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与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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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战略】人权入宪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发展战略】人权入宪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人权”入宪: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董云虎北京日报2004年3月15日第4版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一、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重大突破对人权概念政治法律地位的确认,在中国经历了一个从讳言人权到党和政府文件予以确认、再到写入国家宪法的发展过程。

人权概念写入宪法是党和国家对人权问题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是中国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重大突破。

“人权”曾经是一个禁区。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相当长时期内,我们不仅在宪法和法律上不使用“人权”概念,而且在思想理论上将人权问题视为禁区。

特别是“文革”时期,受极“左”思潮的影响,“人权”被当成资产阶级的东西加以批判,在实践中也导致了对人权的漠视和侵犯。

直到改革开放初期,一些重要报刊还以“人权是哪家的口号?”“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人权不是无产阶级的口号”、“人权口号是虚伪的”等为题,发表过一大批文章,把人权看作资产阶级的“专利”,强调“无产阶级历来对人权口号持批判的态度”。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进行了再认识,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我们正确认识人权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

1985年6月6日,针对国际敌对势力对中国的攻击,邓小平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25页)在这里,邓小平从我们与西方人权观区别的角度间接地提出了社会主义中国可以讲人权以及讲什么人权的问题。

从忌谈人权到发表政府白皮书高举人权旗帜。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东欧发生剧变,国际敌对势力加紧利用“人权”发动反华攻势。

为打退国际敌对势力的人权攻势,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总结当代中国和世界人权发展的实践,对人权问题进行再认识,首先从对外斗争的角度提出并明确回答了社会主义中国要不要举人权旗帜的问题。

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政治体制与各个层面之间的权力关系的基础。

它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的行使方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宪法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一些基本理论,这些理论奠定了宪法的基础,并影响了宪法的实践。

一、宪法的国家主权理论宪法的国家主权理论是宪法学发展中的一项重要理论,它认为国家主权作为宪法的核心概念,是国家独立、自主行使权力的基础。

它强调国家主权的不可侵犯性和不可分割性,以及国家主权与个人自由的平衡关系。

国家主权理论对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并指导了国家权力的行使。

二、宪法的权力分立理论宪法的权力分立理论强调国家权力的分立与制衡。

它认为国家权力应该由不同的机构来行使,并相互制约,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集权的出现。

权力分立理论注重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与平衡,保证国家的政治稳定与公正。

宪法通过制定权力的组织架构和程序,保证了宪政国家正常运行。

三、宪法的人权保护理论宪法的人权保护理论是宪法学中的核心理论之一。

它强调国家应当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权利等。

人权保护理论强调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责任。

宪法通过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了公民的尊严和社会公正。

四、宪法的宪政原则理论宪法的宪政原则理论是宪法学中的重要学说之一。

它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民主原则、法治原则、保障权利原则等。

宪政原则理论强调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与限制性,以及公民对国家的监督与参与。

宪法的宪政原则确保了国家的稳定与法治,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五、宪法的宪兵治国理论宪法的宪兵治国理论是宪法学发展中的重要理论,它强调宪法是国家的守护者和稳定器。

宪兵治国理论认为宪法不仅是国家权力的依据,也是国家制度与社会秩序的保证。

宪兵治国理论以宪法为指导,保护国家的政治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利益。

总结:宪法的基本理论是宪法学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为宪法的形成和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享有的、受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制约的权利,依其存在状态的不同可表现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从学术史的角度来看,人权(human rights)这个概念一般被认为是西方文化的产物。

有关人权的主张最早产生于古代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概念之中。

古希腊斯多葛学派主张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不受任何基于政治地位、家庭背景等因素的影响。

早期的基督教和自然神宗教的教义认为,上帝创造人本身就意味着赋予人某种存在的价值,依其存在的价值和尊严,理所当然就享有一定的权利了。

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一些人文主义思想家从历史文库中重新祭起人权思想的旗帜,加以适当改造后用来向封建的意识形态发起进攻。

他们主张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一切事物的出发点和归宿,用“人权”取代“神权”,声称人类“天生一律平等”。

十七世纪启蒙思想家倡导的天赋人权学说更是主张“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每个人都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是每个人“不能变更”和“无从否定”的天赋人权。

一、人权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19世纪后半叶,我国早期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马建忠、郑观应等人将西方近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介绍、引入中国。

清末变法维新和立宪修律运动以及人权与宪政思想在中国迅速的传播,对我国的辛亥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都产生过积极影响。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政府也曾注意总结人权发展的成果,重视人民对人权的理想追求。

例如,周恩来总理曾于1954年亚非会议全体会议上代表中国政府庄严声明:“各族人民不分种族和肤色都应该享有基本人权,而不应该受到任何虐待和歧视。

”“反对种族歧视,要求基本人权……已经是觉醒了的亚非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要求。

”1上世纪50年代末以后,人权概念在我国一度被视为“异端”而打入冷宫,人权理论和人权问题亦被弄得混乱不堪。

即使到了1979年前后,还有学者坚持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和意识形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再提“尊重人权”,“争取人权”的口号,实际上是向党和政府“示威”,是意味着要倒退到资本主义社会中去。

一系列宪政原则和制度

一系列宪政原则和制度

一系列宪政原则和制度宪政原则和制度是指在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中所规定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以保护公民的权利、限制政府权力、实现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可控性等目标。

下面是一系列常见的宪政原则和制度:1.法治原则:宪政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即国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

法治原则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必须尊重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并确保法律的透明性和可预见性,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秩序。

2.人权保障:宪政原则的核心之一是保护和尊重人权。

宪政制度通常包括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进行明确规定,并设立独立的机构或法院来保护和执行这些权利。

3.三权分立:三权分立原则是宪政制度的基石之一,通过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部门,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保护公民的权益。

4.独立的司法体系:宪政制度通常设立独立的司法机构,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审判,并保证司法独立和公正。

独立的司法体系保护了公民的权利,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稳定的社会秩序。

5.国家与个人的平衡:宪政制度旨在平衡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

通过设立行政程序、法院诉讼和上诉等机制,保护公民免受不必要的干涉和滥用行政权力。

6.选举和政治参与:宪政制度通常设有普选机制,允许公民参与政治决策和选举国家领导。

选举是民主政治的核心,通过公正的选举程序,公民可以选择自己的代表,实现政治权力的合法性。

7.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宪政制度通常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

这些自由的保障允许公民在合法框架内表达自己的意见,批评政府的政策,监督政府的行为。

8.财政透明和问责制:宪政制度要求政府在财政管理和政策制定方面保持透明度,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问责。

这种制度要求政府向公众公开财政信息,使公众能够了解政府的收入和支出,以及政策和决策的后果。

9.权力制衡:宪政制度中通常设立相互制衡的机构,如监察机构、审计机构等,以防止政府权力滥用和腐败。

10.和平过渡和权力交接:宪政制度对于政权的和平过渡和权力交接非常重要。

我国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范意涵和效力

我国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范意涵和效力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确立可谓新中国宪法史上对人权明确规定的第一次。

它不仅用规范的形式直接预设了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原则,而且传递的是宪法以人权的名义规范国家权力的历史努力。

人权,是每个人作为人应有的权利。

宪法就是社会契约,其核心是人权。

从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来看,它一方面规定国家权力的政治统治须来自人民的同意,从而确立人民主权原则;另一方面,它通过规定国家权力应如何组织以保障人权,从而确立了人权保障原则。

国家权力正是通过对人权的保障获得合法性的。

一、人权原则明晰了宪法的正当依据(一)人权原则明确了公民基本权利正当性来源。

所谓公民基本权利是公民权在宪法上的依据,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当享有的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人权。

我国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可谓人权的宪法化形式。

(二)人权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宪法的正当性。

人权是民主的前提与归宿,而法治的真谛则是人权。

没有人权的确立,民主、法治的实现是不可想象的。

从规范意义上而言,宪法实为以人权为核心的价值法则与人民主权的政治法则和以法治为标志的程序法则的有机统一,是道统、法统与政统的有机结合。

宪法的实践实为人权的价值法则通过民主的政治法则和法治的程序法则在公共领域的运用⑥。

因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在我国宪法上的确立,不仅是人的尊严与价值在我国宪法中核心地位的确认,而且也是宪政的必然要求。

二、人权原则深化了宪法的规范内涵(一)人权原则深化了权利理念,为完善公民权利的救济与保障提供了宪法支持。

从根本上说,权利实际上是受到人的尊严与价值原则决定的。

权利是人的尊严与价值原则的规定、展开与维护。

它随时移转,随着人对人自身认识的深化而推进。

权利因指向个人,因而是正当的;也正因为它指向人本身,因而对权利的界定必然是多维的、没有终结的。

正是源于人自身固有尊严的人权概念为权利提供了正当性基础,深化并丰富了权利概念的内涵,继而要求对公民权利的全面保障。

(二)人权原则明确了国家权力运行的边界,确立了国家权力的基本义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同时也是针对国家权力而言的。

宪政与人权

宪政与人权

四、中国人权发展
法学界将改革开放30年的人权史划分为 两个阶段:1978年至1991年,中国结束 “文革”后,拨乱反正,人权得到极大的 改变;1991年至今,人权开始正名,不 1991 再被认为是资本主义专有的东西,而是 人性本源,具有普遍性 2004年宪法修正案开启中国人权保护的 新阶段。
四、中国的人权发展
2、乙肝歧视第一案——张先著诉芜湖 市人事局录用纠纷案 这个案件诉讼的意义在于维护宪法赋予 每个公民平等就业、生活的权利,特别 是我国1.2亿乙肝感染者 视频资料\安徽卫视周末断案:乙肝歧 视案.flv
四、中国的人权发展
孙志刚收容致死案——终结 收容遣送历史,暴露出的城乡二元结构 对立、公民自由迁徙权、违宪审查机制 等问题 躲猫猫案——公民知情权、监督权 赵作海案——司法审查:司法公正 视频资料\2010年度记忆(四)赵作海 案 在线观看\2010年度记忆(四)赵作 海案 在线观看.f4v
五、人权发展的展望
1、完善宪法诉讼 2、宪政——善治 3、民主、法制、人权
谢谢 大家!
Who qualify?
1993年6月25日,我国同意了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起 草的《维也纳宣言及行动纲领》 1995年10月,江泽民总书记在接受美国电视台的采 访时表示,实现人权普遍性原则必须与各国的具体 情况相结合 1997年,“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党的十五大 报告 1999年,“依法治国”被写入宪法 2002年,中国第一份国际性人权杂志《人权》创刊 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事件,成为我国人权进步的标 志性事件,《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 国务院废止。
人权的发展及展望
一、宪政、宪法与人权
宪政意味良宪至上,也是宪法的实施。 而判断一部宪法是否是良宪的标准则在 于其是否通过制约权力而保障权利。因 而保障人权便是宪法的首要价值精神。 于是,我们便有了以宪法为载体,通过 宪政的实施限制权力从而达到保障人权 的最终价值。

论宪政的人权保障

论宪政的人权保障

VoI2 No. . 4
Oc . 2 0 t 06
论 宪政 的人 权 保 障
李寿荣
( 西北 师范大 学 政 法 学院 , 州 70 7 ) 兰 30 0
摘 要 :针对 宪政 国家的理 想 目标 , 阐述 了宪政 和人权 的基本含义 , 分析 了宪政与人权 的关 系, 在此基础 上 , 以我 国宪法
以单一的缺乏部门法保 障的宪法很难治 国, 宪政需要
收稿 日期 :2 0 —0 —2 06 3 3
作者简 介:李寿荣( 9 5 , , 17 一) 男讯

48 8・
沈 阳工程 学 院学报 ( 会科 学版 ) 社
人权 是 一个人 与 生俱 来 的 、 可 剥夺 、 可转 让 的 不 不 基 本权利 , 是人 之 所 以为 人 的本 质 体 现 。 看 一项 权 它
利是否属于人权 , 应看它是否符合如下的条件。第一 , 是否是一切人普遍享有的; 第二 , 人们之间是否平等地 享有此权利 ; 第三 , 此权利是否具有不可剥夺 、 不可转 让性。另外人权的内涵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 发展 而丰 富 和完善 。 国际 上 有 第 一 代 人 权 ( 民权 利 公 和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 , 社会经 济文化权利 )第 三 ,
法 有 别于部 门法 , 缺乏 具体 性 的 、 它 强制性 的规 范 。所
它是全人类共 同的事业 。尊重和保护人权是时代的需
要 和要 求 , 每一 个 国家 的道 德 和法律 义 务 。 是
二、 宪政与人权 的关 系
既然宪法是人 民权利 的保障书 , 么宪政也一定 那 是人 民权利的保障制度 , 宪政应以人权为核心或 目标。 在谈 宪政 与人 权 之 前 , 我们 首 先 谈 谈 宪法 与 人 权

浅论基本人权的宪法保障

浅论基本人权的宪法保障

浅论基本人权的宪法保障论文摘要: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

宪法历来被称为人权保障书,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

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通篇贯穿着以人为本,改善民主,扩大民生,保障人权的内容。

坚持人权的平等性是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保障的基本特点,也是我国宪法对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

本文从宪法对人权保障的意义和作用、宪法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论述,进而分析了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意义人权,是人作为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当代世界政治发展的主题,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虽然不是所有的人权都需要法律化,但人权事业发展的历史进程表明,基本人权以及保障基本人权得以实现的其他(非基本)人权可以也应当由法律加以规定。

无论是人权原则、人权内容、还是人权的实现途径,都要通过宪法做出规定。

另一方面,人权保障又是宪法的核心,离开了人权保障,宪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人权与宪法相互依存、相互作用。

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对人权的内容及其保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宪法为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

虽然这些宪法修正案大大推进了我国人权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但我国现行宪法在人权保障方面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一、宪法对人权保障的意义和作用(一)为中国民主宪政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宪法的确立过程也即是人权原则不断宪法化的过程,“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理想,是无数仁人志士为之努力奋斗的崇高目标。

在17、l8世纪资产阶级宪法诞生后,伴随着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形成,资产阶级的宪法逐步向全球扩展,资产阶级宪法所确认的人权思想和人权原则也被普遍接受,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人作为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成为当代世界政治发展的主题,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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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FE学号:220090651专业:民商法姓名:辛敏江宪政与人权保护摘要:人权概念内容丰富,是一个历史发展的概念。

人权的发展状况受到各国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发展极不平衡。

作为法治和宪政国家来说,人权需要用宪法来确认,进而更好的保护和发展人权。

人权的保护和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国家宪政的建设。

关键词:人权宪政保障在现代国家,只有当人权被宪法所确认,其保障体系在宪政体制的运作中有周密的制度安排,才会受到实质性的有效保障。

2003年,人权保障作为一个基本原则被历史性地载入中国宪法,这标志着中国的人权事业和人权保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一、人权的界定及其发展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们对近代意义上人权理论的产生、形成和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他们认为,自然法意义上的人权是人作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自由、平等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即天赋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

自然权利论第一次将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与政治、法律等国家制度联系起来,为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确认和人权保障奠定了坚实基础。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

它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对立的出现而产生的,并随着社会的演进而不断丰富、发展。

在人权的一般概念上,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从普遍意义上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根据他们对资产阶级人权的批判和对人权基本问题的阐述,我们可以发现,马克思、恩格斯所论述的人权基本含义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人权是作为社会成员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

第二,人权是权利的最一般形式,由市民社会的成员享有,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其内容包括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

第三,人权是建立在对人的本质的科学认识基础之上的。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为我们科学定义人权提供了理论依据。

由此可以看出,人权既是一个内容丰富的综合概念,又是一个历史的和发展着的概念。

简单讲,人权就是泛指一定社会中人们按照人的本质和尊严应该享有并依法尤其是依照宪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它表达的是自由平等的人类普遍的愿望和价值观。

从世界各国宪法的发展史来看,人权和宪法总是相伴而行的,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得以结合。

一般来说,各国宪法在制定之前,总有着一定的人权理论起指导作用。

法国大革命中的《人权宣言》构筑了近世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样本,其核心就是把人权作为宪法最重要的原则,确立了国家权力是为公民权利而存在的理念。

如果国家权力不能实现公民权利,就要受到重塑或改造。

从根本上说,不是宪法赋予了个人以自由和权利,而是个人权利产生了宪法。

以公民的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国家制度,以绝大多数人的权利为基础建立的法律制度,体现绝大多数人意志的政治,也就是我们讲的民主政治。

在文化领域,就是公民权利文化,而权利文化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政治文明。

人权的发展是政治文明发展的一部分,而政治权利又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首先就要让人民充分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保证人民在政治生活中享有充分的人权。

这也是人民当家作主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体现。

由于人权状况的发展受到各国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

而各国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的状况有巨大的差别,所以对人权的认识和实施各不相同。

人权理论的发展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由个人人权发展到集体人权,而集体人权主要是第三世界国家反对殖民统治、争取民族解放和民族独立的权利;二是由人身权发展到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权利;三是人权从国内走向国际。

1945年联合国签署了第一个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关于人权问题的文件———《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明确了人人应享有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

1996年,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个公约确立了完整的国际人权的权利体系,它对各签约国来说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

应该指出的是,人权问题虽然有其国际性的一面,但主要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任何国家的人权制度都应当由该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加以确认和保护,其中最重要的是宪政制度的建设。

二、宪政与人权在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新阶段中,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标示中国的政治发展要走一条法治化的民主发展道路。

把民主纳入法治轨道,即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核心就是实施宪政民主。

1、宪政的含义这大抵可以从法、法的规范内容和法的实施三个层面去考察。

从法的层面看,宪政以宪法的存在为前提。

而且,不管是以成文法还是以习惯法为主,宪法都是整个国家法制体系的核心,处于最高地位,具有至上权威。

宪政就是立宪的政治,无宪法也就无所谓宪政。

从法的规范内容层面看,宪政是宪法对国家和社会活动约束性的根本制度规范。

国家的基本活动和制度都纳入宪法规范之内,宪法对各类政治主体及其权力(权利)、责任(义务)都有确定的规范,为政治和社会的运行提供了总体构架,无论政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有宪法所确定的基本行为和活动规范。

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政又是规范的政治,一旦有任何权力主体脱离宪法规范,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宪政。

从法的实施层面看,宪政以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真实”实施为其实现标志。

实际的政治体制和政治运行在根本上与宪法保持一致,而不脱离宪法所确定的轨道。

这三个方面无论是从立宪还是到规范及到实施,呈逐步递进的状态,从而构成民主宪政的全貌。

在宪政的所有问题中,人权处于基础和核心地位。

经考察世界200多年的宪政理论和实践的历史,得出限制和制约国家权力,确认和保障人权,是宪法和宪政制度的两个基本方向这个结论。

就二者的关系看,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是宪政的终极价值,这一价值的确立实际上也是对国家权力的根本限制—它确立了国家权力的边界,即任何政治权力的行使范围最终都以不侵犯基本人权为限,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则是人权保障的必要前提和手段,其最终目的就是要有效抑制政治权力的无限扩张,切实保障基本人权不受侵犯。

在现代社会,人权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存在,生存、自由、平等这些人的基本权利也不可能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

人权的实现同一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相联系,同时需要得到宪法和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这样,人权就逐步从基于自然法基础上的自然权利转变为基于制定和认可的法律权利。

宪法通过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实现了自然权利向法律权利、人权向公民权的转换,从而使人的基本权利受到最高的法律保障。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权利也被认为是由宪法创立和捍卫的”。

所以,在现实性上,人权主要表现为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宪政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就是对人权的保障。

宪政不仅实现了人权从自然权利向公民权利的转换,从而使人权受到保障,而且通过扩大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使基本人权从个人权利向社会经济文化政治权利扩展。

近代宪政的历史表明,宪政的发展总是伴随着人权得到越来越普遍的承认和更切实的保障而发展,同时伴随着人权范围的不断扩大而扩大。

在这个意义上,宪政不仅提供了人权保障,而且促进了人权发展。

在现代社会,人权的实现、保障和发展都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

人权的保障和发展也有理由促进宪政国家的建设。

2、宪政与人权的内在联系从价值层面分析,基本人权是人的价值和尊严的体现,宪政作为民主的政治,不可能建立在忽视人的尊严和价值的政治之上,而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就构成了宪政的伦理价值基础。

从权利和权力的关系看,人权是国家权力的终极渊源。

人权先于国家和宪法而存在,在基本人权的基础上形成作为主权的人民的权力,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产生作为“主权的承担者”(韦伯语)的国家,从而有了国家的政治权力。

因此,不确认和保障人权,国家的政治权力就缺乏合法来源,权力的运作就不具有合法性。

从秩序的角度讲,确认和保障人权,是维护宪政秩序的根本前提。

规范和秩序是宪政不同于一般民主的突出特征,宪政民主就是规范化、程序化的民主。

要维护宪政秩序,保证“统治”的稳定,就要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并提供切实而可靠的保障。

如果人的基本权利不被认可或缺乏保障,随时面临被侵犯的危险乃至常常遭受实际的侵害,人们就不会服从统治,就会起来反抗甚至革命,既有的秩序就会遭到破坏,难以继续维持下去。

加强人权保障是当代民主政治和宪政与法治发展的一个中心问题。

如果说历史上民主和宪政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存在冲突和分歧,那么,在当代,二者越来越趋向一致并相互依赖。

这种一致性最重要的表现就是当代民主政治和宪政与法治都致力于解决人权和人权保障问题。

三、建设宪政国家促进人权发展鉴于“二战”中法西斯主义独裁政权对人权的肆意践踏,世界各国在战后普遍加强了对人权的保护。

一方面在宪法中大量增加有关公民权利保护的条款,另一方面重视和加强有关人权或公民权利保护的专门立法,力图建立起稳固可靠的人权保障制度,并争取国内法和国际法更紧密地结合,形成世界性的人权保障机制。

是否提供对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以及在多大程度和范围上提供保障,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宪政和法治程度的一个基本标志。

同时,对人权的保障和促进成为扩大参与和自治、发展民主政治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内容。

保障人权同保护和促进民主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

没有对人权的尊重、维护和保障,就不能扩大参与,促进民主。

在一个非民主的国家,不可能有真正的人权保障,而人权缺乏保障的国家,也绝不可能是一个民主国家。

参考文献[1] 夏群燕,周欣.数字图书馆建设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J].图书馆学刊,2003.3[2]董云虎,刘武萍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览[C].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1.[3] [英]A·J·M·米尔恩.人权哲学[M].王先恒等译.上海:东方出版社, 1991.[4] [美]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M].周勇,王丽芝,译.北京:三联书店, 1997.[5]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4.[6]韩大元,王世涛.“两个人权公约”与我国人权宪政体制的整合[J].法律科学. 2001(2).[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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