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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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几年来频繁发生的现象,尤其在学校中更为常见。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的侵权责任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学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并结合几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学校的侵权责任包括什么。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学校中,作为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方,学校应该具备以下责任:1、安全保障责任:学校应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2、信息披露责任:学校应当对家长、学生及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在校园内发布相关安全信息。

3、补偿责任: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应立即救助被害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接下来我们看几个实际的案例:案例一:2016年浙江一所小学发生了一起校园侵权案件。

当时,学生在课间玩耍时突然掉进了学校鱼池中。

学校立即将学生救上岸,但因救援不当导致学生身亡。

在调查后发现,鱼池没有栏杆挡护,且鱼池盖子不牢固。

家属认为学校存在“未尽安全保障责任”的侵权行为,提起了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学校应当赔偿家属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合理支出,并赔偿死亡的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二:2018年山东某高校校园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受伤学生和家属起诉学校,认为学校存在“未尽安全保障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学校安全管理不规范,未采取有效方法排除隐患,给学生造成了伤害,因此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三:2017年辽宁某小学一名学生在校园打闹时不幸坠楼身亡,学校因此被家属诉讼。

经过调查发现,该校未张贴相关警示标识,也未配置足够的围栏、栅栏等安全设施。

在法院的判决下,学校应对被害人家属适当补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学校的侵权责任是与学校和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安全,同时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救助被害人。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和预防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和预防

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责任及处理和预防姚峥嵘①〔南京中医药大学江苏,南京210046〕近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损害事故及其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

许多高校在出现了学生损害事故后经常不知所措,要么以牺牲学校合法权益为代价来息事宁人,要么不恰当地维护学校权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学生损害事故日益成为困扰高校工作、阻滞高校开展的严重咨询题。

因此,如何从视角探析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及责任认定,充分利用手段妥善处理好学生损害事故,从而减少对高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声誉的负面碍事,切实维护高校、教职职员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咨询题。

一、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界定当前,随着经济的开展、社会的转型、高校规模的扩大和大学生公民身份权利意识的增强,高校与在校学生之间的关系发生了特别大的变化。

如何在上反映这种社会关系的变化,正确定位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进行正确的界定,以便于做好处理和预防。

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是指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治理责任的场所、生活设施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事实。

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有其自身的特征,具体瞧来,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的学生损害才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范畴:〔一〕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是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时刻内发生的事故学生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时刻内发生的人身损害属于学生损害事故,如学生在高校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文体活动、社会实践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就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而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时刻之外发生的损害那么排除在外,如学生返校、离校途中,自行外出、擅自离校期间以及在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刻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人身损害,都不属于学生损害事故。

〔二〕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是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空间内发生的事故学生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的校园内外和由学校提供并治理的场所和设施内的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如在教室、宿舍、操场、实验室等学校负有治理职责的空间内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就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而在高校治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人身损害那么不属于学生损害事故,如在高校不负有监管职责的游戏、娱乐场所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就不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论文

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论文

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论文一、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构成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

把学生伤害事故仅仅理解为“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在学校管理下的学生所发生的事故”或者“就是校园内发生的事故”等等,都是不全面因而也是不科学的。

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可能发生在教学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还可能发生在寒假、暑假期间,关键要看是不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

对学生伤害事故在认识上产生错误和混乱,必然不利于确定当事各方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以及责任认定后赔偿原则的适用,不利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科学合理解决。

学生伤害事故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分类,从责任主体角度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

它是学校由于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

包括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学校教职工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违反有关要求及操作规程;学校组织课外活动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统一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安全及卫生标准;等等。

学校意外事故。

它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

它包括由于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学校和学生自身不了解或难以了解而引发的事故;等等。

第三方责任事故。

是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和教育教学过程没有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

它包括校外活动中,场地、设施提供方违反规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明显违反校规而对其他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等等。

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探析

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探析

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探析学生伤害事故日益成为困扰学校工作和阻滞学校发展的严重问题,恶化了学校与家长之间的良好关系,也给受害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带了难以抚慰的不幸和痛苦,如何从法律视角探析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构成及其责任认定,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学生伤害事故一般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确定事故是否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关键,是看事故是否是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

2、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1)受害方必须是学生。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生是指在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幼儿园内的幼儿、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发生伤害事故,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但可以参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方式予以处理。

(2)必须有伤害结果发生。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这类伤害结果是指身体的直接创伤或死亡,不包括仅仅是精神上的伤害。

(3)必须有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

导致伤害结果的原因可以是不可抗力,但更多的是行为,既包括学校领导、教师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的行为,也可以是学生自身及其他学生的行为,同时,来自校外突发性、偶发性或者其他形式的侵害也是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之一。

(4)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过失,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故意。

(5)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

二、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各方法律责任1、关于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

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是指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之校方责任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之校方责任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之校方责任研究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作为学生们的第二个家庭,学校对于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安全保障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因此,研究校方的责任才能更好地提升校园伤害事故的监管和处理效率,保护学生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校方需要更加注重学生的身心健康,加强校园安全教育。

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校方应该加强对校园安全保卫措施的安排,建立完善的安全预警及紧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另外,对于校园交通安全,校方还应该配备交通安全警示标志,限制车辆通行时间,确保学生出行的安全。

其次,学校应该加强对师生管理的监督和制度建设。

学校应该建立每日考勤制度,保障师生的校内表现。

此外,学校应该制定合理的值日制度,加大对学生生活、学习以及心理健康方面的关注,及时沟通解决学生的问题。

最后,校方需要提高自身安全管理水平,及时反映问题及拨打相关单位协助。

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要第一时间通知家长,提供相关事故问责信息。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对于责任人应该给予相应的惩罚,并对全校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提醒师生观念,安全监管人员也应加强对校园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监督,及时纠正校园安全问题。

据统计,过去几年校园伤害事故频发。

如2015年果树中学发生的一起火灾事故,导致10名学生死亡和多人受伤;2018年江苏省港闸第一初级中学校车发生交通事故,致3名学生死亡。

此外,还有一些在课堂上或是社交活动中的伤害事故。

作为学校,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是其应尽的责任。

因此,学校应该重视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加强对学生管理的监督和制度建设,提高自身安全管理水平,在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及时反映问题及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确保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除了以上两起事故,就连体育课程也不是放心的,2017年深圳龙华一男孩在体育课期间被同学暴力推挤导致脊椎骨折。

这些事故事件不仅仅是带来可怕的后果,还会给学生和家长带来心理上的创伤和恐惧感。

典型校园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典型校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校园法律案例分析,探讨学生在校园内发生伤害事故时的法律责任及赔偿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中学学生小明(化名)在课间休息时,与同班同学小刚(化名)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小明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家长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小明受伤,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小明受伤是由于自身过错,与学校无关。

双方协商无果,小明的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确定学校是否应承担小明受伤的赔偿责任。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件分析(1)学校是否存在管理疏忽本案中,学校在课间休息时间并未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管理,导致小明和小刚发生争执。

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争执,未能履行其教育、管理职责,存在管理疏忽。

(2)小明受伤的原因小明受伤的原因是自身过错,但学校的管理疏忽也为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在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不承担侵权责任。

(3)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但小明自身也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小明和小刚的争执,导致小明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调解,学校同意赔偿小明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1. 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

学校是否应当对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是否应当对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是否应当对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1. 引言1.1 背景介绍学校是一个重要的教育场所,是学生学习和成长的地方。

在校园里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给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带来了威胁,也引发了社会对学校责任的关注和争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学校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学生的安全和健康,规范学校的行为,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在实际执行中,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仍然存在争议和困惑。

本文将对学校是否应当对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为社会和学校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责任界定和学校与学生伤害事故的关系进行深入分析,本文旨在探讨学校在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促进学校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1.2 问题阐述在学校里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一旦发生类似的事件,往往会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和争议。

这些伤害事故不仅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也给学校的声誉和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

问题的核心在于,学校是否应当对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一方面,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其职责是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如果学生在学校内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成为争议的焦点。

学校也存在无法完全控制学生行为的难题,可能存在一些不可控因素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这时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也需要进一步讨论。

对于学校是否应当对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这一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学校的责任界定、学生的责任意识以及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以及建立相应的法律规定和预防措施来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

1.3 目的学校是否应当对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各种意外事故,包括交通事故、校园暴力、食品中毒、校园安全事故等。

这些事故不仅对学生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也直接涉及学校的法律责任。

因此,学校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确保学生的安全与健康。

本文将从学校法律责任和有效处置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教育法和刑法。

根据国家教育法规定,学校要提供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安全防护措施,保护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当学校未履行这一职责,导致学生伤害时,学校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刑法规定,学校工作人员若怠于职守,致使学生伤亡,还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学校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首先应建立完善的安全制度和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的学习环境。

学校应明确安全责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员,加强对学生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其次,学校应制定相关安全守则和紧急预案,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为了增强校园安全,学校可以组织安全宣传活动、教育学生防范意识,并开展安全应急演练等。

第三,学校应加强师生的管理和教育,确保教师和学生明晰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及时处理学生突发状况。

第四,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监测机制和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学生的伤情和事故发生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学校还可以与相关政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法律部门等建立紧密的联系,共同推动校园安全工作。

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还应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

首先,学校要及时将伤情通知学生家长,并与家长保持沟通,共同协商解决事故相关问题。

其次,学校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在协商处理事故赔偿问题时,学校应根据自身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保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此外,学校还应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和辅导,关注受害学生的心理健康,以便更好地帮助他们度过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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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学生伤 害事故 , 充分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可从高校与学生之 间的法律 关系、 归责原则、 责任构成要件等几方面, 对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 中的法律 责任进行 系统分析和研究 , 以期为处理 高校 学
生伤 害事 故提 供 参考 。
关键词 : 高校 ; 伤害事故 ; 法律关 系; 归责原则; 构成要件


会、 村民委员会 同意。没有第一款 、 第二款规定的
监护 人 的 , 由未 成 年人 的父 、 的所 在单 位 或者未 母
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 的性质是什么?主要
存在 以下 观点 :
1 监 护关 系说 ” . “
成年人住所地 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 政部 门担任监护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据此 , 有资格成为未成年人
中图分类号 : 6 文献标识码 : G4 A
近 年 来 ,高 校学 生伤 害 事故 发生 率呈 上升 趋 势 ,学 生 伤 害事故 引起 的赔偿 纠纷 案 件也 与 日俱
《 民法通则》第 13 3 条规定 :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 “
限制 民事行 为 能力 人造 成他 人损 害的 ,由监 护人
这 一观点认 为学校是 学生的监 护人 。监护是指
监护人只能是未成年人 的近亲属 、 其他亲戚朋友 ,
未成年人父母 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 、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学校不在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
财产及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 国
收 稿 日期 :00 0—5 2 1— 11
作 者简 介 : 柳向魁(99 ) 安徽安庆人, 17一, 男, 法学硕士, 长沙师范学校基础课部讲师,— a:agui yhoo .。 Emi i ki @ ao.rc l n l x u cn n
3 2
其列。 教育部出台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7 第
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 己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 力 的, 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
( ) 一 祖父母 、 外祖 父母 ; 二 ) 、 ;三 ) 系密切 ( 兄 姐 ( 关
故, 保护好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
高 校与 学生 的法律关 系
的其 他亲属 、 友愿 意 承担 监护 责任 , 未成 年人 朋 经 的父母 所 在单 位或 者未 成年 人住 所 地 的居 民委员
仅使高校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学校 的
正常发 展 。加 上部 分 高校 对学 校 与学 生之 间 的法
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 不足部分, 由监护人适当赔 偿, 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 笔者认为 , ” 这一观 点值得商榷。
律关系理解不 当,以及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 中
的责任 认 识 出现失 误 ,导 致学 校在 学 生伤 害事 故
增。 受害学生家长动辄 向学校索赔几十万、 甚至上
百万 。有 的家长 为 了达 到高 额赔偿 目的 , 甚至采 取 各 种手 段扰 乱学校 的正 常教学 秩序 。这 种情况 , 不
承担民事责任 。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 , 可以适当
减 轻 他 的 民事 责 任 。 有 财 产 的无 民事 行 为 能 力 人、 限制 民事 行 为能力 人 造成 他 人损 害 的 , 本人 从
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中国高校在校学生绝大多 数都已经年满 1 周岁 ,而且高校不招 收精神病 8 人, 如果学生入学后患精神病 , 高校可劝其退学 。
因此 ,主 张高校 与 学生 之 间是 监护 关 系在 现 实面 前显得苍 白无力 。
2监 护关 系转移说 。
要准确把握伤害事故 的归责原则 ,首先要准
( 以下称为监护人 ) 当依法履行监护 职责 , 应 配合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 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 但法律有规定
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
形除外” 出明确规定。 作 () 2监护关 系 不符合 实际, 说 不能解释 多数 学 生与学校之 间的关 系。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 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2 1 年第 1 00 期 总第 8 期 5
徐 特 立 研 究 沙卸辐喜甜学投学 报
— —
S f ̄ No8 e i .5
N 10 o 1 .2 0
高校在学生伤 害事故 中的法律责任探讨
柳 向 魁
( 沙师范学校 基础课部 , 长 湖南 长沙 400 ) 110

要: 近年来, 高校在学生伤 害事故中承担 了过于沉重的赔偿责任 , 严重影响高校的正常发展。为
条明确规定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能 ,但 从 总体 上看 并 不影 响 学校 和 学生 之 间是平
等民事主体这一本质。当然 , 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契 约关系同一般的合 同关 系相比, 仍然有其特殊性 ,
这种特殊性在一定 的程度上影响到学生伤害事故 的处理 。所以,笔者认 为学校和学生之间关系是 “ 特殊契约关系” 。对此 , 笔者将在后文加以论述 。 从以上分析可见 ,多数家长以及部分教育工
的一种法 律制 度 ,睑 由此 可见 ,监护 的对象 是未 田
作者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应该对学生承担监护
责任是完全没有法律根据的。认为监护人把学生
送 到学 校 、 护权 即转移 到 学校 , 生 在学 校期 间 监 学
受到的任何伤害或实施 的任何伤害,学校都要承
担责 任 的观点 于法无 据 。 二 、 生伤 害事故 的归 责原则 学
( )监护关系说” 1“ 于法无据。 国《 我 民法通则》
第 1 规定 :未 成 年 人 的 父母 是 未 成 年人 的监 6条 “
承担了诸多不应该承担的责任 ,造成 了教育资源 的浪费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 在这种形势下 , 迫
切需要 正 确认 识 高校在 学 生 伤害 事故 中的法律 责 任, 以便 高 校合 情 、 理 、 法 地 处 理 学生 伤 害 事 合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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