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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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清远市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清远市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范政府监管行为,促进企业依法从事投资活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稽察〔〕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企业投资项目在立项、报建、建设、验收阶段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

市、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和政府监管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清城区、佛冈县企业投资项目执行《广东省重点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清新区、英德市、连州市、连山县、连南县、阳山县企业投资项目执行《广东省生态发展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第四条市、各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各行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上下联动的企业投资项目监管体系。

上级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部门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情况的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从事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企业依法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活动。

第二章监管方式和内容第六条依托省企业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与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分厅、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等项目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网上在线共享管理。

第七条依托省企业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对我市现有的相关审批系统进行改造,实现企业投资项目在申请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手续时,系统生成项目代码,在立项、报建、建设、验收阶段全过程使用。

广东省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

广东省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
—4—
1、印染加工 十、废旧资源回收利用 1、进口废弃资源回收利用,区域性废旧汽车、废旧电器电子 产品、废印刷电路板、废旧船舶、废旧农机、废塑料、废橡胶、 废弃油脂等废弃资源回收利用 2、区域外输入含汞废物的汞回收利用 3、再制造基地(进入省认定工业园区的除外) 十一、其他 1、专业化电镀基地
—5—
鉴江上游片区 (3083.1,1.71%)
肇庆市:封开县、德庆县。共 2 个县 茂名市:信宜市。共 1 个县(市)。
国家级农产 品主产区 (56939.5, 31.65%)
优化开发 区域
(24379.1, 13.55%)
国家级优化 开发区区域 (24379.1, 13.55%)
国家级
重点开发区

(13985.3,7.
一煤炭1煤炭开采项目二核能1不符合规划布局的核电站建设2不符合规划布局的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项目三石化化工1新建常减压装置2新建乙烯煤制甲醇生产装置3钾氮磷肥生产4化学农药原药生产5苯基氯硅烷乙烯基氯硅烷等有机硅单体苯基硅油氨基硅油聚醚改性型硅油等苯基硅橡胶苯撑硅橡胶等橡胶及杂化材料甲基苯基硅树脂等树脂三乙氧基硅烷等系列偶联剂生产6非资源优势区的硫钾硼锂等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综合利用7气动流化塔生产高锰酸钾全热能回收热法磷酸生产8合成气制乙二醇离子交换法双酚a直接氧化法环氧丙烷共氧化法环氧丙烷丁二烯法己二腈生产装置脂肪族异氰酸酯生产9胶粘剂和热熔胶吸水剂合成型水处理剂等催化剂和助10化学合成的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11其他未入省认定工业园区的化工项目四钢铁1炼焦项目2烧结机铁合金烧结机除外3炼铁项目4炼钢项目符合规划布局的废钢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除外5球团设备铁合金球团除外6锰铁高炉五有色金属1粗铜冶炼项目2电解铝项目3铅锌镁冶炼项目4再生铅项目依托主冶炼工艺搭配处理的再生铅项目除外5非资源优势区的有色金属矿山勘探开发和开采6有色金属回收项目依托主冶炼工艺的配套有色金属综合回收项目除外六黄金1非资源优势区的黄金矿石矿砂砂金开采及冶炼项目2从尾矿及废石中回收黄金依托矿区的尾矿综合治理项目除外七建材1水泥生产线改建60万吨年以下新建120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2建筑陶瓷生产线150万平方米年以上且入省认定工业园区的除外3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60万件年及以上且入省认定工业园区的除外4利用现有2000吨日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窑炉处置工业废弃物城市污泥和生活垃圾纯低温余热发电5石材加工和板材角料综合利用生产6废矿石尾矿和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矿山企业配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除外八轻工1化学木浆化学机械木浆化学竹浆等纸浆生产线2纸浆漂白工艺3废旧电池资源化回收动力电池回收且入省认定工业园区的除外4制革及毛皮加工清洁生产皮革废弃物综合利用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附件1-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准入类)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附件1-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准入类)

附件1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2015年本)
(禁止准入类)
备注:1、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10。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清府函〔2021〕213号•【施行日期】202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的通知清府函〔2021〕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日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广东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粤安〔2020〕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

一、总则(一)监管体系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与《目录》要求,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进一步压实责任、健全机制、形成合力,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及安全管理责任。

(二)规划要求按照“统筹、调整、搬迁、聚集”的原则,科学确定化工行业发展定位和规模。

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设储存)、使用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产业规划等有关规划要求。

国家、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产业集中区(化工园区)和危险物品卸载基地外在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设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产业结构政策和《目录》要求逐步调整。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2•【字号】清府〔2023〕4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清府〔2023〕48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清远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22日清远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退出第三章项目储备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五章预算执行第六章监控、评价和信息公开第七章职责分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切实提高省级年初预算到位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粤府函〔2022〕236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由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预算单位使用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运转性项目支出、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财力性转移支付和按固定标准分配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

第三条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要求管理,以项目为重点编早编细编实年度预算,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确保预算一经批准即可支出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加强统筹、保障重点。

市第一批项目投资负面清单【模板】

市第一批项目投资负面清单【模板】

附件2
**市第一批项目投资负面清单
一、钢铁产业
1.不能实现减量置换、兼并重组、升级改造,仅简单搬迁和新增产能的钢铁冶炼、热轧项目;
2.有效容积1200立方米一下炼铁高炉;
3.公称容量100吨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二、煤炭产业
1.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
2.未报批矿区总体规划、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单井井型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项目。

三、电力产业
大电网覆盖范围内,热电联产外的燃煤发电项目。

四、装备制造业
1.非数控金属切削机床制造项目;
2. 8.8级以下普通抵挡标准紧固件制造项目;
3.直接以燃煤为主要能源,余气、粉尘不能综合利用,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铸造、锻造项目、人工翻砂铸造生产线。

五、化工产业
1.不进入园区的化工项目;
2.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项目。

六、建材产业
1.水泥熟料及普通水泥项目;
2.平板玻璃项目。

七、轻工产业
1.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和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胶合板、细木工板生产线;
2.化学制浆造纸。

八、纺织产业
1. 25公斤/小时以下梳棉机、200钳次/分钟以下精梳机、5万转/分钟以下气流纺设备的棉纺生产线;
2.入纬率小雨600米/分钟的剑杆织机、小于700米/分钟的喷气织机、小于900米/分钟的喷水织机的织布生产线。

九、农林产业
1.种植前溴甲烷土壤熏蒸;
2.湖泊、水库投饵网箱养殖;
3.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开荒性农业开发项目。

2015-26附1-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2015年本)禁止准入类

附件1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2015年本)
(禁止准入类)
备注:1、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10。

附表:4清远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第一批)—限制、禁止类用地目录剖析

附表4清远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第一批)—限制、禁止类用地目录序号类别项目文件依据执行单位1 农林业[12]A限制用地[7]:1.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单线5万立方米/年2.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单线3万立方米/年3.松香生产不得低于以下规模:1000吨/年4.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不得以优质林木为原料;木竹加工项目: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不得偏低5.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不得低于以下规模:1万立方米/年6.根雕制造:不得以珍稀植物为原料7.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加工:不得以野外资源为原料B禁止用地[5]:8.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自动化密闭式高效率混合生产工艺除外)9.转瓶培养生产方式的兽用细胞苗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采用新技术的除外)10.松脂初加工项目11.缺水地区、国家生态脆弱区纸浆原料林基地建设项目12.粮食转化乙醇、食用植物油料转化生物燃料项目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序号类别项目文件依据执行单位2 黄金开采[7]A限制用地[6]:13.独立氰化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日处理金精矿100吨,原料自供能力50%14.独立黄金选矿厂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日处理矿石200吨,配套采矿系统15.火法冶炼不得低于以下规模:日处理金精矿100吨16.独立堆浸场不得低于以下规模:东北、华北、西北地区年处理矿石10万吨、华东、中南、西南年处理矿石20万吨17.采选不得低于以下规模:日处理岩金矿石100吨18.砂金开采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年处理砂金矿砂30万立方米B禁止用地[1]:19.在林区、基本农田、河道中开采砂金项目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3 煤炭[4]B禁止用地[4]:20.在国家发布新的煤炭产业政策前,单井井型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山西、内蒙古、陕西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15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9万吨/年;其他地区30万吨/年21.新建煤与瓦斯矿井不得低于以下规模:高瓦斯矿井3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45万吨/年(2015年前)2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23.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4 电力[4]B禁止用地[4]:24.小电网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25.小电网外,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湿冷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空冷发电机组26.直接向江河排放冷却水的火电机组27.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序号类别项目文件依据执行单位5 石化化工[13]B禁止用地[13]:28.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29.新建8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丙酮氰醇法丙烯酸、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综合利用除外)生产装置30.新建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连续法及间歇法)、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本体连续法除外)、3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溶剂型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等通用型胶粘剂生产装置31.新建纯碱、烧碱、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2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5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32.新建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饲料磷酸氢钙、氯酸钠、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电解二氧化锰、普通级碳酸钙、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除外)、氯化胆碱、平炉法高锰酸钾、大锅蒸发法硫化钠生产装置33.新建黄磷,起始规模小于3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1万吨/年氰化钠(折100%),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单线产能2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序号类别项目文件依据执行单位5 石化化工[13]34.新建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磷铵生产装置,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项目35.新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硫丹、磷化铝、三氯杀螨醇,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等)生产装置36.新建草甘膦、毒死蜱(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艺除外)生产装置37.新建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1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不包括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38.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不包括鼓励类的染料产品和生产工艺)39.新建氟化氢(HF)(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新建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原料用的除外),全氟辛基磺酰化合物(PFOS)和全氟辛酸(PFOA),六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生产装置40.新建斜交轮胎和力车胎(手推车胎)、锦纶帘线、3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常规法再生胶(动态连续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生产装置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序号类别项目文件依据执行单位6 信息产业[2]B禁止用地[2]:41.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系列整机产品)42.模拟CRT黑白及彩色电视机项目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7 钢铁[22]B禁止用地[22]:43.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炼焦项目44.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铁合金烧结机除外)45.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大于430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2. 4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46.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5.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47.145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48.30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49.2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51.含铬质耐火材料生产项目52.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压型设备、焙烧设备和生产线53.直径600毫米以下或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54.8万吨/年以下预焙阳极(炭块)、2万吨/年以下普通阴极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序号类别项目文件依据执行单位7 钢铁[22]55.单机120万吨/年以下的球团设备(铁合金球团除外)56.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0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5.5米,100万吨/年以下焦化项目,热回收焦炉的项目,单炉7.5万吨/年以下、每组30万吨/年以下、总年产60万吨以下的半焦(兰炭)项目57.3000千伏安及以上,未采用热装热兑工艺的中低碳锰铁、电炉金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精炼电炉58.300立方米以下锰铁高炉;300立方米及以上,但焦比高于1320千克/吨的锰铁高炉;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高炉锰铁企业59.1.25万千伏安以下的硅钙合金和硅钙钡铝合金矿热电炉;1.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钙合金电耗高于11000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60.1.65万千伏安以下硅铝合金矿热电炉;1.6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铝合金电耗高于9000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61.2×2.5万千伏安以下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矿热电炉容量<2×1.25万千伏安);2×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变压器未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未实现工艺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硅铁电耗高于8500千瓦时/吨,工业硅电耗高于12000千瓦时/吨,电炉锰铁电耗高于2600千瓦时/吨,硅锰合金电耗高于4200千瓦时/吨,高碳铬铁电耗高于3200千瓦时/吨,硅铬合金电耗高于4800千瓦时/吨的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62.采用间断浸出、间断送液的电解金属锰浸出工艺的项目;10000吨/年以下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电解金属锰生产总规模为30000吨/年以下的项目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序号类别项目文件依据执行单位7 钢铁[22]63.采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工艺或虽未采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工艺但未配备SO2回收装置的钼铁生产线64.采用反射炉还原、煅烧红矾纳、铬酐生产工艺的金属铬生产线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8 有色金属[11]B禁止用地[10]:65.新建、扩建钨、锡、锑开采、冶炼项目66.新建、扩建钼金属资源量小于20万吨、开采规模小于100万吨/年的钼矿项目3.稀土开采、选矿、冶炼、分离项目(在确保产能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有利于布局优化和兼并重组的项目除外)67.氧化锑、铅锡焊料生产项目68.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项目69.电解铝项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优化产业布局项目除外)70.铅冶炼项目(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及以上,不新增产能的技改和环保改造项目除外)71.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直接浸出除外)72.镁冶炼项目(综合利用项目除外)73.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74.新建单系列生产能力5万吨/年及以下、改扩建单系列生产能力2万吨/年及以下、以及资源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指标达不到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再生铅项目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序号类别项目文件依据执行单位9 建材[13]B禁止用地[13]:75.2000吨/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60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76.普通浮法玻璃生产线77.15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生产线78.60万件/年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79.3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80.无碱、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81.粘土空心砖生产线(陕西、青海、甘肃、新疆、西藏、宁夏除外)和粘土实心砖生产线82.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2.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83.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84.3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85.10000吨/年以下岩(矿)棉制品生产线和8000吨/年以下玻璃棉制品生产线12.100万米/年及以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离心桩生产线86.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简称PCCP管)生产线:PCCP-L型:年设计生产能力≤50千米,PCCP-E型:年设计生产能力≤30千米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10 医药[7]B禁止用地[7]:87.新建、扩建古龙酸和维生素C原粉(包括药用、食品用和饲料用、化妆品用)生产装置,新建药品、食品、饲料、化妆品等用途的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12 (综合利用除外)、维生素E原料生产装置88.新建青霉素工业盐、6-氨基青霉烷酸(6-APA)、化学法生产7-氨基头孢烷酸(7-ACA)、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7-ADCA)、青霉素V、氨苄青霉素、羟氨苄青霉素、头孢菌素c发酵、土霉素、四环素、氯霉素、安乃近、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序号类别项目文件依据执行单位10 医药[7]扑热息痛、林可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利福平、咖啡因、柯柯豆碱生产装置89.新建紫杉醇(配套红豆杉种植除外)、植物提取法黄连素(配套黄连种植除外)生产装置90.新建、改扩建药用丁基橡胶塞、二步法生产输液用塑料瓶生产装置91.新开办无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92.新建及改扩建原料含有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濒危动植物药材的产品生产装置93.新建、改扩建充汞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银汞齐齿科材料、新建2亿支/年以下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生产装置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11 机械[60]B禁止用地[60]:94.2臂及以下凿岩台车制造项目95.装岩机(立爪装岩机除外)制造项目96.3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制造项目97.直径2.5米及以下绞车制造项目98.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项目99.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项目100.直径700毫米及以下旋流器制造项目101.800千瓦及以下采煤机制造项目102.斗容3.5立方米及以下矿用挖掘机制造项目103.矿用搅拌、浓缩、过滤设备(加压式除外)制造项目104.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自2015年起执行与轻型卡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105.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序号类别项目文件依据执行单位11 机械[60]106.配套单缸柴油机的皮带传动小四轮拖拉机,配套单缸柴油机的手扶拖拉机,滑动齿轮换档、排放达不到要求的50马力以下轮式拖拉机107.30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制造项目(综合利用. 热电联产机组除外)108.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用于新能源、信息产业、航天航空、轨道交通、海洋工程等领域的特种电线电缆除外)109.非数控金属切削机床制造项目110.6300千牛及以下普通机械压力机制造项目111.非数控剪板机、折弯机、弯管机制造项目112.普通高速钢钻头、铣刀、锯片、丝锥、板牙项目113.棕刚玉、绿碳化硅、黑碳化硅等烧结块及磨料制造项目114.直径450毫米以下的各种结合剂砂轮(钢轨打磨砂轮除外)115.直径400毫米及以下人造金刚石切割锯片制造项目116.P0级、直径60毫米以下普通微小型轴承制造项目117.220千伏及以下电力变压器(非晶合金、卷铁芯等节能配电变压器除外)25.220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使用环保型中压气体的绝缘开关柜除外)118.酸性碳钢焊条制造项目119.民用普通电度表制造项目120.8.8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项目121.驱动电动机功率560千瓦及以下、额定排气压力1.25兆帕及以下,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制造项目122.普通运输集装干箱项目123.56英寸及以下单级中开泵制造项目124.通用类10兆帕及以下中低压碳钢阀门制造项目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序号类别项目文件依据执行单位11 机械[60]125.5吨/小时及以下短炉龄冲天炉126.有色合金六氯乙烷精炼、镁合金SF6保护127.冲天炉熔化采用冶金焦128.采用无再生的水玻璃砂造型制芯工艺的项目129.盐浴氮碳、硫氮碳共渗炉及盐130.电子管高频感应加热设备131.亚硝盐缓蚀、防腐剂132.铸/锻造用燃油加热炉133.锻造用燃煤加热炉134.手动燃气锻造炉135.蒸汽锤136.弧焊变压器137.含铅和含镉钎料138.新建全断面掘进机整机组装项目139.新建万吨级以上自由锻造液压机项目140.新建普通铸锻件项目141.动圈式和抽头式手工焊条弧焊机142.Y系列(IP44)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80~355)及其派生系列,Y2系列(IP54)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143.背负式手动压缩式喷雾器144.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145.手动插秧机146.青铜制品的茶叶加工机械147.双盘摩擦压力机148.含铅粉末冶金件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序号类别项目文件依据执行单位11 机械[60]149.出口船舶分段建造项目150.新建风电装备整机制造厂项目151.排放标准国三及以下的机动车用发动机152.4档及以下机械式车用自动变速箱(AT)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12 轻工[35]B禁止用地[35]:153.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154.年加工生皮能力20万标张牛皮以下的生产线,年加工蓝湿皮能力10万标张牛皮以下的生产线155.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和超薄型(厚度低于0.025毫米)塑料购物袋生产156.新建以含氢氯氟烃(H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生产线、连续挤出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生产线157.聚氯乙烯(PVC)食品保鲜包装膜158.普通照明白炽灯、高压汞灯159.最高转速低于4000针/分的平缝机(不含厚料平缝机)和最高转速低于5000针/分的包缝机160.电子计价秤(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千克)、电子皮带秤(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5/1000)、电子吊秤(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1000,称量≤50吨)、弹簧度盘秤(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400,称量≤8千克)161.电子汽车衡(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300吨)、电子静态轨道衡(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0吨)、电子动态轨道衡(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500,称量≤150吨)162.玻璃保温瓶胆生产线11.3万吨/年及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序号类别项目文件依据执行单位12 轻工[35]163.以人工操作方式制备玻璃配合料及秤量164.未达到日用玻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指标的玻璃窑炉165.生产能力小于18000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166.羰基合成法及齐格勒法生产的脂肪醇产品167.热法生产三聚磷酸钠生产线168.单层喷枪洗衣粉生产工艺及装备、1. 6吨/小时以下规模磺化装置169.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170.牙膏生产线171.100万吨/年以下北方海盐项目;新建南方海盐盐场项目;60万吨/年以下矿(井)盐项目172.单色金属板胶印机173.新建单条化学木浆30万吨/年以下、化学机械木浆10万吨/年以下、化学竹浆10万吨/年以下的生产线;新闻纸、铜版纸生产线174.元素氯漂白制浆工艺175.原糖加工项目及日处理甘蔗5000吨(云南地区3000吨)、日处理甜菜3000吨以下的新建项目176.白酒生产线177.酒精生产线178.5万吨/年及以下且采用等电离交工艺的味精生产线179.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180.浓缩苹果汁生产线181.大豆压榨及浸出项目(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大豆主产区除外);东、中部地区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200吨及以下,花生100吨及以下的油料加工项目;西部地区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花生等油料100吨及以下的加工项目31.年加工玉米30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98%以下玉米淀粉湿法生产线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序号类别项目文件依据执行单位12 轻工[35]182.年屠宰生猪15万头及以下、肉牛1万头及以下、肉羊15万只及以下、活禽1000万只及以下的屠宰建设项目(少数民族地区除外)183.3000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184.2000吨/年及以下的酵母加工项目185.冷冻海水鱼糜生产线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13 纺织[17]B禁止用地[17]:186.单线产能小于10万吨/年的常规聚酯(PET)连续聚合生产装置187.采用常规聚酯的对苯二甲酸二甲酯(DMT)法生产工艺的项目188.半连续纺粘胶长丝生产线189.间歇式氨纶聚合生产装置190.常规化纤长丝用锭轴长1200毫米及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191.粘胶板框式过滤机192.单线产能≤1000吨/年、幅宽≤2米的常规丙纶纺粘法非织造布生产线193.25公斤/小时以下梳棉机194.200钳次/分钟以下的棉精梳机195.5万转/分钟以下自排杂气流纺设备196.FA502、FA503细纱机197.入纬率小于600米/分钟的剑杆织机,入纬率小于700米/分钟的喷气织机,入纬率小于900米/分钟的喷水织机198.采用聚乙烯醇浆料(PV A)上浆工艺及产品(涤棉产品,纯棉的高支高密产品除外)199.吨原毛洗毛用水超过20吨的洗毛工艺与设备200.双宫丝和柞蚕丝的立式缫丝工艺与设备201.采用绞纱染色工艺项目202.亚氯酸钠漂白设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2020年清远市总部企业名单的通告-清府办函〔2021〕13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2020年清远市总部企业名单的通告
正文:
----------------------------------------------------------------------------------------------------------------------------------------------------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2020年清远市总部企业名单的通告
清府办函〔2021〕13号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0〕35号)精神,经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审定、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确定了2020年清远市总部企业名单,现通告如下:
一、同意认定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为2020年清远市总部企业(见附件)。

二、市总部企业要加强规范管理,不断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为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20年清远市总部企业名单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0日
附件
2020年清远市总部企业名单
序号地区企业名称总部企业类型 1 清远高新区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先进制造业总部 2 清远市齐力合成革有限公司先进制造业总部 3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先进制造业总部 4 广清园广东富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进制造业总部 5 清城区丽珠集团新北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先进制造业总部 6 广东东鹏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先进制造业总部7 广东天农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它领域总部8 英德市英德市新裕有色金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先进制造业总部
——结束——。

广东省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

该区域除以上允许类项目外,严禁在区域内建设各类开发区, 严禁各类房地产、娱乐场所、体育场所等服务业项目,以及任何 工业和其他农业项目。该区域的核心区禁止开展包括上述允许类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
项目在内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布局任何产业项目,严禁建 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资源无关的任何 其他建筑物,已经建成的要按规定迁出。
—4—
1、印染加工 十、废旧资源回收利用 1、进口废弃资源回收利用,区域性废旧汽车、废旧电器电子 产品、废印刷电路板、废旧船舶、废旧农机、废塑料、废橡胶、 废弃油脂等废弃资源回收利用 2、区域外输入含汞废物的汞回收利用 3、再制造基地(进入省认定工业园区的除外) 十一、其他 1、专业化电镀基地
—5—
鉴江上游片区 (3083.1,1.71%)
肇庆市:封开县、德庆县。共 2 个县 茂名市:信宜市。共 1 个县(市)。
国家级农产 品主产区 (56939.5, 31.65%)
优化开发 区域
(24379.1, 13.55%)
国家级优化 开发区区域 (24379.1, 13.55%)
国家级
重点开发区

(13985.3,7.
—3—
附件 3:
广东省生态发展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2018 年本)
说明
一、生态发展区范围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 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粤府〔2012〕120 号)和《国务院关于 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 (国函〔2016〕161 号)确定,国家和省对主体功能区范围有最新 规定的,从其规定。
—1—
一、煤炭 1、煤炭开采项目 二、废旧资源回收利用 1、进口废弃资源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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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为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清除隐性准入障碍,推动实现生态崛起的战略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清远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编制《负面清单》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制定清晰透明、公平公正、操作性强的我市各园区内以及园区外的各类禁止和限制的企业准入产业指导目录,引导企业进行投资,实现保护生态的基本目标。

《负面清单》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为各级政府引进产业提供指引:凡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准入的产业,我市一律严格限制或禁止进入;凡是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准入产业,根据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实行有选择性地禁止进入。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框架
《负面清单》主要由五个层面构成:第一层面是以主体功能分区实行差异化管理制定的产业发展禁入目录,主要是根据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在国家和省鼓励类、允许类目录中筛选出不符合我市战略定位和主体功能定位的相关产业。

第二层面是园区禁止进入目录,即全市各工业园区内的企业
投资项目按国家、省和市环评、经贸、发改部门等批复文件内容执行,与环评批复要求不符合的企业投资项目禁止进入。

具体条目由各园区拟订经市发改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另行发布。

第三层面是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对限制类项目严格把控,对禁止类项目一律禁止进入。

第四层面是限制或禁止用地,对不符合目录要求的项目一律禁止供地。

第五层面是滨江流域禁止产业目录,对不符合《清远北江流域水质保护管理办法》的项目一律禁止投资。

(二)主要内容
1、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合理规划产业布局
企业投资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投资准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凡未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适用于“非禁即入”原则。

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合理规划产业布局,我市主体功能区产业定位分为重点开发区域、生态发展区域、禁止开发区域。

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推动经济较快发展,根据不同功能区定位实行差异化负面清单(见附表1)。

2、全市产业园区内允许进入的企业投资产业目录
清远经济开发区、佛山禅城(清新)产业转移园、华侨工业园、民族工业园、广东顺德(英德)经济合作区等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按国家、省和市环评、经贸、发改部
门等批复文件内容执行,与环评批复要求不符合的企业投资项目禁止进入(见附表2)。

3、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类和禁止类投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最新的产业导向政策和产业布局要求,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负面清单》的规定内容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凡列入《目录清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见附表3)。

本目录适用于主体功能区与滨江流域产业禁入限制。

4、限制或禁止用地的企业投资产业目录
凡列入禁止、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见附表4)。

本目录适用于主体功能区与滨江流域产业禁入限制。

5、滨江流域禁止或限制产业目录
由于滨江流域与三连一阳、英德等主体功能区区域存在很大的交叉地带,故滨江流域除执行上述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外,还要符合《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北江流域水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2〕170号。

(见附表5)
三、管理方式
1.对于《负面清单》之外的企业投资项目,除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政府资金投入的项目外,实行自动备案。

项目建设各环节审批事项目,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4〕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2.《负面清单》内“主体功能区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园区禁止准入目录清单”、“滨江流域企业投资禁止目录”和“限制或禁止用地的企业投资产业目录”适用于外商投资管理。

3.《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定时补充、调整清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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