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6号 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标 签】营业税税目注释【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3﹞149号【发文日期】1993-12-27【实施时间】1994-01-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营业税乐税注释: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乐税注释:自2012年2月1日起,本文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乐税注释:自2003年1月1日起,本文第八、九条中“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规定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参见:财税〔2002〕191号)。

现将《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印发给你们,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86年3月21日原财政部税务总局检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同时废止。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一)陆路运输 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二)水路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三)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税浅探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税浅探
( 3) 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9]59 号《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4 号( 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 法》的公告) 精神,分别按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 税务处理确认转让所得和损失,对特殊性税务处理 中非股权支付额仍应确认相对应的转让所得或损 失,征收企业所得税。
1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含义和方式
煤矿企业的兼并重组,是指一个煤矿企业采取 各种形式有偿接收其他煤矿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 煤矿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经济行 为。
收稿日期: 2012 - 03 - 01 作者简介: 彭红召( 1972—) ,男,河南禹州人,高级经济师,2010 年 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现从事财务管理工作。
( 3) 从税务方面分析,可以分为: 企业整体产权 转让、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企业整体股权转让、企业 整体资产出售 4 类重组形式和股权支付、非股权支 付或两者结合 3 种支付办法。
2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税种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 中,一般应交纳营业税( 增值税) 及附加、企业所得 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种。
( 1) 营业税。根据财税[2002]191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 知》,以无 形 资 产、不 动 产 投 资 入 股,与 接 收 投 资 方 利润分配,共 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的 行 为,不 征 收 营 业 税;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1 年第 51 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 业税问题的公告》精神,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 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 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 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 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 收营业税。公告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执行,此前未 作处 理 的,按 照 本 公 告 的 规 定 执 行。 根 据 财 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_财税〔201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_财税〔201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公司。

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2012年度最新营业税政策

2012年度最新营业税政策

2012年度最新营业税政策单选1、以下各项中,不属于2012年出台的新营业税政策最新规定集中体现的是(营业税计税依据方面的最新规定)。

2、注册在平潭的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按照现行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政策,应(差额征收营业税)。

全额征收营业税差额征收营业税免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3、自2012年2月1日起,在《营业税税目注释》“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著作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4、在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和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中,中央分享比例分别为(100%;60%)。

60%;60%60%;100%100%;60%100%;100%5、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相关因素比重在地区间分配,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货运周转量)。

货运发送量客运发送量货运周转量客运周转量6、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增值税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按“服务业”税目征收增值税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7、自2012年2月1日起,在《营业税税目注释》“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著作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8、财政部每年将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转至地方国库的库款报解整理期是(1月1日至1月10日)。

1月1日至1月31日1月1日至1月20日1月1日至1月15日1月1日至1月10日9、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00%70%80%90%判断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分享。

(正确)2、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全部由中央收入调整为地方收入。

企业资产重组的税务筹划技巧及

企业资产重组的税务筹划技巧及

企业资产重组的税务筹划技巧及“三”大经典案例分析作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肖太寿一、资产重组的内涵所谓的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包括企业合并和分立、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资产置换等公司资产(含股权、债权等)与公司外部资产或股权互换的活动。

基于此分析,资产重组从法律形式上看有四种:合并、分立、出售、置换。

其中合并和分立的具体内涵分析如下:(一)合并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

例如:A公司系股东X公司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B公司,B公司支付A公司股东X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作为对价,A公司解散。

在该吸收合并中,A公司为被合并企业,B公司为合并企业,且为存续企业。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

例如:现有A公司和B公司均为X公司控股下的子公司,现A公司和B公司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X公司支付30%股权作为对价。

合并完成后,A公司和B公司均解散。

在该新设合并中,A公司和B公司为被合并企业,C公司为合并企业。

(二)分立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是指被分立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

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附件1

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附件1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1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2016-05-13 08:55:33来源: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作者:【大中小】添加收藏通过营改增推进过程中基层税务机关和部分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和4月14日各省国税、地税局长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各地提出的问题,我们发现,部分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对政策还不了解,或者还处于初步探讨和学习的阶段。

因此,此次营改增培训将主要围绕税收要素就营改增的基础政策、文件的难点以及变化点进行简要介绍。

第一部分营改增基本情况首先,简单介绍下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基本情况,让大家有个宏观的印象。

这次营改增主要涉及四大行业: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

事实上,从5月1日开始,营业税已全部被增值税覆盖,原来营业税纳税人全部都改征增值税。

5月1日以后发生的原营业税应税行为都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可能会有过渡期前后交叉的一些业务。

比如补缴营业税税款,总局下发的2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里允许开增值税发票并不意味着需要缴纳增值税,是为了方便纳税人,为了改革的平稳过渡。

因此5月1日之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不代表同时要征增值税。

4月30日之前的业务仍缴纳营业税,5月1日以后的业务应缴纳增值税。

那这个时间节点怎么把握呢?不能由纳税人任意选择,例如,合同确定的付款是4月30日,如果纳税人迟迟不结账,能否5月1日之后缴纳增值税呢?问题的关键在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的,不管是否已缴纳营业税,涉及的税款还是应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那就应缴纳增值税,这不能由税务机关或纳税人任意选择,请大家注意。

第二,是营改增的税率。

仍然是11%和6%这两档税率,只是在征收率中增加了5%;5%是营改增期间的过渡征收率,主要是针对销售不动产及不动产经营租赁等业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经研究,现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