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合集下载

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和刑法

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和刑法

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和刑法一,民法(一)民商合一体例的确定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即着手编订民商法,1929年成立民商法起草委员会,聘请法国人宝道和著名法学家王宠惠等为顾问,具体负责起草。

起草过程中立法院长胡汉民,副院长林森等根据中国自古民商不分,商业不发达,商人本无特殊地位的现实,建议立法上须用民商合一体例。

将通常属于商法总则之经理人及代办商,商行为之交互计算,行纪,仓库,运送营业及承揽运送等项,编入民法典债编。

单独编订《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到,作为民事特别法。

这种体例对日后中国民商立法,民商法学科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二)(中华民国民法)《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民法典。

概况由中华民国民法,有,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构成,共计29章1225条。

总则又分法例,人,物,法律行为,期日及期间,消灭时效,权利之行等债编分通则,种种之债物权分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占有亲属编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抚养,家,亲属会议等继承编分遗产继承人,遗产之继承,遗嘱民事法律无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除民法典外,习惯和法理也构成南京国民政府民事法律的渊源。

中华民国民法在内容与指导思想上仍然是继受和固有相结合,便有了一些新的变化特点:1.对西方法律的继受和移植2.对中国固有法的保留和改造(二)民事特别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1931年7月1日正生效,《中华民国公司法》,多次修改,新公司法分为定义,通则,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外国公司,公司之登记及认许,附则1929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国际统一票据法案》1929年12月公布,1931年1月1日施行《海商法》,海商法以大清商律草案,志田案草案基础上制定的1929年12月30日公布保险法,1937年公布第二部保险法,计有总则,损失保险,人身保险,附则等4章,98条破产法是司法部于1925年通令各级法院在审判中可参酌援用《破产法草案》此为日本法学家松风义正草拟。

第十四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一)采取严密反动的侦查制度 (二)实行唯心主义和武断专横的诉讼原则 (三)实行法西斯的秘密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 (四)扩大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 (五)维护帝国主义侵华军队的特权
思考题
一、名词 《六法全书》 《中华民国训政纲领》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五五宪草” 二、问答 1.简述《中华民国训政纲领》的主要内容 2.简述《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3.简述“五五宪草”的性质和内容。 4.论述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内容和持点。
刑事特别法的主要特点
(一)补充和扩大刑法典关于犯罪的内容和范围 (二)刑罚苛重 (三)触犯刑事特别法的“犯罪”多由军事 机关、军法机关或特种刑事法庭审理 (四)对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实行“保安处分” (五)刑事特别法的效力高于普通刑法
第四节
一、司法机构
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普通法院系统: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实行三级三审制
第十四章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1925.7-1927.4-1949.10)
本章重点:
1.南京国民政府的 “六法全书”
2.南京政府时期的主要宪法及宪法性文件 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3.南京国民政府的民商法及其编制特色。 4.南京国民政府刑事法制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5.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审判活动的特点。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思想与法律体系
一、立法机关:G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执委、中央政治会议
二、立法概况
(一) 第一阶段:1927.4-1937.7,法统的形成时期。 (二)第二阶段:1932.7-1945.9,法统的确立时期。 (三)第三阶段:1945.9-1949.10,法统的维持时期。
三、立法特点
其核心是在所谓“训政时期”,实行国民党蒋介石 个人独裁的国家制度,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 的集中体现。

民国的法律制度

民国的法律制度

民国的法律制度学习重点:了解民国时期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主要内容: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二、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三、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一)制宪活动1、《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制定背景:一方面为了尽快结束地方割据的混乱局面,统一指挥并进一步组织全国的革命力量,彻底推翻清王朝的统治,实现南北统一;另一方面,独立后的各省政权大部分为立宪派和旧军阀所控制,他们想通过制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成立新政府的形式来同清政府和袁世凯进行政治交易。

(2)评价:A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清朝封建专制统治的灭亡;B对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制定背景:南北议和,孙中山准备放权(2)特点1)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2)扩大参议院权力,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力;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3)意义及局限1)意义: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件;2)局限:①没有的反帝反封建的规定,没有解决人们最关心的土地问题;②政体的改变表明有因人而设缺陷。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其他革命法令1、保障民权方面(1)解除“贱民”身份。

(2)禁止买卖人口和贩卖华工。

(3)提倡女权。

女子可与男子同学。

2、经济管理方面:保护私产(《保护人民财产令》),振兴实业。

3、官吏管理方面:严格铨选,整饬吏治。

4、文化教育方面:发展教育,重视文化。

废除科举,改学格物致知5、社会习俗方面:革除陋俗,改进风尚(1)严禁鸦片、禁止赌博(2)限期剪辫、劝禁缠足(3)改变称呼,废止跪拜(4)改用阳历(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1)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2)临时中央审判所:最高审判机关(3)实行四级三审制2、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1)禁止刑讯、体罚(2)审判公开和陪审制(3)保障司法独立:法官终身任职(4)建立律师制度:《律师法草案》二、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公元1912年-1928年)(一)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1)制定背景:以国民党占多数席位的国会制定的。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三)曹锟贿选与《中华民国宪法》 (1)从条文上来看,这是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最民主的一
部宪法。 (2)名义上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大小军阀的利益格
局。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一、代议制的蜕变与宪政立法
(四)国会与宪法的废弃 1925年4月,段祺瑞执掌北京政府后,宣布“法统已为陈
迹”,解散国会,废除曹锟的贿选宪法,《中华民国临时 约法》也不再恢复。至此,西方代议制宪政模式在中国以 失败而告终。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及其缺陷 1、意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全面
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 2、缺陷:《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具有因人立法
的缺陷,体现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派的软弱性。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一、代议制的蜕变与宪政立法
(二)《中华民国约法》 2、《中华民国约法》的特点 (1)形式上为民主共和国。 (2)形式上采取三权分立原则,实际上总统独揽国家统
治权。 (3)增修约法和制定宪法的权力都掌握在总统手中。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一、代议制的蜕变与宪政立法
主讲
02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03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内容提要
中华民国包括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 府三个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最为重要的转折期之一,也是 中国大地上饱受军阀混战、日寇入侵、内战战乱的年代。 但这一时期基本完成了从中华法系到西方化的现代法律体 系的转型。民国时期的法制发展有两条主线,其一为宪政 的发展,其二为法律制度的西方化。接续清末的修律,大 规模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以此代替传统中国法律,民国 时期各政府一直延续不断,直至南京国民政府完成了六法 体系,标志着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完成。

14-3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解析

14-3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解析

(二)“法统”的确立时期(1937年—1945年)
(三)“法统”的维持时期(1946年—1949年) 三、法律体系及立法特点 (一)法律体系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由基本法律、单 行法规、判例和解释例构成。
1《六法全书》是国民政府成文法体系 的总称,一般指宪法、民法、民事诉讼 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国民 政府曾将这六类法律汇编出版,通称 《六法全书》。 2判例和解释例。 (二)立法特点 1固有法和继受法相混合。 2立法数量繁多,体系
第四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普通法院系统 (二)特别法院系统
1特种刑事法庭。 2军事审判机关。 3兼理司法法院。 二、普通法院的审判制度及其特点 (一)审判制度 1审级制度。普通法院的审级实行三 审终审制
2公开审判制度。 3辩护制度。 4审检合署制。 (二)审判制度的特点 1将“司法独立”原则作为国家体制 和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以此标榜其司法的公正性。 2在法庭组成上采取独任制与合议制 相结合的模式。 3在证据制度上采用“自由心证”原 则。 三、国民党特务机构及其活动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 》
一、宪法及其关系法规的内容
(一)1928年《训政纲领》 (二)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主要内容如下: 1规定了人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2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 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统治制度。 3规定了“五院制”的政府体制。 4规定了为增强国力、改善生活而确 立的各项制度。
4南京国民政府民事诉讼法的内容和特点。
5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和特点。
6南京国民政府行政法的内容和特点。
第一节 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 法律制度

第三节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4页]

第三节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4页]
(1)非法的秘密恐怖活动。 (2)锋芒指向共产党人和革命者。“军法会审”,也是一种特 别法庭。军法会审有以下三种:
(1)简易军法会审 (2)普通军法会审 (3)高等军法会审 军法会审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称复审。
二、普通法院诉讼审判制度
(一)三级三审制
国民党政府建立之初,实行四级三审制。1932年《法院组织 法》颁布后,改为三级三审制。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为审判刑、民 案件的一审,高等法院既为地方法院的上诉审,又是所谓的“妨 害国交罪”、“内乱罪”、“外患罪”的第一审。最高法院名为 第三审,实为法律审,即只受理审判违反法律的案件。
(二)公开审判制
依《中华民国约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法院之审判,须公 开之。”但仅为形式上,秘密审判才是最足以反映国民党政府司 法审判的反革命实质。《法院组织法》第六十五条后半段即规定: “但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虞时,法院之决议得不公开 之。”
(三)陪审与辩护制 国民党政府在1929年8月颁发了《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
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除了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审判须经过 “当事人之言词辩论为之”。
(四)审检合署制
取消了北洋军阀所设置的各级检察厅,将各级检察机构设于 法院内。
三、特务机构及其活动
(一)主要的特务组织 国民党的特务组织,主要有两个系统。
一是“国民党中央调查统计局”,简称 “中统”;二是“国民党军事委员会调 查统计局”,简称“军统” 。 (二)特务机构活动的特点
第三节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 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普通法院系统: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依据国民政府1932年10月公布的《法院组织法》,法院系统
确定为三级。 (二)特种刑事法庭
1927年12月,国民党政府为镇压共产党人而设立“特种刑事 法庭”。根据《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规定:南京设“特种刑 事中央临时法庭”,省市设“特种刑事地方临时法庭”。中央特 种刑事法庭与最高法院地位相等。 (三)兼理军法司法法院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主要法律内容中国法制史(第二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十四章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主要法律内容中国法制史(第二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十四章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

(二)《中华民国新刑法》
1935年1月1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修正后的《中华民国刑法》, 人们通常称这部刑法为“新刑法”。 第一,维护南京国民政府的稳定,并对“首谋者”从重打击。 第二,关于维护“国交”方面的条款。 第三,关于保护私有财产权和统治秩序的条款。 第四,继承封建主义的法律传统。 第五,确立“保安处分”原则。 第六,“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三、《中华民国民法》与商事法规
(一)实行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 国民党政治会议决定“将通常属于商法总则之经理 人及代办商、商行为之交互计算、行纪、仓库、运送 营业及承揽运送”,均编入民法债权编,其他商事法 规不能编入者,则另定单行法规。主要有《公司法》、 《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四大部分。 (二)民法 1.民法总则的内容 2.亲属与继承 3.物权与债的主要内容 (三)商事法规 1.《票据法》 2.《公司法》 3.《保险法》 4.《海商法》
(二)有关行政官员选拔、任用、弹劾的行政法规 1.官等、官俸法 2.考试法 3.公务员任用法 4.弹劾法 (三)涉及内政的行政法规 (1)国籍法与国籍法施行条例。 (2)户籍法。 (3)监督慈善团体法。 (4)救灾准备金法。 (四)涉及军政的行政法规 (1)兵役法。 (2)要塞堡垒地带法。 (3)国军剿匪暂行条例。 (五)单一性的行政法规
(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主要内容 1931年5月5日,蒋介石御用的国民会议开幕,5月12日三读通 过《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同年6月1日颁布施行。 首先,《约法》仿照资产阶级宪法形式,写进了一些民主的条 文。但事实上,国民党可以随意制定具体法规剥夺人民权利而不受 根本大法性质的《约法》的束缚,人民除了履行义务外,根本无任 何权利可言。 其次,《约法》规定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为 最高权力机关,肯定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 再次,与《训政纲领》相比,《约法》削弱了国民党对政府的 控制权,扩大了政府的权力,为蒋介石的个人独裁创造了条件。 (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宪法草案规定中华民国为三民主义的共和国,按照这一规定, 凡积极主张其他主义或消极反对三民主义的政党,均可宣布为违宪, 而不许其存在,这实际上就是支持国民党一党专政,还确定了总统 独裁制。 宪法草案还竭力维护四大家族的经济利益。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1.法律体系与“六法全书”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即开始仿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样式,来建构中国以法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1928年至1937年期间,国民政府先后公布实施了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宪法(《训政时期约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建立起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以这些大类法规中的基本法典(行政法除外)为中心,各有一整套的关系法规,即低位阶的法律、条例、通则、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准则以及判例、解释例等不同层次和性质的法律,组成一个严密的层次分明的法律系统。

南京国民政府采取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的方式,将法典及相关法规汇编成《六法全书》。

《六法全书》的编纂标志着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建构完成,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近代化。

长期以来,人们在习惯上把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简称为“六法全书”或“六法”。

从规范上来说,六法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1.基本法典。

构成六法体系的核心的是宪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等基本法典(行政法例外)。

这些基本法典构成了******政权法律体系的骨架。

2.关系法规。

是指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低位阶法规,如条例、细则、办法等等。

这些关系法规,作为一种补充,与各自的基本法典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

3.判例、解释例。

构成六法体系的另一重要层次的是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

把判例和解释例作为重要的法律渊源,是南京国民政府对北洋政府法律遗产的继承和发展。

它们是成文法的重要补充,可以对成文法加以引申或进行实质意义上的修正。

最高法院的判决例,经“采为判例,纳入判例要旨”,并报司法院核定者,具有法律效力。

若最高法院各庭之间就某一判例有争议,则由司法院之变更判例会议作出决定。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则拥有解释宪法、法律的权力,其作出的解释例或决议,具有与宪法或法律同等的效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习要求
了解国民政府“六法”的制定、主要内容与特点; 了解国民政府“六法”的制定、主要内容与特点;国民党政府 的司法机构与诉讼程序; 的司法机构与诉讼程序;分析这一法制在维护国民政府统治 中的作用,以及这一法制的本质; 中的作用,以及这一法制的本质;从法制发展的角度来看这 一法制的完备性。 一法制的完备性。 一、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立宪活动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其他立法 四、南京民政府的司法制度
第十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1927年-1949年) 1927年 1949年
本章概述: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 本章概述: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是随着西方近现代法 律文化的进一步冲击与渗透,逐步在形式上建立起较为 律文化的进一步冲击与渗透, 完备的法律体系, 完备的法律体系,几乎完全搬用和照抄了近现代西方法 律规范和条文, 律规范和条文,在法律理论上也似乎接受和继承了孙中 山及西方国家的民主内容, 山及西方国家的民主内容,但是在法制实践及价值系统 上,南京国民政府实行的统治,使法制显现出浓烈的传 南京国民政府实行的统治, 统封建主义糟粕乃至残酷的法西斯主义专制, 统封建主义糟粕乃至残酷的法西斯主义专制,其法制在 价值形态上抛弃了现代法律精神, 价值形态上抛弃了现代法律精神,而向中国传统法律文 化的回归和复辟。 化的回归和复辟。
(二)立法特点
1、标榜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根本原则,增 标榜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根本原则, 加欺骗性。 加欺骗性。 2、特别法多于普通法。 特别法多于普通法。 3、采用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的法律体系。 采用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的法律体系。 4、最高法院的判例、司法院的解释例、司法机 最高法院的判例、司法院的解释例、 关认可的习惯和法理,也可以作为审判权的依据。 关认可的习惯和法理,也可以作为审判权的依据。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立宪活动
(一)《训政纲领》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训政纲领》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训政纲领》 1928年 将一切重大原则、 1、《训政纲领》:1928年,将一切重大原则、 方针、政策的制定权都交给国民党中央, 方针、政策的制定权都交给国民党中央,国民政 府只有实施、执行权, 训政”为借口, 府只有实施、执行权,以“训政”为借口,剥夺 人民的各项权利,实行国民党一党专政。 人民的各项权利,实行国民党一党专政。 2、《训政时期约法》 训政时期约法》 背景:1931年 (1)背景:1931年 主要内容: (2)主要内容: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 行委员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 以党治国” 行委员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以党治国”,国 民党代行统治权,对人民的自由做了一些规定。 民党代行统治权,对人民的自由做了一些规定。 评价:使用时间最长, (3)评价:使用时间最长,
一、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机关与法律体系 1、立法机关开始是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 委员会,以及中央政治会议,后采用五院制政府体制, 委员会,以及中央政治会议,后采用五院制政府体制, 规定立法院为最高的立法机关, 规定立法院为最高的立法机关,但立法院在行使立法权 时须遵循中央政治会议所确立的立法原则, 时须遵循中央政治会议所确立的立法原则,不得改变中 央政治会议所交议的事项。行政院和省政府也有部分立 央政治会议所交议的事项。 法权。 法权。 2、六法和《六法全书》、不成文法、蒋介石的手谕、 六法和《六法全书》 不成文法、蒋介石的手谕、 命令
《六法全书》 六法全书》
1935年《民事诉讼法》 1935年 民事诉讼法》
1935年《刑事诉讼法》 1935年 刑事诉讼法》
1928年《司法院组织法》 1928年 司法院组织法》
1928年《最高法院组织法》 1928年 最高法院组织法》
返回
七君子抗日案
1936年 1936年5月31日,沈均儒、邹韬奋等响应中国共产 31日 沈均儒、 党关于团结御辱、一致抗日的号召,在上海成立了" 党关于团结御辱、一致抗日的号召,在上海成立了"全 国各界救国联合会" 积极宣传组织抗日救亡运动, 国各界救国联合会",积极宣传组织抗日救亡运动,要 求国民党政府停止内战,释放政治犯,并与红军和谈, 求国民党政府停止内战,释放政治犯,并与红军和谈, 建立统一的抗日政权。1936年11月23日,南京政府以" 建立统一的抗日政权。1936年11月23日 南京政府以" 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支援上海日本纱厂工人罢工、 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支援上海日本纱厂工人罢工、"扰 乱社会治安,危害民国"为借口, 乱社会治安,危害民国"为借口,由上海市公安局会同 法租界捕房,将沈均儒、邹韬奋、李公仆、沙千里、 英、法租界捕房,将沈均儒、邹韬奋、李公仆、沙千里、 史良、章乃器、王造时等七人非法秘密逮捕, 史良、章乃器、王造时等七人非法秘密逮捕,分别押送 江苏省高等法院第二、第三分院。 七君子" 江苏省高等法院第二、第三分院。"七君子"被移送法院 当天,当局就企图将他们转解苏州高等法院审判, 当天,当局就企图将他们转解苏州高等法院审判,在辩 护律师的反对下, 护律师的反对下,当日在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刑庭开 法官被迫驳回捕房律师和公安局特务的请求, 庭。法官被迫驳回捕房律师和公安局特务的请求,裁定 责付律师保释,改期再讯" 25日和27日 高二、 日和27 "责付律师保释,改期再讯"。 25日和27日,高二、高 三两个分院,又签发重新逮捕拘票, 三两个分院,又签发重新逮捕拘票,将沈均儒等秘密逮 捕移送到上海市公安局羁押。史良于12 30日自动到苏 12月 捕移送到上海市公安局羁押。史良于12月30日自动到苏 州高等法院投案自首。 州高等法院投案自首。
四、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普通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普通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 (1)三级三审制:七君子抗日案、沈崇受辱案 三级三审制:七君子抗日案、 (2)最高法院、高等法院采用合议制,地方法院除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采用合议制, 了重大案件外, 了重大案件外,一般采用独任审判制 (3)审检合署制 2、特种刑事法庭: 特种刑事法庭: 3、兼理军法司法法院:“军法会审”,军事审判的 兼理军法司法法院: 军法会审” 扩大和补充。 扩大和补充。
(二)《五五宪草》(文字形式的民主) 五五宪草》 文字形式的民主) 背景: 一八事变后 1、背景:九·一八事变后 主要内容:总统个人集权、独裁、 2、主要内容:总统个人集权、独裁、反民主 评价: 3、评价: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 中华民国宪法》 蒋记宪法” (三)《中华民国宪法》(“蒋记宪法”) 背景: 1、背景:抗战胜利后 结构:14章 总纲、人民的之权利义务、 2、结构:14章,总纲、人民的之权利义务、国 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 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 等 主要内容: 民有民治民享” 民主共和国、 3、主要内容:“民有民治民享”,民主共和国、 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平均地权等, 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平均地权等,维护四大家 族利益。 族利益。 评价:内容完整, 4、评价:内容完整,但无法挽救国民党政府失 败的命运。 败的命运。
3、民事立法的主要特点 ⑴在立法原则上采用社会本位,即在民法基本价值方面 在立法原则上采用社会本位, 摒弃个人本位,注重社会公共利益,对私人所有权、 摒弃个人本位,注重社会公共利益,对私人所有权、契 约自由、遗产继承加以一定限制,确立无过错赔偿责任。 约自由、遗产继承加以一定限制,确立无过错赔偿责任。 在法典编纂体例上采用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⑵在法典编纂体例上采用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在具体民法制度上,将外国民法之最新学理、 ⑶在具体民法制度上,将外国民法之最新学理、最新立 法例加以吸纳、整合。 法例加以吸纳、整合。 但该民法没有真正解决民生问题,没有推行耕者有其田、 但该民法没有真正解决民生问题,没有推行耕者有其田、 节制资本的社会改革政策。 节制资本的社会改革政策。 评价:大量引进了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术语; 4、评价:大量引进了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术语;保留了 封建残留——婚姻家庭制度中,保护债权人利益,与清 婚姻家庭制度中, 封建残留 婚姻家庭制度中 保护债权人利益, 末民事立法及北洋政府的民事立法本质上一脉相承。 末民事立法及北洋政府的民事立法本质上一脉相承。
(三)立法活动概况
1、第一阶段:(1927-1936)“法统”形 第一阶段:(1927-1936) 法统” :(1927 成时期,国民党六法体系初建阶段。 成时期,国民党六法体系初建阶段。 2、第二阶段:(1937-1945) “法统”确 第二阶段:(1937-1945) 法统” :(1937 立时期,六法体系修订、完善阶段。 立时期,六法体系修订、完善阶段。 3、第三阶段:(1946-1949) “法统”维 第三阶段:(1946-1949) 法统” :(1946 持和崩溃时期,六法体系被废除阶段。 持和崩溃时期,六法体系被废除阶段。
3、1935年新刑法 1935年新刑法
(1)维护南京国民政府稳定,并对“共谋者”从 维护南京国民政府稳定,并对“共谋者” 重打击; 重打击; 维护“国交”方面的规定; (2)维护“国交”方面的规定; (3)关于维护私人财产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规传统 宗法家庭方面的规定 确立的保安处分的原则; (5)确立的保安处分的原则; 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6)“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苏州高院经几次秘密审讯后,检查处于1937 1937年 苏州高院经几次秘密审讯后,检查处于1937年4月4 日以《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六条, 日以《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六条,对沈均儒等人正 式提出“公诉” 罗织被告阻饶“平赤”之国策, 式提出“公诉”,罗织被告阻饶“平赤”之国策,作有 利于共产党之宣传,抨击宪法、煽惑工潮, 利于共产党之宣传,抨击宪法、煽惑工潮,宣传与三民 主义不相容的主张, 主义不相容的主张,组织和参加以危害民国为目的的团 体等十大“罪状” 起诉书公布后, 体等十大“罪状”。起诉书公布后,激起全国人民的义 上海一些爱国律师联合组成辩护团, 七君子” 愤,上海一些爱国律师联合组成辩护团,为“七君子” 辩护。 11日法院开庭 经过三小时的庭讯, 日法院开庭, 辩护。6月11日法院开庭,经过三小时的庭讯,决定次 日续审。辩护律师以审判官拒不重视、采用有利“被告” 日续审。辩护律师以审判官拒不重视、采用有利“被告” 的证据,与检察官串通一气为理由,申请审判官回避, 的证据,与检察官串通一气为理由,申请审判官回避, 审判中断。 七君子”入狱后,国内学者、名流、 审判中断。“七君子”入狱后,国内学者、名流、抗日 将领、 将领、各界人士以及一些国际知名学者纷纷来电进行营 救。宋庆龄、何香凝、胡愈之等十六人还发起了“爱国 宋庆龄、何香凝、胡愈之等十六人还发起了“ 入狱运动" 联合具状要求以"爱国罪"入狱"羁押" 入狱运动",联合具状要求以"爱国罪"入狱"羁押"。在 全国人民的强烈要求和压力下, 全国人民的强烈要求和压力下,南京政府不得不授意苏 州高等法院于7 31日对沈均儒等停止羁押 日对沈均儒等停止羁押, 州高等法院于7月31日对沈均儒等停止羁押,"具保释放 此案以沈均儒等胜利出狱而实际告终,但直至1939 "。此案以沈均儒等胜利出狱而实际告终,但直至1939 26日 年1月26日,才由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宣布撤回这一 案例的"起诉" 在法院程序上宣告了结。 案例的"起诉",在法院程序上宣告了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