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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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12.02•【文号】国办发[2003]95号•【施行日期】2003.12.0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以下简称《安排》,另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布)分别于2003年6月29日、9月29日和10月17日在香港、澳门签署,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为确保《安排》顺利实施,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安排》的重要意义《安排》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基础上,就处理内地与港澳经贸关系所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性决策,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一)《安排》是内地与港澳经贸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成功实践。

改革开放20多年来,香港一直是内地最大的境外投资来源地、重要的贸易伙伴和最大的境外投资目的地,澳门与内地的贸易和相互投资也逐年增长,三地经贸合作和交流不断深化,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但由于港、澳是单独关税区,进一步密切和深化内地与港澳间的经贸合作存在一些制度性障碍。

内地与香港、澳门作为国家主体与其单独关税区,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建立自由贸易区,有利于减少和消除现存的贸易投资障碍,促进经济的共同发展,为进一步加强经贸合作提供了制度性保证,既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又符合三地经贸交流与合作的实际,在经贸领域创造性地实践了“一国两制”方针。

(二)《安排》体现了中央政府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支持。

请问大陆和台湾签署的ecpa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请问大陆和台湾签署的ecpa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请问大陆和台湾签署的ecpa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请详细些,万分感谢悬赏分:30 |解决时间:2010-1-5 08:54 |提问者:kennidiren最佳答案【1】首先应该明确ECFA,CECA和CEPA的区别你说的这个这个应该是ECFA,即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的原来名称是CECA,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英文简称CECA,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而ECFA,是受CEPA制定而启发的CEPA指的是《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的英文简称,后来加上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所以这3者的关系是:中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制定了CEPA,注定会有更紧密的经贸关系而台湾为了在经贸关系上不被大陆、港澳、东盟以及日韩边缘化提出制定CECA(类似CEPA),后来这个CECA改称为ECFA【2】接下来看ECFA的内容ECFA是是台湾于2009年提出并极力推动的经济协议或条约。

此协定名称中的“两岸”,系指台湾海峡两岸的台湾及中国大陆。

缘起2010年,条约内容涵盖东南亚国家联盟十个国家及中国大陆、日本及韩国的《东盟加三经济合作协定》将生效。

协定内涵盖的该等国家,将依照条约内容,渐进互相实施免关税的经济策略。

因为台湾无法加入东盟,部分台湾政经人士认为东盟加三将边缘化台湾并危及台湾整体经济。

2009年1月,中国国民党及台湾内多个工商团体开始呼吁执政政府尽速与大陆签署简称“CECA”的综合性经济协约。

赞成此协定的官员及团体成员认为,应尽早协商签署该两岸经贸合作协定,才可以于《东盟加三经济合作协定》实施后,避免台湾遭到被边缘化的经济危机。

他们认为:台湾出口将近四成输出至中国大陆,若《东盟加三经济合作协定》签订导致的东盟国家货品免税进入中国大陆,将让该四成出口大幅减少。

CEPA & ECFA

CEPA  &  ECFA
民政 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地方政 府签署的经济合作协议,符合WTO组 织精神;只规范两岸经济合作事项, 如同海峡两岸已签署的其他14份协 议。
ECFA的定位与基本原则
台湾地区对于ECFA的看法
ECFA整体上是一份架构协议。
**架构协议:是指正式协议之前所拟
订的纲要,仅先定架构及目标,具体内容 日后再协商。
CEPA的特点
CEPA——香港部分
(1)两地实现货物贸易零关税 (2)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准入 (3)实行贸易投资便利化
CEPA——澳门部分
(1)从2004年1月1日起,将对澳门有较大实际利益的 273个税务商品,作为首批降税的产品,实行零关税。 (2)从2006年1月1日起,所有原产澳门的货物均可获 内地零关税政策。 (3)投资便利化
** 澳门CEPA与香港CEPA的原则内容上基本一致。
ECFA
全称:Economic Cooperarion Framework
Arrangement
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涵盖: 海峡两岸之间的主要经济活动,包括 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原产 地规则、早期收获计划、贸易救济、争 端解决、投资和经济合作等。此外,也 进行了税则交换和有关经济管理规定与 统计数据等。
国政一班 徐一尘
CEPA
全称: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涵盖: (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 关系的安排》 (2)《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 关系的安排》
CEPA是一个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议,领域广泛。 并且是内地迄今为止商签的内容最全面,开放幅度 最大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是香港与澳门实际参与的 唯一的自由贸易协议。 CEPA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实行的开放措施 完全符合WTO规则。CEPA签署后,港澳地区仍维 持其自由港的地位。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法规类别】涉港澳商贸【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6.06.26【实施日期】2006.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注:① 《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及双方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增强合作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和《〈安排〉补充协议二》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会展、视听、分销、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和《〈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的补充和修正。

与前三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贸易投资便利化(一)为支持和配合澳门产业结构适度多元化,推动两地会展业的发展,双方一致同意将会展业合作补充列入《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产业合作领域,并据此将《安排》附件6第九条修改为:"双方认识到,两地根据优势互补的原则,加强产业合作与交流,将有利于两地产业和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年月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年月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年月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年月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年月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年月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及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推动专业人员资格互认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一)自年月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医疗、研究和开发、房地产、人员提供与安排、印刷、会展、公用事业、电信、视听、分销、银行、证券、旅游、文娱、海运、航空运输、个体工商户等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表《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和《〈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的补充和修正。

与前六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贸易投资便利化双方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同意采取以下措施以进一步加强商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原产地规则的历史发展

原产地规则的历史发展

原产地规则的历史发展为了建⽴⼀个公正、透明、简化、⼀致的原产地规则,关贸总协定(GATT)与海关合作理事会(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曾作过长期不懈的努⼒。

早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中的第九条就对“原产地标记”问题作了决规定,以便产品的进⼝国别统计和跨国营销。

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在⽇本京都制定了《1973年简化和协调海关⼿续的国际公约》(俗称《京都公约》),其中⼼内容是海关⼿续问题,也包括了原产地规则。

然⽽,加⼊公约的国家只有40多个,且公约没有建⽴起统⼀的原产地规则,只规定了供成员国⾃由造择或参照的标准条款和建议条款,各成员国仍分别制订本国的原产地规则。

直到1986年开始的GATT“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关税措施谈判组才将原产地规则问题列⼊重要议题。

经各有关⽅⾯的共同努⼒,终于在乌拦圭回合结束的1993年度,通过了《原产地规则协议》(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

该协议是GATT 多边贸易体制内第⼀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议。

对简化、协调、统⼀国际间的原产地规则起到积极的推动作⽤。

1995年成⽴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其货物贸易理事会(The 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中专门下设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旨在加强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和趋同。

中国的原产地规则⽴法与实践我国的原产地规则分为优惠性和⾮优惠性两种类型。

⾮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由《中华⼈民共和国进出⼝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主要体现在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贸易安排中。

第⼀节⾮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形成及其沿⾰(⼀)改⾰开放前的原产地规则在改⾰开放之前,我国的对外贸易量很⼩,缺乏对原产地规则的的需求。

当时关于原产地规则的⽴法基本是空⽩的。

⼆⼗世纪六七⼗年代,西⽅资本⼟义国家对我国的封锁和制裁逐渐放松,我国开始与苏联和东欧的⼀些社会主义国家进⾏贸易往来。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9.05.09•【文号】•【施行日期】2009.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内地与港澳经贸往来正文《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2007年6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2008年7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加强金融合作、推动专业人员资格互认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一)自2009年10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医疗、研究和开发、房地产、人员提供与安排、印刷、会展、公用事业、电信、视听、分销、银行、证券、旅游、文娱、海运、航空运输、铁路运输、个体工商户等20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和《〈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的补充和修正。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为促进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自2002年1月25日起,经过多轮磋商,于2003年6月29日在香港达成《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安民副部长代表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梁锦松司长,共同签署了《安排》文本以及有关磋商纪要。

协议文本和磋商纪要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安排》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安排》的实施与今后修订的原则是: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双方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安排》下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具体承诺;双方将通过不断扩大相互间的开放,增加和充实《安排》的内容。

双方同意《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和第16条,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的内容不再适用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贸易。

二香港将继续对所有原产内地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内地将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进口金额较大的273个税目的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这273个税目的原产地规则将于2004年1月1日前磋商确定。

内地将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对以上273种以外原产香港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但须事先由特区政府核定产品确实在港生产,并由双方核定产品清单和确定原产地标准。

为保证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实施,双方将加强和扩大行政互助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制订和实施严格的原产地证签发程序,建立核查监管机制,实行两地发证和监管机关联网、电子数据交换等措施。

双方将不对原产对方的进口货物采取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符的非关税措施;内地将取消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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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于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附件的规定,双方决定,就内地在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签署本协议。

一、货物贸易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对本协议附件1中列明的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本协议附件1是《安排》附件1表1《内地对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施零关税的产品清单》的补充。

(二)根据《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制定的本协议附件1中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载于本协议附件2。

本协议附件2是《安排》附件2表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的补充。

二、服务贸易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会计、医疗、视听、建筑、分销、银行、证券、运输、货运代理等领域对澳门服务及服务提供者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扩大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地域和营业范围。

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3。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在专利代理、商标代理、机场服务、文化娱乐、信息技术、职业介绍、人才中介和专业资格考试等领域对澳门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开放和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3。

(三)本协议附件3中的建筑领域的承诺和分销领域的部分承诺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具体见本协议附件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和分销服务的具体承诺。

本协议附件3中澳门银行内地分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承诺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四)本协议附件3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

两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3为准。

(五)本协议附件3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对《安排》附件的补充和修正
(一)将《安排》附件1《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第五条第(三)款第2项修改为:对拟生产的货物,根据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内地将有关货物清单补充列入《安排》附件1表1,将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补充列入《安排》附件2表1。

申请企业正式投产后,经澳门经济局核查,由澳门经济局通知商务部,经双方共同确认后,内地即根据澳门经济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准予有关货物按照《安排》零关税进口。

(二)在《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下增加以下内容:提供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已获得澳门从事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业务的专门牌照,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提供机场管理服务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如果是航空公司的关联企业,还应适用内地有关法规、规章。

四、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五、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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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第二批内地对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施零关税的产品清单(已
生产产品、拟生产产品)
附件二:第二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附件三: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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