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雾航注意事项
船舶雾航规章制度汇编

船舶雾航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船舶在雾天航行的安全,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在雾天航行的船舶,包括商船、客船、渔船等。
第三条船舶在雾天航行应严格遵守本规章的规定,确保航行安全。
第四条船舶在雾天航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航速,确保船舶安全。
第五条船舶在雾天航行时,应遵守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规定,并随时准备接受指挥。
第六条船舶在雾天航行时,应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随时调整航向和航速。
第七条船舶在雾天航行时,风险较大的区域应加强监控,确保航行安全。
第八条船舶在雾天航行时,应保持与其他船舶的通讯畅通,确保信息互通。
第九条船舶在雾天航行时,应随时准备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确保航行安全。
第十条船舶在雾天航行时,如遇突发情况需及时报告船舶管理单位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航行安全第十一条船舶在雾天航行时,应确保雷达、GPS等导航设备正常运转并及时更新数据。
第十二条船舶在雾天航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减速措施,确保安全航行。
第十三条船舶在雾天航行时,应加强值班监控,确保对船舶周边情况有清晰的掌握。
第十四条船舶在雾天航行时,应密切关注其他船舶的动态信息,确保航行安全。
第十五条船舶在雾天航行时,应保持与其他船舶的通讯畅通,并随时准备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
第十六条船舶在雾天航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避让措施,确保航行安全。
第十七条船舶在雾天航行时,应严格遵守国际航行规则,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第十八条船舶在雾天航行时,如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告船舶管理单位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船舶在雾天航行时,如遇危险情况需紧急停船或转向,应尽快报告船舶管理单位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船舶在雾天航行中,应严格遵守航行规章,确保航行安全,不得擅自变更航行计划。
第三章:船舶管理第二十一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船员进行雾天航行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二条船舶管理单位应确保船舶装备完善,确保航行安全。
雾航须知

能见度不良航行须知通则能见度不良时,参加值班的驾驶员、轮机员、水手、机匠和其他船员,均须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有关操作规程,服从指挥,确保航行安全。
“能见度不良”系指船舶在雾、霾、雪、暴风雪、大范围粉尘或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区域或在其附近的航行。
船长对船上的能见度不良航行操作负全部责任。
轮机长对能见度不良航行中的机舱操作负全部责任,服从船长的备车、用车要求。
负责通信的驾驶员应及时抄收天气资料呈递船长。
安监部和机务部必须保证船舶按有关规定配备能见度不良航行所需的设备,保证其性能完好,及时修复损坏或有故障的设备。
能见度不足5海里时的操作进入能见度不良区域前应尽可能(1)全面掌握他船动态、海面物标和陆标情况,准备好避让和导航方案;(2)尽可能用陆标定位复核雷达和GPS定位的正确性。
视距为3—5海里时,应处于戒备状态;报告船长、通知机舱做好备车准备,开启雷达并运行系统观察、加强瞭望,注意守听VHF。
能见度小于3海里时的操作视距小于3海里,即进入雾航状态,值班驾驶员应做好下列工作并填写《能见度不良时航行核查表》(SO—DORD—03—01),船长负责监督。
(1)通知机舱备车航行(必要时机舱应停用重油,作好随时倒车的准备);(2)通知船长上驾驶台指挥能见度不良航行(长时间雾航时船长可在海图室稍作休息);(3)使用适合当时能见度不良情况的安全航速;(4)不论白天或黑夜,均应开启航行灯;(5)改用手操舵,绝对禁止使用自动舵;(6)加强瞭望,派遣了头;(7)打开驾驶台门窗,保持安静,守听雾号(雾号方向仅供参考);(8)进行雷达标绘或与其相当的系统观察,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关于使用雷达的规定;注意雷达及其标绘装置(ARPA)的局限性;若轮流使用雷达,应开启好备用雷达后再关闭现用雷达;(9)守听VHF和当地规定频道;使用VHF16频道在通话空隙用中英文交替或英文,简要发布本船雾航警告:船名、时间、船位、航向、航速、动态;(10)除非有地方规定,否则应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关于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正确使用AIS和VHF16频道与来船协调避让事宜;(11)勤测船位,并保证其准确;(12)开启自动雾号,并注意施放是否正常;(13)在浅水区必要时应开启测深仪,并按船长指示通知水手长、木匠备双锚;(14)详细记载航海日志:能见度不良航行起讫时间、船位及上述各项安全措施。
雾中锚泊措施

雾中锚泊措施简介雾是一种天气现象,它在航运中经常出现,并对航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雾能够限制能见度,使船只无法准确观察周围情况,增加了碰撞和事故的风险。
在雾中,船只需要采取特殊的措施,以确保安全,其中之一就是锚泊。
本文将讨论雾中锚泊的措施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雾中锚泊的措施1. 选择合适的锚地在雾中锚泊之前,船只应该选择合适的锚地。
合适的锚地应具备以下特点:•距离航线和陆地足够远,以避免其他船只和障碍物的威胁;•水深足够,以确保船只能够安全锚泊;•地理位置容易识别,以便于在雾中定位。
2. 确定锚泊位置和锚链长度在选择合适的锚地后,船只需要确定锚泊位置和锚链长度。
锚泊位置应该在水深合适的地方,以确保船只不会触底。
锚链的长度应根据水深确定,一般建议选择的锚链长度为水深的3倍。
这样可以确保锚泊的稳定性。
3. 安全锚泊安全锚泊是确保船只在雾中保持稳定的关键。
以下是一些安全锚泊的措施:•锚链的连接:船只需要确保锚链的连接牢固,以防止锚泊的松动和脱落。
•锚标志:在锚链与船只连接处,船只应该使用明亮的锚标志标识位置,以便其他船只识别。
•控制船只位置:船只应该使用引擎和操纵舵来控制船只在锚链范围内。
在雾中,船只可能会受到潮流和风的影响,因此需要不断调整引擎和舵的角度,以保持稳定。
4. 常规检查和维护在锚泊期间,船只应该进行常规检查和维护。
以下是一些常规检查和维护的事项:•检查锚泊设备:船只应该定期检查锚泊设备的状态,如锚链、锚具和锚泊标志,并及时修理或更换损坏的部件。
•检查锚链长度:船只应该定期检查锚链的长度,以确保锚泊的稳定性。
•检查引擎和舵:船只应该定期检查引擎和舵的工作状态,以确保船只能够在必要时控制位置。
注意事项在雾中锚泊时,船只应该注意以下事项:•注意船只的位置:船只应该时刻关注自身位置,以确保船只不会漂移或与其他船只和障碍物相撞。
•预测能见度:船只应该根据能见度预测未来的路线和障碍物,并做好相应的规划。
•注意其他船只:船只应该时刻关注附近的其他船只,并保持通信,以避免碰撞和事故的发生。
船舶雾号鸣放规则一览表

船舶雾号鸣放规则一览表
船舶雾号鸣放规则一览表
引言
船舶在雾天航行时,为确保航行安全,需要根据规定进行相应的鸣放操作。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船舶雾号鸣放的相关规则。
船舶雾号鸣放规则一览表
以下是船舶雾号鸣放的规则一览表:
1.能见度大于500米时,船舶不需要进行雾号鸣放。
2.能见度在米之间时,船舶需每两分钟长鸣一次。
3.能见度在米之间时,船舶需每两分钟鸣发短促信号五次。
4.能见度低于100米时,船舶需每两分钟发出雾号信号,持续时间
为长促-短-短-短-长的组合。
注意事项
在进行船舶雾号鸣放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雾号信号的音响装置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确保信号清晰响亮。
•雾号鸣放时,应注意周围船只的反应,并做出相应的行动以确保航行安全。
•如果遇到其他船只正在鸣放雾号信号,应避免与其发出相同的信号,以免造成混淆。
结论
船舶雾号鸣放是确保雾天航行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遵守相应的规则,能够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希望大家能够认真遵守以上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航行秩序。
以上就是船舶雾号鸣放的规则一览表及相关事项,请船舶及船员们认真遵守,确保航行安全!。
雾航

一、雾及雾航对船舶航行安全的影响
1、雾
2、雾对船舶航行安全的影响
二、人为因素在船舶雾航中的表现及影响
1、海员条件对船舶雾航安全的影响
2、船员对船舶仪器设备使用不熟练及缺乏雾航中的戒备
3、船员对安全航速把握不够准确
4、船员对周围水文环境和突发事件处置不当
5、船员在自身状态不佳下对雾航的影响
6、船长对船舶管理不到位对雾航安全的影响
三、消除船舶雾航中不良人为因素的对策
1、做好雾航欠我的准备工作
2、开启航行灯
3、采取安全航速
4、加强瞭望
5、驶过让青
6、规范监督管理机制,建立雾航预警机制
二、雾及雾航对船舶航行安全的影响
1、雾
见插1 见气象学书P54
2、雾对船舶航行安全的影响
雾是近地层大气中悬浮的、能使能见度下降到1Kn以下的大量小水滴或者小冰晶的结合体。
雾产生在气团内部或锋线附近,是影响能见度最主要因子。
插2 见航海学书P327。
船舶雾航规章制度表模板

船舶雾航规章制度表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舶雾天航行安全,提高雾天航行效率,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进行雾天航行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商船、渔船、游艇等。
第三条雾天航行是指船舶在能见度不足的雾天通过水域航行的行为。
第四条船舶在雾天航行时,应当遵守本规章的要求,加强航行安全和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雾天航行的基本要求第五条船舶在雾天航行时,应当保持适当的航速,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航速。
第六条船舶在雾天航行时,应当保持安全距离,防止与其他船舶相撞。
第七条船舶在雾天航行时,应当及时调整航向,注意避让其他船舶。
第八条船舶在雾天航行时,应当保持通讯设备畅通,及时与其他船舶通讯,确保航行安全。
第九条船舶在雾天航行时,应当保持清晰的导航灯光,确保其他船舶能够看到自己。
第十条船舶在雾天航行时,应当保持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确保能够及时做出反应。
第三章雾天航行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船舶在雾天航行前,应当经过船舶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确保具备雾天航行的条件。
第十二条船舶在雾天航行中,应当遵守船舶相关部门的指示,服从指挥。
第十三条船舶在雾天航行中,应当遵守港口和水域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规定航道。
第十四条船舶在雾天航行中,应当遵守海事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船舶在雾天航行中,应当及时报告航行情况,确保船舶安全。
第四章雾天航行的违章处理第十六条船舶在雾天航行中,如违反本规章的规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可能受到罚款、暂停执照等处罚。
第十七条船舶在雾天航行中,如造成重大事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规章的最终解释权归船舶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十条本规章的修订由船舶管理部门负责。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违反规定,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希望所有船舶在雾天航行时,能够遵守规章制度,确保航行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
愿各位船长和船员们一路平安!。
船舶雾航规章制度最新版

船舶雾航规章制度最新版
《船舶雾航规章制度最新版》
近日,船舶雾航规章制度迎来了最新的更新版本,该版本对船舶在雾天航行进行了更为详细和严格的规定。
根据新规定,船舶在雾天航行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几项规定。
首先,船舶在雾天航行时,必须确保船上的导航设备和通讯设备完好无损,以及能够正常工作。
这包括雷达、声呐、GPS
等设备必须处于良好状态,并且必须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查。
此外,船上的通讯设备也必须能够畅通无阻,以便与其他船舶和海事部门进行联络。
其次,船舶在雾天航行时,必须加强值班和监测,并通过合适的方式和手段确保航行安全。
船员必须高度警惕,及时观察和应对雾天造成的可见度不佳的情况,必要时必须采取措施减速或停船等。
再次,船舶在雾天航行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航行规定和标志,避免发生碰撞和危险情况。
此外,船舶必须注意避开其他船只和障碍物,并积极主动地进行通讯和协调,以确保航行安全。
最后,船舶在雾天航行时,必须按照最新的天气预报和气象信息进行行动,以便及时调整航行计划和航线,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和危险。
总的来说,船舶雾航规章制度的最新版本对船舶在雾天航行进行了更为详细和严格的规定,旨在保障船舶在雾天航行时的安全,减少事故和损失的发生。
船舶公司和船员必须严格遵守,并且加强培训和实践,以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和航行安全。
船舶雾季安全航行应急预案

一、前言为保障船舶在雾季期间的航行安全,预防可能发生的船舶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国船舶雾季航行特点,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沿海、内河及长江等水域船舶在雾季期间的航行安全。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领导小组:由海事、交通、气象、港口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雾季船舶安全航行工作。
2. 应急指挥部:由领导小组下设,负责具体实施应急预案,协调各部门工作。
3. 应急救援队伍:由海事、消防、医疗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现场救援、救助和保障工作。
四、预警与信息发布1. 气象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发布雾情预警信息。
2. 海事部门应及时将预警信息传达至船舶,并要求船舶做好防雾准备。
3. 船舶应密切关注预警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航行计划。
五、船舶防雾措施1. 船舶应提前检查机、电、炉设备及其系统运转情况,确保设备正常。
2. 船舶应检查航海仪器、通信设备、航行灯号、雾号等雾航仪器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3. 船舶应密切关注天气预报、气象传真、航行警告、雾航警报,及时调整航行计划。
4. 船舶应加强瞭望,保持AIS的正常开启状态,守听甚高频。
5. 船舶应备车备锚,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采取应急措施。
六、船舶航行措施1. 船舶应按照规定航速航行,确保安全。
2. 船舶应加强瞭望,保持与周围船舶的通信联系。
3. 船舶应遵守航道规定,按照规定航线航行。
4. 船舶应遵守避碰规则,确保航行安全。
七、应急处置1. 预警响应:当气象部门发布雾情预警时,船舶应立即采取防雾措施,并密切关注预警信息。
2. 应急响应:当发生船舶事故或遇险时,船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相关部门。
3. 救援行动: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救援请求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救援。
4. 后期处理:事故处理后,相关部门应调查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
八、总结本预案旨在提高船舶雾季航行安全水平,预防船舶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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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雾航季节船舶安全行驶注意事项
又到一年的雾航季。
针对我国沿海雾区分布南起北部湾,北到成山头的沿海带状海域内,其中成山头、黄海中南部,长江口至舟山群岛和北部湾是雾的中心区,其特点呈现为“南少北多、南早北迟、南短北长、南窄北宽、南断北连”。
海雾作为影响船舶航行的不安全因素,特别是在春季,给海上航行安全带来的最大影响是能见度下降,造成船舶了望、陆标定位困难等,从而易发船舶触礁、碰撞等海上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
各轮船长需先了解下中国沿海船舶雾中航行的几个难点:
老铁山水道是进出渤海的重要通道,供商船航行的航道宽度仅有6海里,进出渤海各港口的船舶从各个方向到这里集结并幅散,通航密度相当大,由于船多航向变换多,航向交叉机会就多,加之航道及其附近的大量渔船,使通航环境更趋复杂,是雾航事故多发区域。
成山头海域是北方沿海的南北海上交通枢纽,由于这里渔业资源丰富,捕鱼船舶云集于此,而一些地方航运公司的船舶不严格遵守分道通航制的有关规定,造成通航环境比较复杂,在该水域曾发生多起雾航碰撞事故,均为违章航行造成。
在长江口水域,船舶通航密度大,又是著名的渔场,各种捕鱼方式的渔船星罗棋布。
同时,长江口以内的水域属上海港管理,以外的南北航线没有建立分道通航,每艘船都按自己的习惯航线行驶,给雾航中的避碰留下了安全隐患。
而随着沿海通航密度的加大,许多南来北往的航船把航线往外推,通常把东经123度线作为计划航线,使该线上对遇船舶越来越多,加上这里影响较大的潮流流向为旋转流且流速大,导致雾航中减速航行的船舶为保持航迹向而使用较大的流压差,给避让中的对方船造成误会,因此,该海区在雾航时发生碰撞的概率较高。
台湾海峡全长200多海里,最窄处有60多海里,没有分道通航的设置,也是雾航事故多发海区,事故的发生比较集中在厦门及东山岛、牛山岛东部海面。
珠江口海域是我国南部的港口密集区,该区域的通航密度很大,这里除了香港水域已有的分道通航制和岸上指挥系统外,近年来,黄埔、深圳、珠海等港口的交管中心相继建立并投入使用,但雾航事故仍有发生。
根据国内外多年事故统计,80%以上海上交通事故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或与人为因素有关,而船舶碰撞事故中有60%~70%是在雾中航行时发生的。
因此公司对各轮提出以下船舶雾中航行安全对策:
1、船舶进入雾航前应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做好公司雾航记录,在航海日志、车钟记录簿、和轮机日志上认真记录船舶雾航采取的各项措施。
船长应督促驾驶员对各种航行仪器、雾号和航行灯进行检查,以确保雾航中正常使用,督促有关人员检查排水和水密设备,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2、及时抄收天气预报、气象传真、航海警告和雾航警报,船长对雾情资料、航区特点、潮汐潮流及通航密度等信息应做到充分的掌握,结合本船性能和特点,做好各种复杂条件下的应急预案准备并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
3、轮机长应按船长要求备足供主机变速的燃油。
4、当视线恶劣、渔船密集、避让困难、航道复杂及船长对航行安全无把握时,为确保
船舶雾航安全,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船长有权择地锚泊或滞航,切勿盲目航行。
5、驾驶人员应保持正规了望,悉心观察,从灯光、水天线、风向、目标等的变化中判断能见度是否正在恶化,是否正在进入雾区。
6、能见度小于5海里时,即认为能见度不良,应处于雾航的戒备状态,做好一切雾航准备工作,开启雷达并调整到最佳状态,注意守听VHF和加强了望等。
7、当能见度小于3海里时,即认为能见度严重不良,按规定施放雾号,通知机舱备车,进行系统观测,不论白天、夜间必须开启航行灯,同时应毫不迟疑地报告船长。
8、能见度严重不良时,船长必须立即到驾驶台亲自指挥,坚持在驾驶台值守。
值班驾驶员应将船位、四周环境和己采取的措施报告船长,船长应研究核实雾航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督促值班驾驶员认真了望,勤测船位。
9、机舱接到备车航行通知后,值班轮机员应立即做好操纵主机的一切准备,报告轮机长,并严格执行驾驶台的备车、用车命令。
10、全船应保持肃静,禁止喧哗,以免干扰驾驶员的听觉,驾驶人员必须利用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了望,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交谈,必要时打开驾驶台门窗,充分利用视觉、听觉观察可疑动向和音响。
11、当航经近岸、船舶密集、水道狭窄等复杂水域遇雾时,应视情在驾驶台或船首增加了望人员,船首了望人员应及时将所发现或听到的情况及疑点报告驾驶台。
12、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使用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内把船停住。
13、充分利用AIS、雷达、VHF等助航仪器,获取他船的信息跟踪其动态,视情发布本船雾航警报,以提醒过往船舶注意。
对碍航船应及早协调避让,避免造成行动上的误会。
14、雾中航行,船长和值班驾驶员应对危险来船进行雷达连续观测和标绘以判断来船动向及最近会遇距离,对危险来船实施预操作。
严禁使用自动舵。
15、船长和驾驶员均应熟悉本船雷达和避碰雷达的特性,通过变换距离档,调整增益、雨雪抑制等以发现微弱目标及识别假回波。
16、雾中两船相遇,致有碰撞危险时,无直航船、让路船之分,两船均应及早采取避免碰撞的行动,采取避让行动时。
17、应保持足够的安全横距,并随时警惕对方行动。
18、对于海上固定的渔区在设计航线时就应考虑远离,沿岸航行应注意到渔网渔船随时出现的可能性,谨慎驾驶提前警惕防止事故发生。
南京中港船业有限公司
海务部
2014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