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与根源_刑法对经济犯罪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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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困难策略

当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困难策略

当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困难策略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经济犯罪案件的数量和复杂程度也日益增加。

经济犯罪案件不仅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还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造成了严重影响。

然而,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却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使得破案的成本和难度大大增加。

本文将讨论当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困难以及相应的应对策略。

首先,当前经济犯罪案件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增加了侦查的难度。

与一般刑事案件不同,经济犯罪案件通常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多个相关方,甚至牵涉到跨境追逃问题。

这些案件往往采用了高科技手段和金融工具,使得案件本身的犯罪手段更加隐蔽,追踪犯罪线索变得更加困难。

此外,犯罪嫌疑人常常利用虚拟货币、匿名账户等手段掩盖资金流向,增加了追查资金来源和流转路径的困难。

其次,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固定也是侦查的难点。

由于经济犯罪案件涉及的主体广泛,涉案证据多为电子文档、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虚拟形式,不再是传统的物证,凭借传统刑侦手段往往难以固定证据。

此外,由于经济犯罪案件大多涉及到高度复杂的金融交易,涉案的公司和个人对相关证据进行销毁、窜改、隐藏等方式也给证据收集带来了巨大挑战。

第三,经济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和犯罪集团往往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社会资源。

在这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常具备一定的财力和人脉资源,他们往往利用这些资源来进行掩护和逃避打击。

例如,犯罪嫌疑人可能通过贿赂、串通等手段腐蚀执法人员,阻碍案件的侦查进展。

此外,一些犯罪集团可能具备相对完善的组织架构,其内部严密程度和默契操作使得侦查难度加大。

针对以上困难,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策略来提高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效果。

首先,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合作机制,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

例如,警方、银监部门、税务部门、海关等部门之间可以建立定期会商机制,进行案件信息交换,共同分析研判,形成联合打击的合力。

其次,提高侦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确保他们能够应对复杂多变的技术手段和金融工具。

最新-困境与根源刑法对经济犯罪的控制 精品

最新-困境与根源刑法对经济犯罪的控制 精品

困境与根源:刑法对经济犯罪的控制【内容提要】伴随刑法成本增长的是经济犯罪浪潮的高涨,经济犯罪的巨大破坏性要求刑法加强对经济秩序的维护,但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又要求刑法为经济自由而保持谦抑的价值取向。

这种困境的根源在于,一方面,刑法的扩张具有现实的基础,即加速市场规范的建立和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另一方面,刑法效益的实现又存在制约因素,即刑法威慑力对经济犯罪的局限性以及刑法所面临的道德基础性危机。

因此,在刑事立法上应采取重重轻轻的政策,在刑事司法上要加强刑罚的及时性和不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化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当前的经济犯罪既不同于传统的财产犯罪、贪利性职务犯罪,其本质是一种在市场经济财产流转过程中,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1]。

因此,正如当前许多学者所认为的,我国经济犯罪的范围就是新刑法典分则第三章及相关特别刑法所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1-4页。

纵观近20年我国经济犯罪的态势,我们发现一个值得探究的事实一边是不断扩大的犯罪圈和增加的刑罚量,另一边却是日益高涨的经济犯罪浪潮。

可以说,刑法在对经济犯罪的控制上正面临着一个内外交困的境地。

一我国刑法所面临的内外困境1刑法成本的增长与犯罪数量的增长这里所说的刑法成本,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在刑事法律中设立的某类犯罪的数量与刑罚量,即犯罪圈的大小与刑罚的强度。

就中国经济犯罪而言,犯罪圈的扩大与刑罚强度的增加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具体来说,新刑法典分则第三章与《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两部法律文件共规定了95个罪名,相对于刑法修订前,其数量已大大增加,对经济活动的调整范围也更加广阔,已初步建立起了较严密的惩治经济犯罪的刑事法网,刑法的触角更广泛地伸入到经济领域。

从刑罚强度来看,上述95个罪名中,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58个,占总量的60,其中还有16个可处死刑的罪名,而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的仅为13个。

我国经济犯罪处刑变化的原因、实质及目的分析

我国经济犯罪处刑变化的原因、实质及目的分析

我国经济犯罪处刑变化的原因、实质及目的分析作者:田兴瑞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第14期摘要:通过分析比较我国历来的刑法修正案中关于经济犯罪处刑的调整,我们可以很明晰地看到我国经济犯罪处刑的变化,这种变化是我国经济发展、人权保护发展、法制体系构建的需要,也是我国法治文明化的表现。

经济犯罪处刑的变化有着一定的社会目的和法治目的,故在此对我国经济犯罪处刑变化的原因、目的、实质做一简要分析,旨在通过此分析进一步探究我国经济犯罪处刑变化的合理性、先进性以及这种变化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经济犯罪;处刑;原因;目的;实质中图分类号:D924.3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4-0291-02一、经济犯罪处刑变化的原因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教导我们要用联系的、发展的、矛盾的视角去分析问题。

我国经济犯罪处刑的变化不是空穴来风,它有着一定的社会原因。

下面将对经济犯罪处刑变化的原因作一简要分析。

(一)我国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自加入世贸组织后与国际经济的发展接触越来越多,这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由于一开始我国刑法对经济犯罪采取重刑化的态度,致使我国经济发展受到颇大的困扰,使一些市场经济主体不敢放开了干,怕触犯刑法。

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化的加快,对经济犯罪采取重刑化的态度会严重束缚经济的发展,不对经济犯罪采取一定的措施和刑罚又会破会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阻碍经济的发展,所以在折中的条件下选择采取改变经济犯罪的处刑,使经济犯罪处刑不断轻化。

经济犯罪处刑的变化不但是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是经济发展的需求。

(二)人权主义的发展人权是人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和主体资格。

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发展趋势。

在现时代,人权具有全球性话语的地位,人权状况成为评判行为合法性的普遍标准。

人权观念得到人类文化多样性的认同,人权制度也得到国际社会的法律支持,由此带来当今各国、各地区、乃至全球的人权事业的大发展。

经济犯罪侦查局当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困难策略

经济犯罪侦查局当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困难策略

经济犯罪侦查局当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困难策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经济犯罪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打击经济犯罪行为,各国纷纷设立了经济犯罪侦查局,以追查、侦破和打击经济犯罪案件。

然而,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经济犯罪侦查局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当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困难,并提出相应的策略。

一、高科技手段的运用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经济犯罪分子往往采用高科技手段进行作案,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例如,他们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犯罪活动,通过虚拟货币进行资金转移,使用加密通信工具进行交流等。

因此,经济犯罪侦查局需要积极运用高科技手段,加强技术装备,提高技术水平,以应对经济犯罪的挑战。

例如,可以加强网络安全技术,建立起完善的网络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并打击网络犯罪活动。

二、缺乏证据的获取在侦查经济犯罪案件时,往往面临着缺乏证据的问题。

经济犯罪分子往往隐秘行事,不留痕迹,对于一些隐蔽的经济犯罪行为,很难找到确凿的证据。

特别是在涉及到境外的案件中,更难获取到相关的证据。

因此,经济犯罪侦查局需要加强与各国执法机构的合作,通力协作,共同打击跨国经济犯罪。

三、腐败问题的存在在一些国家,腐败问题严重,这也对经济犯罪侦查局的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困扰。

一些经济犯罪分子通过行贿、贿赂等手段,逃避法律的制裁,干扰侦查工作。

因此,经济犯罪侦查局需要加强自身的建设,树立廉洁高效的形象,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建立起一套有效的腐败防范机制。

四、证据保全问题经济犯罪侦查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证据,如何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调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证据遗失、证据被篡改等情况,给侦查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

因此,经济犯罪侦查局需要加强证据保全工作,在取证过程中严格遵守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法律适用问题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不同,经济犯罪侦查局在国际合作中面临着法律适用的问题。

某些国家对经济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标准存在差异,这导致在跨国经济犯罪的侦破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司法难题。

当前打击经济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打击经济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打击经济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经济犯罪是指以个人或组织的非法行为来获取经济利益、谋取不当利益或者为了阻碍他人合法经济活动的犯罪行为。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经济犯罪日益猖獗,给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和负面影响。

当前,在打击经济犯罪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来解决。

一、当前打击经济犯罪存在的问题1. 跨国合作不够。

经济犯罪常常跨越国际边界进行,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来追踪、起诉和判决犯罪分子。

然而,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国家之间合作不够密切的问题,导致犯罪分子可以通过跨国转移资产和利益,逃避打击。

2. 法律法规滞后。

随着经济犯罪手段的不断演变和新型犯罪形态的出现,传统的法律法规往往无法及时适应和覆盖到新的犯罪行为。

这给打击经济犯罪带来了困难,因为缺乏合适的法律依据和证据链,很难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

3. 执法力量不足。

打击经济犯罪需要大量的执法人力和资源投入,但目前执法力量并不足够。

由于经济犯罪手段复杂,执法人员往往需要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这也给打击工作带来了挑战。

二、打击经济犯罪的对策1. 国际合作加强。

各国之间应加强情报共享、跨境追踪和资产返还等方面的合作,共同协作打击跨国经济犯罪。

建立和完善国际合作机制,加强执法力量的互通和培训,提高打击效率。

2. 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

针对新型经济犯罪行为,及时修订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提供更为全面和有力的法律依据。

同时,完善证据链条,提高起诉成功率,并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惩处力度,增强打击的震慑力。

3.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专业技能提升。

针对特定的经济犯罪形态,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知识和应对能力。

在打击手段、取证技巧和信息分析等方面进行不断的专业提升,确保执法力量具备应对经济犯罪的能力。

4. 提高公众意识和普法教育水平。

加强对经济犯罪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的识别和防范经济犯罪的意识。

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普法教育,培养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减少经济犯罪的发生。

刑法与民法对于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处理

刑法与民法对于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处理

刑法与民法对于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处理在现代社会中,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是较为常见的法律问题。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刑法和民法分别以不同的方式来处理这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刑法和民法在处理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方面的不同方法和途径。

一、刑法对经济犯罪的处理刑法是一种通过刑罚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体系。

在经济犯罪方面,刑法主要运用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 刑事责任追究对于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刑法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一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

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恢复社会秩序、预防再犯等。

2. 没收财产刑法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得进行没收,以剥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权益。

没收财产是刑法对经济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不仅可以减轻犯罪带来的负面影响,还能够追回被违法占有的财产。

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法在部分经济犯罪案件中还允许被害人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求经济利益的赔偿。

此种方式能够通过刑法和民法的结合,对经济犯罪行为的受害人进行补偿,以达到遏制经济犯罪的目的。

二、民法对经济纠纷的处理不同于刑法,民法是一种通过民事责任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经济纠纷方面,民法运用以下几种方式来处理:1. 民事诉讼当经济纠纷发生时,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法院寻求公正的解决方案。

民法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诉讼程序,对纠纷进行调查和审判,并最终裁定双方的民事责任和赔偿方式。

2. 赔偿民法强调经济纠纷的赔偿性质,当一方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侵权方对受害方进行赔偿。

赔偿的方式和数额将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予以确定。

3. 合同解除与修复在经济交易中,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民法允许受害人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违约方进行合同的修复,以恢复当事人的权益。

总结刑法和民法在处理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方面各有侧重,但目标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我国经济犯罪的原因及其对策新

我国经济犯罪的原因及其对策新

我国经济犯罪的原因及其对策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空前活跃。

但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展不完善,所以不可避免会出现很多问题,其中很重要的就是经济犯罪问题。

这一问题的解决对发展经济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经济犯罪(Economic Crimes)一词最早是由英国学者希尔提出的,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经济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名个层面,因此,经济犯罪也就无处不在。

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现阶段在改革开放中经济犯罪的原因有其特殊性,经济犯罪的原因在改革开放中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1、私有经济的存在与发展及其所依附的私有观念的影响。

由于中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局限,必然要有多元的所有制形式相适应。

私有经济的存在成为私有心理和私有观念产生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而私有观念则是产生犯罪的驱动力和内在原因。

在适宜的外部条件下,它就会转化为具体的犯罪行为。

2、改革的负效应。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触及到一些人的切身利益。

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也细口剧。

尤其是由于分配不公引起的贫富悬殊和心理失衡,直接导致了大量的经济犯罪行为的滋生。

机制转换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更易生长此类犯罪。

3,利益调整的失衡。

改革意味着利益调整。

利益调整可能会产生新的不平衡,利益差别迅速增大,这就出现了十分明显的贫富差距,就会引起矛盾冲突剧增,必然使为经济利益而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增多。

4、市场经济消极因素的作用与影响。

由于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尚不发达,致使商品经济的这些消极因素和其他因素共同作用,从而产生犯罪。

新《刑法》生效,加大对经济犯罪打击力度

新《刑法》生效,加大对经济犯罪打击力度

近日,我国新《刑法》正式生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其中,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彰显了国家对经济秩序的重视和维护。

本文将探讨新《刑法》在经济犯罪打击方面的重要意义,并展望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

首先,新《刑法》在经济犯罪打击方面明确了司法机关的职责和权力。

根据新法规定,经济犯罪的侦查、定性、审判等各个环节将更加严谨和规范化。

这不仅能够提高司法机构的专业水平,也能为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办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此举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使经济犯罪分子无所遁形,从而有效遏制经济领域内的违法行为。

其次,新《刑法》在经济犯罪处罚方面增加了刑罚幅度,以进一步震慑犯罪分子。

根据新法规定,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的经济犯罪行为,将加重处罚力度,包括对犯罪分子的刑事处罚和财产的追缴。

这些举措有效地打击了一些犯罪分子的触网成本,从而使他们望而却步。

同时,在追赃追逃方面,新《刑法》也增加了相应的条款,加强了国际合作,提高了追赃追逃的效率和成功率。

此外,新《刑法》还加强了对腐败行为的打击,进一步增强了社会对公共资源的信任度。

腐败行为是经济领域中的一大隐患,损害了公共利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新法对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并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刑罚,为清除腐败影响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这不仅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也能够为企业和商业环境营造一个诚信、公平、透明的氛围。

新《刑法》的生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将进一步提高经济领域的法治水平,为经济发展提供更稳定的法律环境。

这对于吸引国内外投资、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新法的生效还将加强社会对法律的信心和社会信任度,激励公民依法行事,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

然而,虽然新《刑法》的生效给了对经济犯罪打击提供了更为有效的工具,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打击经济犯罪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

除了依靠法律手段,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加强监督、教育和预防,从源头上减少经济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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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卷第1期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28,N o.12001年1月Journal of Sichuan No rmal U niv 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January,2001困境与根源:刑法对经济犯罪的控制唐 稷 尧(四川师范大学政法系,四川成都610068)摘要:伴随刑法成本增长的是经济犯罪浪潮的高涨,经济犯罪的巨大破坏性要求刑法加强对经济秩序的维护,但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又要求刑法为经济自由而保持谦抑的价值取向。

这种困境的根源在于,一方面,刑法的扩张具有现实的基础,即加速市场规范的建立和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另一方面,刑法效益的实现又存在制约因素,即刑法威慑力对经济犯罪的局限性以及刑法所面临的道德基础性危机。

因此,在刑事立法上应采取重重轻轻的政策,在刑事司法上要加强刑罚的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同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机制,使刑法逐渐走出困境。

关键词:经济犯罪;刑法;市场规范;刑法效益中图分类号:DF6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5315(2001)01 0032 08收稿日期:2000 09 03基金项目:四川省教委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川教计(1999)128号]。

作者简介:唐稷尧(1972 ),男,四川乐山人,四川师范大学政法系讲师,法学硕士。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化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当前的经济犯罪既不同于传统的财产犯罪、贪利性职务犯罪,其本质是一种在市场经济财产流转过程中,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1]。

因此,正如当前许多学者所认为的,我国经济犯罪的范围就是新刑法典分则第三章及相关特别刑法所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1 4页)。

纵观近20年我国经济犯罪的态势,我们发现一个值得探究的事实:一边是不断扩大的犯罪圈和增加的刑罚量,另一边却是日益高涨的经济犯罪浪潮。

可以说,刑法在对经济犯罪的控制上正面临着一个内外交困的境地。

一 我国刑法所面临的内外困境1 刑法成本的增长与犯罪数量的增长这里所说的刑法成本,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在刑事法律中设立的某类犯罪的数量与刑罚量,即犯罪圈的大小与刑罚的强度。

就中国经济犯罪而言,犯罪圈的扩大与刑罚强度的增加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具体来说,新刑法典分则第三章与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以下简称 决定 ),两部法律文件共规定了95个罪名,相对于刑法修订前,其数量已大大增加,对经济活动的调整范围也更加广阔,已初步建立起了较严密的惩治经济犯罪的刑事法网,刑法的触角更广泛地伸入到经济领域。

从刑罚强度来看,上述95个罪名中,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58个,占总量的60%,其中还有16个可处死刑的罪名,而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的仅为13个。

对经济犯罪设置如此严厉的重刑结构,无论是与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还是与正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相比,都是十分罕见的。

以美国为例,同样是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在美国则属于轻罪,可判处6个月监禁并科10万美元罚金[3](719页)。

又如,同样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而俄罗斯刑法典第183条则规定其法定最高刑仅为 处三年以下剥夺自由 [4](93页)。

虽然我国刑法在控制经济犯罪方面不断增加对刑法成本的投入,但经济犯罪持续上升的势头并未得到有效的遏制,相反,其犯罪数量与危害程度呈日趋上升的趋势。

199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案件12220件,比1993年上升32 88%;1995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此类案件13452件,比1994年上升10 3%;1996年判处经济犯罪分子17473人,比1995个上升17 66% 。

1999年,虽然全国开展声势浩大的打击走私犯罪的活动,遏制了前一段时间的走私狂潮,但是,同年10月8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会议也传达出另一个信息,即全国范围内的经济犯罪活动依然十分猖獗,尤其是在金融、财税、商贸等领域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 。

显然,从刑事司法的现状来看,犯罪圈的扩大与重刑结构并未达到刑事立法活动的预期目的 控制并减少犯罪。

相反,不断上升的犯罪数量给刑法造成更大压力的同时,现有的重刑结构却使刑法在控制犯罪方面面临更小的回旋余地,因为从立法上增加刑罚强度的空间已经很小。

2 刑法在对经济秩序的维护与对经济自由的保障中的困境经济犯罪本质上是一种破坏经济秩序的行为,其危害的特殊性在于,它所侵害的甚至根本就不是特定个体的合法财产,而是作为社会经济发展基础的经济秩序,是法律保护中超个人的客体。

就我国而言,经济犯罪给市场秩序带来的危害性已日渐显露。

1996年的 琼民源 事件与1998年的成都 红光事件 ,不仅使广大股民的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更使中国的股市剧烈波动,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而金融诈骗活动、非法集资活动、逃税、骗税活动更是层出不穷。

出于维护市场活动正常秩序的目的,要求通过刑法严惩经济犯罪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刑法面临着要求扩大经济犯罪圈与增加刑罚量的巨大外部压力。

然而,从宏观上来看,通过刑法维护市场秩序并非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在宏观上市场经济是以法律为边界的公平竞争的经济,在微观上竞争主体均以获取超出平均利润以上的最大利润为目的,以便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最大发展。

这种生产经营目的成为经济主体采取非法手段突破竞争的公平界域的内动力。

不能否认 有市场经济就有经济犯罪 这种客观现象 [5](23页)。

可以说,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具有共生性。

正是由于经济犯罪的这一特点,使刑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与保障经济自由之间面临两难选择。

刑法对经济犯罪的打击与控制实质上是国家通过行使刑罚权干预(或者说管理)市场经济活动的特殊形式。

作为一种禁止性法律规范,这种干预活动的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是通过刑罚制裁经济犯罪的方式来恢复被破坏的经济秩序,即通过限制或剥夺个体的经济活动自由达到维护整体经济秩序的目的;另一方面,由于刑罚的强制性、严厉性和最后手段性,刑法规范体现出社会对个体行为的最后容忍度,是为个体的自由行为划定最后界限,因此,刑法对经济犯罪的设立也就意味着社会经济活动最后边界的划定。

可见,刑法在维护经济秩序的同时始终存在着限制经济活动自由的趋势。

但是,市场经济不仅要求国家确保市场运行的有序化、正常化,更强调主体经济活动的自由,强调经济活动这一私人领域同国家权力活动这一公共领域相对分离,其本身更需要一种宽松自由的社会环境。

倘若国家一味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由扩张刑法对经济犯罪的调控范围,那么就有可能导致束缚市场主体自由而不利于社会发展的效果。

因为 法律的最终目的始终是确保每一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发展而不是束缚人们的想象力和创造性 [6](42页)。

刑法在控制经济犯罪过程33第1期唐稷尧 困境与根源:刑法对经济犯罪的控制中必须始终面对是否束缚经济自由这一诘难。

从这一角度而言,在要求刑法大举扩张的同时,又要求刑法介入经济生活必须是有节制的,必须具有谦抑的价值取向。

二 刑法扩张的现实基础两百多年前,伟大的哲学家黑格尔在论述刑罚的轻重尺度时曾说过一段精辟的话: 在社会中犯下的罪行显得比较严重,可是刑罚则较轻,这种情况初看是自相矛盾的。

如果社会自身还是动荡不安,那就必须通过刑罚树立榜样,因为刑罚本身是反对犯罪的榜样的榜样。

但是在本身已是稳定的社会,犯罪的勾当是很微弱的,因此犯罪的处罚也必须按照这种微弱程度来衡定。

所以严厉的刑罚不是自在自为地不公正的,而是与时代的情况相联系的。

[7](229页)在这里,黑格尔不仅看到了刑法的规制功能(即通过刑罚树立榜样),更看到了刑罚的轻重不是绝对的,不赞同绝对的同罪同罚,而是从社会意义上揭示了 刑罚世轻世重 的道理。

但是,正是由于我国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独特性,才使刑法面临更为复杂的社会现实,使其不得不承担起更多的社会功能,这正是当前刑法扩张的现实基础。

1 市场规范的建立机制与刑法的扩张在西方,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来自市民社会内部,市场经济取代封建自然经济是一个长期的、自发的逐步过渡过程。

因此,市场规范首先是在经济活动中自发形成,先于国家立法而存在, 与其说这些立法是国家为社会提供规则,不如说是社会为国家提供了规则 [8](22页)。

而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启动力量不是来自于市民社会而是来源于国家,即由政府有计划地设计和推进市场经济的发育进程。

这使我国社会无法通过市场的自我发育而在较短的时间内自发形成一套完整的市场规范。

现实的紧迫性与国家推进市场的经济转型方式,必然要求将绝大部分市场规范先由国家通过民事与经济立法的方式强制性地提供给社会。

这使得那些在西方因其产生的自发性、渐进性而带有自律机制特征的市场规范在中国则更多地具有了外在强制色彩。

然而,经济改革又已将人们自利动机的闸门开启,相对于这种自利动机的巨大内驱力而言,民事与经济法规所确立的市场规范是那么微不足道,刑法由于其特殊的规制机能,在此时就担当起促进市场规范建立的重任。

刑法不仅使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得以明确,表明犯罪行为在法律上的无价值(评价的机能),同时还命令人们作出不实施刑法所禁止行为的意识决定(决定的机能)。

也就是说,刑法为一般的个体的社会活动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理论上称之为刑法的规制机能[9](4页)。

这种机能的最终实现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刑法特有的威慑力对社会个体的心理强制作用。

面对我国当前在建立市场规范中面临的困境与市场失范行为的激增,刑法的扩张也就不可避免。

近10年来中国刑法的嬗变无不体现出为经济活动提供和确立市场规范这一目的。

首先,从1993年至1998年底,我国共制定了8个有关经济犯罪的单行刑法,内容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反公司法,破坏金融秩序,破坏税收秩序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领域大都已预先制定了相应的经济法律,但国家立法机关依然在这些法律出台之后较短的时间内(长不过2年,短的甚至相隔不到6个月)即制定了相应的单行刑法,这无疑是希望用刑法来强化国家已通过经济法律向市场提供的规则的地位。

其次,在 证券法 于1998年12月29日 千呼万唤始出来 的情况下,1997年3月颁布的新刑法典却先行一步设立了证券犯罪;而在 期货交易法 至今尚未出台的情况下,立法机关又于1999年12月底颁布了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 修正案 ),将期货交易活动也纳入刑法调控范围。

这些显然都是希望通过刑法对证券、期货市场的提前介入为混乱不堪的交易活动提供和强化一些基本规则。

第三,大规模规定单位经济犯罪。

刑法典分则第三章及 决定 所规定的95个罪名中,单位可构成犯罪的有7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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