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2013-03-20 08:5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组近十年以来,我院先后审理了“芦荟案”、“平谷大桃”、“碧溪广场”、“新得力”、“中盛怡和”、“亿霖木业”、“伦敦金交易”、“蒙京华”、“三河墓地”等118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1}这些案件不仅直接损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且引发诸多不安定因素,成为危害首都和谐稳定的因素之一。
为进一步准确揭示此类犯罪发生、发展的内在规律,我院集中开展了专题调研,以期为更有效地打击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危害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里,{2}以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为诱饵,以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为对象,以非法牟取巨额钱财为后果,以变化多端的作案手法为特征,给群众财产安全、经济运行安全、社会稳定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的经济犯罪。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为“四个相对集中”首先是涉案金额巨大,大案要案相对集中。
平均个案犯罪金额超过4148万元,涉案金额最大的“亿霖木业”案,为16.8亿元。
包含了在北京市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13件,如“亿霖木业”、“奶牛银行”案等。
“黑洞”效应和“滚雪球”效应明显,随着犯罪的持续,卷入的人数和资金如雪球般越滚越大。
其次是涉及领域广泛,犯罪类型相对集中。
涉众型经济犯罪遍及证券投资、房地产、车辆租赁、网络电信、户籍公证、环保福利、网络电信、劳务输出、入学就业等众多行业领域,主要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5种犯罪为基本类型。
再次是受害人员众多,维稳压力相对集中。
受害人总数达到94621人,个案平均超过800人。
其中,人数最多的“亿霖木业”案,受害人达2.3万余人。
受害群体不仅与犯罪领域、犯罪类型直接相关,{3}而且受害群体以退休老年人、中年妇女等人员居多,同时受害群体串联聚集效应在放大。
最后是疑难争议交集,办案难点相对集中。
和谐社会群体性纠纷调解制度研究——以律师调解群体性纠纷制度的构建为视点

人 、 府 等各 利 益 相 关 方 共 同 补 偿 受 损 者 遭 受 的损 失 . 政 能够 真正 地 达 到 解 决 纠 纷 的 目的 3诉 讼 审 理 的结 果 有 理 的 一 方 当事 人 可 能会 败诉 . 别 . 特 在 输 赢 的 博 弈 中 . 些 当事 人 可 能利 用 各 种 规 则 遮 掩 原 始 证 一
或 弥 散 于 社 会 之 中 . 尚未 能 进 入 到 实 体 解 决 的 相 关 程 序 之
中. 社会 纠 纷 的长 期 积 压 . 化 出 当事 者 以 及 相 关 主体 对 社 酿 会 的 抱 怨 情 绪 . 化 部 分 群 体 的 社 会 对 抗 心 理 . 应 会 消 解 强 相
构 建 律 师 调 解 群 体 性 纠 纷 制 度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据 . 导 案 件 事 实 . 诉 讼 结 果 充 满 变 数 。此 外 诉 讼 期 间较 误 使
长 . 件 按 照 诉 讼 程 序 往 往 久 拖 不 决 . 对 当 事人 双 方 的利 案 会 益 造 成 巨 大 影 响 同 诉 讼 相 比 . 师 参 与调 解 的高 效 率 和接 律 近 正 义 , 该 是 群 体 性 纠 纷 当 事 群众 追 求 的 目标 。 应 因此 , 过 通 调 解 可 以 及 时解 决 纠纷 . 量 减 少讼 累 大
20 0 7年 1 2月 2 5日 .胡 锦 涛 总 书 记 在 同 全 国政 法 工作
会议 代 表 和 大 法 官 、 检 察 官 座 谈 时 强 调 指 出 :要 以定 分 止 大 “ 争 为 目标 , 实行 人 民调 解 、 政 调 解 、 法 调 解 有 机 结 合 , 多 行 司 更
纷 较 多 发 生 在 房 屋 拆 迁 、 地 征 用 征 收 、 业 改 制 、 资 诈 土 企 集 骗 、 境 污 染 、 区移 民 、 民 工 权 益 保 障 等 方 面 。 群 体 性 纠 环 库 农 纷 往 往有 着 较 为 复 杂 的 社 会 、 济 、 治 等 原 因 , 国 家 稳 定 经 政 对
关于基层法院民商事审判情况的调研报告(共4篇)-调研报告.doc

关于基层法院民商事审判情况的调研报告(共4篇)-调研报告第1篇:关于基层法院民商事审判情况的调研报告近年来在经济增长的大背景下,商事案件的审理在社会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随着社会关系的重新调整,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为了全面推进我市法治建设,为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我市各基层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稳步发展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也不容回避:一、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加深,处理难度增大。
在近些年的审判实践中,新类型及专业性强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如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股东权益纠纷,保险合同纠纷。
这些纠纷无法避免对专业知识的使用,有时候专业知识是判决的决定性因素,给知识背景相对单一的法官带来了很大挑战。
另外,传统的民商事纠纷也存在相互交叉的现象,一案中会存在多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虽然最高院出台了新的案由规定,但在具体案件适用上往往争议较大,同一类案件的结案案由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二、案多人少的困难持续存在。
2016年司法改革完成后,入额法官数量有限,审判力量不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这个问题也是各个法院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在案多人少的办案条件下,法官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民事案件的快审快结。
三、送达困难。
很多案件因无法顺利送达而耽误了审理期限,降低了审理效率。
比如相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不够详细或有误,导致无法送达;受送达当事人不配合法院工作,甚至恶意逃避送达,电话联系时受送达人常以不在为由拖延时间,或明答应领取文书却故意躲避着不予领取;送达时,明明是被送达人本人或者是被送达单位负责人却不承认,法院无法证明其身份的情况,法律也没有明文授权给法院工作人员有事前查验其身份证的权利,使法院送达工作无所适从。
四、调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矛盾。
当前,在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办案精神的指导下,法院对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
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有时为了促成调解,往往需要多次“背对背”、“面对面”地调解,反复征询当事人的意见,而最终的结果也未必能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那么势必会形成调解时的耗时耗力与诉讼效率之间的矛盾。
法院特殊案件管理规章制度

法院特殊案件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殊案件的管理,确保司法公正、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特殊案件,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群体性纠纷、重大影响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特别关注的案件。
第三条特殊案件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独立、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特殊案件识别与报告第四条审判、执行部门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认为案件具有特殊性的,应当及时识别并报告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
第五条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对特殊案件进行审查,确认特殊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六条特殊案件的管理应当纳入审判、执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化、智能化管理。
第三章特殊案件办理程序第七条特殊案件办理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确保案件审理、执行的公正、高效。
第八条特殊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听证、调解、询问、调查取证、财产保全等措施。
第九条特殊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等措施。
第十条特殊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案件办理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特殊案件办理期限第十一条特殊案件的办理期限,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当延长。
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特殊案件办理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可以不受办理期限的限制。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三条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对特殊案件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特殊案件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十四条办理特殊案件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不得泄露案件信息,不得干预案件办理。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院。
对集团诉讼案件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尽 管随着行 政管理理念的更新 , 政府过分参与干涉经营的情 况有 了根本性好 转 , 管理 中的短期行为也 大为减少 , 但计划 时代 体制、 观念 的残 留 , 并非短 期 内可以肃 清 。政 府职 能的错位 、 失 位, 领导 的短期行 为依 旧存在 , 是集 团诉讼大量 产生的体制性 原
题。 3 社 会 背景 及 成 因
31 社会转 型 , . 利益诉求多样性 目前 , 国正处于从计划经 济向市场经济 、 我 从人 治向法治 、 从 人身依 人们 的思维方式 、 价值观念 、 利益需求 的转变 , 社会 发展主导力 量和决定 因素的转 移, 社会运作机制 和社会分配 的变化 , 导致社会整体 结构 、 社会组 织结构和社会 身份结构 的重大变 革。社会转 型与人 民群众思想 观念 、 分配不均等 情形的转变 不同步 , 这是群 体性纠纷 出现的时 代性原因。 3 政府行使 职能越 界或者缺失 . 2
对容易产生共性问题的孤立人身依附型社会向个性自由型社会的转型期人们的思维方式的事件要有高度的敏感性将个别矛盾纠纷及时化解才可以有价值观念利益需求的转变社会发展主导力量和决定因素的转效避免个别问题被搁置拖延从而聚合产生群体问题形成集团诉移社会运作机制和社会分配的变化导致社会整体结构社会组织结构和社会身份结构的重大变革
因。 33 基 层 组 织 涣 散 .
院登记 。人 民法 院的判决对末参 加诉 讼的受害人具有法律效力 。
2 当前集团诉讼的主要特点 21 人数多 , . 规模 大 在笔 者 了解到 的案 件 中 , 方 当事人 人 数最 多 的达 到 2 0 一 3 人, 而其 背后 , 是人数众多 的朋友 、 家庭成员 、 理人等 , 代 案件 的影 响范 围很广 。 22 群体人员文化 、 律水 平有限 . 法 人数众 多的一方 当事人 中 , 多数文化程度 不高 , 大 社会地位 不高 , 济条 件不好 , 经 法律知识欠缺 , 对法律规定不 了解或一 知半 解。 23 当事人情绪激烈 . 集团诉讼人数众多一方均是原告 , 他们普遍认为 自己是受 害
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特点及妥善处理的有效途径

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方人数一般不多,因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或实施的行政事实行为一般是针对单个或少数几个相对人的权益而实施的。
然而,近几年来,一案多个原告的群体性行政案件却呈增多的趋势。
我们将案件一方当事人人数为5人以上的案件界定为群体性案件,本院2005年受理的一宗涉及万宁市一个度假酒店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争议的行政案件的原告人数达八百多人,2006年受理的两宗涉及用地补偿的案件的原告人数分别是六百多人和二百多人。
据不完全统计,本院自2000年至2006年,特别是2003年以来,所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群体性行政案件大幅上升,2003以来所受理的群体性行政案件的总和比自1990年10月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至2002年12年间所受理的群体性行政案件的总和还要多。
自2003年以来,每年所受理的群体性行政案件都有几十件,所受理的这些案件的平均比例占当年所受理的行政案件近20%。
群体性行政案件原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一案的处理结果往往会引起连锁反应,对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有很大影响。
本院几年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及在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对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尝试了一些做法,积累了一些经验,这些做法和经验不一定是最好的,但我们认为是积极的,实践证明,其效果也是比较好的。
一、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特点和类型通过对审判实践中自2000年至2006年以来办理过的群体性行政案件的梳理和分析,本院受理的群体性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类型:(一)征地拆迁补偿行政争议案件。
政府征地的用途或征地手续不合法,农民要求停止征地,或认为征地补偿不合理引起行政争议。
这类案件在所受理群体性行政案件中所占比例较高。
如我们2005年受理的万宁市东奥镇一个村委会八百多名农民诉万宁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补偿案,2006年受理的儋州市一村民小组六百多名农民因土地补偿问题诉儋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政府及其土地职能部门在办理征地及拆迁安置过程中,没有依照法律、地方法规规定的程序公布补偿的标准和安置方案,补偿和安置的标准不一,暗箱操作,引起农民的强烈不满,被征地和被拆迁的农民为此联名提起行政诉讼。
群体性事件调研报告

群体性事件调研报告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个私企业劳动用工的日益普遍等等,各种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也越来越显现出其不可调和的一面,有些矛盾甚至表现得异常激烈,如果不能妥善加以解决,随时会导致群体性事件。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有所增多,既影响社会的稳定,又破坏了党和政府与群众的鱼水关系。
因此,认真分析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积极寻找遏制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办法,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之中,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既是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需要,更是巩固党和政府执政地位的需要。
一、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则反映出我们基层组织的凝聚力较弱,基层干部的执政水平较低,地方干群关系对立较为严重等方面存在的事实。
从近年来了解到的我市和外地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看,最突出的是以下四个方面。
腐败问题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导火线。
从多起群体事件产生的直接原因来看,腐败问题是其导火线。
特别是在企业改制中,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国有集体资产流失问题;职工群众有关待遇不能兑现而企业领导吃喝玩乐,大肆挥霍公款的问题;企业干部以权谋私,用国有集体财产经商办私人公司为自己寻找发财之路的问题等等。
应该说,职工群众反映的这些问题在不同改制企业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如果企业在厂务公开上做得不够,解释不及时,更增强了群众的猜疑,再加上职工群众突然面临着下岗失业,对未来生存缺乏信心。
如果少数人趁机以反腐败为借口,造谣煽动,进行组织串连,很容易挑起群众与政府的对立情绪,进而形成群体性事件。
决策失误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定时炸弹。
当前,一些地方党委政府有经济发展成就是干部政绩的片面认识,或个别领导干部求功心切,在城市建设、工业园区建设、企业改制等工作决策中,事前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摸底,分析研究;没有广泛征求专家意见,进行充分的论证;没有召开一定范围的群众座谈会,认真征求意见,而是盲目决策,仓促决策。
无极县法院是如何化解这起十二年的群体性事件的

无极县人民法院是如何化解这起十二年的群体性事件的2009年12月,申请执行无极县企业局物资购销公司一案的122名申请执行人从无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支取了执行回来的458万元集资款。
他们给法院送来了一面锦旗,还给县委书记苑彦刚、县长韩清榕写了一封热情洋溢的感谢信。
至此,无极县人民法院在县委的大力支持和县政府的大力协助下,圆满化解了这起长达十二年的群体性信访事件,为我县的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自九十年代初开始,原无极县企业局购销公司经理李同伟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违规向社会集资。
李同伟边经营、边还款、边集资,集资款数额雪球般的越滚越大。
因为经营管理不善,1996年前后公司财务陷入严重危机,导致资金链条断裂,公司随即倒闭。
1997年,李同伟潜逃,至今下落不明。
公司倒闭时,共拖欠一百多名集资人员的集资款500多万元,此外有银行贷款等其它巨额债务。
这一百多名集资人员中,既有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企业的在岗职工,也有离退休职工,既有国家公务员,也有社会工商业者,其中以企业职工居多。
集资的数额,少的一两千元,多的二三十万,许多人是倾其所有甚至举债进行了集资,那些离退休人员更是将不多的退休补助金全部拿了出来。
公司的倒闭使他们的集资款血本无归,许多人的生活一下子陷入了困境。
为了追回集资款,集资人员一次次找到县委县政府要求解决。
县委县政府组成专案组进驻公司,但是因为无力解决集资款返还问题,这些集资人员开始到省市有关部门上访,部分集资人员还多次进京越级上访。
到了2007年左右,集资人员的上访呈现组织化和规模化的趋势,在一些人的组织下部分集资人员多次围堵县委县政府大门,拦截县领导车辆,在县城繁华地段扯横幅、打标语,每逢敏感时期有组织地集体入省赴京进行非正常访。
这一事件成为了影响我县社会稳定一大严重隐患。
为处臵这一群体性事件,县委县政府经过反复会商,最终确定了引导集资人员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追回集资款的方案。
2007年11月,在信访局等有关部门的疏导下,122名集资人员向我院提起了诉讼,诉讼标的额4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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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社会转型带来的利益分化是群体性纠纷产生的结构性根源地方政府职能的错位是群体性纠纷产生的体制性根源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是群体性纠纷发生的社会性根源一、群体性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及特点通过对浙江省全省法院2018年7月——2018年7月间审理的62件群体性纠纷案件的抽样调查,当前法院受理的群体性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类型:1、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类11件,占17.74%。
如农村土地标准化改造不规范,发包方擅自变更和收回土地承包权;农村基层组织未经村民民主决议,擅自将集体土地承包和流转给村外的个人或单位;乡镇政府以征用土地为名,强行收回农民的土地承包证书等引发了农民状告村基层组织和政府基层组织侵犯其土地承包权的群体性诉讼。
2、农村土地征用类8件,占12.9%。
如政府征用目的或征用手续不合法,失地农民要求停止征地;征地补偿费不合理,失地农民要求充分补偿;农村城市化后,失地农民要求解决安置和就业等。
4、国有或集体企业转制类11件,占17.74%。
如国有企业转制方案未征得职代会的同意,损害职工利益,或企业转制前资产低估或漏估,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企业职工要求确认转制行为无效;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职工持股会的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职工要求保护其股东权益;对政府主管部门作出的企业含集体企业转制后的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批准文件不服,原企业职工提起的行政诉讼等。
6、城市建设规划类6件,占9.68%。
如政府规划部门不履行颁发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规划方案未经法定程序随意变更,侵犯居民的房产权益;规划方案与文物保护或居民的相邻权发生冲突等引发了群体性行政诉讼。
7、车辆营运权调整类3件,占4.83%。
如政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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