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与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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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的例子

家庭关系的例子

家庭关系的例子家庭关系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家庭关系可根据不同标准和角度进行分类,如根据家庭规模可分为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联合家庭等,根据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可分为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家庭关系例子:1.夫妻关系:夫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他们是基于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亲属。

夫妻关系包括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如互相尊重、忠诚、共同抚养子女等。

2.亲子关系: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这种关系是基于血缘或收养关系而形成的。

亲子关系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等义务,也包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尊重等义务。

3.兄弟姐妹关系:兄弟姐妹关系是指同一父母或不同父母所生的子女之间的关系。

这种关系可以是亲密无间的,也可以是争吵不休的。

兄弟姐妹之间可能存在互相帮助、合作或竞争等情况。

4.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是指祖父母与孙子孙女之间的关系。

这种关系通常基于血缘或收养关系而形成。

在这种关系中,祖父母有责任照顾和教育孙子女,同时孙子女也有义务尊重和照顾祖父母。

5.姻亲关系:姻亲关系是指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例如,岳母与女婿之间的关系、公公与儿媳之间的关系等。

姻亲关系通常是基于婚姻而形成的一种亲属关系,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如收养关系等。

6.领养关系:领养关系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来抚养和教育的一种亲属关系。

在领养关系中,领养父母有权利和义务抚养和教育被领养子女,而被领养子女也有权利和义务尊重和照顾领养父母。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家庭关系的例子,实际上家庭关系的种类非常多,而且每个家庭的情况都可能有所不同。

亲子关系证明指的是

亲子关系证明指的是

亲子关系证明指的是亲子关系证明指的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证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

这种证明在日常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特别是在涉及婚姻、继承、收养等方面。

亲子关系证明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权益。

亲子关系证明的种类多样,常见的有两种:DNA鉴定和亲子关系鉴定。

DNA鉴定是通过对父母和子女的DNA进行比对,从而确定亲子关系的一种科学方法。

而亲子关系鉴定则是通过对生物特征、行为举止、心理特征等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亲子关系的一种人文方法。

无论是DNA鉴定还是亲子关系鉴定,其核心思想都是通过证据来证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生物关系。

在法律层面上,这种证明对于婚姻关系的合法性以及对父母和子女之间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例如,在父母离婚后,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案件中,亲子关系证明可以帮助法庭确定合适的抚养方,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教育权益。

在继承方面,亲子关系证明可以确保子女能够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享受父母的财产权益。

而对于收养关系,亲子关系证明可以确保被收养子女在法律上得到与亲生子女一样的待遇。

除了对法律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外,亲子关系证明还对社会伦理和心理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亲子关系证明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争议,减轻家庭分裂对子女成长的影响。

它可以为家庭提供一个稳定的基石,促进亲子之间的信任和沟通。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亲子关系证明可以帮助子女建立健康的身份认同和自我意识,提高其自尊和自信。

然而,亲子关系证明本身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首先,亲子关系证明涉及到个人隐私和人权的问题。

特别是DNA鉴定,其过程和结果可能会泄露个人隐私信息,引发对个人权益的担忧。

其次,亲子关系证明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技术和费用限制。

DNA鉴定需要先收集样本,然后进行检测分析,整个过程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和一定的费用支出。

这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家庭来说可能是一项难以承担的负担。

此外,亲子关系证明也无法解决所有的争议和纠纷,尤其是涉及到情感和心理层面的问题。

收养孤儿需满足的社会适应和心理支持标准

收养孤儿需满足的社会适应和心理支持标准

收养孤儿需满足的社会适应和心理支持标准在社会发展和家庭结构多样化的背景下,收养孤儿成为一种重要的途径来改善孤儿的生活,并为他们提供一个稳定和温暖的家庭环境。

然而,作为收养者,我们必须认识到,收养孤儿不仅仅是提供物质上的支持,更包括社会适应和心理支持的标准。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一、培养积极的社会适应能力社会适应是孤儿重获家庭生活的关键环节。

作为收养者,我们应该帮助孤儿适应新的环境,与他人建立良好的关系,并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教育和文化背景。

以下是实现孤儿社会适应的几个关键要素:1. 提供稳定和温暖的家庭环境:孤儿在成长过程中经历了家庭缺失的痛苦,因此,他们需要一个温暖和稳定的家庭环境来帮助他们建立安全感和归属感。

2. 建立健康的亲子关系:收养者应与孤儿之间建立起健康的亲子关系,包括互相理解、尊重和信任。

通过正确的亲子交流,可以帮助孤儿逐渐适应新的家庭环境。

3. 提供教育和培训机会:为了帮助孤儿获得更好的社会适应能力,我们应为他们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和培训机会,培养他们的技能和能力,为他们的未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提供精神上的心理支持除了社会适应之外,心理支持也是收养孤儿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经历了家庭缺失和情感创伤的孤儿需要特殊的关注和支持来帮助他们重建信任和建立健康的心理状态。

以下是实现孤儿心理支持的几个关键要素:1. 提供情感安全感:孤儿在经历了失去亲人的痛苦后,常常会感到无助和恐惧。

作为收养者,我们应该给予他们情感上的安全感,并倾听他们的内心需求,使他们能够更好地面对和处理情感困扰。

2. 疏导情绪压力:在孤儿的成长过程中,他们可能会面临各种情绪压力,如焦虑、郁闷等。

我们作为收养者应该提供适当的疏导方式,例如心理咨询、体育运动等,帮助他们释放压力,保持积极的情绪状态。

3. 倡导自尊和自信:收养孤儿不仅仅要提供物质上的支持,更重要的是要倡导他们建立自尊和自信,培养他们积极面对困难和挫折的能力。

收养的全部名词解释

收养的全部名词解释

收养的全部名词解释收养是一个涉及法律、社会和人情关怀的概念,它涵盖了多种含义和定义。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对收养进行全面解释,并探讨其在不同文化和社会背景下的特点和影响。

1. 收养的定义和形式收养是指一个人或一对夫妇正式接纳并承担起与亲生父母相同的责任和义务,将一个无亲无故、或者与亲生父母关系破裂的孩子纳入自己的家庭中。

它是一种法律行为,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合同来确立与维护。

收养可以是国内收养,即在同一国家内进行;也可以是国际收养,即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

在国内收养中,有几种形式,包括亲子收养、亲缘收养和非血缘收养。

亲子收养是指将一个孩子作为自己的亲生子女进行收养,这种形式最常见。

亲缘收养是指收养方与孩子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亲缘关系,如亲戚关系。

非血缘收养是指基于其他关系而进行的收养,比如收养方和被收养孩子之间没有任何亲缘关系,但出于种种原因,收养方决定抚养这个孩子并为其承担父母责任。

2. 收养的法律程序收养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来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了收养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包括递交申请、审查资格、审讯和判决等环节。

申请人需要通过法庭等机构向法官提出申请,法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和审讯,以确保其具备适合且可负担得起承担父母责任的条件。

有些国家要求收养方接受心理评估和培训,以确保他们能够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父母关爱。

3. 收养的好处和挑战收养对被收养孩子和收养方家庭都具有重要的好处,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对于被收养孩子来说,收养给予了他们一个温暖、稳定和有爱的家庭。

这些孩子往往是无亲无故,或者生活环境极其恶劣的孩子,收养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新的人生起点。

他们可以得到更好的教育、健康照顾和人生指导,有机会追求更好的未来。

此外,收养也能给这些孩子带来心理上的安慰和归属感,让他们重新建立起家庭和社会的联系。

对于收养方家庭来说,收养给了他们一个更完整和充实的家庭。

通过收养一个孩子,他们可以实现当父母的愿望,给予孩子爱和关怀,并传承家庭价值观念。

直系亲属关系要如何证明

直系亲属关系要如何证明

直系亲属关系要如何证明直系亲属关系是指通过血缘或婚姻关系而存在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我们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直系亲属关系,例如申请护照、签证、继承财产等。

本文将介绍如何准确地证明直系亲属关系。

一、血缘关系的证明1. 出生证明:出生证明是证明亲子关系最常见的方式。

出生证明通常由医院或政府机关提供,以证明新生儿与其生物父母之间的关系。

确保出生证明有经过认证和盖章,以确保其可信度。

2. 父母亲属关系证明:如果需要证明自己与父母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可以提供以下材料:- 父母的结婚证明:结婚证明是证明两人的婚姻关系的文件,通常由婚姻登记机关颁发。

结婚证明中会包含父母的姓名、婚姻登记日期等信息。

- 父母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可以提供父母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以证明他们的身份信息,同时也能证明与他们之间的关系。

二、婚姻关系的证明1. 结婚证明:结婚证明是证明两个人婚姻关系的官方文件。

结婚证明由当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通常包含两个人的姓名、结婚登记日期、婚姻登记机关等信息。

确保结婚证明有经过认证和盖章。

2. 结婚照片:结婚照片是另一种证明婚姻关系的方式。

可以提供结婚照片作为补充证据,特别是在结婚证明不够完整或不可靠的情况下。

三、收养关系的证明1. 领养文件:如果要证明收养关系,可以提供以下材料:- 领养判决书或领养证明:这是法院发放的文件,证明了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

- 领养登记证明:一些地区可能会要求将领养信息登记在公共档案中,以便获取领养登记证明。

2. 收养照片和证词:提供一些收养照片和亲友的证词,可以作为证明收养关系的附加信息。

四、其他证明方式除上述方式外,还可以提供一些其他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文件,如:1. 家谱记录:家谱记录是一种历史记载,通常包括家族成员的姓名、关系和血统信息。

2. 医学报告:医学报告可以提供一些遗传信息,以证明亲属关系。

3. 相片或视频:提供一些亲子相片或视频,以证明直系亲属关系。

领养孩子的流程及要求

领养孩子的流程及要求

领养孩子的流程及要求领养孩子是指与未成年人的生父母解除亲子关系,由申请领养人取得亲子关系的法律行为。

领养孩子的流程及要求如下:一、流程:1. 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需要填写领养申请表格,并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家庭状况以及将要领养的孩子的相关信息。

2. 提供资料: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的证件和资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经济状况证明、健康证明等。

同时,还需要提供家庭成员的照片、居住环境的照片等。

3. 家庭调查:相关部门将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调查,以了解申请人的家庭状况、经济状况、道德品质、家庭教育等方面的情况。

4. 孩子信息匹配:申请人可以通过正规渠道获得当地的领养信息,选择自己希望领养的孩子。

一般会有一定的匹配过程,以确保申请人和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得以建立。

5. 签订领养协议:在匹配成功后,申请人和相关部门将签订领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领养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6. 审核审批:领养协议生效后,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和审批。

一般需要包括法律监护人的确认、收养人的法定资格、家庭经济状况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7. 家庭照料:审核审批通过后,申请人需要进行一定的培训和教育,以提高照顾和养育孩子的能力,确保领养后的孩子得到良好的照料和教育。

8. 领养登记:最后,申请人将领养结果登记在户籍管理机关,领养的孩子正式成为申请人的法律子女。

二、要求:1. 年龄要求:一般来说,申请人年满30岁,而且最大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

2. 婚姻要求:申请人一般需要是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也可以是未婚单身申请人。

3. 经济要求:申请人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提供孩子良好的生活条件和教育资源。

4. 健康要求:申请人需要身体健康且没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能够保障孩子的身体健康。

5. 无犯罪记录:申请人不能有任何严重的犯罪记录,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6. 家庭环境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供一个稳定、安全的居住环境,确保孩子在家庭中得到保护和教养。

059第五章收养关系(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

059第五章收养关系(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一、收养的概念收养是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收养的法律特征1、收养行为的身份性通过收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双方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另一方面导致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则因收养的成立消除。

2、收养关系主体的限定性收养关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只能发生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

自然人以外的民事权利主体不可能收养或被收养。

3、收养关系的可变性收养行为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因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三、收养法的基本原则1、有利于被收养人扶养、成长原则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原则3、平等自愿的原则1104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

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四、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收养的实质条件是指收养关系依法成立所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民法典对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均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就特殊收养关系的成立另规定了其他的条件。

(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1、被收养人的范围1093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注意:民法典取消不满十四周岁的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指其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未成年人。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指依法经公安机关查找后确认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被遗弃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生父母因疾病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经济上、身体上、精神上无力抚养子女的,这些子女才能成为被收养人。

抚养的规定。

1107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注意:本条说的是抚养,而不是收养。

收养还需符合本章有关要求。

第六章 亲子关系与收养法

第六章 亲子关系与收养法

问题: 问题:
1、张先生和这2名女孩的关系如何定 性? 2、如果你是法官,这个案子应当如何 判决?
分析: 分析:
否认婚生子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否认婚生子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否认婚生子女确认 之诉的权利人必须适格;须有婚生子女的推定; 之诉的权利人必须适格;须有婚生子女的推定;须有 否认婚生子女的客观事实。 否认婚生子女的客观事实。 就本案例而言,两名女孩均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 就本案例而言,两名女孩均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 应当推定为婚生子女, 应当推定为婚生子女,但当张先生得知两名女孩非为 自己所生,在客观事实面前也予以认可, 自己所生,在客观事实面前也予以认可,对于子女是 否为婚生子女这一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提出否认, 否为婚生子女这一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提出否认,可 以认定。对于张先生提出的主张, 以认定。对于张先生提出的主张,由于张先生十多年 来与女儿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来与女儿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可比照养父女对 孩子的生父在此案中并未提出抚养孩子的主张。 待。孩子的生父在此案中并未提出抚养孩子的主张。 张先生在此情形下仍主张抚养子女权利, 张先生在此情形下仍主张抚养子女权利,法院不应因 孩子并非张先生亲生而不予支持。所以, 孩子并非张先生亲生而不予支持。所以,谭女士与张 先生之间的离婚之诉所争议的子女抚养权利, 先生之间的离婚之诉所争议的子女抚养权利,应按照 正常的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处理, 正常的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处理,只有这样做才能够 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1、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科学技 、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 术辅助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 术辅助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 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 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属于婚 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适用《婚姻法》 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 关系的规定。 关系的规定。 2、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 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孕技 术怀孕,精子不是生育妇女丈夫提供的, 术怀孕,精子不是生育妇女丈夫提供的,尽管所生 子女与生育母亲的丈夫无血缘联系, 子女与生育母亲的丈夫无血缘联系,但该子女仍应 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适用《 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适用《婚姻 有关规定。 法》有关规定。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 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 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 妇女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 关系。 妇女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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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司法解释: • 第20条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 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 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 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 第21条 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 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三、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养父母子女关系 包括 形成抚养关系的 继父母子女关系
特征:
• (1)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 • (2)收养是身份上的行为。 • (3)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 关系的行为。 • (4)收养不能发生于直系血亲关系之 间。 • (5)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内容是产生拟制血亲的法律行为。 • (6)形式上,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二、我国收养制度的原则
• 一、 父母子女关系界定
•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父 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 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 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 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 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 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 付赡养费的权利。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为了保证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抚 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第二,收养人有保证被收养人成长的物质条件。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即没有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精神病或其 他严重疾病。
(4)年满30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 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 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六章 父母子女关系
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念和种类
• 案例一:王某现年57岁,是一名导演。王某结婚
三十多年,有一子叫小海。王某常年在外拍电影、电 视,对家庭尽责任较少。小海小学时有一天放学回家, 一幕可怕景象映入眼帘:父亲与一位娇艳的女性拥抱。 小海未将此事透露给妈妈。事隔一年,小海在家又看 到父亲与那位女性在一起。小海哭着告诉了妈妈。母 亲并未提出离婚。小海大学毕业后在一家公司工作。 妈妈告诉小海,王某婚后从未断过婚外情,不离婚主 要是为小海考虑。后来母亲去世。小海在公司工作很 努力,薪金丰厚。父亲年纪大了,体弱多病,希望小 海赡养自己,遭到小海拒绝。
第五节 亲权
• 一、亲权的概念 • 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 面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 二、亲权的特征 • 1、亲权为权利义务的综合体。 • 2、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 • 3、亲权为父母专有,且仅以教育、保护
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Fra bibliotek、亲权的基本原则 • (一)亲权非经法定程序,非因正常理 由不得剥夺; • (二)亲权以使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宗旨; • (三)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亲权原则
婚姻法第27条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 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 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 系的有关规定。”
• 二、养父母子女关系
• 通过收养的法律行为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之间 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 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的 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在本无自然血亲关系的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形成拟制血亲的父母子 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 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 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婚姻法解释(三)
•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 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 一方的主张成立。 •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 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 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 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 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 基于收养关系主体身份的多样性,从有利于 收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正常发展的需要出发, 《收养法》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收养条件, 也相应作了特殊规定。 • 1、 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 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我 国《收养法》第7条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 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 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 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 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案例三:重庆少女认父案
前案:1981年,沈某与赵某某登记结婚,1987年9月24日沈某生育赵 某。2003年6月22日,沈某与刘某在电话里争吵,通话内容为赵某不 是赵某某的亲生女儿,被赵某某听见。2004年1月4日,赵某某为验证 赵某是否为其亲生女儿,委托某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进行了鉴定,结 论为:赵某与赵某某不具有亲生父女关系。同年,赵某某以沈某、刘 某为被告,赵某为第三人,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请求确认沈某和刘某与赵某系父母子女关系,并判令精神损害赔偿 金等费用。赵某在答辩中称,希望通过亲子鉴定弄清自己的父亲是 谁。一审法院以确认纠纷为由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 为是侵权诉讼,判决支持了原告对沈某的赔偿请求,但驳回其确认请 求。 后案:上述案件判决之后,赵某起诉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请求 确认自己与刘某系父女关系。在审理过程中,赵某提出申请,要求与 刘某作亲子鉴定以确定父女关系,刘某不予同意。法院经过审理认 为,赵某所举证据不足以适用类推原则确认身份关系,终审判决驳 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 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确有 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 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 许生父母将子女送养他人。依《收养法》的 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是否离 婚,都须共同送养;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 明或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生父母 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送养。还需强调 一点,这样的父母不能以送养后无子女为理 由而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 对于此条规定,应从以下方面去理解: • (1)收养的对象,仅是指自己兄弟姐妹,或者 是堂、表兄弟姐妹之子女,因收养的人具有 特殊性,因而被收养人可以是生父母无力抚 养的子女,也可以是生父母有能力抚养的子 女;或者送养人可以是有能力抚养子女的父 母,也可以是没有能力抚养子女的父母。 •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具有血缘联系。 • (3)规定可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 制”,那么,很可能出现收养成年人的问题, 即,凡是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子女的, 被收养人可以是成年人。
一、婚生子女的概念 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 的子女。 • 二、婚生子女的推定 制度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 以其母亲的丈夫为父亲”;“非婚同居期间受 胎或者出生的子女,以与其母亲同居的男子为 父亲。” ——台湾民法1062条
• 三、婚生子女的否认制度
• 婚生子女的否认是对已经推定的亲子关系的 否认,实为解除已形成的亲子关系。 • 第一,婚生子女否认的权利人必须适格,即夫 或者妻; • 第二,须有婚生子女推定的基础,以婚生子女 推定为前提条件; • 第三,须有否认婚生子女的客观事实,即否认 的原因, 并且确有证据证明。
(2)社会福利机构 社会福利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 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如社会福利院等。 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 的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社 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当收养人在符合 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福利机构抚 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 养人。
二、亲权的内容
(一)人身方面的亲权
1、子女的姓氏权 2、居、住所指定权 3、惩戒权 4、法定的代理权和同 意权 5、子女返还请求权 6、探望权
(二)财产方面的亲权
1、法定的代理权和同 意权 2、管理权 3、使用收益权 4、处分权
第七章
第一节 一、收养的概念和意义
收 养
概述
1、收养的概念
指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 为。收养人又称为养父母,被收养人又称 养子女,监护人、社会福利结构又称送养 人。
第二节 婚生子女
案例三:小东与小晶婚后感情融洽,但一直未生 育,双方总有一种失落的感觉。双方到医院求治, 检查结果表明双方均有不育症。经精心治疗,小 晶病情好转,但小东无治愈希望。医生认为小晶 可接受非配偶人工授精。小东认真考虑后同意让 医院为小晶手术。小晶幸福怀孕,并生下女儿。 但婆家无法容忍孩子与自家无血缘关系的现实。 小东在各种压力下,否认了自己同意小晶人工手 术的事实。小晶与孩子最终被丈夫与婆家赶出家 门。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 男女所生的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
• 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
• (一)子女的准正 准正,是指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结婚取得 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 (二)子女的认领 认领,是指父母承认非婚姻关系内出生 的子女的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认领分 为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两种。
三、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 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 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 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四节 法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
因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而再婚所发生的继父 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虽然不是 自然血亲关系,但法律确认其权利义务关系 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1、平等自愿原则 2、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 长原则 3、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 4、不违背社会公德原则 5、不违反计划生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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