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导则G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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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载水处理装置(BWMS)技术条件

压载水处理装置(BWMS)技术条件

船舶压载水处理装置(BWMS)技术条件(企业标准)(第一版)20XX年X月XX日发布20XX年X月XX日实施拟制:批准:日期:日期:1.内容及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的设计,制造,检验,性能测试方法及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的设计、制造和检验。

压载水管理系统,是基于国际海事组织(IMO)关于《国际船舶压载水及其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D-2规定,设计并建造的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目的在于有效控制压载水中的海洋生物,病毒和其它微生物的转移,防止外来物种的迁徙。

本系统适用于远洋船舶的压载水处理。

本系统也适用于中水回用,工业冷却水系统等的末端处理。

本产品特点是采用纯物理处理工艺,不添加或产生任何化学物质,对船舶无任何腐蚀影响。

设备布置紧凑,占地小,系统全自动控制,操作简单,维护方便等。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如其中某个标准被修订,使用本标准应参照相应的最新版执行。

IMO,《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及其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IMO,《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导则》(G8)IMO,《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取样导则》(G2)Resolution MEPC, 173(58)中国船级社,《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编制指南》(2006)中国船级社,《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2006)3. 产品组成及型号3.1 产品组成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由全自动自清洗过滤器、紫外杀菌装置和控制系统三个主要部分组成。

3.2 产品命名及型号编制方法防爆型代码额定处理能力(m3/hr)压载水处理装置代码公司代码3.3 产品规格3.3.1 BWMS 设备规格系列3.3.2 自清洗过滤器规格系列3.3.3 UV(紫外)消毒装置规格系列4. 产品技术要求及参数4.2 技术要求:采用机械过滤加中压紫外消毒的工艺对压载水进行有效处理;对于处理后的压载水,按照公约进行压载水管理的排放,达到公约D-2条规定,其中的生物浓度:1).最小尺寸大于或等于50 μm的存活生物少于10个/m3;2).最小尺寸小于50 μm但大于等于10 μm的存活生物少于10个/mL。

船舶压舱水管理

船舶压舱水管理
• 大部份在压水舱内之海洋物种,由于压舱水之操作 及压水舱内恶劣环境均无法存活.即使存活,到了不 同环境仍须面对掠食者及本土同物种竞争,生存机 率更低.
• 但当在有利条件下,外来种存活并繁殖,在达到某一 数量后,即产生侵略.
• 其他性质之海洋污染,如油污染,可藉改善措 施而使环境回复,但生物污染(Invasive marine species)多半已无法再还原
The available Guidelines, which are contained in various MEPC Resolutions, are:
• Guidelines for sediments reception facilities (G1) • Guidelines for Ballast Water Sampling (G2) • Guidelines for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 Guidelines for approval of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Systems (G8)
• Procedure for Approval of BWM systems that make use of Active Substances (G9)
The available Guidelines, which are contained in various MEPC Resolutions, are:
equivalent compliance(G3) • Guidelines for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Plans (G4) • Guidelines for ballast water reception facilities (G5)

压载水管理公约

压载水管理公约
• 中远集团(清华大学)获得最终审批? • 海德威获得最终审批
韩国的岸基测试设施
17
挪威的岸基测试设施
18
美国的岸基测试设施
19
荷兰的岸基测试设施
20
国外岸基测试机构
21
国内现状
中远和海德威的处理技术得到了IMO的初步审批。 海德威的处理技术得到了IMO的最终审批。 目前还没有任何产品得到主管机关的型式认可。
10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基本构成
• 压载水处理设备
• 相关控制设备
型式认可
• 监测设备和取样装置
生物有效性(G8的D-2标准) 环境可接受性(G9的毒性试验)
D-2标准(处理后压载水生物含量):
• 生物≥50mm:<10个/m3 • 50 mm>生物 ≥10mm:<10个/ml
• 霍乱弧菌<1cfu/100ml • 大肠杆菌<250cfu/100ml • 肠道球菌<100cfu/100ml
国际压载水及其沉积物 控制与管理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 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
目次
1. 背景 2. 国内外现状 3. 岸基设施建设方案 4. 经费预算 5. 预期效益
毒性试验:
• 试验内容:急性和慢性毒性 ➢ 水生生物(藻类、甲壳类、鱼类) ➢ 哺乳类(发育与繁殖、刺激性、诱变) ➢ 环境归宿(积累、降解、持久性)
11
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程序(G8导则)
Approval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of discharged ballast water (GESAMP BWWG)

MEPC.279(70) 压载水系统管理认可导则G8(新)中

MEPC.279(70) 压载水系统管理认可导则G8(新)中
4.同意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及之后安装在船上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应根据 2016 年导则(G8) 予以认可;
5.同意 2020 年 10 月 28 日之前安装在船上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应根据经 MEPC.174(58)决议
1/31
通过的导则(G8)或最好是附于本决议附件中 2016 年导则(G8)予以认可; 6. 同意就本决议的执行性段落 4 和 5 而言,“安装的”一词系指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合同交
压载水管理系统
4.5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设计和构造应: .1 牢固并适宜在船上环境下操作; .2 满足预定用途; .3 能减轻对船上人员的任何危害(如安装)。能释放危险气体/液体的设备应有至少 2 种探
测和关闭压载水管理系统的独立方式(即达到较低爆炸限制(LEL)的危险气体水平 或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有毒浓度水平);和 .4 采用与所使用的物质、拟定用途、工况和船上环境条件兼容的材料。
3.12 船上试验系指为确认系统符合公约第 D-2 条规定的标准,按本导则附件第 2 部分的 规定,在船上进行的完整的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实船试验。
3.13 成功的试验循环系指一个有效的试验循环,在该循环中压载水管理系统按照其技术 规定运行,且经确定处理过的水满足第 D-2 条中所述的性能标准。
3.14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系统设计限制系指除要求的型式认可试验参数之外确定的水质和 运行参数,其对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操作非常重要,且对于每个参数,规定压载水管理系统设计 能达到第 D-2 条的性能标准的低值和/或高值。系统设计限制为压载水管理系统正在使用的程序 而设,且不应限于其他评定为型式认可过程部分的参数。系统设计限制应经生产商确定并按照 本导则在主管机关的监督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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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6 年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导则(G8)

CCS为压载水公约实施提供全方位服务

CCS为压载水公约实施提供全方位服务

CCS为压载水公约实施提供全方位服务王慧芳;张凌【期刊名称】《中国船检》【年(卷),期】2017(000)009【总页数】2页(P17-18)【作者】王慧芳;张凌【作者单位】CCS上海规范研究;CCS船用产品管理处【正文语种】中文为配合船检验发证工作,CCS已经制定颁布了《船舶压载水管理检验发证指南》和《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编制指南》,并可为船舶编制压载水管理计划提供指导。

随着《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压载水公约)生效日期的临近,大批从事国际航行的现有船舶进入压载水公约检验发证进程。

按照经修订的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认可导则(G8导则)规定申请BWMS型式认可的工作也正逐步展开。

CCS一直深入参与压载水公约及其相关导则的审议制定过程,长期深度参与IMO及IACS关于压载水议题的会议,并发挥了积极作用。

CCS已经全方位推出压载水公约实施服务,以积极协助船舶符合压载水公约要求,并协助BWMS厂家尽快完成产品升级。

CCS可在以下几个方面提供服务:CCS已经完成对IMO压载水公约及相关导则、通函、统一解释等文件的全面详细解读,并结合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亚洲船级社协会(ACS)、美国海岸警卫队(USCG)和美国环保署(EPA)关于压载水管理要求,制定了针对性的培训教材,包括压载水公约的现状及可能的解决方案、压载水管理的要求、压载水处理技术及特点、压载水处理系统选用、压载水处理系统布置以及压载水管理符合声明/证书的签发及检验流程及要求等。

可分别为BWMS厂家、船东、造船厂和设计院、试验机构及PSC检查官提供定制培训。

CCS已为17家厂家(其中,中国14家;韩国3家,韩国3家只用于非五星旗船舶)按照MEPC.174(58)开展了BWMS型式认可工作,并积极协助国内厂家申请USCG认可。

目前CCS已经完成对经修订G8导则(MEPC.279(70)决议)的解读,及时修订了《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指南》,并成立专家组,可为BWMS厂家提供个性化升级服务,以帮助厂家尽快获得符合经修订的G8导则的型式认可。

G8中文

G8中文

MEPC.125(53)决议2005年7月22日通过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指南(G8)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a)条关于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授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的规定,还忆及2004年2月召开的船舶压载水管理国际外交大会通过了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压载水管理公约)以及四个大会决议,注意到压载水管理公约第A-2条规定要求只能按照公约附则的规定,通过压载水管理来进行压载水的排放,进一步注意到压载水管理公约附则第D-3条提出为符合本公约而使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须由主管机关认可并考虑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还注意到船舶压载水管理国际外交大会通过的决议1请本组织把制定相关指南作为当务之急,考虑到压载水工作组已制定《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指南》,1.通过本决议附则所列的《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指南》;2.请各有关政府尽快或在公约对其适用时实施该指南;并3.同意保留对该指南审议的权利。

附则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指南(G8)目录1引言概述目标和目的适用性要求概述2背景3定义4技术规定压载水管理系统压载水处理设备监控设备5认可程序的常规文件要求6认可和发证程序7安装要求取样设施8安装检验和试运行程序附则第1部分-系统测试前评估文件的规定第2部分-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测试和性能规定第3部分-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环境测试规定第4部分-确定压载水中生物组成的取样分析方法附录-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证书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指南(G8)1引言概述1.1本指南,即《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指南》,主要用于主管机关或其指定机构评价压载水管理系统是否满足《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D-2条的标准。

另外,本指南可以作为制造商和船舶所有人进行设备评估程序和对于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要求的指导。

应客观地、一致地和公正地适用本指南,本组织将对其适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船舶压载水取样及指示性分析初探

船舶压载水取样及指示性分析初探

摘要:《压载水公约》于2017年9月8日正式生效。

针对船舶压载水港口国安全检查所涉及取样及指示性分析阶段,本文剖析了压载水取样检查规定与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型式认可之间的不一致问题,接着详细介绍了压载水的排放标准及缺陷时的处置措施,并对压载水取样要求、取样位置及方法和取样途径及取样点进行对比分析。

在此基础上,给出压载水样品的运输、维护、存储和标记的一般原则和主要内容,最后概括了取样压载水的指示性分析方法。

通过对船舶压载水取样及指示性分析过程进行探讨,本文为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履约提供参考。

关键词:压载水 取样 PSC检查0引言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并最终消除有害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国际海事组织(IMO)A.868(20)决议通过《2004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简称《压载水公约》),该公约将于2017年9月8日正式生效[1-4]。

据估计,目前全球约60 000艘船舶将要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截至2017年7月,全球大约已有4 100艘船舶安装了压载水管理系统,国内目前大约安装了100条船左右[5]。

针对《压载水公约》,虽然港口国检查导则(PSC导则)(MEPC.252(67)) 规定了PSC 检查方式采用初步检查、详细检查、取样及指示性分析、详细分析四个阶段,但是由于BWMS型式认可与港口国检查(PSC检查)取样分析方法得到“是否满足D-2标准”的结果可能存在不一致性[6,7]。

同时,加之国内法律法规对船舶压载水取样的具体细节并无详细规定,压载水取样分析的存在复杂性和技术局限性,这些无疑给船舶压载水PSC取样及指示性分析检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 压载水取样分析面临的问题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是目前符合 D-2 标准的最主要手段(其他措施主要是概念性压载水系统设计,如无压载水设计、用饮用水作为压载水)。

《压载水公约》第9条授予了港口国对到港船舶进行检查包括取样检查的权利[8]。

不同于其他公约如SOLAS 公约/MARPOL 公约关于PSC 检查的要求,压载水公约允许PSC 检查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采取压载水取样检查方法来判断船舶是否符合D-2 标准[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4.18•【文号】海船舶〔2012〕265号•【施行日期】2012.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关于颁布《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暂行规定》的通知海船舶〔2012〕265号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单位:国际海事组织于2004年通过了《2004年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压载水公约》)。

为使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满足《压载水公约》的有关要求,规范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程序,根据公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暂行规定》。

现将此规定发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暂行规定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使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满足《2004年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压载水公约》)的有关要求,规范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拟申请安装在中国籍船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上的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为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的主管机关,负责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的申请受理和审查。

第四条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应满足《压载水公约》和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设计和操作不得危害船舶安全及人员健康和安全,也不得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危害。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性能应能满足《压载水公约》第D-2条的标准,且船上适用。

第五条申请人向主管机关申报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中应书面说明:(1)申请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处理方法及原理;(3)是否使用活性物质的简要说明;(4)制造商的名称及地址。

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交下述文件:1、对于不使用活性物质的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包括:(1)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安全及环境可接受性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包括系统描述、处理过程描述、研发阶段处理压载水的性能测试符合《压载水公约》第D-2条标准的说明以及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安全及环境可接受性评估;(2)研发阶段处理后压载水性能测试的条件和结果报告及试验测试的质量保证计划(QAPP);(3)技术手册(或说明书);(4)参考文献;(5)其他应提交的试验报告、支持数据和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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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存活生物系指活的、处于任何生命阶段的生物。
4 技术规范
4.1 本节详述了压载水管理系统为获得型式认可而需满足的一般技术要求。
压载水管理系统
4.2 压载水管理系统不应包含或使用任何危险物质,除非安装了主管机关接 受的、适当的储存、使用、缓解和安全处理装置以缓解因此产生的危险。
4.3 在出现故障从而影响压载水管理系统正常操作的情况下,所有的压载水 操作控制台都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MEPC 58/23 ANNEX 4 Page 6
3.10 额定处理能力(TRC)系指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的最大持续处理能力,
用立方米/小时表示。它表示为满足公约规则 D-2 标准,压载水管理系统每一单
位时间的压载水处理量。
3.11 岸基测试系指为确认系统达到公约规则 D-2 标准,按照本导则附件第 2 部分和第 3 部分,在实验室、设备厂或试验工厂(包括锚泊的测试驳船或测试船 舶)进行的压载水管理系统测试。
附件 4 第 MEPC.174(58)号决议
2008 年 10 月 10 日通过
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导则
MEPC 58/23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防止和 控制海洋污染职能的第 38(a)条,
还忆及 2004 年 2 月举行的船舶压载水管理国际大会通过了《2004 年船舶 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国际公约》(压载水管理公约)及四个大会决议,
操作和保养的详细说明;
.3
整个的压载水管理系统的一般操作和技术手册。该手册中应涵
盖压载水管理系统整体的布置、操作和保养,并应对制造商的
设备手册中未涉及的压载水管理系统的部件特别加以说明;
.4
手册的操作部分包括常规操作程序和压载水处理设备发生故障
MEPC 58/23 ANNEX 4 Page 3
1 引言
总则
1.1 “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导则”主要针对主管机关或其指定的机构,用以评 估压载水管理系统是否满足《2004 年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规则 D-2 规定的标准。此外,本导则还可用作制造商和船东的 关于设备将接受的评估程序和对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要求的指南。本导则的实施 应客观、一致、透明,本组织将对其实施情况定期加以评估。
注意到压载水管理公约附则第 D-3 条规定,用以符合本公约的压载水管理 系统,须经主管机关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加以认可,
还注意到本委员会通过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导则(G8)的第 MEPC.125(53) 号决议,
进一步注意到根据第 MEPC.125(53) 号决议,本委员会决定根据取得的经 验保持对导则(G8)的复审,
取样装置
8 安装检验和启用程序 附件
第 1 部分 - 系统文件测试前评估规范 第 2 部分 - 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测试和性能规范 第 3 部分 - 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环境测试规范 第 4 部分 - 确定压载水中生物组成的样品分析方法 附 录 - 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证书
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导则(G8)
2.1 公约规则 D-3 规定了公约关于船用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要求。
MEPC 58/23 ANNEX 4 Page 5
2.2 公约规则 D-2 规定,通过满足压载水性能标准达到公约要求的船舶,其
排放须为:
.1
最小尺寸大于或等于 50µm 的存活生物少于 10 个/m3;
.2
最小尺寸小于 50µm 但大于或等于 10µm 的存活生物少于 10 个
压载水处理设备
4.7 压载水处理设备应坚固耐用且适合船上的工作环境,其设计和构造应满
MEPC 58/23 ANNEX 4 Page 7
足其预定的用途,其安装和保护措施应最大限度地降低对船上人员的任何危险,
对炙热表面和其它危害应给于应有的注意。设计时应考虑所使用的材料、设备
的用途、设备的工作条件和船上的环境条件。
1.6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运作不能影响船舶安全和人员健康,也不能对环境和 公众健康造成任何不可接受的危害。
1.7 压载水管理系统应满足公约规则 D-2 的标准和 D-3 要求的条件。对于为 满足这些标准和条件而设计的系统,本导则用于评估其安全性、环境可接受性、 可行性和生物有效性。获型式认可的设备,其成本效益将被用来确定本导则是 否需要修订。
就本导则而言:
3.1 活性物质系指对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具有一般或特殊作用或对抗的物质 或生物,包括病毒或真菌。
3.2 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系指能对压载水进行处理使其达到或超过公约 规则 D-2 标准的系统。压载水管理系统包括压载水处理设备、所有相关的控制 设备、监测设备和取样装置。
3.3 压载水管理计划系指公约规则 B-1 中所指,阐述各船船上实施的压载水 管理过程和程序的文件。
1.16 应根据附件第 2 部分和第 3 部分所述的程序对压载水管理系统进行型式 认可测试。
1.17 如果完全符合本导则附件第 2 部分和第 3 部分所述的型式认可要求和程 序,则主管机关应签发型式认可证书。
1.18 经型式认可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在船上安装后,则应根据本导则第 8 节进 行安装检验。
2 背景
1.2 本导则中提及的条款和规定系指公约中的条款和规定。
1.3 本导则包括对设计和建造的总体要求,评估的技术程序和压载水管理系 统型式认可证书的签发程序。
1.4 本导则是系统性能评估整体框架的组成部分。这个框架包括根据公约规 则 D-4 规定进行的原型系统船上实验评估、完全符合公约要求的压载水管理系 统及相关系统的认可、以及为符合公约第 9 条的规定而进行的港口国监督取样。
MEPC 58/23 ANNEX 4 Page 4
目标和目的
1.10 本导则的目标是确保公约中的标准得到统一和恰当地实施。因此,本导 则要根据知识和技术发展水平的.1
确定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测试和性能要求;
.2
协助主管机关确定进行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所需的适当的设
3.6 公约系指《2004 年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
3.7 监测设备系指为评估压载水处理设备运作有效性而安装的设备。
3.8 取样装置系指为本组织制定的“压载水取样导则”和本导则所需的对已处 理和未处理的压载水进行取样而提供的装置。
3.9 船上测试系指为确认系统达到公约规则 D-2 标准,按照本导则附件第 2 部分,在船上进行的全尺寸完整压载水管理系统测试。
计、建造和操作参数;
.3
提供 D-3 要求的统一解释和实施;
.4
向主管机关、设备制造商和船东为确定设备满足公约要求的适
宜性以及经处理的水的环境可接受性提供指南。
.5
确保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压载水管理系统能够在岸基和船上评估
中达到公约规则 D-2 规定的标准,并且不会对船舶、船员、环
境或者公众健康造成不可接受的危害。
适用性
1.12 本导则适用于根据公约对压载水管理系统进行的认可。
1.13 本导则适用于拟安装于所有须符合 D-2 标准的船舶上的压载水管理系 统。
要求概述
1.14 本导则规定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岸基和船上认可要求概述如下。
1.15 设备制造商应根据附件第 1 部分的要求提交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设计、建 造、操作和功能等方面的信息。该信息将作为主管机关对适用性做初步评估的 基础。
/ml;且
.3
作为人体健康标准,指标微生物小于下述浓度:
.1
.2 .3
3 定义
有毒霍乱弧菌(血清型 O1 和 O139)少于 1 cfu/100ml(菌 落形成单位)或小于 1 cfu/g 浮游动物样品(湿重); 大肠杆菌:少于 250 cfu/100ml;及 肠道球菌:少于 100 cfu/100ml。
控制和监测设备
4.10 压载水管理系统应包括控制设备,这种控制设备能自动地监视和调整必 要的处理剂量、强度或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其它方面。它不直接影响处理过 程,但能够对必要的处理过程进行适当的控制。
4.11 控制设备应能够在压载水管理系统操作过程中对其运行进行持续监视。
4.12 监测设备应记录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或故障情况。
1.5 公约规则 D-3 规定,为符合公约要求而使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必须由主 管机关根据本导则予以认可。此外,公约规则 A-2 和 B-3 规定,船上排放的压 载水必须始终满足公约规则 D-2 标准。系统认可的目的是筛检出不符合公约规 则 D-2 标准的管理系统。但是,系统认可不能保证某一系统适用于所有船舶或 所有情况。为了达到公约要求,船舶整个服役期间的排放都必须符合公约规则 D-2 标准。
5.1 提交供认可的文件应至少包括:
.1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描述。该描述应包括典型的或所要求的泵系
和管系布置简图,以及取样装置布置图,标明处理后的压载水
运行出口及酌情和必要时,任何废物流。对于泵系和管系布置
特殊的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安装会需要得到特别考虑;
.2
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手册,包括压载水管理系统的主要部件及其
1.8 本导则包括对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设计、安装、性能、测试环境可接受性 和认可的建议。
1.9 为保证实施的一致性,认可程序要求制定并采用统一的测试、样品分析 和结果评估方法。本导则的应用应客观、一致、透明,本组织将定期评估本导 则的适用性并酌情进行修订。本组织将适时地公布本导则的新版本。压载水管 理系统的实用性应得到应有的考虑。
4.4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所有易于磨损或损坏的部件均应便于维修。制造商应 在操作和维修保养手册中明确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日常保养和故障处理程序。所 有的保养和维修情况均应予以记录。
4.5 为了避免压载水管理系统受到干扰,应注意以下事项:
.1
中除 4.4 段的必要要求者外,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每一进入点均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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