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投资审计内容清单负面清单

投资审计内容清单负面清单江苏省审计机关投资审计操作指引(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江苏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切实规范投资审计行为,提高投资审计质量,防范投资审计风险,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指引。
一、关于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各级审计机关制定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应当严格遵守《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所有投资审计项目,包括从事投资审计工作的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的投资审计项目,一律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严禁计划外实施投资审计项目。
确定投资审计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按照审计全覆盖要求,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审计任务的安排要与现有审计资源及管理能力相匹配,首先确保完成上级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大力压减一般性投资审计项目。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审计厅批准,审计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地方党委政府临时交办项目也应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要做好以前年度未完成投资审计项目的梳理工作,对不再实施的项目及时办理终止手续,同时商财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采取财政部门评审、主管部门组织内部审计、建设单位聘请中介机构审核等方式,分工完成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二、关于投资审计程序投资审计应严格执行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现场管理办法等规定,所有投资审计项目在实施中不得采取简易程序。
审计项目实施前,必须依法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通知书。
审计实施过程中,按照审计现场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清单,依法获取审计证据,适时召开有关审计业务会议。
审计现场结束后,要以审计机关名义,将经审理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在充分研究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后,依法依规出具审计报告。
中国发布新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中国发布新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中国政府用来管理和规范外商投资行为的一份重要文件。
根据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中国于近期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从清单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影响等方面,对新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进行探讨。
一、清单的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程度日益加深,外商投资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的不可忽视的力量。
然而,一些外商投资行为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需要相应的管理和监管措施。
因此,为了更好地确保外商投资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中国政府制定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二、清单的主要内容新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领域限制:清单列出了一些特定的行业和领域,对外商投资的准入有一定限制或者禁止。
例如,一些与国家安全、文化、传媒等相关的领域,对外商投资的规模、股权比例、经营范围等可能会受到限制。
2. 项目要求:清单规定了一些特定的投资项目,对外商投资的条件和要求进行了明确。
比如,对于重要的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项目,可能会对外国投资者的企业资质、技术能力、经营实绩等方面提出一定的要求。
3. 技术转让和国内化要求:清单对外商投资中涉及到技术转让和国内化的问题提出了相关要求。
外商投资者如果在中国进行技术转让,可能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同时,对于一些技术密集型行业,可能会对外商投资者的研发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提出较高要求。
三、清单的影响新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外商投资行为都有一定的影响。
首先,清单的发布可以增强外商投资者对中国市场的信心。
清单明确了一些行业和领域的准入限制和要求,使外商投资者更加清晰地了解投资环境和政策方向,有助于避免一些投资风险。
其次,清单的实施可以提高外商投资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外商投资者可以通过查阅清单,了解到哪些领域是可以投资的,哪些领域是受到限制或禁止的,进而可以更好地进行投资规划和决策。
负面清单 让央企敢投不乱投

立中央企业境内外投资的负面清单,为中央企业投资划 红线。负面清单之外的其它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自担责任。列入“禁止 类”的投资项目,央企一律不得投资投资
冷却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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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央企境外投资如何监管?黄丹华表示,境外投资 要求更为严格。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更加强 调聚焦主业。原则上央企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 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报国资委同意
后采取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中央企业合作的方式开展。 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通过优势互补降低投资风 险,减少无序竞争。其二,更加强调境外风险防控。考 虑到境外投资风险高发的特点,《中央
等等。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控体系,设定投资收益底 线管投向之外,还要管程序。此次出台的两个《办法》, 对企业投资程序规范进一步提出了要求。一是通过制度 来规范程序,企业要从决策程序、管理
流程、风险管控、责任追究等10个方面制定具体的投资 管理制度,明确程序。二是完善信息系统加强过程管控, 央企所有投资项目都要登记在册,实现对投资活动的动 态监测和管理。三是强化责任追究。
求。按类别将投资项目划分为“禁止类”投资项目和 “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列入“禁止类”的投资项目, 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 目,中央企业需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
把关程序。据了解,负面清单主要包括:不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的投资项目列入禁止类;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 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列入禁止类;项目资本金低于 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列入禁止类
国资委设定央企内外投资红线

Financial Management 财务管理·综合532017年第1期门应当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无条件配合,对于财务管理部门在统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需要及时给与解释,并及时进行整改,对于无法解释的问题,财务管理部门应当逐级上报,避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风险处于无法管控状态;最后,企业内部管理的强化应当以防范风险为主,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应当定期进行,学习先进的企业财务管理理念,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体系,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处在风险可控的状态之中。
(六)严格控制发票管理风险的发生在全面推广“营改增”之后,进项税在抵扣增值税时,需要使用国家税务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且,这是进项税抵消的唯一途径。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的税务发票内容也就随之发生一系列的改变,而财务管理工作也相继做出了调整,对于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要求明显高于“营改增”之前,而增值税发票管理不当所造成的损失也较以往有所增加。
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财务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增值税发票事务,除此之外,在增值税发票产生、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均要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明确责任,提高财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增值税发票的重视程度。
(七)加强对企业合作伙伴的财务管理监督与合作伙伴的经济业务往来,离不开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这就要求企业在合作伙伴的财务管理监督方面给与密切关注。
在选择企业合作伙伴时,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企业应当选择财务状况较好的合作伙伴,只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才能够保证企业的合作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降低因财务问题导致合作风险的出现;其次,企业合作伙伴必须具备提供增值税发票的能力,这是由于增值税发票能够抵消一定税额,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有助于企业利润的提高;最后,企业在寻找合作伙伴时,应当选择征信情况较好的合作伙伴,通过行业调查,对合作伙伴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财务风险评估,相互选派财务管理人员进驻公司参与财务管理与履行监督义务,增加两者之间财务透明度,避免因财务管理相对独立导致的风险。
建立负面清单!国资委发文划定央企投资红线

建立负面清单!国资委发文划定央企投资红线国务院国资委今日(1月18日)公开发布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
新修订的两个央企投资监管办法,要求针对央企境内和境外的投资项目,要分别建立负面清单,划定投资红线。
其中要求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
对于禁止类项目的,央企一律不得投资。
对于特别监管类项目,央企应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央企按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决策。
办法要求央企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两个办法主要有四方面特点:一是强调依法监管,厘清国资委与央企权责边界。
准确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对该由国资委履行的投资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监管;对应由央企自主作出投资决策的事项,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责任。
二是强调全方位监管。
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强化投资监管联动。
三是强调全过程监管。
强调事前加强规范、事中注重监控、事后强化问责。
四是探索创新监管,试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
明确出资人投资监管底线,划定中央企业投资行为红线。
负面清单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为提高境外投资监管的针对性,防范境外投资风险,国资委延续了制定专门境外投资监管办法的做法。
在保持监管理念、监管方式与境内办法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更加强调战略规划引领、坚持聚焦主业,更加强调境外风险防控、保障境外资产安全。
新修订的两个办法施行后,《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同时废止。
以下是两个办法全文:《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负面清单

名词释义所谓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
学术上的说法是,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是,正面清单(Positive List),即列明了企业可以做什么领域的投资。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利用正面清单来确定覆盖的领域,而负面清单则用来圈定在这些开放领域清单上,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的限制,这种做法也被目前不少国家采用,从而有效利用正面和负面清单的手段,在开放市场的同时,保护部分敏感产业。
内容简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
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
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负面清单执行。
负面清单让央企敢投不乱投

负面清单让央企敢投不乱投作者:白天亮来源:《决策探索》2017年第03期央企投资,如何杜绝“乱投”,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又让企业“敢投”,提高国有资本效率?1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建立中央企业境内外投资的负面清单,为中央企业投资划红线。
负面清单之外的其他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自担责任。
列入“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央企一律不得投资。
今后央企投资怎么监管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丹华介绍说,重点是“管投向、管程序、管风险、管回报”,以此提高国有资本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管投向是核心环节。
两个《办法》明确,要推动央企投资进一步聚焦主业,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大专项任务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产业链高端集中。
一是管好发展战略和规划。
国资委将通过制定中央企业5年发展规划纲要,审核企业3年滚动发展规划,并一企一策、分户核定企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
二是管好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今后,中央企业要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国资委从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监督企业年度投资不偏离企业发展目标。
三是用好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此次两个《办法》最大的创新是提出建立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负面清单明确了国资委的监管底线,也为中央企业投资行为划定了红线,把中央企业不能投什么讲的很清楚。
黄丹华透露,负面清单对投资方向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按类别将投资项目划分为“禁止类”投资项目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
列入“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需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控体系,设定投资收益底线管投向之外,还要管程序。
此次出台的两个《办法》,对企业投资程序规范进一步提出了要求。
微党课讲稿:如何理解“负面清单”制度

如何理解“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制度,起源于国际经贸往来活动中,主要适用于一个国家对外商投资的准入监管。
这一制度自出现以来很长时间内,都只适用于国际经贸领域,是一个相对不为人熟知的制度。
2013年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负面清单”一时成为热门词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由此将“负面清单”制度的适用范围从传统的外资市场准入领域扩大为内资和外资市场准入领域。
自此以后,“负面清单”制度受到了更多的关注。
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一些有关“负面清单”制度的提法和做法,还存在一定的认识偏差。
“物有本末,事有终始”。
准确理解一项制度,离不开对其历史的完整考察;借鉴运用一项制度,必须充分尊重这一制度的历史本来面目。
“负面清单”制度,一般认为最早见于1834年德意志关税同盟成员国共同贸易条约,目前主要适用于各种双边或多边经贸协定之中,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等。
人们创造并使用这一制度所希望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国与国之间信息不对称以及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最大化问题。
每个国家都有庞杂的法律规定,内容各不相同。
作为外商,在进入一个国家投资时,一般不可能全面了解这个国家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规定,也很难了解这个国家对于外资的各种或明或暗的特殊管制措施。
这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是风险的不确定。
主要是为了解决这种信息不对称以及与之伴随的风险不确定的问题,人们在国际经贸协定中创造出了“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负面清单”的制度,即在大前提上推定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接受同等程度的管制,在此基础上,对外资的特殊准入和管制规定,以清单的方式列明,以便外资主体能够很简明地掌握相关信息,作出投资判断。
由于负面清单是以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为参照的,负面清单的长短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国家对外资的吸引力,利益驱动之下,负面清单制度客观上能够起到推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最大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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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
一、禁止类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未按规定履行政府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3.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4.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5.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6.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7.非主业投资超过国资委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投资项目。
8.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9.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10.非房地产主业中央企业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1.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2.单项投资额大于中央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
版)
一、禁止类
1. 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的境外投资项目。
2. 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境外投资项目。
3.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境外投资项目。
4.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投资所在国10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境外投资项目。
5.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6.单项投资额大于中央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项目。
7.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境外投资项目。
8.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境外投资项目。
9.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1.投资额在20亿美元(含)以上的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