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
我国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初步探析

我国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初步探析【摘要】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指在刑法上财产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
法益作为一个概念被引入我国并进行广泛讨论的时间并不长,对于财产犯罪的法益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的研究也是逐步展开,不断地引向深入。
通说认为,财产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也有观点认为是财产秩序。
此外,财产犯罪的法益问题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实务操作也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有必要对财产犯罪的法益保护进行讨论。
【关键词】财产犯罪;法益;所有权;占有一、我国现阶段理论及其分析在我国,有关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探讨大致也经历了由所有权说到占有说到混合说的过程。
(一)所有权说所有权说是我国现行刑法理论的通说。
该学说认为财产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所有权整体。
侵犯财产罪大多数情况下是对财产所有权全部权能的侵犯,如盗窃、抢劫等。
在少数情况下是对财产所有权部分权能的侵犯,如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在农业社会,所有权和占有往往归属同一主体,所有权说因而值得肯定。
而在现代社会,所有权和占有分属不同的主体。
这种分离意味着相对于所有权,占有也成为了一种值得法律保护的法益。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适用所有权说,就缩小了法益保护的范围,不利于发挥刑法保护法益的作用。
所有权说的缺陷在于不能合理解释以违禁品、盗赃为对象的财产犯罪行为。
按照所有权说,盗窃他人占有的违禁品成立盗窃罪。
大部分的观点采用的是国家所有权说。
该学说认为,违禁品、赃物等并不是无主物,它们有的应当上缴国家,有的是要发还集体或个人所有者的。
但问题在于,国家是否对所有的违禁品都享有所有权?部分可以作为医用的精神药品与麻醉药品,存在所有权问题。
但对于毒品,国家追缴后销毁的行为是在行使行政权,而不是所有权人在处分其财物。
(二)混合说混合说认为,侵财犯罪首先保护的是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
从整体上看,该学说将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划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
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探析

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探析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探析引言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人文观念,由此,刑法理论也有一套自己的理论体系。
即便现今,日德法学上的思想不断深入,但在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判定中,对于财产犯罪于社会和刑法的定论,都既定罪犯侵犯了财产的所有权。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加快繁荣,面对社会环境的变化,这样的变化不仅体现在经济上,更是观念上,财产犯罪已经明显表现出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信息化和媒体化的发展,不得不思考传统上定论的权威。
所以,放眼当下,传统意义中所有权说明显然早已不能够全面解释财产犯罪了,新情况的出现致使占有权说开始大胆质疑并且挑战起所有权说。
然而,两种学说都存在着各自的优缺点,更有甚者,试图将两个学说综合——“中间说”也参与了其中的争执。
但实质上,取长补短式的方法是否适用于司法实务中出现的案例?本文认为,在考究法律学说的实际运用时,无论哪种学说,刑法与民法间矛盾却又不可避免的关系出现时,都是首要解决的问题。
一、财产犯罪中的所有权与占有权(一)所有权学说对于财产犯罪的意义与释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财产保护对于整个社会风气和谐的营造也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是,在分别解析两种学说时,明确财产犯罪是首要问题。
何为财产犯罪?简单来说,就是将财产进行非法占有的行为,无论是个人财产还是公共财产。
“财产犯罪的本质是侵犯财产所有权,刑法规定财产罪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财产的所有权”。
这一理论学说,长期根深蒂固于传统的法学观念中。
将财产犯罪列入刑法规定的处罚里,同样也是意在保护财产的所有权。
但即便是所有权,在其中也有不同的观点。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由此便有了以下几种针对所有权提出的不同观点,这些观点有着共性,它们并不是真的反对所有权,而是从微观上质疑。
第一种是从所有权的整体权能中提出,“财产罪所侵犯的并不仅仅是四项权能中的某一项权能,一般不能构成侵犯财产罪”。
侵财犯罪中“犯罪法益”及“本人财物”之界定

侵财犯罪中“犯罪法益”及“本人财物”之界定
侵财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
而在侵财犯罪中,涉及到“犯罪法益”及“本人财物”的界定问题。
这些界定对于法律的适用及司法裁决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来看一下关于“犯罪法益”的界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法益是指犯罪行为所得到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
财产利益是指犯罪行为得到的金钱、财物等具体的物质利益,而非财产利益则是指因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其他利益,如声誉、地位等。
在侵财犯罪中,犯罪法益的界定主要是指犯罪行为所得到的财产利益,包括直接获得的财产和通过犯罪行为间接获得的财产。
关于“本人财物”的界定也是侵财犯罪中的重要问题。
《刑法》规定,本人财物是指个人所有、占有或支配的财产。
在侵财犯罪中,本人财物的界定意味着确定被侵犯的具体财产权益。
这不仅涉及到被侵犯财产所有人的权益,还涉及到犯罪行为的具体对象和性质。
那么,在具体的案例中,如何界定“犯罪法益”和“本人财物”呢?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进行分析和判断:
对于犯罪法益的界定,需要考虑犯罪行为所得到的具体利益,包括犯罪行为直接获得的财产和通过犯罪行为间接获得的财产。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考虑的是犯罪行为的实际结果和意图,以及被侵害人的损失情况。
我们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和法律规定来进行综合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法益和本人财物的界定,需要通过具体案情的分析和审查,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进行综合判断,最终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及被侵犯人的权益和损失。
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

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作者:路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7期摘要关于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历来存在着法律财产说、经济财产说以及本权说、占有说的争议。
我国刑法理论中,财产罪保护法益以所有权说占主导地位,但近年来,该学说也受到了广泛的质疑。
本文认为财产罪保护法益的确定既要体现法律规范的整合性,同时要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拟制的本权说,将财产罪的保护法益界定为本权与基于事实占有而产生的拟制的本权。
关键词财产罪保护法益本权拟制的本权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90-04侵犯财产是一种古老的犯罪,时至今日,也仍然是最常见的犯罪。
古今中外的刑事法律无论如何千差万别,界定和惩罚财产犯罪都是其重要的内容。
刑法规定惩罚财产罪的目的,归根结底是保护财产(或财产权),这是各国刑法理论所公认的,但对于财产(或财产权)的理解,即财产罪所保护的法益这一基本问题,历来都存在很大的争议。
本文梳理了国内外关于财产罪法益的一些主要观点,同时也提出了笔者本人的意见。
一、国外关于财产罪保护法益的研究(一)德国的财产罪保护法益的理论德国关于财产罪保护法益主要存在着三种理论: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
财产罪保护法益是受民事法律保护的守法利益。
对于财产罪保护法益的财产,理所应当的应该按调整财产关系的民事法来处理。
因为,法律财产说是依照刑法的从属关系为参照作为理论基础的,也就是认为刑法是其他法律秩序的附属胁从手段,在其他法律制裁之后刑事制裁才会被使用,它是从属于其他法律的。
那么,按照这一学说来分析,招嫖行为中对于妓女的预支付、行贿受贿、赌博行为中涉及的财物,这些非法原由给付,以及无效债券和盗窃等非法所得物,它们都是不受民事法律保护的。
所以其中涉及的财物不能被认定为财产罪保护法益的财产,所以盗窃、诈骗、侵占这一类财物不能被定义为财产罪。
经济财产说认为,不管经济利益是否合法,利益占有者是否拥有民法权利,这些都不用重点考虑。
我国财产犯罪之保护法益

我国财产犯罪之保护法益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传统刑法一直较为关注的问题,由于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传统不同,对财产罪法益的解释也不一致,德国判例和学说对财产罪法益的解释,以财产的含义为中心,关注财产损害的意义,这是因为德国刑法对财产罪的成立有财产损害的要求,而日本关于此问题则主要是在本权和占有的对立中把握财产罪的法益。
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即所有权说是一直以来的通说,但伴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以及德日刑法理论的传入,对所有权说的批判声日益高涨,占有说和以占有说为基础的中间说也应运而生,但基于我国目前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认为,我国刑法中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应落脚于财产所有权。
一、所有权说对财产罪法益的解释所有权学说是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财产罪的本质是侵犯财产所有权,刑法规定财产罪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财产所有权。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构成所有权整体,其中最核心的是处分权。
所有权内部又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可称之为处分权说,认为“对任何一项权能的侵犯,都是对所有权不同程度的侵犯,而对处分权的侵犯,则是对所有权整体最严重的侵犯,也是绝大部分侵犯财产罪的最本质的特征。
”第二种观点可称之为所有权整体权能说,认为“财产罪所侵犯的并不是仅仅四项权能的某一项,而是侵犯了财产所有权整体,使财产所有人在事实上永久、完全地丧失对财产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可能性。
因此,如果某种行为仅仅侵犯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某一项权能,一般不能构成侵犯财产犯罪。
”根据这种观点,使用盗窃不成立盗窃罪。
但是,由于处分权能是所有权中最为根本的权能,所有权整体权能说与处分权能说没有实质差别。
第三种观点可称为区别说,认为“侵犯财产的犯罪,多数情况下是对所有权全部权能的侵犯,即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使财产的所有人永久地、完全地丧失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可能性;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仅仅侵犯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如①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
从法益保护看权利行使和财产犯罪的界限

法取得 , 占 有 者 是 否 有 民 法 上 的 权 利, 则在所不 [ 2] . , , 问 在日本 占有说认为 所有权制度是市 民社会 的基础, 但所有权是抽象的权利, 财产的经济效用是 依财产所持和管理而实现的 .为了保护所有权, 必须 保护所持本身, 财产罪的法益只是财产的所持等财产 . 上的利益本身 各国对于刑法保护的财产或财产权的界定不同, 行使权利与财产犯罪的界限也不同 , 直接来源于各国 法益保护的不同. 持后一种观点的学者的立足点是 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与财产状况 . 在复杂多变的现 代社会经济生活中 , 所有者自己不占有财物 , 让他人 , 占有利用财物 以发挥财物最大效用的现象增多 .在 这种经济状况下, 财物的占有本身的经济价值逐渐增 , 大 它作为刑法的保护对象的必要性被提高. 另外,
收稿日期: 201 0 - 01 - 20 作者简介: 高凌霄( 1 9 78 - ) , 女, 江苏泰州人, 泰州师范专科高等学校硕士, 讲师, 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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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期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 学校学报
2 01 0 年 6 月
人权利意识导致其对为自力救济而实施的行使权利 [ 4] 行为予以认可. 当然 , 除了这两种观点外, 国外还出现了法律的 经济的财产说, 中间说等各种各样的学说, 都是对这 两种观点的修正和折中, 只是侧重点各有不同 . 二, 权利行使和财产犯罪的界限 ( 一) 需要界定的两类情形 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取得自己认为有取得之权 利的财产, 这样的行为如何界定? 究竟是权利的行使 还是财产犯罪? 我们在讨论时可以细分为两种情形, 或者说, 行为人所认为的自己在财产上的权利有两种 不同的类型 .一种是行为人有从对方那里取得财产 或财产上利益的权利 .例如, 债权人借贷给债务人的
论财产罪法益

论财产罪法益【摘要】财产罪法益是财产罪的基础问题之一。
张明楷教授关于财产罪法益的解释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很大影响,但其存在明显缺陷。
财产罪的法益有必要从以下三个层面理解:对第三人而言,刑法原则上保护财产的占有,其中,既包括合法占有(占有权),也包括非法占有(占有事实);在非法占有的场合,所有权者或其他本权者针对非法占有者恢复权利的行为,原则上不存在财产罪保护的法益;在所有权者转移其他本权者合法占有的场合,是否存在财产罪的法益,需要具体分析其他本权的性质和效力。
【关键词】财产罪;法益;所有权;其他本权;占有刑法规定财产犯罪究竟意图保护什么,该问题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财产罪的法益”,[1]它是财产罪理论研究和司法认定中的基础问题之一,直接决定和影响着行为性质的定性,理论上对财产罪法益所持的立场不同,案件的处理也将各异。
比如,甲明知乙的摩托车是盗窃所得,心想即使抢劫该摩托车,乙也不敢声张,于是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将该摩托车占为己有,抢劫中暴力行为还导致乙的重伤。
对于本案,如果认为财产罪保护的是财产所有权和其他本权,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是非法的,依法不享有所有权和其他本权,财产罪保护的法益阙如,本案自然无法成立抢劫罪,而只能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相反,若主张财产罪的法益是占有,那么,本案应依法构成抢劫罪。
又如,被告人汪某等因制假,其制假设备依法被行政执法机关扣押。
随后被告人聚集数百名不明真相的群众将已被依法查扣的制假设备从执法部门手中抢回,并殴打执法人员。
对于本案,有的学者认为构成抢劫罪或聚众哄抢罪,有的学者主张成立妨害公务罪,{1}53-58究其原因,还是学者们对财产罪法益认识不同。
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对该问题提出一己之见,希望对司法实践科学解决财产犯罪定性问题有所助益。
一、学说争议与判例(一)国外的学说及评析对于财产罪的法益问题,大陆法系特别是德日刑法的研究最为引人注目。
在德国,主要有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和法律、经济的财产说之争。
财产安全保护预防与惩治财产犯罪的措施

财产安全保护预防与惩治财产犯罪的措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财产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财产犯罪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和影响。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预防和惩治财产犯罪变得非常重要。
本文将就财产安全保护预防和惩治财产犯罪的措施展开论述。
一、完善法律法规保护财产安全的首要手段是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家应加强对财产犯罪的立法工作,使其涵盖更广泛的领域,并且明确其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
同时,需要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加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其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二、加强巡逻和监控为了提高财产安全保护的效果,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社会的巡逻和监控力度。
通过加强巡逻,可以及时发现和阻止潜在的财产犯罪活动。
同时,在重要场所和关键区域设置监控设备,可以有效监控人员和物品的流动情况,提供关键证据供警方调查使用。
三、加强社区治理社区治理作为财产安全保护的基础,需要加强社区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通过建立健全社区的安全网,构建起有机、互动的社区治理体系,可以预防和控制财产犯罪的发生。
各社区应当加强社区巡逻队伍的建设,提高巡逻队员的责任心和专业水平,保障辖区内的安全。
四、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财产犯罪往往具有跨地域和跨部门的特点,因此,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对于预防和惩治财产犯罪非常重要。
相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信息交流机制,加强警方、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及时分享相关信息和线索,共同打击财产犯罪活动。
五、加强教育宣传教育宣传是预防财产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法律法规、财产保护知识的教育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意识,增加他们对财产犯罪的警惕性。
此外,可以利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手段,向公众普及一些防范财产犯罪的实用技巧,提高大众的自我保护能力。
六、加大惩治力度对于已经发生的财产犯罪,需要加大惩治力度。
将制止和打击财产犯罪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通过严厉的法律制裁,对罪犯进行有效的惩罚,使其成为警示,既起到了惩治罪犯的作用,也起到了震慑其他潜在罪犯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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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一、赖忠等故意伤害案(一)基本案情2002年2月20日中午,被告人赖忠与被害人谢春生及夏慈秀等人于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东坑村一荒山上赌博,被告人赖忠在赌博中输给被害人谢春生9500元,赖忠怀疑谢春生在赌博中作弊,遂回城邀请被告人李海、苏绍俊、徐旭明等人,携带砍刀返回赌博地。
下午三时许,赖忠等人在沙河镇公路上与被害人谢春生、夏慈秀等人相遇。
赖忠要求谢春生退回输掉的9500元,遭到谢春生拒绝,赖忠等人遂持刀朝谢春生的头部、肩部、腿部砍,夏慈秀等人见状遂凑足9500元交于赖忠一伙,赖忠收钱后即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谢春生的损伤是轻伤甲级,伤残八级。
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上述事实肯定了被告人对于砍伤被害人成立故意伤害罪,但否认成立抢劫罪。
因被告人赖忠等“索回的财物仅是自己输掉的赌资,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一审判决,区检察院进行抗诉,认为“被告人赖忠等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但二审审理过程中,市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申请撤回抗诉。
二审审理认为赖忠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准许检察院撤诉,因为“为索取输掉的赌资,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裁判要旨裁判要旨认为,“使用暴力手段抢回所输赌资的,不构成抢劫罪,暴力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理由包括:1.从犯罪客体看,赌博是违法行为,通过赌博的前不受法律保护,被害人占有也不能享有所有权,因此被告人未侵害被害人的所有权。
赌资是赃款,依法应没收上国库,归国家所有,但在被有权机关没收钱,还不能视为国家财产,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未侵害国家的财产所有权。
2.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赖忠等人认为,被害人采用作弊手段赌博,故其赢得的赌资的所有权仍属于自己。
由于赌资未被有权机关扣押、没收,被告人当然不认为赌资归国家所有。
所以被告人美誉非法占有目的。
3.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看,本案被告人是采用暴力强行索回赌资,该习惯文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与典型的抢劫犯相比,差异明显,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应根据被告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而确定相当罪名和刑罚。
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应是故意伤害,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4.从社会效果看,被告人赖忠等人定抢劫罪,容易使人误解,以为赌资野兽法律保护,这与我国法律规定赌博违法相悖,但同时承认如果是第三人抢劫赌资的黑吃黑则是另一回事。
二、问题的所在在上述案例中,在判断被害人使用暴力抢回赌资是否是抢劫上,判决以“为索回输掉的赌资”,否定“不法占有目的”,而否定抢劫罪的成立。
判旨对此进行了详细地论述,“为索回赌资”之所以可以否定“不法占有目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害人对赌资只是占有,在法律上并无所有权;赌资作为赃款是国家所有,但在国家没收前,很难承认国家的所有权。
因此,被告人不侵犯他人或国家的所有权,被告人自身认为还具有所有权,以此否认“非法占有目的”。
撇开具体的结论不谈,该结论的判断方法就值得商榷。
1.财产罪的保护法益首先,所有权人是否可以采取非法手段从占有人处取回财物?这涉及财产罪的保护法益问题,案例采取的是我国的传统通说,即所有权说。
该说认为,财产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除挪用型犯罪外,其他其他犯罪都是对所有权全部权能的侵犯,对所有权整体的侵犯。
1按照该思路,所有权人可任意抢回有所有权但在他人的占有之下的财物。
其次,赌资不能为私人所有,是否表示其占有可以被所有权人或第三人任意侵害?所有权说认为,财产必须体现财产所有权关系,法律禁止私人所有、持有的物品不能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盗窃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物,也可能构成犯罪,但不宜定位财产罪,因所保护的不是财产所有权。
所有者就算采取不合法手段取回自己的财物,也不是构成抢劫(盗窃)等财产犯罪。
2按照该学说,赌资属于非法原因给付之财物,没有民法上的所有权,以抢劫手段侵夺这些财物没有侵害财产罪法益,不可能构成财产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罪名,如本案中构成故意伤害罪。
赌资、贿赂等不法给付之财物,假币等犯罪组成或形成之物,盗抢得到的赃物,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因为没有民法上的所有权,则任何人可任意偷抢而不构成财产犯罪(可能构成非财产犯罪)。
如此,刑法上占有没有意义,财产秩序荡然无存。
法律上禁止所有之物可任意非法流动,国家收回这些物品的难度加大。
在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方面,国内外存在较大的正义。
德国主要有“法律上的财产说和”经济上的财产说”以及两者的折衷说。
日本主要有“所有权”和“占有说”以及各种“中间说”。
我国学界也有较大的分歧。
后文将具体探讨。
2.非法占有目的本案判决和判旨都以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来否定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所谓“非法占有目的”,表述为“非法所有目的”更为合适,是否具有“非法所有目的”以是否承认被害人的占有是否值得保护密切相关。
其次,在“不法占有目的”方面,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和“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的对立,而且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存在较大争议,包括“排除意思说”、“利用意思说”和“排除和利用意思说”。
后文将对此具体探讨。
三、文献综述关于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德国主要以诈骗罪为出发点,从财产损失角度探讨;而日本则主要从盗窃罪为出发点,从所有与占有的关系角度分析。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如何确定保护法益,是属于整个财产罪的问题。
3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车版社2000年版,第504页2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9~20页3西田典之著,刘明祥、王昭武译:日本刑法各论(第6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50页;山口厚著,王昭武译,刑法各论(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一)法律上的财产说和经济上的财产说1.法律上的财产说德国传统的通说是法律上的财产说,有Binding所创,但目前基本被放弃。
该说认为,财产是民法上的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的综合,与经济价值无关,财产损害的实质是财产权利的丧失或财产权利的负担。
4Binding在著名的对著名的假堕胎药案中指出,行为人以10马克卖给一个孕妇没有效能的、原价为30~40芬尼的堕胎药,最后孕妇未堕胎成功。
当时德国刑法禁止堕胎,所以购买堕胎药的10马克是不法原因给付,因此Binding认为该孕妇没有民法上权利,因此否定诈骗罪的成立。
德国帝国法院也是如此判决。
可以看出,法律上的财产说主要依据是刑法的从属性和法秩序的统一性。
因此,的非法原因给付的财物、赃物、违禁品、没有诉权的自然债权、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债权等如嫖资等,因没有民法上的权利,都不是刑法保护的财产。
但法律上的财产说的缺陷也是明显的,刑法和民法存在目的、机能、保护方法等明显差别,认为刑法从属于民法在法理上不成立。
在现代社会,只保护抽象的、静态的民法权利,不符合经济生活的现实。
2.经济的财产说因为法律的财产说明显的缺陷,德国逐渐采用经济的财产说,并成为现在德国学界通说和实务界主流。
经济的财产说认为,凡是一个人所应得的财货的总数就是财产5,金钱的是是判断法益侵害的主要标准。
德国联邦法院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61年在“挤奶机案”(甲告诉乙其销售的挤奶机是特价销售,乙于是买下,事后得知,该挤奶机并不比市面上的便宜,而甲知道乙必须向银行贷款才能支付货款,乙将发生财务上的重大负担。
)中指出,如果被害人出现了特殊的处境,可以判断为财产减损,成立诈骗罪。
上述的无效堕胎药案按照经济的财产说也成立诈骗罪。
因为无论财物是否违背善良风俗、违反法律、甚或犯罪行为,只要有金钱损失,就是刑法上的损害,因此从盗窃犯中抢走赃物或者从非法持有人中抢走违禁品,对持有人而言都经历了金钱损失,成立财产犯罪。
经济的财产说是建立在刑法独立于民法的思想基础上,同时考虑禁止私力救济,维护财产秩序稳定的刑事政策理由,并且回应经济生活从所有权支配到所有权让渡的现实下,加强对占有的保护的要求。
但是,经济的财产说也面临质问,即刑法保护的法益在民法上无法得到支持。
3.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出于法秩序的统一性和财产秩序的稳定性的双重要求,前者对应法律的财产说,后者对应经济的财产说,于是出现了两种学说的折衷说,认为个人的经济上财货之综述,至少不受法秩序非难,即为财产。
6因此,嫖资、赃物等违法之物排除在财产之外,但自然债权4.小结从上文可以看出,三个学说的主要争议集中在赌资、嫖资等不法原因给付物、赃物等非法或违法取得之物、违禁品方面、他人占有之下的自己的财物,法律的版社,第214页4林东茂:诈欺罪的财产损害,载蔡墩铭主编,甘添贵副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五南图书出版公司,第533页。
5同上,第534页。
6同上,第534页。
财产说均予以否定,而经济的财产说则均以肯定,法律·经济的财产说则否定前三者但肯定他人占有之下自己的财物。
这背后的问题其实是刑法与民法的关系,即刑法和民法在何种程度上独立。
(二)本权说和占有说1.本权说所谓本权说,十字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是财物的所有权及其本权。
所有权很好理解,本权则是在所有权说基础上的扩张,暴力质权、租赁权、留置权等。
7不包括单纯的占有。
日本的大审院时代以本权说为通说,认为占有的意义必须是占有者能够合法地以其占有权(限于本权)与所有权相对抗的情形。
判例认为,把养老金证书作为担保交给债权人后又骗回该证书的案件,大审院认为构成诈骗罪“限于占有者能够合法地以其占有权与所有者相对抗时,不存在这种对抗权就不存在依据此规定保护占有权处罚所有权的理由。
”本权说的主要依据是日本刑法规定财产是使用的是“他人的财物”,而非“他人占有的财物”。
本权说能说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如果仅将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理解为单纯地占有,则盗窃抢劫财物后又毁损的构成两罪。
8而且,本权说有利于维护刑法和民法的法秩序的统一。
但是,本权说的缺陷也是明显的。
所有权人或本权人以非法手段取回自己的财物、任何人盗窃他儿女不法占有之物,不构成财产犯罪,则法秩序难以保证。
2.占有说占有说最初是由牧野英一博士提出,是指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事实上的占有本身。
理由主要包括,刑法并未规定“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他人的所有物”。
所有权是一种抽象的权利,财物的经济效益主要是由对财物的占有、管理而取得。
和所有权性比,更应该把盗窃罪的机能之重点放在保护被占有的财物的财产性秩序上。
9可以看出,是从民法独立于刑法角度和社会秩序维护角度。
由于二战后回复经济秩序的需要和随着经济发展财产的权利关系越加复杂化,实务界开始强调财产秩序的维持,逐渐从保护所有的“本权说”转向保护占有秩序的“占有说”,最高裁判所认为不法占有,其占有本身应该作为独立的法益来保护。
在骗取了隐匿物资的元军用酒精的案例,最高裁判所指出“刑法中财物取得罪的规定之之一是想保护人对财物的事实上的所持,不问所持它的人在法律上是否具有正当地所持它的权限,即使刑法上禁止所持它,既然存在现实地所持它的事实,从维护社会的法秩序处罚,就把物的所持这种事实上的状态本身作为独立的法益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