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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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 让央企敢投不乱投

负面清单 让央企敢投不乱投
央企投资,如何杜绝“乱投”、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又 让企业“敢投”、提高国有资本效率?18日,国务院国 资委公布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央企 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建
立中央企业境内外投资的负面清单,为中央企业投资划 红线。负面清单之外的其它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自担责任。列入“禁止 类”的投资项目,央企一律不得投资投资
冷却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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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央企境外投资如何监管?黄丹华表示,境外投资 要求更为严格。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更加强 调聚焦主业。原则上央企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 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报国资委同意
后采取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中央企业合作的方式开展。 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通过优势互补降低投资风 险,减少无序竞争。其二,更加强调境外风险防控。考 虑到境外投资风险高发的特点,《中央
等等。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控体系,设定投资收益底 线管投向之外,还要管程序。此次出台的两个《办法》, 对企业投资程序规范进一步提出了要求。一是通过制度 来规范程序,企业要从决策程序、管理
流程、风险管控、责任追究等10个方面制定具体的投资 管理制度,明确程序。二是完善信息系统加强过程管控, 央企所有投资项目都要登记在册,实现对投资活动的动 态监测和管理。三是强化责任追究。
求。按类别将投资项目划分为“禁止类”投资项目和 “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列入“禁止类”的投资项目, 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 目,中央企业需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
把关程序。据了解,负面清单主要包括:不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的投资项目列入禁止类;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 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列入禁止类;项目资本金低于 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列入禁止类

中央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中央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一、禁止类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未按规定履行政府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3.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4.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5.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6.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7.非主业投资超过国资委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投资项目。

8.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9.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10.非房地产主业中央企业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1.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2.单项投资额大于中央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一、禁止类1. 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的境外投资项目。

2. 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境外投资项目。

3.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境外投资项目。

4.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投资所在国10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境外投资项目。

5.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6.单项投资额大于中央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项目。

7.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境外投资项目。

8.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境外投资项目。

9.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1.投资额在20亿美元(含)以上的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

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

名词释义所谓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

学术上的说法是,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是,正面清单(Positive List),即列明了企业可以做什么领域的投资。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利用正面清单来确定覆盖的领域,而负面清单则用来圈定在这些开放领域清单上,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的限制,这种做法也被目前不少国家采用,从而有效利用正面和负面清单的手段,在开放市场的同时,保护部分敏感产业。

内容简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

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

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负面清单执行。

投资审计的负面清单(11类23项)和审计事项清单(13类41项)

投资审计的负面清单(11类23项)和审计事项清单(13类41项)

投资审计的负面清单(11类23项)和审计事项清单(13类41项)一、投资审计负面清单(11类23项)(一)项目前期准备阶段1、建设程序执行(1)不参与项目立项决策。

(2)不参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编制及前置审核等工作。

(3)不参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环节2、房屋征收与补偿(1)不参与征收补偿方案的确认(2)不参与对被征收内容的清点核量和确权。

(3)不参与评估报告的编制及前置审核(4)不参与特殊补贴、奖励和“一事一议”的前置审核。

(5)不参与补偿协议的谈判和确认。

3、招投标及政府采购(1)不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前置审核。

(2)不参与招标资格预审。

(3)不参与评标、开标监督。

(4)不参与中标结果的确认。

(5)不参与各类材料设备的规格、品牌和供应商的选择及价格的确认或前置审核。

4、合同或协议的签订(1)不参与竞争性谈判及其他商务谈判。

(2)不参与合同或协议的起草及前置审核。

(二)项目实施阶段1、变更及索赔不参与各类变更、索赔等事项的确认及前置审核。

2、工程签证不参与施工方案调整、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量等事项的确认及前置审核。

3、工程计量不参与工程计量款前置审核。

(三)项目竣工交付阶段1、工程结算(1)不参与竣工验收及各类单项工程验收签字(2)不参与项目竣工结算前置审核,不对未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结算进行审计。

2、工程财务不参与资金拨付的前置审核环节。

3、竣工决算不参与项目竣工决算编制。

(四)项目全过程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参加项目决策、管理、咨询、评审等会议,发表意见并签署会议纪要。

二、投资审计内容清单(13类41项)(一)投资决策1、对建设项目的研究、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2、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二)履行建设程序1、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微党课讲稿:如何理解“负面清单”制度

微党课讲稿:如何理解“负面清单”制度

如何理解“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制度,起源于国际经贸往来活动中,主要适用于一个国家对外商投资的准入监管。

这一制度自出现以来很长时间内,都只适用于国际经贸领域,是一个相对不为人熟知的制度。

2013年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负面清单”一时成为热门词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由此将“负面清单”制度的适用范围从传统的外资市场准入领域扩大为内资和外资市场准入领域。

自此以后,“负面清单”制度受到了更多的关注。

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一些有关“负面清单”制度的提法和做法,还存在一定的认识偏差。

“物有本末,事有终始”。

准确理解一项制度,离不开对其历史的完整考察;借鉴运用一项制度,必须充分尊重这一制度的历史本来面目。

“负面清单”制度,一般认为最早见于1834年德意志关税同盟成员国共同贸易条约,目前主要适用于各种双边或多边经贸协定之中,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等。

人们创造并使用这一制度所希望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国与国之间信息不对称以及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最大化问题。

每个国家都有庞杂的法律规定,内容各不相同。

作为外商,在进入一个国家投资时,一般不可能全面了解这个国家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规定,也很难了解这个国家对于外资的各种或明或暗的特殊管制措施。

这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是风险的不确定。

主要是为了解决这种信息不对称以及与之伴随的风险不确定的问题,人们在国际经贸协定中创造出了“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负面清单”的制度,即在大前提上推定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接受同等程度的管制,在此基础上,对外资的特殊准入和管制规定,以清单的方式列明,以便外资主体能够很简明地掌握相关信息,作出投资判断。

由于负面清单是以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为参照的,负面清单的长短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国家对外资的吸引力,利益驱动之下,负面清单制度客观上能够起到推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最大化的作用。

中央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中央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____年版)一、禁止类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未按规定履行政府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3.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4.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5.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6.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7.非主业投资超过国资委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投资项目。

8.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9.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10.非房地产主业中央企业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1.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2.单项投资额大于中央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____年版)一、禁止类1. 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的境外投资项目。

2. 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境外投资项目。

3.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境外投资项目。

4.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投资所在国10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境外投资项目。

5.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6.单项投资额大于中央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项目。

7.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境外投资项目。

8.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境外投资项目。

9.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1.投资额在20亿美元(含)以上的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

中央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中央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一、禁止类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未按规定履行政府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3.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4.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5.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6.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7.非主业投资超过国资委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投资项目。

8.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9.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10.非房地产主业中央企业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1.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2.单项投资额大于中央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一、禁止类1. 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的境外投资项目。

2. 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境外投资项目。

3.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境外投资项目。

4.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投资所在国10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境外投资项目。

5.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6.单项投资额大于中央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项目。

7.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境外投资项目。

8.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境外投资项目。

9.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1.投资额在20亿美元(含)以上的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单位投资项目开发负面清单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单位投资项目开发负面清单

附件2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018年版)
一、禁止类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三)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四)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五)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六)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投资项目。

(七)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八)与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经营业务无关且属于高风险领域的股票、基金、黄金、外汇以及投机性期货交易等的投资项目(根据国家证券主管部门规定,依法可从事前述业务的除外)。

(九)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项目。

(十)市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资产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二、一般监管类
(一)非主业、非控股和非境内的投资项目。

上述三类投资项目不含:
1.上市公司中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且不超过1亿元的投资项目;
2.参股由国有资本(不限于本市国有资本)实际控制的主业境内投资项目;
3.符合《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鼓励发展的产业或行业的投资控股项目;
4.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新兴产业投资平台公司、创业投资平台公司、基金公司和金融企业累计对外投资(含当次拟新增的投资)不超过其净资产的投资项目。

(二)内部员工持股的投资项目。

三、特别监管类
(一)资产负债率超过90%的企业非主业、非控股和非境内的投资项目。

(二)单项投资额大于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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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
一、禁止类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未按规定履行政府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3.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4.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5.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6.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7.非主业投资超过国资委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投资项目。

8.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9.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10.非房地产主业中央企业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1.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2.单项投资额大于中央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
一、禁止类
1. 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的境外投资项目。

2. 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境外投资项目。

3.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境外投资项目。

4.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投资所在国10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境外投资项目。

5.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6.单项投资额大于中央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项目。

7.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境外投资项目。

8.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境外投资项目。

9.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1.投资额在20亿美元(含)以上的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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