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国际公法-第九章-条约法
国际公法案例

国际公法案例第一章导论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
A国与B国签订了一项通航航海条约,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
条约生效后,第三年,B国一艘邮船在A国领海内与A国一艘渔船相撞,导致渔船沉没和一名船员死亡。
邮船达到A国A1港口后,该港口地方法院扣留了邮船,并对船长提起刑事诉讼。
B国指责A国违反通商航海条约,侵犯了邮船的豁免权,要求立即释放及其船长。
A国法院坚持管辖权,认为通商航海条约不能适用,因为国会或联邦政府没有颁布实施该条约的法令。
A国政府则称,该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政府不能干预法院的独立审判活动。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扣留B国邮船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否合符国际法?1、因涉案的船舶不属于A国“国内机关和个人”,所以,本案不适用“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的规定。
2、由于两国有通航航海条约,且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本案是适用此通航航海条约的。
3、既然该通航航海条约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那么,此涉案船舶属于B国的邮船,则应当享有豁免权,因此,A国扣留B国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4、A国的“三权分”立属于该国国内法律制度,不能对抗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家法的基本原则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
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
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家法原则?(美国侵犯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案)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法学类专业课复习资料-国际法教学讲义

国际法教学讲义课程内容:12 章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五章海洋法第六章空间法第七章居民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九章条约法第十章国际组织法第十一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十二章战争法参考书目:教材类指定教材:《国际公法》梁淑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参考教材:《国际法》王铁崖,法律出版社,1997《国际法》邵津,北大出版社,2001《国际法》端木正,北大出版社,1998《国际法》周忠海,法大出版社,2004参考书目:译著《国际法原理》伊恩.布郎利(英),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国际法》(上、下卷)韩炳华(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参考书目:专论《国际法析论》杨泽伟,人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专论》余民才,中信出版社,2003《国际法问题专论》邵沙平、余敏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参考书目:工具书《国际法》曾令良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国际公约与惯例.公法卷》王虎华、丁成跃,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 《国际法资料选编(续)》王铁崖、田如萱,法律出版社,1995参考书目:案例书《国际法教学案例》法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国际法案例评析》法大出版社,1995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名称二、国际法的定义三、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的区别)四、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各国统治阶级协调的意志社会性:体现各国共同制定和认可效力的特殊性:体现为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各国自觉遵守五、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一)传统国际法学派:(二)现代国际法学派正确观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各国协调的意志,主要以协议的形式来表现。
一、古代国际法二、中世纪国际法三、近代国际法四、现代国际法五、中国与国际法古代国际法——国际法的萌芽阶段·出现一些国际条约和规则·主要是不成文的·地域性较强中世纪国际法——雏形阶段受教会的影响较大,出现了一些教会法学家战争在国际法上占重要地位出现了海洋法外交领事制度的产生人权和主权概念的提出近代国际法——国际法的系统化阶段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国际公法人身条约

国际公法人身条约摘要:一、国际公法概述二、国际公法的人身条约1.定义与特点2.主要内容与作用三、国际公法在我国的实践四、国际公法在解决争端中的应用五、展望国际公法的发展趋势正文:一、国际公法概述国际公法,作为调整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涉及国家间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和科学交往的各个领域。
它对解决国家间争端和维护国际社会的正常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二、国际公法的人身条约1.定义与特点人身条约是国际公法中的一部分,主要涉及国家间关于人身权益的保护、引渡、庇护等问题。
这类条约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特定:人身条约主要涉及国家间的法律关系,主体为各国政府。
(2)内容具体:人身条约明确规定了国家在国际间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以及违反条约应承担的后果。
(3)旨在维护国际秩序:人身条约有助于各国在处理国际问题时遵循国际法,维护国际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主要内容与作用人身条约的主要内容包括:(1)人身保护:确保在国际关系中,各国公民的人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引渡:规定各国在追捕逃犯、引渡罪犯方面的合作义务。
(3)庇护:确定各国在庇护申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4)刑事司法协助:促进各国在刑事诉讼和执法方面的合作。
人身条约在实际运作中,有助于解决跨国犯罪、恐怖主义等国际问题,维护国际安全与稳定。
三、国际公法在我国的实践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公法的制定和实施,已签署并批准多项国际公法条约。
在我国,国际公法与国内法相互补充,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国际公法在解决争端中的应用国际公法在解决国家间争端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例如,通过国际仲裁、国际法庭等途径,国际公法为各国提供了解决争端的规范和程序,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五、展望国际公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信息化的发展,国际公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未来,国际公法将在以下方面发展:(1)完善国际法体系:不断丰富和完善国际公法规范,以适应国际关系的快速发展。
司法考试国际法条约法部分复习精华

司法考试国际法条约法部分复习精华第一篇:司法考试国际法条约法部分复习精华司法考试国际法条约法部分复习精华司法考试国际法条约法一章的重点在于条约的保留、条约的解释、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适用、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条约的修正。
第一节概述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一)概念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和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有关条约的国际公约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二)特征1、条约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2、条约具有法律拘束力3、条约以国际法为准4、条约的形式主要是书面的二、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一)具有缔约能力(国际法主体)和缔约权(内部规则确定)1、缔约能力——主权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完整、全面的缔约能力。
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一般不能与外国缔结条约。
2、缔约权——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3、全权证书——由国家主管当局授权的全权代表代为进行谈判缔约的,必须具备全权证书。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国家向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派遣的代表(仅包括正职),在议定约文时,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4、缔约方必须具备完全的缔约权(1)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一般限制(2)被授权缔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注意:(1)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规定的行为非常明显,涉及根本重要的国内法规则(2)对于被授权缔约的代表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所缔结的条约,除非事先已将对这位谈判代表的权限的特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其本国不得以此作为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的根据(二)自由同意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的情形:1、错误——是指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一国受条件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
国际公法 第九章 条约法

(二)特征 1、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的主体; 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 3、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 4、条约必须是各方意思表示的一致。
三、条约法的编纂(codification of the law of treaties) 条约法是关于条约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 度的总称。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 纳公约》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 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该公约 目前尚未生效
第十一条 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分别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决 定。 实践中的新方式: • 接受; 第十二条 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 决定。 • 赞同; 任何其他方式,如交换构成条约的文书。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 约拘束之同意以加入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 示此种同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该国得以 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丙)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该国得以 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四、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一)条约的种类(classification of treaties) 1、按照缔约方的数目分类 条约可分为 双边条约(bilateral treaty) 多边条约(multilateral treaty) • 有限性多边条约 • 一般性多边条约
2、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 可分为 造法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 3、按照条约的内容分类 条约可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法律、 边界等类别。 此外,条约还可以依其他标准划分,如依条 约的政治性质划分,可区分为平等条约和不 平等条约(unequal treaty);
三、条约的加入 加入(accession)是指未签署条约的国家 在多边条约签署后参加该条约并受其约束的 一种正式国际法律行为。 如果一国没有签署条约,而其他国家已经 签署该条约,则该国可以采取加入 /accession, 参加/adherence,或加附 /adhesion的方式来表示正式接受该条约的 规定。 时间:条约生效前或生效后 条约及程序:取决于条约 一般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国际公法的主要原则与条约体系

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
包括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两个阶段。书面程序阶段,当 事国提交起诉状和答辩状;口头程序阶段,当事国进行 口头辩论和陈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邀请专家或证 人提供证言或证据。最终,法院将作出具有拘束力的判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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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实施具有指导作用。
02
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系的法律,与国际公法有密切联系。国际公
法为国际私法提供了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而国际私法则在涉外民事领
域具体适用国际公法的规则。
03
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与国际公法有交叉。国际公法
为国际经济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原则和规范,而国际经济法则在具体经
政治方法
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和调查等,这些方法主要 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具有灵活性和非强制性的特点。
法律方法
包括仲裁和司法解决。仲裁是指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将争端提交仲裁机构作出具有拘束力的裁决;司法解决 是指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进行审理和裁决。
强制性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与途径
强制性方法的概念
主权是国家的基本属性
包括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两个方面,国家有权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 度。
主权原则要求各国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任何国家不得侵犯他国主权,不得干涉他国内政。
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原则
各国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享有 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互利原则
各国在相互关系中应追求互利共 赢,促进国际社会的共同繁荣和 进步。
和平共处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 、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 处。
第九章 条约法-2014

本科课程
黄 瑶 教授
2014年春季学期 All Rights Reserved © 2014
第九章 条约法
案例 概说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生效和适用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是否 是条约?
声明第6条:中英两国政府“同意上述各项 声明和本联合声明的附件均将付诸实施。”
法理根据:条约的自由同意和国家主权平 等原则。
《条约法公约》第34条。条约规则是特别法 v.习惯规则是一般法。
(三)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问题(续)
公约第35-38条:条约可对第三方创设权利 或义务。
1.为第三国规定义务,须得到第三国的书面 明示同意。
2.条约为第三国规定权利,不需明示同意, 一般推定同意。
多数条约须经过谈判和签署阶段,重要的条约经 过谈判、签署、批准、交换批准书等复杂的缔约 程序。
备案和登记(entry on record and registration) .
三、条约的加入(accession to treaties)
表示愿意承受该条约拘束的法律行为。没 有生效的条约也可以加入。
3.批准。依国内法的规定进行,国家没有 批准条约的义务。中国《缔约程序法》2-3 条:国务院、外交部、人大常委会、国家 主席。第7条:我国需要批准的六类条约。
缔约程序
3.批准(续)(ratification ) 采用接受Acceptance与赞同Approval或正式确认等
方式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中国国务院核准条约. Negotiating State v. Contracting State 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交存(deposit)制度。自批准 书交换之日起,签署国成为条约的当事国。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1.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心理因素【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有法律的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
一般来说,国际惯例是在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中,经过较长时间才转化为国际习惯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公认性: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致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普遍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三方面: 1 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2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3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3.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平等权——在国际社会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地位不受侵犯的权利。
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事、物以与领域外的本国人所施行的统治权。
4.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产生的原因:一种是国家领土的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的产生;另一种是国家领土未变,但该国内部政府发生了更替。
承认的对象:新国家——两个或几个合并成一个、一国的一部分分离而成立新国家、一国分立为数国、殖民地或其他附属领土上的独立新政府——国家领土未变,内国政府更替叛乱团体承认的方式:明示:函电、声明或照会知会被承认者默示: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并发给领事证书、与新国家和新政府订立有关双边条约、在国际组织中投票赞成接纳该国或该政府为成员国或具有代表其本国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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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条约的缔结程序与《中华人民 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条约的相对效力与一般国际法 强制规律(强行法);
条约的解释和无效、终止; 条约的保留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第一节 概 述
一、条约的定义与特征 (一)定义 ➢一般认为,条约是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 家和国际组织按照国际法所缔结的确定其相 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 ➢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 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 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 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缔约能力是缔约权的前提,缔约权是实现 缔约能力的条件。
(二)国家的缔约能力与缔约权
国家的缔约能力有两个特点:
第一,它是国家自身所具有的,是基于国家 主权这一根本属性所自然派生出来的;
第二,它是完全的或全面的,国家可以缔结 的条约的范围要比国际组织广泛得多。
在国家内部,由哪个机关代表国家行使 缔约权,由各国的国内法通常是宪法来规定。 一般是国家元首、最高行政机关或外交机关 对外代表国家缔结条约,但立法机关有相应 的制约权,有关国家重大事项的条约,有需 要事先授权的,也有需要事后批准的。
6.换文或换函(exchange of notes or exchange of letters) 7.宣言(declaration) 8.联合声明或联合公报(joint declaration of joint communiqué) 9.临时协定(modus vivendi) 10.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多边条约:中世纪-拉丁文;19世纪-法文;1919 年后-英文、法文;二战后-五种文字;当前-六 种文字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缔约能力与缔约权 (一)缔约能力与缔约权的关系 ➢缔约能力是指国际法主体作为国际人格者 依照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权利能力或 法律资格。
➢缔约权是指国际法主体的某个机关或个人 代表该主体缔结条约的权限。这种权限由 各国际法主体自己的法律加以规定。全权 代表所持全权证书主要不是为了证明缔约 能力,而是为了证明缔约权限。
此外,国际实践中还有一些不常用的条 约名称,如文件(act)、总文件(general act)和最后文件(final act)、会议记录 (agreed minute)、安排(arrangement)、执 行协定(implementation agreement)等。 1992年立陶宛和俄罗斯之间缔结的一个关俄 罗斯从立陶宛撤军的条约称为“时间 表”(Time table)。
五、条约的文字及结构
(一)条约的结构
1、序言:载明缔约方名称、缔约目的、宗旨、各 方授权情况,有时还要载明重要原则
2、正文:载明缔约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结尾(或最后条款):包括条约的生效、加入、 保留、有效期、作准文本、保管、批准、签字日期 及地点等
(二)条约的文字
根据主权平等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使用本国语言 文字谈判和缔结条约。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 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该公约目 前尚未生效
四、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一)条约的种类(classification of treaties) 1、按照缔约方的数目分类 条约可分为 ✓双边条约(bilateral treaty) ✓多边条约(multilateral treaty) • 有限性多边条约 • 一般性多边条约
2、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 可分为 ✓造法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 3、按照条约的内容分类 条约可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法律、 边界等类别。 此外,条约还可以依其他标准划分,如依条 约的政治性质划分,可区分为平等条约和不 平等条约(unequal treaty);
(二)条约的名称(names of treaties) 条约一词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三)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与国家相比,有两个特点:
第一,它是来自于各该“组织的规则”,而 非本身所固有; 第二,它是有限的,不得超出组织规则的授 权和“执行其职务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 范围:组织规则明示授权的事项,该组织毫 无疑问有缔约能力,组织规则无明示授权的 事项,如为执行其职务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 则有隐含的缔约能力。 ➢国际组织的缔约权也由该组织的规则确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列名义同外国 缔结条约和协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
二、缔约程序
在国际实践中,由于条约的种类和性质 不同,缔约程序也不尽一致,但一般包括谈 判与议定条约约文、签署、批准和交换批准 书等几种程序。
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可以国家及其 政府的名义缔结,也可以由各政府部门缔结。 在国际法上,一项以国家的名义缔结的条约 与一项以政府或部门的名义所缔结的条约是 没有区别的,因为一项由政府或部门缔结的 条约即约束该国家,而政府的变更并不影响 其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 民政府,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广义的条约是指符合条约定义的以各种名 称出现的国际协议的总称。
➢狭义的条约是指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称 的那种协议。
只要符合条约的基本特征,“不论其特 定的名称为何”,均为条约。
在国际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条约名称主要有 以下几种: 1.条约(treaty) 2.公约(convention) 3.协定(agreement) 4.议定书(protocol) 5.宪章(charter)、盟约(covenant)、规约 (statute)
(二)特征 1、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的主体; 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 3、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 4、条约必须是各方意思表示的一致。
三、条约法的编纂(codification of the law of treaties)
条约法是关于条约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 度的总称。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 纳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