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2009房地产政策

一月1月1日实施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新政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下发的通知。
通知规定,个人购买不足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新政执行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月1日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国土资源部最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根据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核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1月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46号国务院令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46号国务院令,宣布1951年8月8日由原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1月8日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监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月2月18日国土资源部网站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网站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据悉,该办法为进一步规范规划编制工作和规划审查报批程序,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于日前出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7年10月2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三月3月5日温总理阐述房地产市场2009年工作任务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做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中对房地产市场2009年工作任务进行了阐述,提出: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

第三 条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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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晕 饿 囊 j l _ 。;
第七条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建设
住 房名 义取得 划 拨土地 后 , 以补交
业 的积极作 用 。
土 地 出让金 等方 式 , 相 进行 商 品 变
适用住 房制 度 , 护 当事人 合法 权 保
益, 制定 本 办法 。
第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经 济 适
第 四条
发 展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域 内经 济 适 用 住房 管 理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政 府发 展 改 革
用 住房 ,是 指政府 提供 政策 优惠 ,
具《 宅质量 保证 书》 《 宅使用 住 和 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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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 g e f i en c a g
政 策 法 规
建设 部 、 国家发展 和改革 委 员会 、 察部 、 监 财政 部 、 国土 资源部 、 中国人民银行 、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 印发关于《 经济
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的通知
( 建住房[ 0 ]5 号 ) 2 72 8 0
对 交通 等基础 设施 条件 的 要求 , 合
理 安排 区位布局 。
第十八条
Hale Waihona Puke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建
第 十 四条
在 商 品住 房 小 区
设 单 位对 其建 设 的 经 济 适用 住 房 工程 质量 负最 终责任 , 向买 受人 出
中配套 建设 经济 适用 住房 的 , 当 应 在项 目出让条件 中 , 明确 配 套建设 的经 济适 用住 房的 建设 总面 积 、 单 套建 筑面 积 、 套数 、 套型 比例 、 设 建 标 准 以及 建 成 后移 交 或 者 回购 等 事 项 , 以合 同方 式约 定 。 并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政 策,分配和拨付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安 排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中涉及购建廉租住房的,必须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 序。
第十九条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批准后,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 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投资计 划,以及实施进度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廉租住房购建项目以及符合 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 政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安排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督促市县 财政部门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安排和使用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十三条 改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对已收购的旧有住房和腾空的公有住房进行维修改造后用于廉租住 房保障的支出。
第十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新建廉租住房的开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 要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设成本支出。
第十五条 发放租赁补贴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 的租赁补贴支出。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5.24•【文号】财综[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要求,为确保完成2011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大地方公共预算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公共预算时,要根据本地区任务,认真测算审核应当由地方政府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求,并将其作为重点项目予以保障,不得留有资金缺口。
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力争比上年实际安排的资金规模有较大幅度增加。
省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支持力度,年度安排的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也要比上年明显增加。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11〕29号)规定,将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具体资金数额,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入力度。
二、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各地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财政部印发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将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给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着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作用。
2009年房地产主要政策

国税总局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5.25
国务院
10.16
住建部等七部门
联合发出《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公积金”和“保障房”实现“对接”。
6.22
国土资源部45号令
公布《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指出,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并从土地调查机构及人员等方面对《土地调查条例》的相关制度进行了细化。
9.1
国土资源部
《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要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切实预防和防止未批即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现象发生,严厉打击囤地行为。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到,要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体制。其中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
2.1
中央1号文件
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2.16
建设部
将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总结各地通过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的经验,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及相关政策。
2009年底至2010年房地产调控政策(精)

2009年底——2010年房地产调控政策中央调控政策2010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为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从2010年起,各地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2010年11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通知》通知规定,境外个人只能在境内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而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2010年11月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至五成且利率上浮10%,停止三套房公积金贷款。
2010年10月19日央行加息自2010年10月20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25%提高到2.50%;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31%提高到5.56%;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据此相应调整。
2010年9月29日国家有关部委新国五条国家有关部委再推多项铁腕政策,包括加大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力度、完善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增加住房的有效供给,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等,以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
2010年9月27日国土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该《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国10号文”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
2010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的若干计税问题。
初中时事政治学习材料选编

初中时事政治学习材料选编(2009年5月~10月)1.5月4日,纪念五四运动90周年大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
2.5月12日,纪念四川汶川特大地震一周年活动在震中汶川县映秀镇举行。
3.5月20日,第11次中欧领导人会晤在捷克首都布拉格举行,中国总理温家宝出席,与欧盟方面就进一步发展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气候变化等挑战深入交换了意见,并达成重要共识。
4.5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5.5月25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6.6月2日,新华社报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已出台,总体目标是从2009年起到2011年,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747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7.6月9日~17日,我国举行“长城6号”国家反恐怖演习。
8.新华社6月12日报道,据调查显示,全国夏收小麦已收获八成,丰收已成定局,将实现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连续六年增产,预计总产量超过2450亿斤。
9.中国、巴西、俄罗斯、印度“金砖四国”领导人会晤6月16日在俄罗斯叶卡捷琳堡举行,这是“金砖四国”领导人首次举行正式会晤。
10.6月22日,新华社报道,民政部、财政部等4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11.7月5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发生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
12.7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
13.7月8日~10日,八国集团首脑会议在意大利拉奎拉举行。
其间八国集团同中国、巴西、印度、墨西哥和南非等发展中五国以及埃及举行领导人对话会,并首次发表共同宣言,承诺携手应对全球性挑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20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2011]62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切实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与改造任务2011年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范围是中西部地区全部县(市、区、旗)。
任务是支持完成265万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其中:优先完成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20万贫困农户危房改造,支持东北、西北、华北等“三北”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试点范围内9万农户结合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
各省(区、市)危房改造任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
二、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
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2011年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6000元,在此基础上对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贫困农户、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补助。
各省(区、市)要在确保完成危房改造任务的前提下,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
三、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2011年中央安排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166亿元(含中央预算内投资25亿元),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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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全国各市、县基本建立了以廉租住房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廉租住房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截至2008年底全国还有747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亟需解决基本住房问题。
为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和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着力增加房源供应,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
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年实施。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住房困难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保障目标和任务,有计划、有步
骤地组织实施。
2.量力而行,适度保障。
我国是发展中的人口大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对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较大。
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要统筹考虑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要,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3.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
建立住房保障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廉租住房房源筹集、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4.地方加大投入,中央加大支持。
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制度。
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二、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从2009年起到2011年,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747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其中,2008年第四季度已开工建设廉租住房38万套,三年内再新增廉租住房518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91万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任务分解见附表)。
进一步健全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为重点加快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相关的土地、财税和信贷支持政策。
(二)年度工作任务。
1.2009年,解决26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77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83万户。
2.2010年,解决245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80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65万户。
3.2011年,解决204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61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43万户。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方式。
通过新建、购置和改造等方式筹集房源,同时继续实施租赁补贴制度,多渠道、多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统一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两种方式,以配建方式为主。
(二)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条件由市、县政府确定。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保证基本的居住功能。
租赁补贴额根据当地平均市场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
四、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
1.中央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力度。
2009年廉租住房建设中央补助标准为:西部地区400元/平方米,中部地区300元/平方米,辽宁、山东、福建省的财政困难地区200元/平方米。
2.省级人民政府要比照中央的做法,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的市、县建设(包括购置、改造)廉租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的资金投入。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中央下拨的预算内投资补助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3.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市、县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4.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二)落实土地供应和各项优惠政策。
各地区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落实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切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如期开工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规模,以及实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量等因素确定。
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要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廉租住房项目要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三)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多渠道筹措房源。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为集中,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大范围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区要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强相关的政策支持。
城市棚户区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与廉租住房建设结合起来进行,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优先解决城市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五、监督管理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要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标责任,并加强监督考核。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具体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分配公平。
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二)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
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加强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
同时,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缩短审批时限,确保按期实现工程建设目标。
要按照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严格准入退出管理。
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区、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建立规范化的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审查制度,形成科学有序、信息共享、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
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和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廉租住房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建设用地落实、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质量,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根据本规划,制订(修订)本地区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并于2009年7月1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附表:2009-2011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