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一)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分析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分析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分析根据教育部颁布于2002 年9 月1 日开始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第2 条的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指高等院校的学生在高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高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以及在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
具体来说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由于高校的过错所造成的伤害事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 条所列举的十二项事项,都属于与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有关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此类事故又可根据学校的行为分为:由于高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
如学校未尽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教学设施存在潜在危险的,高校的有关设施有缺陷等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例如:教室内悬挂物的坠落等。
由于高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相应的工作要求,操作规章和其他有关规范等而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
以上这两类事故其的责任人均为学校。
(二)由于学生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伤害高校学生的自杀、自伤;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纪律而导致的伤害;学生因为自身特异体质,特殊疫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而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近年来中,笔者参与处理的高校事故中,因学生的自杀引起的事故所占比例很大,也有一起是学生心脏病发作,导致猝死的。
(三)因第三人的致害行为造成的伤害事故此类事故常见的是在校其他学生的加害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在这类事故中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是在校学生。
如学生在体育运动、游戏活动中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彼此间的人身伤害。
还有特殊的情形如马加爵杀人事件等。
此类事故主体所实施的行为不属于高校职务职责所要求的范围,与高校教育教学活动没有直接的关系。
在第三人加害造成的伤害事故中,还有来自校外因素的突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
如:外来人员在校内实施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校外车辆在校内造成的伤害事故等。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摘要】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或校外发生的伤害学生的事件。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家长和学生本人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标准应根据受害学生的具体损失情况来确定。
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意识、建立健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机制以及全社会共同关注学生伤害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保障学生的安全权益,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定义、学校、家长、学生、赔偿标准、安全管理、事故处理机制、社会关注、重要性1. 引言1.1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在现代社会,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给学生的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而涉及到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也备受关注。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对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进行深入浅析,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学生的安全。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生学习、生活和其他活动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学生受伤或遭受其他损害的事件。
这些伤害事故可能是在学校内发生,也可能是在学校外发生,不论是因为学校、家长还是学生本身的原因造成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作为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有着重要的法律责任。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也应当对学生的安全负起监督责任,尽力保障学生的安全。
如果家长的疏忽导致学生受伤,家长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生自身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也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在自身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学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赔偿标准是衡量损害赔偿的重要指标,相关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立,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救济。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浅谈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

浅谈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高职院校学生的伤害事故频繁发生,这冲击了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而且给社会带来大量的不安定的因素。
了解学生伤害事故发生责任双方、弄清高职院校的教育和管理上需承担的责任,对全面化解社会的矛盾,平衡广大学习者和高职院校的权益,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标签:伤害事故;责任;措施大学是一座象牙塔,为学生遮风挡雨,免于社会不良习气的侵袭,但由于大学生情感强烈个性张扬易冲动且自我防范意识普遍较低,最近几年,学所遇到的伤害事故问题已经慢慢地成为社会各界人士普遍关注的一个特别严重的问题。
高职院校学生的伤害事故频繁发生,这不仅冲击了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而且给社会带来大量的不安定的因素。
了解学生伤害事故发生责任双方、弄清高职院校的教育和管理上需承担的责任,对全面化解社会的矛盾,平衡广大学习者和高职院校的权益,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高校伤害事故概念及适用范围1.高校伤害事故概念根据我国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含义是指在高等院校学习与生活的学生在其所在的学校实施的教育和教学活动,以及其组织的一些校外的活动,还有在其所在院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学生公寓、活动场所还有其他的教育和教学设施或者是生活设施范围内发生的,造成了学习者轻度或重度的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
2.高校伤害事故类型(1)高校为过错方造成的伤害事故我国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列举了十二个涉及学生伤害的事项,这些都事和学校的教育和管理职责相关联的一些学生人身的伤害事故问题,这类事故又可根据学校的行为分为:因为高职院校没有尽到相关责任比如说多媒体等教学设备因为没有按照规范要求安装,造成了设备的脱落,有学生因此受伤。
还有一些情况是,有些高职院校的教师或者是员工在工作的过程中违反了具体的、规范的的工作要求造成部分学生受到了人身的伤害。
(2)由于学生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伤害高校学生的自杀、自伤;高职院校的在校生不遵守其所在高职院校规定的安全纪律而造成自身生命财产受损;高职院校的在校生因为自己的身体状况特殊,罹患特殊的疾病或者是自身的心理状态异于常人而导致自己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浅析高校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和预防

浅析高校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和预防浅析高校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和预防摘要高校学生安全工作是学生管理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学生安全关乎到高校教育的秩序和安全稳定。
在高校的办学过程中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往往是很难避免的,为了能够在高校发生安全事故后第一时间降低危害结果,本文明确了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界定,划分了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并对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和预防措施进行探索。
【关键字】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责任承担;预防措施近年来,随着高校数量的增加,公民法律维权意识的加强,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及此类的法律纠纷问题也更多的出现在公众视野当中。
如何准确的定义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并明确划分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一、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界定对于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界定,目前我国还并没有独立的部门法来进行调整,在高校实践中通用得较多的是2002年8月教育部12号令,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办法中将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界定为“在高等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大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不单纯等同于社会上的人身伤害,它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
首先它的发生地点相对固定,都是在高等学校内部,或者是由学校组织的、负有管理的活动场所。
其次伤害对象相对固定,侵害对象都是高校里的在校学生主要是大学生的人身损害,而不是财产损害或者知识产权损害,它的法律行为的客体相对固定。
且侵害的对象第三伤害发生的时间较为单一,均发生在学生的在校期间,学生离校的非学习,生活时间不能包括在内。
第四,伤害发生的对象与学校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如果发生的时间、地点、对象都不符合这些要素的情形下,不宜将它界定为高校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
五、侵权行为的对象二、关于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法律适用现状由于高校与高校的大学生之间并不是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也涉及到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固在高校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往往会适用到学校的规章制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教育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认识到,教育的质量也逐步得到提高。
然而,依然存在着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给学生和家长带来极大的痛苦和困惑。
本文将从学生伤害事故的定义、常见原因以及法律责任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定义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幼儿园、学生寄宿院和学生食堂等教育场所中发生的因意外事件所导致的伤害事件。
这些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溺水、火灾、坍塌等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常见原因1. 实验事故在化学实验室或生物实验室里进行实验时,因操作不当,容器爆炸、化学品溅出、实验器材损坏等情况时有发生。
2. 交通事故学生通常需要乘坐校车上下学,而校车的安全性和驾驶员的素质也不是都能得到保证。
此外,学生在行驶中也可能因为自己的不小心或周围情况的不熟悉而发生事故。
3. 突发事件如地震、火灾、风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会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 运动事故运动是学生们在课余时间进行的活动之一,但是在运动中往往也难免会出现一些伤害事故。
如足球、篮球、田径等运动,容易因为不小心或者比赛时的竞争导致受伤。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1. 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学校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教育设施、学生寄宿场所、校园周边环境的安全。
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因此,当学生在学校或其它教育场所内受到伤害时,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学校领导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时,学校的领导负有重要的责任。
学校领导应该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负责,及时检查安全设施,制定安全规章,制定安全工作方案等,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学生的安全。
3. 教师的责任教师是学生辅导员和管理者,其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承载着一定的责任。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教师的法律责任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教师的法律责任【摘要】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教师在其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本文首先分析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强调了教师在其中的责任。
接着探讨了教师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以及教师在事故中可能存在的过失责任和救助责任。
结论部分指出了教师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重要性,提出了教师应该如何减少事故发生的建议,并呼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以保障高校学生的安全。
教师的角色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要保护学生的安全,这需要教师和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预防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教师、法律责任、原因、责任、义务、过失责任、救助责任、重要性、减少事故发生、完善法律法规、学生安全。
1. 引言1.1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教师的法律责任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教师的法律责任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教育环境中,学生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而教师作为学生的引导者和监护人之一,拥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来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每年都会发生一些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这些事故可能是由于学生自身的行为不慎导致,也可能是由于学校环境或教师的疏忽造成的。
而教师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有责任监督学生的行为,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干预和救助。
教师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不仅包括监督学生的行为,还包括及时报告事故、配合调查、保障学生权益等方面。
教师需要充分认识到自己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切实履行好自己的法律义务。
在接下来的正文中,我们将探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教师在其中的责任、教师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教师在事故中的过失责任和救助责任等方面,以期更好地了解和规范教师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和使命。
2. 正文2.1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学生自身的不慎或过失是导致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比如在校园中行走时不注意安全,玩耍时不注意周围环境等都容易导致意外发生。
教师的管理不善也是造成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之一。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各种意外事故,包括交通事故、校园暴力、食品中毒、校园安全事故等。
这些事故不仅对学生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也直接涉及学校的法律责任。
因此,学校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确保学生的安全与健康。
本文将从学校法律责任和有效处置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教育法和刑法。
根据国家教育法规定,学校要提供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安全防护措施,保护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当学校未履行这一职责,导致学生伤害时,学校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刑法规定,学校工作人员若怠于职守,致使学生伤亡,还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学校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首先应建立完善的安全制度和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的学习环境。
学校应明确安全责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员,加强对学生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其次,学校应制定相关安全守则和紧急预案,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为了增强校园安全,学校可以组织安全宣传活动、教育学生防范意识,并开展安全应急演练等。
第三,学校应加强师生的管理和教育,确保教师和学生明晰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及时处理学生突发状况。
第四,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监测机制和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学生的伤情和事故发生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学校还可以与相关政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法律部门等建立紧密的联系,共同推动校园安全工作。
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还应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
首先,学校要及时将伤情通知学生家长,并与家长保持沟通,共同协商解决事故相关问题。
其次,学校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在协商处理事故赔偿问题时,学校应根据自身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保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此外,学校还应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和辅导,关注受害学生的心理健康,以便更好地帮助他们度过困境。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摘要: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因学校的种种伤亡事故引起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大多是,无论学校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然而学校作为教育职能部门,经费有限,如果不分清责任,无论学校有无过错都承担责任,势必会影响学校的教育工作的开展。
教育部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给各类学校处理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法规和政策的依据,然而事故的处理终究是无奈的选择,而有效地防范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本文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特点进行了分析,认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有三:(1)损害的主体是在高等学校学习、生活的在校学生;(2)损害的地点是高校校园内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3)损害的时间是发生在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
事故的类型主要有:由于学校的过错造成的伤害事故;由于学生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伤害;第三人加害造成的伤害事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伤害及其它意外事故。
本文对实践中处理大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状况进行了评析,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监护关系,学校无监护责任;在学校与学生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不适用公平原则,不应由学校给予适当的补偿。
本文论述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认为高校对学生的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最后探讨有效防范的措施,建立学生意外保险和学生伤害责任保险制度。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高校;法律责任。
引言目前,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因学校的种种伤亡事故引起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大多是,无论学校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然而学校作为教育职能部门,经费有限,如果不分清责任,无论学校有无过错都承担责任,势必会影响学校的教育工作的开展。
2002年教育部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虽然给各类学校处理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法规和政策的依据。
但作为部门规章,该《办法》在法院判案时只能作为参考,并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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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一)摘要: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因学校的种种伤亡事故引起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大多是,无论学校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然而学校作为教育职能部门,经费有限,如果不分清责任,无论学校有无过错都承担责任,势必会影响学校的教育工作的开展。
教育部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给各类学校处理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法规和政策的依据,然而事故的处理终究是无奈的选择,而有效地防范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本文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特点进行了分析,认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有三:(1)损害的主体是在高等学校学习、生活的在校学生;(2)损害的地点是高校校园内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3)损害的时间是发生在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
事故的类型主要有:由于学校的过错造成的伤害事故;由于学生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伤害;第三人加害造成的伤害事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伤害及其它意外事故。
本文对实践中处理大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状况进行了评析,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监护关系,学校无监护责任;在学校与学生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不适用公平原则,不应由学校给予适当的补偿。
本文论述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认为高校对学生的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最后探讨有效防范的措施,建立学生意外保险和学生伤害责任保险制度。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高校;法律责任。
引言目前,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因学校的种种伤亡事故引起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大多是,无论学校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然而学校作为教育职能部门,经费有限,如果不分清责任,无论学校有无过错都承担责任,势必会影响学校的教育工作的开展。
2002年教育部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虽然给各类学校处理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法规和政策的依据。
但作为部门规章,该《办法》在法院判案时只能作为参考,并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这就需要在法律上给这类发生在学校这一特殊场所的学生伤害事故一个界定,即学校在何种情况下应承担责任,在何种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本文就这一法律问题做质浅的探析。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特点及类型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案件。
它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损害。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有其自身的特点:1.损害的主体是特定的。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损害的主体只能是在高等学校学习、生活的在校学生,包括公立、私立学校中走读制和寄宿制的学生。
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已退学学生以及外校学生到本校时受到的人身损害则不属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
2.损害的地点是特定的。
学生受损害的地点必须是高校校园内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例如实习、社会实践等特定场所;学生擅自参加校外单位组织的活动而造成的人身损害则不在学生伤害事故之列,如,不报告辅导员、班主任,学生自己组织的春游活动等发生的事故。
3.损害的时间是特定的。
学生受损害是发生在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学生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除外,如学生在法定的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到校外自行活动,或在规定的作息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学校外出活动而受到的人身损害,则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1]。
据以上分析,从高校的管理实践来看,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根据造成事故的不同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由于学校的过错造成的伤害事故。
包括几种情况:1.由于学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
如学校未尽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疏忽教育教学设施的危险性,学校设施有缺陷或者学校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2.由于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它有关规定等原因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
这两类伤害事故具有相似的特点,即受到伤害的一方均是在校学生,加害人均是负有教育、管理等职责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教职员工,而责任人均为学校。
不同之处在于后一类事故的致害原因是教师和其他教职员工的积极作为,而前一类伤害事故中导致损害的原因是教师或其他学校员工的消极不作为。
(二)由于学生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伤害。
学生自杀、自伤;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纪律而导致的伤害;学生因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而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三)第三人加害造成的伤害事故。
这种类型的事故主要有几种情况:1.由于在校其他学生的加害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
如学生相互之间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
这类事故的特点是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是在校学生2]。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
如校外车辆在校内造成的交通事故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外来人员在校内实施盗抢等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学生外出实习、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人身伤害等。
这类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特点是:尽管伤害发生在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过程中,但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并非学校的老师和学生,而是一些外来的突发性、偶发性的侵害。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伤害及其它意外事故。
如因地震、台风、雷击、洪水等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学生人身意外伤害等。
其它意外事故是指非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的事故,包括学生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等。
二、对实践中处理大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状况的评析因高校在人员构成上有群体性,在学生年龄构成上多数都属于成年人,在教育活动安排上具有多样性,在教育时间上具有相对持久性,在教育群体的构成上具有复杂性,学校教育的这些特点决定大学生伤害事故的不可避免性。
正确处理学生在校人身伤亡事故,不仅涉及到事故处理本身的公平、公正原则问题,而且存在一个导向问题。
(一)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监护关系,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对学生的人身伤害应当承担责任。
相当多的家长认为,把孩子交给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就是学生的监护人,在学校发生的任何伤害事故都应当由学校承担监护的法律责任,这些家长的孩子一旦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往往不管事故发生的原因,一律迁怒于学校,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经有关单位同意承担监护责任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可见,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能够在特定情况下成为监护人的单位不包括学校。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而不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作为成年人的大学生,学校就更无监护责任了。
(二)认为在学校与学生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由学校给予适当的补偿,这种做法在实践中甚为流行。
这对学校并不公平。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发展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按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有关案件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在学校伤害事故中,有的事故学校本无什么责任,法院审判人员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学校给于适当的补偿,更有甚者,即使在有第三者加害,第三者逃逸找不到的情况下,只要损害发生在学校,也由学校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承担一定责任。
这实际上已经违背了公平的本意。
学校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承担公平责任,看似对受害方(学生)公平,对赔偿方(学校)却不公平。
因为学校是国家的教育职能部门,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其经费是由国家拨给的,而国家拨款是有限的,即使是私立学校,其经费也是有限的。
如果拿学校有限的经费支付不该由学校承担的费用,势必影响学校的建设和教职工的工资待遇,最终影响国家的教育事业。
再者,法院审判人员在感情上往往偏向受害方,常常不适当地对学校作出经济赔偿或补偿的判决,使学校难以接受或承受。
如郑州某高校一学生被歹徒杀害后,家长竟向学校索赔96万元。
因此对发生在校园这一特定环境下的学生人身损害案件,应在法律上分清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来规范校园学生人身损害的责任。
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对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见,高校对学生的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的特点在于它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且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且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相反,无过错则无责任。
在认定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时,必须先弄清一个法律问题,即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高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具有一定的隶属性,但又不同于行政机关与被管理者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
在这一关系中,高校与学生作为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由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确定的。
我国的《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的教育法规都对学校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进行了界定,如《教育法》第44条规定:“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该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是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应尽的法定义务。
2.高校与学生之间还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
尽管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了高校与学生之间主要的法律关系。
但是,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如学生缴费上学,学生住宿公寓化以及高校在招生时向社会发出的各种承诺等,改变了过去学生与学校之间纯粹的行政隶属关系,学生除了作为被教育者和被管理者之外,还是一个特殊的“消费者”,而且,大学生已普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作为平等主体,高校与学生之间除了法定的权利义务外,还存在约定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