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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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31号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深圳市税务局: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现就大湾区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年3月14日
——结束——。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0.14
•【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0号)要求,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9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4. 粤府法函[2011]769号(略)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附件1
附件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关于广东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申报指引

关于广东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申报指引一、受托实施事项说明1. 委托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 受托单位: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3. 受省财政厅委托实施事项: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4. 适用范围: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非营利组织。
二、事项办理依据有关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待遇及资格认定的规定包括: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 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 号)。
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270 号)4.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法〔2020〕2 号)5.《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1 —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0〕3 号)三、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待遇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后,其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四、申请条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复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2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级市(含地级市)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省级第十四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公告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省级第十四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2020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省级第十四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公告2020年第6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广东省省级第十四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广东省省级第十四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0年4月27日附件广东省省级第十四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共376家)一、2017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18家)1. 广东省地理学会2. 广东省时尚首饰及配饰协会3. 广东省广药白云山公益基金会4. 广东省吴小兰慈善基金会5. 广东省广西博白商会6. 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7. 广东省游艇行业协会8. 广东省四川简阳商会9. 广东省化妆品质量管理协会10.广东省城际运输服务协会11.广东省澳谷公益基金会12.广东省邦民慈善基金会13.广东圆玄道观14.广州地理研究所15.广东省医疗卫生国际交流协会16.广东省传统医学会17.广东省海南联谊会18.广东岭南诗社二、2018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44家)1. 广东省崇善乐慈善基金会2.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3. 广东八和会馆4. 广东省摄影行业协会5. 广东省围棋协会6. 广东省马术协会7. 广东省标识行业协会8.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9. 广东省仪器仪表学会10.广东省明楷慈善基金会11.广东省红十字会12.广东省职业健康协会13.广东省广发基金公益基金会14.广东省江西龙南商会15.广东省净水设备协会16.广东海洋发展研究会17.广东海洋协会18.广东省福建龙岩新罗商会19.广东省海伦堡慈善基金会20.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1.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22.广东省湖南安乡商会23.广东省药师协会24.广东省佛教协会25.广州光孝寺26.广东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发展促进会27.广东省制冷学会28.广东省书豪李群体育事业公益基金会29.广东省体育产业协会30.广东省交通运输协会31.广东省快递行业协会32.广东省金融智库联合会33.广东省演出业协会34.广东省交通教育研究会35.广东省孔雀艺术研究院36.广东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37.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38.广东省出版业协会39.广东南方黄金市场研究院40.广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41.广东省声乐艺术研究会42.广东省成人教育协会43.佛山市金盾救助基金会44.广东省光彩帮扶基金会三、2019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314家)1. 广东会展组展企业协会2. 广东省充电设施协会3. 广东省婚庆行业协会4. 广东省生命之光癌症康复协会5. 广东新南方中医研究院6. 广东省江西抚州商会7. 广东省石材行业协会8. 广东省弘扬法治公益基金会9. 广东省社会工作发展促进会10.广东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11.广东省康延慈善基金会12.广东保税区域协会13.广东省岭南禅宗文化发展基金会14.广州市振兴粤剧基金会15.广东省触控及应用产业协会16.广东平板显示产业促进会17.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基金会18.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19.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华侨医院)20.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21.广东省中大新华教育发展基金会22.广东省手球协会23.广东省一正传统文化教育基金会24.广东省磁性元器件行业协会25.广东省业余足球协会26.广东省自行车运动协会27.广东省忠武跆拳道俱乐部28.广东省应急产业协会29.广东省稀土行业协会30.广东省江西德兴商会31.广东省丰顺商会32.广东省互联网经济研究会33.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协会34.广东省有色金属学会35.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36.广东省汕尾商会37.广东酒店行业协会38.广东省四川成都商会39.广东省福建福清商会40.广东省珠三角企业文化协会41.广东省金秋慈善基金会42.广东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协会43.广东省江西赣州商会44.广东省福建闽侯商会45.孙中山基金会46.广东省茂南商会47.广东省同心圆慈善基金会48.广东省民营企业资本运作促进会49.广东省企业家领导科学研究会50.广东省彩虹慈善促进会51.广东省企业培训研究会52.广东省城镇化法治研究会53.广东省孤独症康复教育协会54.广东省基层卫生协会55.广东省电脑商会56.广东省力学学会57.广东省教育统计学会58.广东省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59.广东省农业机械学会60.广东省扬善公益事业促进会61.广东艺术促进会62.广东省中小学校长联合会63.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64.广东省江西师范大学校友会65.广东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66.广东省华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67.广东省山海源慈善基金会68.广东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69.广东省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协会70.广东商标协会71.广东省雷州商会72.广东省湖南益阳商会73.广东省南方肿瘤临床研究协会74.广东省广州体育学院校友会75.广东侨界人文学会76.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协会77.广东省噢啦慈善基金会78.广东省空手道协会79.广东省加优教育发展基金会80.广东省客联公益基金会81.广东省社会责任研究会82.广东省贤能堂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基金会83.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84.广东青年历奇教育学会85.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86.广东省烟草学会87.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88.广东省养猪行业协会89.广东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90.广东经济投资促进会91.广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92.广东侨界青年联合会93.广东省节能协会94.广东电子商会95.广东绿耕社会工作发展中心96.广东省书报刊发行业协会97.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98.广东省环境艺术设计行业协会99.广东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100.广东省动物保健品协会101.广东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协会102.广东省渔业互保协会103.广东省江西瑞金商会104.广东省千禾社区公益基金会105.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校友会106.广东省图象图形学会107.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08.广东省江西崇义商会109.广东省担当者行动教育发展中心110.广东省高性能计算学会111.广东省幸福家庭促进会112.广东岭南潮剧院113.广东省关山月艺术基金会114.广东省酒类行业协会115.广东省广东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116.广东演艺设备行业商会117.广东省社会管理研究会118.广东科学中心119.广东省湖南湘西商会120.广东省商业美术设计行业协会121.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协会122.广东省海鸥文教基金会123.中国酒店用品协会124.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125.广东省奥园慈善基金会126.广东省星河湾慈善基金会127.广东省江西大余商会128.广东省工人医院(广东省工人疗养院)129.广东省国防教育学会130.广东省全民国防教育中心131.广东省南山医学发展基金会132.广东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创新研究院133.广东省丹姿慈善基金会134.广东省民防协会135.广东省皮具商会136.广东省日慈公益基金会137.广东省河南淮阳商会138.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139.广东省公证协会140.广东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41.广东省汽车售后服务行业协会142.广东省建设教育协会143.广东省湖南醴陵商会144.广东省青少年社会教育协会145.广州市白云区科技进步基金会146.广东省潮剧研究会147.广东省旅行社行业协会148.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149.广东省厚德扶贫助学公益慈善促进会150.广东省太阳能协会151.广东省地质学会152.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153.广东文化传媒发展研究会154.广东省社会工作教育与实务协会155.广东省城建档案研究会156.广东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157.广东省肉类协会158.广东省代建学会159.广东省湖北公安商会160.广东省江苏涟水商会161.广东省人才交流协会162.广东省爆破行业协会163.广东省民营企业合作交流协会164.广东省电子信息行业协会165.广东省减灾救灾应急协会166.广东省老干部书画诗词摄影家协会167.广东省报业协会168.广东省再就业与创业发展促进会169.广东省健康中国研究会170.广东烹饪协会171.广东狮子会172.广东省墙体材料行业协会173.广东省建材绿色产业技术创新促进会174.广东省乐道公益助学促进会175.广东省青少年宫协会176.广东省演出业协会177.广东省育实精英教育发展基金会178.广东省公安民警医疗救助基金会179.广东省南粤文化交流中心180.广东省应急管理服务协会181.广东省保健食品行业协会182.广东省朗诵协会183.广东进出口商会184.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185.广东省国际贸易货主协会186.广东省铁一教育发展基金会187.广东省国顺慈善基金会188.广东省土地学会189.广东省合鸿达爱心基金会190.广东省智能交通协会191.广东省气象学会192.广东省家庭教育研究会193.广东省体育场馆协会194.广东关爱妇女儿童服务中心195.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196.广东省陈设艺术协会197.广东省社会工作协会198.广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199.广东省湖北商会200.广东省食品和包装机械行业协会201.广东教育督导学会202.广州市促进文化艺术发展繁荣基金会203.广东省阳江商会204.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205.广东省地震学会206.广东省药理学会207.广东省制糖学会208.广东造船工程学会209.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210.广东省老科技工作者联合会211.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212.广东劳动学会213.广东油气商会214.广东健康产业促进会215.广东省光彩事业促进会216.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17.广东省出版会计学会218.广东省浙江商会219.广东省优秀科技专著出版基金会220.广东省期刊协会221.广东省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商会222.广东省印刷复制业协会223.广东省机械工程学会224.广东省心智家园慈善基金会225.广东省广仁同心公益基金会226.广东省教育评估协会227.广东省公益事业促进会228.广东省繁荣粤剧基金会229.广东省巾帼志愿者协会230.广东京剧艺术促进会231.广东省甘肃商会232.广东省营销师协会233.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234.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235.广东省老区建设基金会236.广东省国际文化交流中心237.广东省人口基金会238.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239.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40.广东省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学会241.广东省桂贤慈善基金会242.广东交通会计学会243.广东省红绿灯交通救助基金会244.广东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245.广东省公路学会246.广东省港口协会247.广东省妇幼保健协会248.广东省传统文化促进会249.广东省纺织协会250.广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251.广东省保安协会252.广东省南方经济研究基金会253.广东省燃气协会254.广州市科技进步基金会255.广东省纺织工程学会256.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257.广东省广州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58.广东省建筑业协会259.广东省信用协会260.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261.广东省延安精神研究会262.广东省五金制品协会263.广东省秘书学会264.广州市合力科普基金会265.广州市南山自然科学学术交流基金会266.广东省企业家协会267.广东省江西萍乡商会268.广东省慧灵智障人士扶助基金会269.广东省企业联合会270.广东省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校友会271.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272.广东省影视节目制作行业协会273.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274.汕头市平东肖华松慈善基金会275.汕头市潮阳实验学校教育慈善基金会276.广东省卫浴商会277.广东省国强公益基金会278.广东省户外家具行业协会279.广东省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280.广东省不锈钢材料与制品协会281.广东省第二救助安置中心282.广东省林治平慈善基金会283.广东金融城商会284.广东省工业新材料协会285.广东省岭南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286.广东省豪爵慈善基金会287.广东省雁洋公益基金会288.广东省重庆务工人员服务协会289.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290.广东省百蹊教育基金会291.广东省钻石世家慈善基金会292.广东省汉企联公益基金会293.广东省博华残疾人扶助基金会294.广东省绣丽人生慈善基金会295.广东省尚德慈善基金会296.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教育基金会297.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298.广东省中医院299.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肿瘤研究所)300.广东应用技工学校301.广东省亮晴工程慈善基金会302.广东省厨具协会303.深圳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304.深圳市弘法寺慈善功德基金会305.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306.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307.深圳市博时慈善基金会308.广东省民营企业家高尔夫球协会309.广东省正德慈善基金会310.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311.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312.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广东省中医药工程技术研究院)313.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314.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资本公积印花税政策XXXX604

资本公积印花税政策XXXX604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税三[1994]112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企业资金帐簿的印花税要在今年四月底前进行调整清算,并补贴印花。
附件:国税发〔1994〕02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帐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
因此,《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帐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
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95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以下简称“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印花税,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有1993年12月31日以前书立、领受的各种应税凭证,包括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不征印花税。
二、企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的应税合同,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或原合同到期续签合同的,按规定贴花。
三、记载资金的帐薄,1994年1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贴花;对启用的新帐,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免贴印花;对1994年1月1日对后启用的其他收簿按规定贴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4.03.28
•【文号】财税〔2014〕23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正文
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23号广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广东横琴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有关规定,分别按不超过内地与港、澳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所称香港居民,是指根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条例》规定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个人。
所称澳门居民,是指根据澳门特区政府第8/1999号法律取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个人。
四、本通知所称横琴新区是指国务院2009年8月批复的《横琴总体发展规
划》规划的横琴岛范围。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28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8〕12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8〕12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周密细致做好相关工作。
省税务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各地要相应建立工作保障机制,确保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快推进涉税信息共享。
省税务局要抓紧就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梳理提出部门间涉税信息共享需求报送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将涉税信息共享作为“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推动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提供和协助核实相关涉税信息。
各部门要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税法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施联合奖惩。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
省税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采取案例分析、互动答问等多种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宣传解读。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颁布时间:2004-2-5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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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经营性公墓
【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财法﹝2001﹞75号
【发文日期】2001-08-01
【实施时间】2001-08-0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营业税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财法﹝2009﹞164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经营性公墓取得的租赁、管理等殡葬服务收入亦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返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