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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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投融资负面清单及处罚案例

地方政府投融资负面清单及处罚案例

地方政府投融资负面清单及处罚案例(2018)一、地方政府举债(一)政策负面清单1995.10.01《担保法》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010.06.10 国发[2010]19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2015.01.01《预算法》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除前款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1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未经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各级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

2014.09.21 国发[2014]43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

2014.09.26 国发[2014]45号《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13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1991.07.04【实施日期】1991.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1991年7月4日市政府令第13号)第一条为加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推动高技术、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认定、批准进入开发区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按国家科委颁布的文件执行。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定工作,市科委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审批及发证。

第四条关于进出口业务(一)高新技术企业可同市外贸各公司实行工贸、技贸结合,参与外贸经营。

对出口业务开展较好的企业,可授予外贸经营权。

根据业务需要,企业经批准可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二)高新技术企业可按产品出口创汇额,提取一定金额(人民币)设立奖励基金,按规定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

第五条关于金融信贷(一)市级各银行根据开发区需要,要优先保证后贷资金投入,支持开发区内企业的发展和建设。

对出口创汇的企业,优先提供外汇贷款。

(二)市人民银行积极支持审批开发区内企业发行债券,向社会集资。

(三)开发区内企业申请贷款,自有资金应有比例不足的,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放贷。

使用自筹资金进行基建的,不受规定存足时间的限制。

(四)建立开发区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

条件成熟时,经批准可成立风险投资公司。

第六条关于税收征管(一)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并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减按15%率征收所得税。

成都市高新区工商局关于服务天府新区高新片区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全文

成都市高新区工商局关于服务天府新区高新片区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全文

成都市高新区工商局关于服务天府新区高新片区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全文成都市高新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天府新区高新片区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天府新区建设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全力服务高新区建设天府新区创新发展高端示范区的目标,特制定本意见。

一、健全重大产业项目登记落户服务机制。

主动介入,超前谋划,加强与招商引资等部门横向联动,抓紧抓实重大产业项目政策服务;突出重点,瞄准有投资意向的重大产业项目,特别是世界500强和国内外知名企业,全程跟踪服务,确保重大产业项目无障碍落户。

二、大力扶持优质企业上市。

建立上市企业信息资源库,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已上市企业、进入上市辅导的企业、列入上市计划的企业的实际情况,分门别类进行跟踪指导,帮助企业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登记不规范及企业股权确认等方面的问题,促进企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向企业宣传与股份制改造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可供企业自主选择的操作办法。

三、积极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对世界500强及国内外知名企业在天府新区高新片区设立企业总部的,允许其名称中含有“控股”、“总部”、“地区总部”等字样;对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在提交其分支机构的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的情况下,可以核准需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并注明“仅限XXX分支机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字样。

支持“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积极促进银行、保险公司、交易所等金融项目落户。

四、积极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坚持“非禁即入”原则,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创办文化创意企业或从事文化个体经营,促进文化主体多元发展;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向企业转制,实现公司化改造,允许在原有名称基础上直接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扶持发展具有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的文化创意产业;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品牌创新,指导文化创意企业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五、积极支持园区经济发展。

对暂时无法进入园区经营的企业,可凭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直接办理工商登记,并纳入园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进入园区的企业,其经营项目未包含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但未被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符合天府新区产业发展和产业布局的,允许开放经营。

成都市高新区c类认定条件

成都市高新区c类认定条件

成都市高新区c类认定条件成都市高新区C类认定条件成都市高新区是中国西南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区域,拥有众多优秀的科技企业和创新项目。

为了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成都市高新区制定了C类认定条件,以鼓励和支持更多的科技企业和项目落户于此。

一、企业注册条件:1. 注册资本:企业注册资本应达到或超过一定金额,以保证企业的实力和稳定性。

2. 企业类型:C类认定条件适用于科技型企业,包括科技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孵化器等。

3. 企业年限:企业成立年限应满足一定要求,以确保企业的经营稳定性和发展潜力。

二、科技创新条件:1. 研发投入: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投入应达到一定比例,包括研发人员数量、研发经费占比等。

2. 创新成果: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科技创新成果,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等。

3. 创新能力: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包括技术研发能力、创新团队建设等。

三、经济贡献条件:1. 营业收入: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应达到一定的金额,以证明企业的经济实力和贡献。

2. 利润状况:企业的年度利润状况应良好,证明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3. 税收贡献:企业应为当地政府做出一定的税收贡献,以支持当地经济发展和公共事业建设。

四、其他条件:除了以上主要条件外,C类认定还可能包括其他方面的要求,如企业规模、人员结构、市场前景等。

总结:通过C类认定条件,成都市高新区鼓励和支持具备一定科技创新能力和经济贡献的企业落户于此,以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这些认定条件既体现了对企业的严格要求,又为企业提供了发展的机遇和支持,有助于形成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

同时,这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机会,促进了区域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成都市高新区将继续优化认定条件,吸引更多的优秀企业和项目加入,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步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川府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0〕2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精神,充分发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吸引外商投资作用,扩大外资规模、优化外资结构、提升外资质量,培育我省开放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积极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一)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

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任何市(州)和部门(单位)不得单独针对外资准入进行限制。

〔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经济合作局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领域。

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取消或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农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政策,落实取消或放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汽车等制造业企业外资股比限制等规定。

支持外商独资设立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制造企业;支持中外合资乘用车企业的外方按规定转让或交易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

积极争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扩大电信、教育、卫生、金融等重点领域开放。

深入推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引导国际资本投向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等领域。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成都市2015年本)的通知-成府发〔2015〕3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成都市2015年本)的通知-成府发〔2015〕3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成都市2015年本)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成都市2015年本)的通知成府发〔2015〕3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省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5〕26号),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目录。

一、企业在成都市范围内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具有相应权限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节能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节能审查、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04•【字号】川府发〔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1〕2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精神,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抢抓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机遇,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以构建创新体系、增强创新能力、壮大创新产业、扩大创新开放、优化创新生态为抓手,着力提高高新区创新力和亩产效益,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为推动在西部形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新的动力源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围绕全省重点发展的现代产业领域,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一批自主可控的产品,涌现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

建成国家高新区10个,省级高新区25个,打造营业收入超万亿元高新区1个、超千亿元高新区15个以上,高新区地区生产总值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达16%、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收入占全省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收入达65%、科技服务业营业收入占全省科技服务业营业收入达51%,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达15%以上,研发经费投入强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

二、优化高新区建设布局(三)完善高新区规划。

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统筹城市产业功能区建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都高新区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都高新区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都高新区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意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4.06
•【文号】证监公司字[2006]53号
•【施行日期】2006.04.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都高新区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意见
(证监公司字[2006]53号)
成都高新区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

经审核,我会对你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收购报告书》无异议,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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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公布《成都高新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试行)》(2014年版)和《成都高新区内资准入负面清单(试行)》(2014年版)的公告来源:两委办公室日期:2014-07-15 阅读次数:645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投资环境,根据成都市统一安排,成都高新区开展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改革试点。

对企业在成都高新区“4+1”主导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7+2”产业重点领域(下一代信息网络、电子核心基础、高端软件和新兴信息服务、生物医药、生物医学工程、航空装备、先进环保产业和金融、商务服务业)和相关配套产业的投资准入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实行特别管理措施(详见负面清单)。

清单未列的产业(行业),严格按照国家和成都市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成都高新区发展需要,负面清单将适时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1.成都高新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试行)(2014年版)2.成都高新区内资准入负面清单(试行)(2014年版)成都高新区管委会2014年7月14日附件1成都高新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试行)(2014年版)产业(行业)领域特别管理措施政策依据新一代信息技术下一代信息网络A、限制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电子核心基础暂无高端软件和新兴信息服务B、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生物生物医药A、限制投资:1.氯霉素、青霉素G、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业) 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产;2.安乃近、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 、维生素E 、多种维生素制剂和口服钙剂生产;3.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品种生产;4.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中方控股);5.血液制品的生产。

B 、禁止投资:1.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和《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2.中药饮片的蒸、炒、灸、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生物医学工程 暂无高端装备制造 航空装备 A 、限制投资:飞机维修(有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和航空油料项目(中方控股)。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CCAR-201)节能环保 先进环保 暂无生产性服务业金融 A 、限制投资:1.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货币经纪公司;2.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3.证券公司(限于从事A 股承销、B 股和H 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4.保险经纪公司;5.期货公司(中方控股)。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 商务服务 A 、限制投资:1.法律咨询;2.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3.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公司。

B 、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配套产业 建筑 A 、限制投资:1.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投资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2.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不受此限):(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业) 的建设项目;(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定》(建设部、建设部令121号)配套产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A 、限制投资:1.铁路货物运输公司(限于合资、合作),注册资本额最少不得低于2500万美元,外国主要投资者是从事货运业务10年以上的货物运输公司,中方主要投资者是从事货运业务10年以上的铁路运输企业,且中方投资股比不低于51%;2.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3.公路旅客运输公司(限于合资),且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投放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须是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4.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5.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6.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7.电信公司: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8.船舶代理(中方控股);9.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10.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限于合资、合作);11.公务飞行、空中游览、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12.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13.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

B 、禁止投资:1.空中交通管制公司;2. 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商务部令2014年第8号)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CCAR-20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 配套产业 批发和零售 A 、限制投资:1.直销、邮购、网上销售;2.粮食收购,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烟草、原油、农药、农膜、化肥的批发、零售、配送(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业)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由中方控股);3.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4.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5.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6.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

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房地产A、限制投资:1.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2.高档宾馆、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3.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

B、禁止投资: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的建设、经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A、限制投资:1.测绘公司(中方控股);2.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及外国服务提供者是在其本国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3.合资、合作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4.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外方是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B、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和普通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教育A、限制投资: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B、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配套产业卫生A、限制投资:医疗机构(限于合资)。

B、禁止投资: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项目。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业)文化、体育和娱乐A、限制投资:1.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2.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3.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4.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5.娱乐场所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B、禁止投资:1.新闻机构;2.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3.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5.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6.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7.高尔夫球场、别墅的建设、经营;8.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9.色情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本清单根据成都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三次创业”战略部署,集成公布国家和成都市在“4+1”主导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7+2”产业重点领域(下一代信息网络、电子核心基础、高端软件和新兴信息服务,生物医药、生物医学工程,航空装备,先进环保产业和金融、商务服务业)和相关配套产业的准入规定。

本清单未列的产业(行业),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2成都高新区内资准入负面清单(试行)(2014年版)产业(行业)领域特别管理措施政策依据新一代信息技术下一代信息网络禁止投资:模拟CRT黑白及彩色电视机项目。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电子核心基础暂无高端软件和新兴信息服务暂无生物生物医药禁止投资:1.新建、扩建古龙酸和维生素C原粉(包括药用、食品用和饲料用、化妆品用)生产装置,新建药品、食品、饲料、化妆品等用途的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12(综合利用除外)、维生素E原料生产装置;2.新建青霉素工业盐、6-氨基青《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业)霉烷酸(6-APA)、化学法生产7-氨基头孢烷酸(7-ACA)、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7-ADCA)、青霉素V、氨苄青霉素、羟氨苄青霉素、头孢菌素c发酵、土霉素、四环素、氯霉素、安乃近、扑热息痛、林可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利福平、咖啡因、柯柯豆碱生产装置;3.新建紫杉醇(配套红豆杉种植除外)、植物提取法黄连素(配套黄连种植除外)生产装置;4.新建、改扩建药用丁基橡胶塞、二步法生产输液用塑料瓶生产装置;5.新开办无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6.新建及改扩建原料含有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濒危动植物药材的产品生产装置;7.新建、改扩建充汞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银汞齐齿科材料、新建2亿支/年以下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生产装置;8.铅锡软膏管、单层聚烯烃软膏管(肛肠、腔道给药除外);9.安瓿灌装注射用无菌粉末;10.药用天然胶塞;11.非易折安瓿;12.输液用聚氯乙烯(PVC)软袋(不包括腹膜透析液、冲洗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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