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校方的民事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几年来频繁发生的现象,尤其在学校中更为常见。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的侵权责任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学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并结合几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学校的侵权责任包括什么。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学校中,作为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方,学校应该具备以下责任:1、安全保障责任:学校应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2、信息披露责任:学校应当对家长、学生及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在校园内发布相关安全信息。
3、补偿责任: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应立即救助被害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接下来我们看几个实际的案例:案例一:2016年浙江一所小学发生了一起校园侵权案件。
当时,学生在课间玩耍时突然掉进了学校鱼池中。
学校立即将学生救上岸,但因救援不当导致学生身亡。
在调查后发现,鱼池没有栏杆挡护,且鱼池盖子不牢固。
家属认为学校存在“未尽安全保障责任”的侵权行为,提起了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学校应当赔偿家属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合理支出,并赔偿死亡的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二:2018年山东某高校校园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受伤学生和家属起诉学校,认为学校存在“未尽安全保障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学校安全管理不规范,未采取有效方法排除隐患,给学生造成了伤害,因此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三:2017年辽宁某小学一名学生在校园打闹时不幸坠楼身亡,学校因此被家属诉讼。
经过调查发现,该校未张贴相关警示标识,也未配置足够的围栏、栅栏等安全设施。
在法院的判决下,学校应对被害人家属适当补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学校的侵权责任是与学校和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安全,同时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救助被害人。
校园伤害事故有哪些,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有哪些,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学校实施的各种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在校未成年人人身伤害事故。
(二)学校为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组织在校未成年学生到校外参加各种实习、实践以及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所发生的伤害事故。
(三)未成年人相互之间在校内所发生的各种伤害事故,比如因打架斗殴造成的伤害,因强奸、抢劫发生的人身伤害等。
热门城市:万全县律师南充律师十堰律师涿鹿县律师毕节律师临沂律师赤城县律师曲靖律师商洛律师眉山律师校园伤害事故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极其常见,主要的纠纷还是在责任的认定上。
出现校园伤害事故,究竟是学校的责任还是学生的责任?在对责任认定之前,我们还是应该先来了解一下,▲校园伤害事故有哪些。
下面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校园伤害事故有哪些?(一)学校实施的各种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在校未成年人人身伤害事故。
不仅包括各种课堂教学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也包括学生自己动手的物理、化学实验课和操场上的体育课等各科教学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以及在校内开展的思想教育、文艺、科技、体育课外活动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
最典型的主要有学生因参加体育活动造成的伤害,因参加各种课堂实验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等。
(二)学校为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组织在校未成年学生到校外参加各种实习、实践以及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所发生的伤害事故。
比如学生在参加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或遭受第三人侵害等。
(三)未成年人相互之间在校内所发生的各种伤害事故,比如因打架斗殴造成的伤害,因强奸、抢劫发生的人身伤害等。
(四)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并配合教学活动需要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在校未成年人人身伤害事故。
比如前不久引发全社会巨大关注的“歹徒持刀闯入学校乱砍学生”事件,歹徒固然要受到法律严惩,但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和合理的注意义务,比如没有对进入学校的人进行身份和安全检查、在事件发生时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学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在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中,归责原则是决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的基本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四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首先,《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这就从根本上推翻了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基本依据。
因为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致人损害属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
既然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就只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其次,依据《办法》“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辅”也不能成立。
《办法》第26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这个规定和公平责任原则有一定区别。
在我国民法中,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
这个原则实际包括三个要点:一是责任双方均无过错;二是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财产状况;三是通过法院的判决,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但根据《办法》第26条,学生伤害事故不能完全适用公平原则。
交强险保险条例。
首先,对第一个要点,《办法》只是提到学校无责任的情况,没有具体说明受伤学生自身有过错的情况,因而第一要点不完全具备。
其次,公平原则的第三个要点显然也没有具备。
第26条只是规定学校可以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那么,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主要适用什么原则呢?《办法》的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和预防

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责任及处理和预防姚峥嵘①〔南京中医药大学江苏,南京210046〕近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损害事故及其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
许多高校在出现了学生损害事故后经常不知所措,要么以牺牲学校合法权益为代价来息事宁人,要么不恰当地维护学校权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学生损害事故日益成为困扰高校工作、阻滞高校开展的严重咨询题。
因此,如何从视角探析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及责任认定,充分利用手段妥善处理好学生损害事故,从而减少对高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声誉的负面碍事,切实维护高校、教职职员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咨询题。
一、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界定当前,随着经济的开展、社会的转型、高校规模的扩大和大学生公民身份权利意识的增强,高校与在校学生之间的关系发生了特别大的变化。
如何在上反映这种社会关系的变化,正确定位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进行正确的界定,以便于做好处理和预防。
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是指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治理责任的场所、生活设施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事实。
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有其自身的特征,具体瞧来,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的学生损害才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范畴:〔一〕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是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时刻内发生的事故学生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时刻内发生的人身损害属于学生损害事故,如学生在高校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文体活动、社会实践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就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而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时刻之外发生的损害那么排除在外,如学生返校、离校途中,自行外出、擅自离校期间以及在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刻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人身损害,都不属于学生损害事故。
〔二〕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是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空间内发生的事故学生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的校园内外和由学校提供并治理的场所和设施内的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如在教室、宿舍、操场、实验室等学校负有治理职责的空间内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就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而在高校治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人身损害那么不属于学生损害事故,如在高校不负有监管职责的游戏、娱乐场所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就不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一)校园伤害事故归责1、过错责任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根据此条规定,学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基础前提是单位有过错。
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推定虽然在实质上是过错责任,但究其目的是加强侵害人的责任更好地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基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中能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在无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或自身受到不法侵害的,可以适用该原则,即是学校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情况下推定学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校园伤害案件中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学校与学生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如果适用该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将会加重学校负担,学校为免责会减少各种有可能形成责任的活动,如春游、做实验等活动,不利于学校实施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事实上已有许多学校已取消了学生集体活动。
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使校园伤害案件不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指导司法实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已被广泛接受,这里笔者已无需多议。
2、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它情况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此项规定就是公平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这里所说的没有过错是指:第一、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第二、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第三、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
适用公平原则应严格掌握以下几个问题:(1)公平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并且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调整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它是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不能适用后才选择的一种归责原则。
校园意外伤害责任划分

校园意外伤害责任划分校园里总是充满了欢声笑语,学生们嬉戏打闹,老师们忙着传授知识,真是一幅热闹的画面。
不过,谁能想到,这样一片和谐美好的校园,背后其实藏着不少责任和义务呢?嘿,今天咱们就来聊聊校园里的意外伤害责任划分,听上去有点严肃,但别担心,我会让它变得轻松些。
校园是个让人开心的地方,大家在这里学习、玩耍,然而,意外往往就在不经意间发生。
一个小同学在操场上摔了一跤,痛得哇哇大哭,老师们赶紧来安慰、处理伤口。
可是,这时候就会有人问了,哎,这责任到底该谁来承担呢?学校?老师?还是小朋友自己?这个问题可就复杂了。
一般来说,学校作为一个教育机构,当然有责任保障学生的安全。
就像一个老母鸡护小鸡,学校得为每个孩子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
校园里的设施,比如操场、体育器材,都得合格、齐全。
如果某个器材坏了,学生摔伤了,学校可得承担一定责任,不能袖手旁观。
话说回来,这就好比是家里的电器坏了,你可不能就让孩子自己去摸索,不然可真是祸患无穷啊。
老师也是责任重大,毕竟他们是带队的“船长”。
在课堂上,老师得时刻关注学生的动向,避免意外发生。
如果某个学生因为老师疏忽而受伤,那老师的责任可就大了。
要是课堂上玩得太疯了,老师没及时制止,这就得问问自己,老师是不是太放松了呢?不过,咱们也得明白,老师不是超人,难免会有失误的时刻,就像打游戏的时候,不小心掉线了一样。
说到学生自身,别忘了他们也是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
小朋友们,特别是那些精力旺盛的家伙,常常因为一时兴起而做出一些让人捧心口的举动。
比如,前天有个同学在操场上玩“飞人”,结果一头撞上了栏杆。
哎,这责任可不全在学校呀,自己也得有点分寸,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就像家长常说的:“不要自找麻烦”,这话可是有道理的。
家长们的责任也不能忽视。
孩子从小到大,很多习惯都是在家里培养的。
家长们要教会孩子如何保护自己,别老想着天真无邪地去玩耍。
孩子摔了,家长当然心疼,但要是没教育好,那也得反思一下自己。
大学生在校发生意外,学校承担什么责任

⼤学⽣在校发⽣意外,学校承担什么责任⼤学是国家举办的全⽇制⾼等学校,⾼校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三种义务,即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和安全注意义务。
法定义务,指国家为保障学⽣的⼈⾝安全⽽明确规定的⾼校对其学⽣应当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
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使⽤的实验、教育教学和⽣活设施、设备等要符合国家标准,不能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学⽣⼈⾝伤害。
学校未达到上述标准即为违法。
约定义务,⼜称合同义务,指⾼校与学⽣在意思⾃治的基础上所做的关于⼈⾝安全保障的专门约定或承诺,⾼校⼀旦违反其约定或者承诺,就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
⾄于安全注意义务的内涵是⾏为⼈所负的在⾏为过程中应当运⽤⾃⼰所掌握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等,以⼀个理性⼈的标准,不对他⼈的⼈⾝和财产造成不合理的伤害或危险的义务。
因此,认定⾼校是否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关键在于确定事故发⽣时⾼校是否符合“⼀个谨慎的理性⼈”的标准。
若符合,则认为⾼校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否则,⾼校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三种义务应结合在⼀起考虑,⾼校只有同时尽到各种义务⽅能免除⾃⾝责任。
当前,⾼校与学⽣之间就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没有相应的合同约定,⽽只有法定义务和安全注意义务,本案双⽅当事⼈之间即不存在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上述分析,⾼等学校对学⽣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为,学⽣伤害事故的发⽣与学校违法⾏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学校对于学⽣发⽣伤害事故存在过错。
⽽确定学校是否有过错的标准,就是看学校事前是否尽到对学⽣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注意义务,事后是否尽到对学⽣的法定救助义务。
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导致学⽣伤害事故的发⽣,学校就要承担因存在过错⽽引起的侵权责任。
如果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也尽到了应有的各项义务,即便发⽣损害结果也⽆须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认定校⽅尽责⽆需赔偿本案中,王作为⼀名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学⽣,是通过国家⾼等教育考试,体检健康,符合录取条件进⼊⼤学就读的。
论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论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的身体将李果左手10分钟,两个孩子跑到学校的操场上嬉戏打闹。
打闹中,两人不小心双双跌倒在地,王实小指压伤,导致李果的小指骨折。
李果的父母以王实和学校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调查发现,该校平时疏于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法院最后认定王实理应承担主要责任,王实的父母支付医药费5000元;学校亦理应承担相对应责任,支付医药费2000元。
[案例二]2004年1月11日晚8时许,五常市第一中学高一的学生在晚自习,小辉(班长)找到同学小超,质问他为什么要动班级的点名册,小超表示自己没有动,双方发生争吵,随即扭打起来。
班里的同学上前将二人拉开,争斗暂时平息。
后小辉来到走廊,看到小超后先是给小超头部一拳,将其绊倒后又猛踢其头部,致使小超左眼被打坏。
当时没有教师在场,同学将小超送到医院治疗,并通知了双方的家长。
小超的家长随即向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提交了1.3万余元的医疗费用清单,要求小辉和学校共同承担。
经调查该中学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所以法院最终判决五常市一中对于小超的受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故不应实行赔偿。
上述两案例都将学校列为被告,但是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却是大相径庭,本文试图从法学角度分析这个问题。
一、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就我国全日制学校来说,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当前主要存有以下两种争议观点:一种是民法上的监护关系;另一种是教育法上的教育、保护、管理关系。
在认定学校和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上有两种理论:第一种是监护权自然转移说即在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之后,学校自动取得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成为其监护人,理应对未成年学生实行监护;第二种观点是监护权委托说,认为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学习,缴纳了一定的学杂费用,所以学校与学生之间存有着事实上的类似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
这两种观点都没有确切的依据,主要基于以下理由:对于第一种观点,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至十八条对监护权的相关内容作了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范围中没有学校这个主体,并且根据《民法通则》监护权的产生只有两种方式即法定或指定,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产生监护权的依据,而学校又在这两种情形之外,所以认定监护权转移的观点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对于第二种观点假如说学校和家长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那么两者之间必定要签订委托合同或者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而事实上在一般的学校和学生之间并没有达成合同,也没有这样的合意,所以认定监护权委托说也没有确切的依据(寄宿制私立学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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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承担 、 赔偿 原则 、 赔偿范 围等 问题 , 学校 和家长 的看法往 往存在 学生人 身损 害就 属于 高校学 生伤害 事 故; 高校管理 职责 范围 而在
重大 分歧 。而 学校 无论 是否有 责任 , 往往扮演 J 害人 的角色 , J u 承 之外 发生 的人身 伤害 则不属 于学 生伤害 事 故, 如学生在 校外就 餐 担 了本 不应 承担 的 责任 , u 了学校 的经济 负担 。 』重 J 因此 如何 确定 的餐 厅及 学生 自行 外 出购物 的商场 发 生的 学生人 身损 害就 不属
高校 与大 学生之 间 的法 律关 系是 一种 双重法 律关 系 ,一 方
者学校 组织 的校外 活动 中 ,以及 在高等 学 校负 有管理 责任 的校 面 , 校和 大学 生有教 育 、 高 管理 的关系 , 种关 系是一 种行政 关 这
舍、 场地 、 他教 育教学 设施 、 活设施 内发 生 的, 其 生 造成 在校 学生 系 , 高校 按照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教育 法》高 等教育法》 《 对学 生进 行
校应 以 民事 主体 的身 份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
( ) 二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
1 主 体要件 . 首先要 明确 “ 高校” 学生 ” 范围 , 据 《 与“ 的 根 高等 教育法 》 的规 定 , 高等教 育包括 学历 教育与 非学历 教育 , 采用 全 日制 教育与 非全 日
L g l y t m d S cey e a se An o it S
蔓
21 0 0年 9月 ( )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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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校学 析高 生人身 事故中 伤害 校方的民 事责任
王 红 霞
摘 要 高校 学生 伤害 事故 中高校 的 民事 责任 , 目前 理论 界存 在有 零散 的讨论 , 而少有 系统 阐述 。高校在 学生 伤害事 故 中
高等教 育 。另按 《 学生 伤害事 故 处理办 法》 规定 本办法 所指 学校 民事 义务 , 害他 人合法 权益 , 侵 依法应 当承 担 民事责任 的行 为 。 是指 国家 或者 社会 力量 举办 的全 日制 的高 等学校 。本 办法 所称 侵权 行为 包括 作为 和不行 为 。作 为是指 是积 极 的行为违 反 了不
高校 学生 伤害 事 故的主 体包括 高校 和 高校 学生 。那么 我们 及场 所、 餐饮 、 宿等 服务 。在这 些服 务关 系中 , 住 双方地 位平 等 ,
制 教育 的 形式 , 高等 教育 由高等 学校 和其他 高等 教育机 构 实施 。
其中, 大学 、 立设 置的学 院主要 实施本科 及本科 以上教育 , 独 高等
( ) 二 高校 学生伤 害事故 的 法律性质
认定 高校承 担 民事责 任 的关键 是理 清 高校学 生伤 害事 故的
专科学 校 实施专 科 教育 : 国务 院教育 行政 部门批 准 , 经 科学 研究 法律 性质 是侵权 行 为还 是违 约行 为 。笔者认 为高 校学 生伤害 事 机 构可 以承担 研究 生教育 的任务 : 其他高等 教育机 构实施 非学历 故 的法律 性质 是侵 权行 为 民法 上的侵 权行 为是 民事 主体违 反
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与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等密切相关 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展开论述。 关键 词 高校 学 生伤 害事故 民 事责任
中图 分类 号 : 9 0 D 2. 5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00 .6.2 l0.522 1) 0 00 9
人身损 害后 果 的事 故。
教育 、 理 , 生必须 在学校 的管理 之下完 成学业 , 能得到 学校 管 学 才
颁发 的毕业 证 、 位证等 。另一方 面 , 学 高校 和学 生之间 也存在 民 事关 系 。 如 , 例 高校 对学生 提供 的 、 学 、 验 、 教 实 图书馆 、 体育设 施 权利 义务对 等 , 果是 因为服 务关 系而产 生 的人身伤 害事件 , 如 高
学生 是指 在上 述学 校 中全 日制就 读的受 教 育者 。那么 依此 规定 作为 的义务 , 不作 为是本应 有所作 为而没 有作为 从而违 反了作 而 为的 义务 。《 生伤 害事 故处理 办法》 学 规定 了学校 应该 承担责 任 大学 生 , 究生 。 种夜 大、 研 各 电大 、 函授学校 等非 全 日制的学 校及 的几 种情 况, 这些 行 为有作 为 的也有 不作 为的 , 文不再为重要 。
一
于高校 学 生伤害 事故 。
、
高 校学 生伤 害事故 界定
二、 高校 学生 伤 害事故 的 民事责 任的 归责 问题
( ) 学生伤 害 事故的 含义 一 高校
高校 学生 伤害 事故 是指 在高 等学校 实 施的 教育 教学活 动或
( ) 一 高校 与大学 生之 间的 法律 关 系
高校包 括 公立 高校 和私立 高校 , 学生 包括 全 日制 在读 的大专 生 , 其 学 生不包 括 在 内。
2 客 体要件 .
( ) 三 高校 学生伤 害事故 的 归责原 则
科学 合理 的确 定归责 原 则 ,是高校 承担 民事 责任 的核心 环
高校学 生伤害 事 故包 括财产 损害 、 身损害 、 人 精神损 害等 , 这 节 。《 生伤 害事 故处理 办法》第 八条 规定 : 生伤害 事 故的责 学 学 些损害 中只有 人身 损害是 《 学生伤 害事 故处理 办法》 调整 的 内容 , 只有 学 生 的身体 和生命 受到损 害 时才是 本文研 究 的 内容 。
近 年来 我 国的高等 教育迅猛 发展 , 之而来 的是高校 的学生 施 内发生 的人身 损害才 属于 高校学 生伤 害事 故, 教室 、 舍、 随 如在 宿 人 身伤害 事 故呈现 不 断上升 趋势 。此类 事 故发 生后就 事 故责任 操场 、 食堂 、 图书馆 、 实验室 等学校负 有管理职 责 的空间 内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