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2015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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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5]5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5]5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定位。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基础。

通过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主动权,有利于落实市场主体自主权和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形成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将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更大空间。

(三)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内在要求。

通过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政府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有利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收缩政府审批范围、创新政府监管方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不断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能,有利于促进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根本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四)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要措施。

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加快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是以开放促改革、建设更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途径。

二、总体要求和适用条件(五)总体要求。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一起来,把转变政府职能与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把激发市场活力与加强市场监管统筹起来,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强化和创新市场监管,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

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目录

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目录

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目录(2017年版)一、禁止投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淘汰类项目。

淘汰类项目不得新建和改造升级,已有项目必须限期关停。

二、禁止投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限制类项目(不含现有企业升级改造或等量置换)。

三、禁止投资《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

四、禁止投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明确要求的项目。

1、禁止投资钢铁冶炼、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和炼焦、有色、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

新、扩、改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2、禁止投资项目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3、除热电联产外,禁止投资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换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五、上述目录内项目在XX区域内不得投资建设,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等融资支持,有关单位不得提供土地和水、电、气等要素保障。

六、未列入上述目录且在《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外的项目,由投资者自主决策,实行备案管理。

七、列入《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八、外商投资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执行。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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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2•【字号】粤府〔2017〕113号•【施行日期】201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粤府〔2017〕1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现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节能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

2015-26附1-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2015年本)禁止准入类

2015-26附1-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2015年本)禁止准入类

附件1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2015年本)
(禁止准入类)
备注:1、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10。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操作手册-企业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操作手册-企业
2.
1
描述:
可显示系统发送的通知信息。
2
描述:
按照系统提示步骤完成备案项目申报。
3
描述:
项目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及时通过备案系统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办理变更手续的程序及要求与初次办理项目备案程序相同。重大变化是指项目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的变化幅度在20%及以上,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址、主要建设内容、项目股权发生变更,或者决定放弃项目建设的等情况。备案项目的名称和主要备案内容,不得同时变更。同一备案项目最多可变更3次,超过3次的需要重新备案。放弃项目建设或者项目需要重新备案的,原备案证注销。
5.核查准入负面清单3
1)禁止准入类3
2)核准准入类3
3)投资项目备案目录3
6.选择国民行业分类3
7.内资项目备案申报3
1)填写内资项目备案申请表3
2)内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填写示例3
3)上传内资项目备案材料3
4)内资项目备案上报3
8外资项目备案申报3
1)填写外资项目备案申请表3
2)外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填写示例3
3)上传外资项目备案资料3
4)外资项目备案上报3
四、备案系统管理后台3
1.修改信息3
1)修改企业信息3
2)修改登录密码3
2.常用功能3
1)系统通知3
2)备案项目申报3
3)备案项目变更3
4)备案项目延期3
5)项目放弃建设3
3.备案项目管理3
1)草稿箱3
2)待上传材料的备案3
3)待处理的备案3
4)资料复核中的备案3
描述:
点击【延期】按钮。

描述:
填写项目延期原因和已办理的相关事项说明(如规划、国土、环保等)。

清单附件(负面清单)

清单附件(负面清单)
5
有限公司投资人资格
《公司法》
有限公司投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二)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6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资格
《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7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投资人资格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投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或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8
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成员。(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附件:
附表一:负面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领域
1
个体工商户投资人资格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符合以下条件:有经营能力的中国公民。
2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法》

《负面清单》的新发展及完善建议

《负面清单》的新发展及完善建议

《负面清单()》的新发展及完善建议自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公开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来,上海市积极推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陆续出台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一前两个版本负面清单的基本介绍自2013年8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以来,有关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经过适时调整,已经相继出台了三个版本。

前两个版本的负面清单分别是上海市政府于2013年10月1日、2014年6月30日颁布实施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

自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以来,上海自贸区取得的成效斐然。

上海自贸区两个版本负面清单的出台及实施,是上海自贸区最具有突破性的亮点,也是上海“先行先试”总结出的制度经验。

全国各地争相学习效仿,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应用于本地的外商投资准入实践。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的成功经验得到国务院及各相关部门的肯定。

2015年3月13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此次修订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

二《负面清单(2015年)》的出台背景第三部版本的负面清单是国务院于2015年4月20日发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2015年)》)。

这部负面清单统一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贸区,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一)天津等三个新设自贸区相继成立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批准并印发了广东、天津、福建三个自贸区的总体方案,第二天,广东、天津、福建三地自贸区同步挂牌正式成立。

与此同时,国务院扩展了上海自贸区的地域范围,覆盖了陆家嘴金融片区、金桥开发区片区及张江高科技片区等新增区域。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信用承诺制改革试点项目管理负面清单(2017年本)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信用承诺制改革试点项目管理负面清单(2017年本)的通知

技 成果 转 移转化 示 范 区建 设工 作 领 导小组
职责 , 统筹协调 推进示 范 区建设 。 苏 南 五市
明 确 工作组 织推进机 构 制定本 市 示范 区建 ,
设具体方案 。
责 任 部 门 省 政 府 办 公厅 苏



市 南 五

20 1 8 年 苏 南 五 市 明 确 工 作组 织 推 进 机
江苏 省 民政府办公厅
年 20 1 7
1 2月 1 9 日
江 苏 省 企 业 投 资 信 用 承诺 制 改 革 试 点 项 目 管 理 负 面 清 i择 年 本 20 17


一 、 不 适 用 信 用 承诺制 的 投 资项 目 清 单
( 一 ) 《产业 结构调 整 指导
录 目
* 》
科技厅 、 教 育 厅 、 财政 厅 , 苏 南 五 市 )
5 2 江 苏省 人 民政 府 公 报
20 1 8 年 省 各类 科 技 计 划 集 成 支 持 重 大
科技成果研发转化 产业 化 苏南 五市综 合运 ,
用 财政和金融 手段 加 大对 重大成果转 化 以 ,
及新 型 研发机构 等 载体平 台 建设 的 支持 。
( 二 十 三 ) 优 化 发展 环 境。 强 化舆论 宣 传
和 引 导 加 大对重 大科 技创新 成果转 化产业 ,
化 、
创新创 业人才 和创 新 型 企业 的宣 传 营 ,
造有 利 于成果 转移转化 的 浓厚 氛 围 形 成大 ,
二 、 不 适 用 信 用 承诺 制 , 的 审 批事 项 清 单
规 划 用 地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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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2015年本)
(禁止准入类)
备注:1、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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