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信息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2.05•【字号】•【施行日期】2015.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市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5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不包括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概算执行情况,工程验收执行和整改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情况以及项目试运营情况等方面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
本办法所称工程验收,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以及消防、环保、特种设备等有关工程专项验收。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等。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验收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交通运输、住房建设、水务等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市政府投资项目开展有关工程验收及备案工作,并按照年度项目验收计划安排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开展项目验收。
市规划国土、人居环境、消防、档案等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市政府投资项目开展有关专项验收工作,并按照年度项目验收计划安排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开展项目验收。
深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指南

深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指南1 总则1.1 为规范深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明确编制的原则、内容和深度要求,结合深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的特点,制定《深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深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深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部分或全额利用市政府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应用系统工程、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信息安全系统工程、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机房工程及其他专业工程。
1.3 项目建议书应依据经批准或审查的深圳市(或上级部门)信息化建设规划、相关规划或主管部门批复的有关文件等进行编制。
1.4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和深度应符合以下要求:(1)通过调查现状,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提出需求,确定项目的建设目标(包括分期目标)、原则、范围、内容、规模及工期。
(3)提出项目总体建设方案。
(4)提出项目实施计划、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管理方案。
(5)提出项目投资匡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6)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7)从技术、经济、环境和社会条件等方面归纳总结项目建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1.5 项目建议书内容的深度要求可随项目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别或侧重。
1.6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单位应具有相关专业的工程咨询资质。
1.7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除参照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一般要求2.1 项目建议书文档应统一命名为:项目名称+项目建议书。
2.2 项目建议书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可选的补充部分组成。
1. 前引部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封面2)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名单3)编制单位资质证书4)前言5)目录2. 正文部分一般按下列内容编制:1)项目概述2)建设单位概况3)建设必要性4)需求分析5)总体建设方案6)本期建设方案7)环保、消防和节能8)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9)项目实施计划10)投资匡算及资金筹措11)项目效益与风险分析12)结论与建议3. 补充部分可包括:1)附录2)附件2.3 项目建议书编制时使用的基本术语应参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以及国际、国内的惯用术语;除此之外,对理解报告有重要影响的专用术语,应做出定义;需定义的术语较多时,宜汇编列为附录或术语表。
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方案设计管理实施细则

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方案设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罗湖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确定程序,减少方案设计调整及变更,加快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推进速度,努力打造罗湖品质政府投资项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备案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方案设计管理是指区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建设任务书编制的设计文件,经需求单位确认,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过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除应急项目外的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方案设计的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方案设计确定标准及程序第四条【需求调整截止时间】区政府投资项目在取得前期经费下达文件后,方可开展方案设计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后原则上不允许再调整项目建设需求。
第五条【房建类等项目确定标准】房建类工程项目(含教育类工程项目、卫生医疗类工程项目、文体类工程项目、住房保障类工程项目)和公共景观类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确定标准:(一)投资金额在5千万元及以下的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经需求单位、建设单位确认,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方案设计定稿。
(二)投资金额在5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经需求单位确认,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意见后,报分管需求单位、建设单位的副区长签批,方案设计定稿。
(三)投资金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经需求单位、建设单位确认,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分管需求单位、建设单位的副区长、区长签批,方案设计定稿。
第六条【河道类项目等确定标准】河道类、道路类、综合管廊类及天桥类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确定标准:(一)投资金额在1亿元及以下的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经需求单位、建设单位确认,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方案设计定稿。
(二)投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5亿元及以下的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经需求单位确认,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分管需求单位、建设单位的副区长签批,方案设计定稿。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中心_企业报告(代理机构版)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代理项目 .................................................................................................................................1
1.4 大额项目列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20 记录。
招标单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预算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二、市场分布
近 1 年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中心的代理项目主要分布于教育系统、卫生系统、民 事系统,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14 个、3 个、1 个。其中教育系统、卫生系统、民事系统项目总金额较高, 分别达到 255.38 万元、10.62 万元、4.10 万元。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2 日 生成
5 / 13
分地区主要项目
(1)广东(26)
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预算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1 深圳市美术学校高科技预制宿舍楼 深圳市美术学校
91.6
新建工程(设计)成交公告
2 红桂中学改扩建工程(铁路安全影 深圳市红桂中学
68.6
响评估报告编制)成交公告
9 红桂中学改扩建工程(方案设计) 深圳市红桂中学 成交公告
10 罗沙南小学配套道路工程(设计招 罗沙南小学 标代理)成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12•【字号】深府[2005]114号•【施行日期】2005.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05年7月12日深府[2005]114号)《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4〕6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市、区(含街道)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市、区(含街道)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成立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副秘书长以及市建设、监察、法制、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产、规划、交通、水务、地税、国税、城管、审计、工务等部门代表组成,负责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审查和发布。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的编制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名录。
第五条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二)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第六条承包商一经提交加入名录的申请,即为无条件遵守本规定及接受对本规定做出的修订和补充。
第二章名录分类第七条名录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承包商承接工程类别的不同,名录暂分为勘察设计承包商名录、工程总承包商名录、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工程顾问承包商(包括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承包商)名录、设备及材料供应承包商名录。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筑活动管理,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深建字[2005]1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小额建设工程,是指罗湖辖区内实施的政府投资占50%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等工程,一次发包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修缮、园林绿化工程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复函的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主体包括以下单位、个人:(一)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检测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预拌混凝土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工程担保人。
(二)执业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三)第(一)项中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
(四)评标专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城建档案、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四)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表》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表》确定。
第五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对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不良行为的记录第六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是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部门(以下简称为记录部门),受委托的执法机构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信息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信息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罗湖区政府投资信息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6〕142号)和《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罗府〔200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罗湖区政府投资信息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工程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利用区政府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网络、安全支撑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各类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共享等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工程。
使用区政府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中所包含的信息工程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区政府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资金和其他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罗湖区信息化领导小组是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的领导机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及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科技创新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为成员单位。
区信息化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二)审议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规范性文件;(三)审议区信息工程项目年度建设需求;(四)协调区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区信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创新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三章建设规划第五条信息工程项目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保障安全”原则,实现政府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国家、省、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负责编制全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按程序提交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根据全区信息建设总体规划和工作需求,负责编制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提交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申报、论证与立项第八条信息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申报与论证程序如下:(一)区发展和改革局于每年第三季度发出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各建设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信息工程项目计划申请。
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设廉洁、安全、优质和高效工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部分或全额利用区政府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外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其他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其他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住房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及上级拨入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区重要建设项目是指总投资3000万元或以上的区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建立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二)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三)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四)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五)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六)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工程监理和工程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七)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项目责任人制度。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区计划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审批、上报、组织实施及投资控制,会同区有关部门开展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督查;(二)区财政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管理和监督;(三)区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用地、规划管理和监督;(四)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监督;(五)区审计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管理和监督;(六)区监察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廉政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统一由区政府设立的建筑工务机构负责建设实施,区政府常务会议另定的除外。
第二章计划编制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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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信息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罗湖区政府投资信息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6〕142号)和《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罗府〔200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罗湖区政府投资信息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工程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利用区政府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网络、安全支撑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各类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共享等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工程。
使用区政府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中所包含的信息工程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区政府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资金和其他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罗湖区信息化领导小组是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的领导机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及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科技创新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为成员单位。
区信息化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二)审议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规范性文件;(三)审议区信息工程项目年度建设需求;(四)协调区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区信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创新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三章建设规划第五条信息工程项目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保障安全”原则,实现政府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国家、省、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负责编制全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按程序提交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根据全区信息建设总体规划和工作需求,负责编制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提交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申报、论证与立项第八条信息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申报与论证程序如下:(一)区发展和改革局于每年第三季度发出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各建设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信息工程项目计划申请。
(二)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科技创新局,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对计划申请中的信息工程项目建设需求进行论证,并经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年度建设资金规模和项目具体情况,在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方案时统筹安排。
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年度建设资金。
第九条信息工程项目技术论证和审批程序如下:(一)项目建议书论证。
信息工程项目在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深度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同步报送区发展和改革局与区科技创新局,由区科技创新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对项目建议书进行技术论证。
项目建议书论证通过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程序进行审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
项目建议书通过审批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深度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报送区发展和改革局与区科技创新局,由区科技创新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论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按规范要求编制,涉及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估算等原则上不得超出项目建议书批复范围。
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通过后,报送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三)初步设计方案论证。
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审批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深度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初步设计方案与概算,同步报送区发展和改革局与区科技创新局,由区科技创新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技术论证。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与概算必须按规范要求编制,涉及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概算等原则上不得超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范围,项目总概算应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初步设计方案论证通过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程序进行审批。
因应急或其他特殊原因,未列入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信息工程项目一并按上述要求执行。
第十条信息工程项目技术论证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规划科学性、技术路线先进性、方案设计可行性、资源整合(互联互通)充分性和投资估算合理性等。
第十一条信息工程项目未按程序进行技术论证的,区发展和改革局不予立项。
第五章项目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根据罗湖区财政局发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不需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前必须报送区审计局进行项目预算审计;需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区政府采购中心申请招投标前,必须报送区审计局进行项目预算审计。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报送区审计局的预算审计材料必须依据区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初步设计与概算进行编制,不得擅自进行变更。
设计方案确实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向区科技创新局提出申请,由区科技创新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重新进行技术论证后,再报区审计局进行预算审计。
变更后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区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投资计划,变更后项目总投资超过原投资计划的,由建设单位报区监察局备案后,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信息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必须按规定报送区审计局进行结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报送区政府采购中心(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的信息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必须依据区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投资计划、批复的初步设计与概算和区审计局出具的预算审计报告进行编制,不得擅自进行变更。
设计方案确实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向区科技创新局提出申请,区科技创新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进行技术论证后,由建设单位重新报送区审计局进行审计,再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
变更后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区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投资计划,变更后项目总投资超过原投资计划的,由建设单位报区监察局备案后,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信息工程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信息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发布的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信息工程项目严格实行监理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按程序与具备信息工程项目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第十八条信息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合同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应按照罗湖区政府投资信息工程项目格式合同要求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需经区法制办审核后再行签订。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应将项目相关资料报送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包括项目合同副本、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复印件、招投标文件复印件及电子文档、预算审计报告复印件、工程量审计清单及电子文档等。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应督促承建方按照合同组织项目实施。
区科技创新局将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监察局,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信息工程项目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一)初步验收项目建成半年内,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完成项目初步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材料报送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区科技创新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初步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对初步验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项目初步验收通过后应进行试运行,建设单位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项目质量和安全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二)竣工验收项目试运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材料送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区科技创新局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正式运行。
第二十二条信息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项目监理或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区审计局不予结算审计。
第二十三条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并按要求将设计、论证、立项、审计、政府采购、合同、施工、监理、检测、验收、运行等项目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第六章运行与维护第二十四条信息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投入正式运行后,运行与维护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列入部门预算的建设单位,其信息工程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照《深圳市罗湖区公共财政预算管理规定(试行)》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科技创新局,按照信息工程项目运维费用相关标准进行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六条结合信息工程项目实际,逐步在全区推进“集中采购,统一运行维护”模式,提高项目运维质量和效率。
第七章运行效率评估第二十七条坚持“科学、公正、客观、实用”原则,依托技术手段和科学方法强化信息工程项目运行效率评估。
第二十八条根据信息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和运行情况,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运行效率评估,并发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九条信息工程项目运行效率评估的主要内容有:(一)项目建设目标和实现情况;(二)项目运行状况和使用效率;(三)项目运维和保障情况;(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五)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六)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
第八章信息资源的管理与使用第三十条全区性信息资源主要包括光纤、网络、数据库、机房、服务器等可供全区各部门使用的软硬件资源。
第三十一条全区性信息资源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各部门根据需要可申请使用。
各部门在信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全区性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三十二条区科技创新局统筹各部门信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源,编制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九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监察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按程序追究建设单位和项目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论证、立项、审计、政府采购等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二)审计和政府采购过程中,擅自更改设计方案的;(三)建设过程中不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四)不按照合同组织项目实施的;(五)工程严重逾期或无法正常进行的;(六)不按照项目运行效率评估意见进行整改的;(七)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八)违反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的;(九)其它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三十四条信息工程项目审批和管理部门严格按程序进行项目审批和管理,违反相关程序的,区监察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信息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除分别依法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验收、检测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