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修正案(六)》涉及经济犯罪的部分条款之理解与适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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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的理解与适用(中)——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责任事故罪适用解读

《刑法修正案(六)》的理解与适用(中)——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责任事故罪适用解读

故 或者 造 成其他 严重 后果 的行 为。本罪 构成 特征是 :
( ) 一 客体 特征
本 罪侵 犯 的 客体 是 大 型 群 众性 活动 场 所 的公 共 安 全 ,即大 型群 众性 活动 场所 中 不特 定或 多数 人 的生命 、 健 康或 重 大公私 财产 的安全 。根据 公安部 19 9 9年 1 月 1 1 8日发布 的 《 群众性 文化 体育 活动治 安管 理办法 》的规 定 ,大型 群众性 活动 的范 围 主要包 括在公 园 、风景游 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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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群 众 ;要组织 机动 力量 ,防止 和及 时妥善 处置 踩死 踩 伤人 、 塌 、 坍 火灾 等事故 。对 于不符 合安 全条 件 , 可能 危 害群众 安全 的活 动 ,要一律停 办 。公安 部 1 9 9 9年 l 月 1 1 8日发布 的 《 众性 文化体 育活 动治 安管 理办法 》第 5 群 条规 定 ,申请举 办群 众性文 化体 育活 动 的公 民 、 人 和 法 其 他组 织 ,应 当对 活动 的具 体 内容 、安全 保卫措 施承 担 全 部责 任 , 制定安 全保卫 工作 方 案。建设 部 2 0 并 0 2年 9
数, 严禁 超员 售票 ; 对场 地 内的通 道 、 阶梯 、 桥梁 、 出人 口
河 北 大 学 政 法 学 院 特 聘 教 授 、 学 博 士 [ 70 2 法 0 10 】
吉林 省德惠市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 [ 30 0 10 0 】
等容 易发生 意外 的部位 ,要 指定 专人 负责 安全 。组织 疏
会稳 定 , 社会 危害 性很 大 。 二、 概念 与特征
全保 卫工作 ,以确保 大型 群众 性活 动场所 人员 的人 身及 其公共 财 产的安 全 。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十六宗罪培训心得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十六宗罪培训心得

法律的生命不仅仅在于经验,还在于对正义的追求,在于对法律知识的综合概括,在于对法律理论的创新。

2021年3月1日,主席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在原刑法第134条后增加了“危险作业罪”,同时修订了部分条款,提高了事前问责的严重度。

这意味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否则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中涉及的安全相关的罪名,最新版危险作业罪(新增加)《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释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大纲(经侦)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大纲(经侦)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大纲(经侦)(二)经济犯罪侦查(与经济犯罪有关的民商法、经济法)商业银行法基本要求:了解: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

理解:商业银行法的制度目标和基本原则。

掌握: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基本级掌握: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商业银行的管理机制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中级掌握:贷款法律制度向关系人贷款的规则业务限制高级掌握:同业拆借商业银行的接管、清算和终止证券法基本要求:了解:证券市场的相关市场规则。

理解:证券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

熟悉:证券业务相关的交易规则和市场监管规则。

考试内容:基本级掌握:证券的概念、特征及种类证券市场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证券交易的条件和方式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中级掌握:信息公开制度违法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违法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违法证券投资基金规定的法律责任违法证券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的法律责任证券机构的法律责任高级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基金的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企业所得税法基本要求:了解:企业所得税概念。

理解:企业所得税法适用范围。

熟悉:违反企业所得税法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基本级掌握:企业所得税法适用范围企业所得税概念公司法基本要求: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种类。

理解:公司的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

熟悉:公司法合并与分立。

考试内容:基本级掌握: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种类公司设立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掌握: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与清算高级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合同法基本要求:了解: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的含义。

理解:合同的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熟悉:几类常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考试内容:基本级掌握: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格式条款合同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中级掌握: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高级掌握: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反洗钱法基本要求:了解:洗钱活动种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第一条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二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之解读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对1997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19个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

如何理解、适用这些修改补充后的条文,是当前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虽然目前刑法理论界也有学者对《刑法修正案(六)》进行解读或评析,但是,这些文章要么是在《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前对草案的评析,1要么重在剖析《刑法修正案(六)》的立法背景和理由,2要么只是对《刑法修正案(六)》部分条款的理解与思考,3要么重在交代《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作了哪些修改等。

4纯粹从刑法解释论的角度对《刑法修正案(六)》的罪刑规范进行梳理并阐明其含义的研讨则付之阙如。

为了弥补目前我国对《刑法修正案(六)》解读存在的上述不足,同时也是为了完善我国的刑法学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笔者拟对《刑法修正案(六)》所规定的全部罪名及其构成要件等理论问题作一简明扼要的解读。

《刑法修正案(六)》总计20个条文,其修改涉及刑法分则7大类犯罪: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第1-4条)、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第5-9条)、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第10-16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第17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第18条)、妨害司法犯罪(第19条)、渎职犯罪(第20条)。

根据各类犯罪修改条文的数量,笔者拟对前三类犯罪分别进行解读,而将后四类犯罪合为“其他类犯罪”进行解读。

一、对安全责任事故类犯罪之解读《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分别对《刑法》第134条、第135条和第139条有关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作了修改。

(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以下简称“修1”)“修1”对《刑法》第134条的修改表现为:将犯罪主体由“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修改为一般主体;将客观方面“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修改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并将该种行为单列为第134条第2款,且提升了其法定刑。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罪名之解析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罪名之解析
乞讨 行 为是 解决 乞讨 问题 、 护 公 民权 利 、 护 社 会 治 保 维
称 为“ 迫组 织 残疾 人 、 童 乞讨 罪 ”] 强 儿 口 。综 合 学 者 们 的 观 点 , 要 存 在 三点 争 议 : 罪 犯 罪 客 观方 面 的 主 要 特 主 本
征是 “ 迫 ” 是 “ 织 ”抑 或是 “ 迫组 织 ” 本 罪 的行 强 还 组 , 强 ?
体 人 身 权 利 的 严 重 行 为 。其 中 , 用 残 疾 人 的 身 体 残 利 疾 和 儿 童 的 弱 小 来 博 得 人 们 的 同 情 , 其 组 织 进 行 乞 将
讨 , 是 严 重 损 害 残 疾 人 、 童 的 身 心 健 康 , 诱 发 新 更 儿 并 的 犯 罪 。 因 此 , 法 严 厉 打 击 以 残 疾 人 、 童 为 工 具 的 依 儿
然 不 具 有 非 常 重 要 的地 位 , 对 社 会 弱 势 群 体— — 残 但 疾人 、 成 年 人 的 人 身 权 利 保 护 , 供 了 新 的 法 律 武 未 提 器 , 其罪 名 的 确 定 , 疑 是 实 践 中认 识 和 理 解 本 罪 、 而 无
区别 本 罪 与 他罪 的前 提 。
第 8卷 第 1 0期 21 0 0年 l O月
淮 海 工 学 院 学报 ( 社会科学版 ・学术论坛 )
J u n l fHu i a I s iu e o c n l g ( c d mi F r m, o i ce c dt n o r a ah i n tt t fTe h o o y A a e c o u S ca S in eE i o ) o l i
Vo . No 1 18 .0
Oc .2 1 t 00
DOI 1 . 9 9 j i n 1 0 - 4 9 2 1 . 0 0 2 : 0 3 6 /.s . 0 83 9 . 0 0 1 . 1 s

金融犯罪立法问题论析——以《邢法修正案》为研究视角

金融犯罪立法问题论析——以《邢法修正案》为研究视角

法 的谦抑 性 ,条 款设 置缺 乏 前 瞻性 。为 了使 金融 犯 罪立 法更 合 理 、更 科 学 、更 灵活 ,需从 金 融犯 罪 立 法 的定 位 、前
置刑 法制 度 的完善 及刑 事条 款设 置 的重构 等层 面人 手 ,以 实现刑 法典 的稳 定 、谦抑 及超 前等 目标 。 关键 词 :刑 法稳 定性 ;刑 法谦 抑性 ;刑 法前 瞻性
也在讨论之 中。考察历次刑法 修正案可知 ,主要是关 于经济犯罪 的立法补充 与修改 ,在关 于经济犯罪 的刑 法修正条款 中,金融犯罪又 占据了很大 比例 ,与近年
来 我 国金 融 市 场 的快 速 发 展 密 切 相 关 。但 是 ,刑 法 典
收稿 日期 :2 0 . . 0 945
f r rd lo i go etr s o wa -o k n f e h t m .
Ke wo d :h tb l f ec mia w ,t er s ann r n l w,tefr ad 1 o n f etr s y r s tesa i t o t r n la i y h i l h t ii gc mia er i La h o r .o k go t e w i h m
Ab ta t I e e ty as te te d o n n ilc m elg sain h ss o h olwig c a a trsisa c r ig o src : n rc n e r . h r n ff a ca r e ilt a h wn te f l i i o o n h r ceit c o dn n c s m e p o iin :u d r nn e sa i t ft e c mia a , d p rig fo t e r s an n rm ia a a d lc i g o rv so s n emi ig t tb ly o r n llw h i h i e at r m h e t iig c n r i n llw n a k n f r r . o i g o h e s n o d rt a e fn ca rm e e ilto oe ra o a l mo e sin i c a d mo o wad 1 kn f te tr .I r e o m k a il ci s lgsain m r e s n b e. o m i n v ce t n v i f e l xb e r m t o i o f l n n il i fe il . fo ep st no tef a ca rm e gsain. tei p o e n f r .r ia w dterc n tu t no h i li c sl ilto e h r v me t p e c m n ll a e o sr ci f m o i a n h o

刑事立法活性化:现象阐述、理论证立与展开路径

刑事立法活性化:现象阐述、理论证立与展开路径

第 45 卷第 6 期2023 年 11 月Vol.45 No.6Nov. 2023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刑事立法活性化:现象阐述、理论证立与展开路径石佳宇(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摘要:刑事立法活性化是当下各国刑事立法的重要趋势之一,这种趋势以犯罪化、处罚重刑化、处罚早期化为特征并在德、日等国家取得重要进展,我国晚近以大量刑法修正的方式对此趋势进行了回应。

活性化趋势有其理论正当性,因为其并不违反刑法的谦抑性,不会消解法益的概念,也不会不合理地限制公民自由。

未来中国的刑事立法应继续对某些法益合理地实行早期化保护,同时要限制重刑化,以确保这一趋势在中国继续顺利展开。

关键词:刑事立法活性化;谦抑性;法益概念;立法方向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1001-5744(2023)06-0154-08一 概念的提出与明确“活性化”一词原意是指使得事物灵活而不僵化的过程[1],将这一词语最早用于对刑事立法趋势描述的学者是日本刑法学家井田良教授[2],随着井田良教授对于这一概念的提出,日本学者也开始研究这一立法趋势。

然而,随着研究不断深入,各个学者对于刑事立法这一趋势所表现出来的具体特征是莫衷一是的。

比如井田良教授就认为刑事立法活性化具体包括五个特征:犯罪化、处罚早期化、重刑化、法益概念抽象化、法原理多元化[3];山口厚教授则认为刑事立法的这一趋势只包括三个特征:国际化、严刑化、处罚早期化[4];我国学者张明楷教授则认为,各国刑事立法出现的这一趋势,其表现分为四点:犯罪化、重刑化、处罚早期化、法典语言通俗化与概括化[5];陈家林教授则认为,以日本为代表的各国刑事立法活性化的趋势的具体特征包括以下三点:犯罪化、处罚的早期化、处罚的重刑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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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修正案(六)》涉及经济犯罪的部分条款之理解与适用(一)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入与发展,涉及金融领域,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与商业交易各方面的危害社会的新的行为和行为主体越来越多,这些领域的危害社会的新行为和行为主体越来越影响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以及修正前原有刑法条文来惩治这些行为和行为主体,已不足以对这些行为及行为主体产生足够的威慑,所以此次主要涉及经济方面的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有利于维护我国市场经济安全,规范市场秩序,也有利于维护国家及公共利益。

本文试图通过对《刑法修正案(六)》中涉及经济领域的部分条款修正前后对比,以正确理解刑法修正案意图,并探讨修正后该条款所针对犯罪行为与修正前不同的适用。

关键词:理解刑法修正案(六)适用
刑法颁布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入与飞速发展,在涉及金融领域,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与商业交易等经济领域各方面出现了一些危害社会的新的行为和行为主体,这些经济领域出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行为主体越来越影响我们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如果不对这些行为和主体予以刑罚的制裁,无法保障市场经济健康高速发展,而原来的刑法条文已不能完全承担这一任务,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依职权审议通过并颁布了《刑法修正案(六)》,将有利于维护我国市场经济安全,规范市场秩序,也有利于维护国家及公共利益。

此次《刑法修正案(六)》
正文共计20条,其中涉及经济领域犯罪的13条,此次修改一是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比如掏空上市公司的犯罪、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和信用的犯罪、破产欺诈犯罪、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和有关规定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的犯罪等。

其次则加重了对一些犯罪的处刑,比如操纵证券和期货市场的犯罪。

另一方面,还进一步总结了司法实践当中的经验,对一些金融和经济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构成犯罪的条件,增加了执行中的可操作性。

下面就其中部分条款的理解及适用略谈一些个人意见。

一.理解修正后的涉及经济领域犯罪部分条款。

1.对涉及商业交易中的商业贿赂犯罪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六)》第八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修改将商业贿赂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修改前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但对公司、企业以外的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惩处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和《刑法修正案(六)》第八条的修改扩大了商业贿赂罪犯罪主体的范围。

2.惩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掏空上市公司犯罪行为增加的条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九条在原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后针对上市公司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增加的这一条直接将上市公司中存在的高管人员及实际控股人掏空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侵害投资人的行为列为刑法打击的对象。

3.针对证券,期货市场中操纵市场犯罪行为条款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一条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与原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相比,《刑法修正案(六)》将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法定量刑幅度由原来的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与此同时将该罪的客观方面由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修改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并增加了“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的犯罪行为,更加具体。

4.针对骗取银行贷款增加的条款。

《刑法修正案(六)》在原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六)》在保留原刑法“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的贷款诈骗罪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

5.针对违规放贷,违规出具资信等犯罪行为的修改条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三条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五条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处修改删掉了“造成较大损失”,改成“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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