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导则G8
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导则G8

适用性
1.12 本导则适用于根据公约对压载水管理系统进行的认可。
1.13 本导则适用于拟安装于所有须符合 D-2 标准的船舶上的压载水管理系 统。
要求概述
1.14 本导则规定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岸基和船上认可要求概述如下。
1.15 设备制造商应根据附件第 1 部分的要求提交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设计、建 造、操作和功能等方面的信息。该信息将作为主管机关对适用性做初步评估的 基础。
4.13 为了便于实施公约规则 B-2,记录应能在控制设备中保存至少 24 个月, 并能按正式的检查要求显示或打印。如果更换控制设备,应采取措施确保更换 前的数据记录在船上保存 24 个月。
4.14 建议船上采用简便的手段检查控制设备中测量装置的偏差、可重复性和 仪表的归零的能力。
5 计划认可程序的典型文件要求
1.6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运作不能影响船舶安全和人员健康,也不能对环境和 公众健康造成任何不可接受的危害。
1.7 压载水管理系统应满足公约规则 D-2 的标准和 D-3 要求的条件。对于为 满足这些标准和条件而设计的系统,本导则用于评估其安全性、环境可接受性、 可行性和生物有效性。获型式认可的设备,其成本效益将被用来确定本导则是 否需要修订。
MEPC 58/23 ANNEX 4 Page 4
目标和目的
1.10 本导则的目标是确保公约中的标准得到统一和恰当地实施。因此,本导 则要根据知识和技术发展水平的要求加以更新。
1.11 本导则的目的是:
.1
确定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测试和性能要求;
.2
协助主管机关确定进行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所需的适当的设
5. 废止第 MEPC.125(53)号决议通过的导则。
MEPC 58/23 ANNEX 4 Page 2
压载水处理装置(BWMS)技术条件

船舶压载水处理装置(BWMS)技术条件(企业标准)(第一版)20XX年X月XX日发布20XX年X月XX日实施拟制:批准:日期:日期:1.内容及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的设计,制造,检验,性能测试方法及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的设计、制造和检验。
压载水管理系统,是基于国际海事组织(IMO)关于《国际船舶压载水及其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D-2规定,设计并建造的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目的在于有效控制压载水中的海洋生物,病毒和其它微生物的转移,防止外来物种的迁徙。
本系统适用于远洋船舶的压载水处理。
本系统也适用于中水回用,工业冷却水系统等的末端处理。
本产品特点是采用纯物理处理工艺,不添加或产生任何化学物质,对船舶无任何腐蚀影响。
设备布置紧凑,占地小,系统全自动控制,操作简单,维护方便等。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如其中某个标准被修订,使用本标准应参照相应的最新版执行。
IMO,《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及其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IMO,《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导则》(G8)IMO,《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取样导则》(G2)Resolution MEPC, 173(58)中国船级社,《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编制指南》(2006)中国船级社,《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2006)3. 产品组成及型号3.1 产品组成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由全自动自清洗过滤器、紫外杀菌装置和控制系统三个主要部分组成。
3.2 产品命名及型号编制方法防爆型代码额定处理能力(m3/hr)压载水处理装置代码公司代码3.3 产品规格3.3.1 BWMS 设备规格系列3.3.2 自清洗过滤器规格系列3.3.3 UV(紫外)消毒装置规格系列4. 产品技术要求及参数4.2 技术要求:采用机械过滤加中压紫外消毒的工艺对压载水进行有效处理;对于处理后的压载水,按照公约进行压载水管理的排放,达到公约D-2条规定,其中的生物浓度:1).最小尺寸大于或等于50 μm的存活生物少于10个/m3;2).最小尺寸小于50 μm但大于等于10 μm的存活生物少于10个/mL。
压载水管理公约

韩国的岸基测试设施
17
挪威的岸基测试设施
18
美国的岸基测试设施
19
荷兰的岸基测试设施
20
国外岸基测试机构
21
国内现状
中远和海德威的处理技术得到了IMO的初步审批。 海德威的处理技术得到了IMO的最终审批。 目前还没有任何产品得到主管机关的型式认可。
10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基本构成
• 压载水处理设备
• 相关控制设备
型式认可
• 监测设备和取样装置
生物有效性(G8的D-2标准) 环境可接受性(G9的毒性试验)
D-2标准(处理后压载水生物含量):
• 生物≥50mm:<10个/m3 • 50 mm>生物 ≥10mm:<10个/ml
• 霍乱弧菌<1cfu/100ml • 大肠杆菌<250cfu/100ml • 肠道球菌<100cfu/100ml
国际压载水及其沉积物 控制与管理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 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
目次
1. 背景 2. 国内外现状 3. 岸基设施建设方案 4. 经费预算 5. 预期效益
毒性试验:
• 试验内容:急性和慢性毒性 ➢ 水生生物(藻类、甲壳类、鱼类) ➢ 哺乳类(发育与繁殖、刺激性、诱变) ➢ 环境归宿(积累、降解、持久性)
11
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程序(G8导则)
Approval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of discharged ballast water (GESAMP BWWG)
MEPC.279(70) 压载水系统管理认可导则G8(新)中

5.同意 2020 年 10 月 28 日之前安装在船上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应根据经 MEPC.174(58)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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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的导则(G8)或最好是附于本决议附件中 2016 年导则(G8)予以认可; 6. 同意就本决议的执行性段落 4 和 5 而言,“安装的”一词系指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合同交
压载水管理系统
4.5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设计和构造应: .1 牢固并适宜在船上环境下操作; .2 满足预定用途; .3 能减轻对船上人员的任何危害(如安装)。能释放危险气体/液体的设备应有至少 2 种探
测和关闭压载水管理系统的独立方式(即达到较低爆炸限制(LEL)的危险气体水平 或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有毒浓度水平);和 .4 采用与所使用的物质、拟定用途、工况和船上环境条件兼容的材料。
3.12 船上试验系指为确认系统符合公约第 D-2 条规定的标准,按本导则附件第 2 部分的 规定,在船上进行的完整的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实船试验。
3.13 成功的试验循环系指一个有效的试验循环,在该循环中压载水管理系统按照其技术 规定运行,且经确定处理过的水满足第 D-2 条中所述的性能标准。
3.14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系统设计限制系指除要求的型式认可试验参数之外确定的水质和 运行参数,其对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操作非常重要,且对于每个参数,规定压载水管理系统设计 能达到第 D-2 条的性能标准的低值和/或高值。系统设计限制为压载水管理系统正在使用的程序 而设,且不应限于其他评定为型式认可过程部分的参数。系统设计限制应经生产商确定并按照 本导则在主管机关的监督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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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6 年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导则(G8)
浅谈我国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的研究

浅谈我国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的研究随着海洋运输业的空前发展,船舶总吨位不断增加,80%以上的贸易是靠船舶运输。
船舶压载水排放引起的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传播,不仅破坏当地水域的生态平衡,危害渔业资源,而且影响公众健康。
全球环保基金组织(GEF)已将船舶压载水引起的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列为海洋的四大危害之一。
本文综述了国内外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的研究现状,通过分析三种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压载水排放标准的压载水处理系统的各自特点,找出适合船厂及船运公司在近期及远期满足压载水公约的最佳应对系统。
标签:国际海事组织;压载水公约;排放标准;处理系统1 船舶压载水公约概述1.1 公约生效条件2004年2月,在英国伦敦IMO总部召开的关于船舶压载水管理的外交大会上最终通过了《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简称压载水公约)。
该公约生效的条件是,合计占世界商船总吨位不少于35%的至少30个国家批准1年后生效。
截至2011年4月,共有28个国家(占25.43%总吨位)批准了该公约,但仍未达到公约生效的要求。
压载水处理系统的研发进程一直是制约公约生效的一个重要因素。
1.2 压载水性能标准为了尽可能地降低压载水排放带来的危害,IMO组织把船舶压载水的排放标准分两步实施。
D-1标准是利用加入深海的海水对压载水进行稀释处理,但它不能完全消除压载水排放的各种危害,是压载水处理技术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过渡性的排放标准;D-2标准是船舶压载水排放控制的最终标准,使压载水的排放安全、卫生、无公害。
1.3 压载水公约的生效日期按照压载水量的不同,从2009年开始,部分新船必须安装压载水处理系统,并对现有船舶追溯实施,到2016年所有远洋船舶必须安装压载水处理设备,并且规定安装在船上的压载水处理系统必须获得国际海事组织的认可或相关主管机关的型式认可;2009年建造的部分新船应满足D-2标准的要求,到2016年所有的船舶都应满足D-2标准的要求。
CCS为压载水公约实施提供全方位服务

CCS为压载水公约实施提供全方位服务王慧芳;张凌【期刊名称】《中国船检》【年(卷),期】2017(000)009【总页数】2页(P17-18)【作者】王慧芳;张凌【作者单位】CCS上海规范研究;CCS船用产品管理处【正文语种】中文为配合船检验发证工作,CCS已经制定颁布了《船舶压载水管理检验发证指南》和《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编制指南》,并可为船舶编制压载水管理计划提供指导。
随着《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压载水公约)生效日期的临近,大批从事国际航行的现有船舶进入压载水公约检验发证进程。
按照经修订的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认可导则(G8导则)规定申请BWMS型式认可的工作也正逐步展开。
CCS一直深入参与压载水公约及其相关导则的审议制定过程,长期深度参与IMO及IACS关于压载水议题的会议,并发挥了积极作用。
CCS已经全方位推出压载水公约实施服务,以积极协助船舶符合压载水公约要求,并协助BWMS厂家尽快完成产品升级。
CCS可在以下几个方面提供服务:CCS已经完成对IMO压载水公约及相关导则、通函、统一解释等文件的全面详细解读,并结合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亚洲船级社协会(ACS)、美国海岸警卫队(USCG)和美国环保署(EPA)关于压载水管理要求,制定了针对性的培训教材,包括压载水公约的现状及可能的解决方案、压载水管理的要求、压载水处理技术及特点、压载水处理系统选用、压载水处理系统布置以及压载水管理符合声明/证书的签发及检验流程及要求等。
可分别为BWMS厂家、船东、造船厂和设计院、试验机构及PSC检查官提供定制培训。
CCS已为17家厂家(其中,中国14家;韩国3家,韩国3家只用于非五星旗船舶)按照MEPC.174(58)开展了BWMS型式认可工作,并积极协助国内厂家申请USCG认可。
目前CCS已经完成对经修订G8导则(MEPC.279(70)决议)的解读,及时修订了《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指南》,并成立专家组,可为BWMS厂家提供个性化升级服务,以帮助厂家尽快获得符合经修订的G8导则的型式认可。
G8中文

MEPC.125(53)决议2005年7月22日通过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指南(G8)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a)条关于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授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的规定,还忆及2004年2月召开的船舶压载水管理国际外交大会通过了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压载水管理公约)以及四个大会决议,注意到压载水管理公约第A-2条规定要求只能按照公约附则的规定,通过压载水管理来进行压载水的排放,进一步注意到压载水管理公约附则第D-3条提出为符合本公约而使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须由主管机关认可并考虑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还注意到船舶压载水管理国际外交大会通过的决议1请本组织把制定相关指南作为当务之急,考虑到压载水工作组已制定《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指南》,1.通过本决议附则所列的《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指南》;2.请各有关政府尽快或在公约对其适用时实施该指南;并3.同意保留对该指南审议的权利。
附则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指南(G8)目录1引言概述目标和目的适用性要求概述2背景3定义4技术规定压载水管理系统压载水处理设备监控设备5认可程序的常规文件要求6认可和发证程序7安装要求取样设施8安装检验和试运行程序附则第1部分-系统测试前评估文件的规定第2部分-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测试和性能规定第3部分-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环境测试规定第4部分-确定压载水中生物组成的取样分析方法附录-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证书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指南(G8)1引言概述1.1本指南,即《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指南》,主要用于主管机关或其指定机构评价压载水管理系统是否满足《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D-2条的标准。
另外,本指南可以作为制造商和船舶所有人进行设备评估程序和对于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要求的指导。
应客观地、一致地和公正地适用本指南,本组织将对其适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压载水管理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 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
目次
1. 背景 2. 国内外现状 3. 岸基设施建设方案 4. 经费预算 5. 预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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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 展规划纲要(2006-2020)》
环境
海洋生态和环境保护
交通运输
交通安全与应急保障
“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重大项目
远洋船舶压载水净化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理关键技术研究 (2006.12--2009.12)
8
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重大项目 远洋船舶压载水净化和水上溢油
应急处理关键技术研究
Final approval
System not using active substances
Land- Shipbased board Testing Testing
Issue of type approval certificate
(Flag State)
Type approval certificate
23
3. 建设方案 岸基测试平台
实验室
环境可接受 性试验
IMO
生物有效性 试验
主管机关
岸基测试平台建设:大连海事大学+交通部; 生物有效性试验:大连海事大学(+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大连水产学院); 环境可接受性试验:须有OECD相关认证资质(ISO17025)的机构承担。
OECD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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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载水处理设备的比例 2.3.13 在管线内处理压载水的设备可以在岸基测试中缩小比例,但须满足下 述条件: .1 额定处理能力等于或小于200m3/h 的设备不能缩小比例; .2 额定处理能力大于200m3/h 但小于1000m3/h 的设备可缩小的最大比例为1:5, 但不得小于200m3/h;及 .3 额定处理能力等于或大于1000m3/h 的设备可缩小的最大比例为1:100,但 不得小于200m3/h。 2.3.14 设备制造商应通过数学模型和/或计算证明缩小比例不影响拟认证的原 尺寸设备在船上应用的功效。 2.3.15 在舱内处理压载水的设备的测试比例应能够证明其全尺寸设备的效果。 测试设施是否合适应经制造商评估并得到主管机关的认可。
< 3PSU
溶解有机碳 (DOC)
>1mg/L
>5mg/L
>5mg/L
有机碳颗粒 (POC)
>1mg/L
>5mg/L
>5mg/L
总悬浮颗粒 (TSS)
>1mg/L
>50mg/L >50mg/L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陆基试验——试验循环
试验循环包括:
➢用泵加装压载水; ➢压载水至少储存5天; ➢在压载水管理系统内处理除对照舱以外的压载水; ➢用泵排放压载水。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陆基试验——有效试验循环
有效试验循环条件:
➢ 模拟对照舱和处理舱都应满足G8-附件2(2.3.10) 的规定; ➢ 压载水管理系统均应按其额定处理能力或如G8-附件2 (2.3.13-2.3.15) 所述进行测试; ➢ 流入水生物密度应符合G8-附件2 (2.3.20) 的规定; ➢ 处理水的平均排放满足D-2标准; ➢ 对照水的平均排放密度大于D-2.1 中所述值的10倍; ➢ 对于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以及不使用活性物质或制剂但是有 可能改变经处理水的化学成分、从而其排放可能会对受纳水体造成不良影 响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对每个相关测试循环所排放的经处理水进行毒性评 估。毒性测试应遵循经修订的“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批准程 序”(决议MEPC.169(57))5.2.3 到5.2.7 的规定。
104 个/ml、至少不小于103 个/ml,并应至少包括3 个门/类的5 个物种;
.3 活的异养细菌密度应至少为104 个/ml;及 .4 无论是使用天然生物或培养生物以达到密度和生物种类的要 求,测试用水中的不同生物应根据前述尺度标准进行记录。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陆基试验——有效试验循环
第D-2条 —— 压载水性能标准: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陆基试验——有效试验循环 G8-附件2(2.3.10) :
2.3.10 模拟对照舱和处理舱都应满足: .1 最小容量为200m3; .2 常规的内部结构,包括减轻孔和排水孔; .3 船舶设计、结构和表面涂层符合行业标准惯例;及 .4 为确保岸基结构完整性而做出的最小改动。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陆基试验——有效试验循环
实船试验
实际使用环 境下系统电 子和电气部 分的可靠性
环境试验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陆基试验——试验循环
应选择不同的盐度范围及相应的溶解物和颗粒含量,至少完成2个 试验循环系列,且相邻盐度范围的测试盐度应至少差10 PSU; 每个试验循环系列至少重复完成5个有效的试验循环。
盐度 参数
> 32PSU 3-32PSU
1 按本条进行压载水管理的船舶的排放,应达到每立方米中最小尺寸 大于或等于50微米的可生存生物少于10个,每毫升中最小尺寸小于50 微米但大于或等于10微米的可生存生物少于10个;并且,指示微生物 的排放不应超过第2款中所述的规定浓度。 2 作为一种人体健康标准,指示微生物应包括:
.1 有毒霍乱弧菌(O1和O139):少于每100毫升1个菌落形成单位 (cfu)或小于每一克(湿重)浮游动物样品1个cfu;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陆基试验——有效试验循环
G8-附件2 (2.3.20) :
2.3.20 流入水应包括: .1 最小尺寸为50μm 或以上的测试生物总体密度最佳为106 个
/m3、至少不小于105 个/ m3,并应至少包括3 个门/类的5 个物种; .2 最小尺寸小于50μm 但大于10μm 的测试生物总体密度最佳为
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 导则G8
2020年4月20日星期一
目录
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批准流程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陆基试验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实船试验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环境试验
使用可/批准
申请型式认可 (G8)
实船试验
陆基试验
申请提交IMO批准 (G9)
申请型式认可 (G8)
实船试验
陆基试验
压载水处理系统认可证书
G9:IMO批准程序 活性物质对环境、人员的 安全评估 承担主体:主管机关或其授 权机构组织
G8:认可导则 包括陆基试验、实船试验、 环境试验 承担主体:主管机关/船级 社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认可试验
生物有效性 和环境可接 受性
陆基试验
全尺寸条件 下的生物有 效性
.2 大肠杆菌:少于每100毫升250个cfu .3 肠道球菌:少于每100毫升100个cfu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陆基试验——有效试验循环
G9(决议MEPC.169(57))5.2.3 到5.2.7 :
5.2.3 应从陆基试验设备中取样进行排放毒性测试,该设备应能代表压载水管 理系统的排放。 5.2.4 这些毒性测试应包括针对敏感生命阶段的多种测试物种(鱼、无脊椎动 物和植物)的慢性测试方法。最好包括亚致死终点(生长)和幸存终点。使用淡 水或海水测试法进行测试。 5.2.5 应提供的测试结果包括:急性24小时、48小时、72小时和96小时的致死 浓度(该浓度时x %的受试生物死亡(LCx)),未观测到不利影响的浓度 (NOAECs),慢性未观测到影响的浓度(NOEC)和(或)影响浓度,该浓度时x % 的受试生物显示受到影响(ECx),具体依试验设计而定。 5.2.6 对稀释系列(包括100%压载水排放)应进行测试以确定使用统计终点 (NOEC或ECx)的无不利影响程度。初步分析时,可采用保守法,该方法不考 虑稀释能力(不使用模型或烟缕分析)。采用保守法的理由是在某一位置可能 有多次排放(即便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5.2.7 急性和慢性毒性测试数据于第4.2.1节中的信息一起,应被用于确定排放 时达到无不利影响浓度所需的保存时间。在了解了与时间序列相关的半衰期 (天数)、衰减率、剂量率、系统容量和毒性测试后,就可以使用计算模型确 定在排放前经处理的压载水所需保存的时间。
基本认可
最终认可
G8:认可导则 包括陆基试验、实船 试验、环境试验 承担主体:主管机关 /船级社
G9:IMO批准程序 活性物质对环境、 人员的安全评估 承担主体:IMO (主管机关提交)
压载水处理系统认可证书
不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批准流程
申请压载水处理系统认可/批准
环境可接受性评估 (G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