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高管发[2005]26号: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创业的扶持
成都高新区人才认定条件

成都高新区人才认定条件成都高新区作为中国西部地区最具活力的高科技产业集聚区之一,自建立以来就一直把人才引进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之一。
为了吸引更多的高端人才,高新区制定了一系列的人才认定条件,以便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人才,促进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引才条件1.高级人才:指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在某一领域内具有较高的技术或管理水平,或在国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人才。
2.创新团队:指以高级人才为核心,团队成员在某一领域内具有较高的技术或管理水平,或在国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团队。
3.创业团队:指由高级人才组成的创业团队,团队成员在某一领域内具有较高的技术或管理水平,或在国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团队。
二、认定标准1.高级人才认定标准:(1)具有博士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在某一领域内具有较高的技术或管理水平,或在国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具有硕士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在某一领域内具有较高的技术或管理水平,或在国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在该领域内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3)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从事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工作,且在该领域内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
2.创新团队认定标准:(1)团队成员中至少有一名高级人才;(2)团队成员在某一领域内具有较高的技术或管理水平,或在国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3)团队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技术创新成果。
3.创业团队认定标准:(1)团队成员中至少有一名高级人才;(2)团队成员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并已完成创业计划或初步创业实践;(3)团队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已在市场上取得一定的成绩或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三、认定程序1.申报:高级人才、创新团队、创业团队可通过高新区人才网站或人才服务中心申报。
2.初审: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进入复审环节。
3.复审: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进入评审环节。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园区外工业企业调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园区外工业企业调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成办发[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园区外工业企业调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1〕8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园区外工业企业调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成都市园区外工业企业调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园区外工业企业管理,引导园区外工业企业逐步调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现代工业体系,全面提升工业集中集群集约发展水平,促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互动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全市工业集中发展区(点)(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外调迁进入工业园区和成都市与周边市(州)合作园区(以下简称合作园区)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企业调迁要以产业布局规划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有序调迁的基本原则,确保实现“调迁一批、保留一批、淘汰关闭一批”的总体目标。
第二章调迁对象与调迁方向第四条依据园区外企业用地、建设、环境及未来发展综合评估结果,筛选确定调迁企业。
第五条调迁企业须符合产业政策,调迁选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工业布局规划要求,并按照“一区一主业”的产业定位调入相应工业园区。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足2500万元以及按投资强度标准计算占地不足20亩的调迁企业,应引导其进入工业园区内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待企业扩大规模、达到用地标准后再按照相关政策供给土地自建厂房。
(二)对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达不到单独供地条件且不愿意进入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支持其调迁出市域范围,优先推荐落户到合作园区。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国家高新技术标准化示范区”试点的批复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国家高新技术标准化示范区”试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15•【文号】国标委工二[2009]75号•【施行日期】2009.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国家高新技术标准化示范区”试点的批复(国标委工二[2009]75号)成都市高新区管委会、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你们《关于在成都高新区建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的请示》(成高管[2009]25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在成都高新区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的试点工作。
请认真组织实施示范区建设的各项工作。
该试点实施期原则上为3年,2012年9月底完成示范任务,并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总体目标》(见附件)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
请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尽快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年度分解计划,按照工作进度组织落实。
每年总结标准化示范区试点的建设情况,并于当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情况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附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总体目标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附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总体目标以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为依托,重点围绕标准化模式创新、标准化服务支撑创新、区域优势标准的创新,建设我国重要的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创新实践基地。
通过三年时间努力营造“政府先导,企业主体,中介支撑,社会参与”的标准化工作良好氛围,全面提升企业标准化创新意识,提高标准化总体水平;建立与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新标准化工作新机制,实现技术创新、标准与知识产权良性互动作用明显体现,标准化对经济发展贡献率明显提高,标准化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作用明显增强的“三个明显”目标;积极推动技术标准战略的全面实施,培育一批在国际国内标准舞台上具有话语权的强势企业,为园区技术创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成都高新区创业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全文

成都高新区创业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方法全文成高管办〔2012〕14号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创业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方法》的通知各相关部门:《成都高新区创业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方法》已经管委会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成都高新区创业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方法为助推成都高新区产业发展,培育、孵化一批具有成长潜力的优质创业项目,鼓励和促进高层次人才落户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高新区管委会设立高新区创业天使投资基金,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运营宗旨。
成都高新区创业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基金)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原则,以股权投资方式,对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处于种子期与初创期、拥有创新技术与创新商业模式、具有成长潜力的创业企业进行资金支持,构建高新区支持创业企业发展的天使投资、VC(风险投资)、PE(私募基金)分段投资体系,并提供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助推创业企业成长。
第二条资金来源。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设立天使基金8000万元人民币,由财政全额拨付。
第三条资金使用。
天使投资基金的使用方式:委托成都高投创业投资(以下简称高投创业公司)开展直接股权投资。
第四条资金管理。
(一)财政局一次性拨付天使投资基金8000万元人民币,由高投创业公司设立专户管理及运营,并代持相应股权。
高投创业公司三年内完成投资,退出资金用于滚动投资。
(二)高投创业公司每年初从天使投资基金专户中直接提取管理费。
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为委托管理的天使投资基金总额的3%。
管理费主要用于从事天使投资所发生的项目调查、评审、投后管理、股权退出等投资成本以及管理机构部份日常经营管理等方面支出。
第五条支持对象。
由经贸发展局牵头、成都高投盈创动力投资发展(以下简称高投盈创公司)配合建立创新创业企业成长培育计划—“天府之星”计划(以下简称天府之星),并统一纳入高新区企业培育服务工作体系。
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成都高新区“天府之星”中的优秀企业(含千人计划、百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企业),且应符合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包括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精密机械制造、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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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5号2005年6月26日)《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产权多元化,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支持企业改革发展,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保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和完善国有产权的市场化定价机制,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含企业改制)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勘探权、开采权、土地使用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和向管理层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由其授权其他职能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五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明确。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成都市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成都高新区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七日成都高新区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步伐,推动成都高新区持续快速发展,吸引更多的高级人才进入高新区,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注册纳税的重点企业(主要是指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以及部分骨干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担任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连续任职时间一年(含一年)以上的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是指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连续聘用时间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由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中:软件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比例不超过企业总人数的70%,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骨干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比例不超过企业总人数的30%。
建立个人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复核审查。
同时每年根据区内产业发展状况对重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专项奖励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高级人才,管委会将按以下标准安排奖励资金:年薪档次奖金金额(元)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 1,500.00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 5,000.00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40万元以下 9,000.00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50万元以下 14,000.00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60万元以下 18,000.00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70万元以下 24,000.0070万元以上(含70万元)-80万元以下 29,000.00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90万元以下 35,000.0090万元以上(含90万元)-100万元以下 41,000.00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48,000.00对于个人取得的技术成果转让、企业利润分配股份或现金股利再投入生产或对高新区经济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由高新区管委会另行研究奖励金额。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经济产业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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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2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经济 国家工业信息安全 产业局成都高新区高端软件产业 发展研究中心
48.0
研究服务项目结果公告
TOP3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经济 成都智识新经济咨 产业局成都高新区数字文创产业 询有限公司
47.0
建圈强链研究服务项目结果公告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1)广告业
序 号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节支率 公告时间
1
成都高新区新经济产业局新 媒体运营服务类项目结果公
《环球人物》杂志社 有限公司
40.8
告
*按近 1 年可计算节支率的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经济 成都瀚世嘉商贸有 产业局成都市电子卖场(集采专 限公司
8.2
区)
TOP2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经济 成都瀚世嘉商贸有 产业局成都市电子卖场(集采专 限公司
4.2
区)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3-06-14 2023-06-14
本报告于 2023 年 09 月 02 日 生成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经济产业局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10~2023-09):
项目数(个)
11
同比增长:1000.0%
项目总金额(万元)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19
•【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施行日期】2009.06.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件1:
文号文件标题
序制定
附件2: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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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创业的扶持政策》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九日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创业的扶持政策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扶持范围
1、企业类别:工商税收关系在高新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其相关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2、产业领域: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精密机械制造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其它产业。
3、鼓励重点:技术创新、科技创业、创新创业环境建设。
二、扶持内容
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的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科技创业和创新创业环境建设。
(一)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创业
1、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用于支持技术创新性强、市场
前景好、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科技新项目。
2、设立高新区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对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支持的项目,有专项资金资助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匹配扶持。
3、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级技术(工程)中心的,给予20万元资助;成功申报省级技术(工程)中心的,给予10万元的资助。
资助经费用于技术(工程)中心建设。
4、企业新荣获国家、省(部)、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按照国家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省(部)级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市级5万元、3万元、1万元的标准,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
同一成果获两种及两种以上奖励的,奖励差额部分。
5、企业新获得专利并经授权后,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资助:国内发明专利每件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2000元;国外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每件1万元。
6、有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并取得国内发明专利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资料在高新区知识产权局备案并经审查属实的,给予企业法人代表1万元的奖励。
7、新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留学人员和博士创业企业,第1年给予50平方米以内全额房租补贴,第2年补贴70%,第3年补贴40%。
8、从高新区孵化毕业、当年成为纳税大户的企业,在区内新租用、购买或征地建设生产经营场地,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并可享受《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工业企业发展壮大的优惠政策》。
(三)鼓励创新创业环境建设
1、区内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3年内按对高新区地方贡献的40%给予扶持。
2、由高新区组织,企业参加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和中国国际软件合作洽谈会暨展示会等国际性和全国性活动的,按所交摊位费的60%给予补贴。
3、在高新区新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经认定后,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年度在区内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累计投资超过其对外投资总额50%的,按照其当年对高新区的地方贡献给予扶持。
4、设立高新区风险投资资金。
根据市场原则,按照风险投资机构实际投入区内企业的风险投资额,高新区风险投资资金以股权方式匹配投入适当的资金。
5、鼓励投资担保机构为区内企业融资担保,担保期1年以上的,按照担保总额的0.5%给予担保机构奖励。
6、企业贷款用于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产业化的,按1年期贷款利息的40%给予补贴;争取担保机构为其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产业化提供贷款担保的,按1年期担保费的40%给予补贴。
三、其它
(一)本政策所有付出奖励,按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扶持奖励单位代扣代缴。
(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本政策有关条款将相应调整。
(三)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主题词:开发区技术创新△优惠政策通知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005年8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