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有关法律责任分析_于秀国(可不看)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分析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分析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分析根据教育部颁布于2002 年9 月1 日开始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第2 条的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指高等院校的学生在高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高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以及在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
具体来说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由于高校的过错所造成的伤害事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 条所列举的十二项事项,都属于与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有关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此类事故又可根据学校的行为分为:由于高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
如学校未尽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教学设施存在潜在危险的,高校的有关设施有缺陷等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例如:教室内悬挂物的坠落等。
由于高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相应的工作要求,操作规章和其他有关规范等而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
以上这两类事故其的责任人均为学校。
(二)由于学生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伤害高校学生的自杀、自伤;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纪律而导致的伤害;学生因为自身特异体质,特殊疫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而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近年来中,笔者参与处理的高校事故中,因学生的自杀引起的事故所占比例很大,也有一起是学生心脏病发作,导致猝死的。
(三)因第三人的致害行为造成的伤害事故此类事故常见的是在校其他学生的加害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在这类事故中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是在校学生。
如学生在体育运动、游戏活动中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彼此间的人身伤害。
还有特殊的情形如马加爵杀人事件等。
此类事故主体所实施的行为不属于高校职务职责所要求的范围,与高校教育教学活动没有直接的关系。
在第三人加害造成的伤害事故中,还有来自校外因素的突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
如:外来人员在校内实施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校外车辆在校内造成的伤害事故等。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摘要】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或校外发生的伤害学生的事件。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家长和学生本人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标准应根据受害学生的具体损失情况来确定。
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意识、建立健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机制以及全社会共同关注学生伤害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保障学生的安全权益,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定义、学校、家长、学生、赔偿标准、安全管理、事故处理机制、社会关注、重要性1. 引言1.1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在现代社会,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给学生的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而涉及到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也备受关注。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对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进行深入浅析,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学生的安全。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生学习、生活和其他活动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学生受伤或遭受其他损害的事件。
这些伤害事故可能是在学校内发生,也可能是在学校外发生,不论是因为学校、家长还是学生本身的原因造成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作为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有着重要的法律责任。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也应当对学生的安全负起监督责任,尽力保障学生的安全。
如果家长的疏忽导致学生受伤,家长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生自身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也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在自身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学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赔偿标准是衡量损害赔偿的重要指标,相关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立,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救济。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校园伤害案件的法律责任分析

的行为标准外,还要遵守教育行业的专业行为标 准。就校园伤害案件来说 , 一般认为可从如下几 个方面探知学校是否违反了其注意义务 :
第 一、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 求,对各种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如果学校 工作人员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如定期检查维修, 受伤者因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而受伤,则不能认 定学校有过错;如果学校人员明知或本应发现教 学设施或建筑物存在危险,却仍置危险状态于不 顾,让其继续存在,则应认定学校有过错。
第四、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有义务及 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如因学校原因延误 治疗造成结果加重,则应认定学校对结果加重部 分负有过错。
第五、学校是否故意对学生实施了伤害行 为 或有损学生的人格尊严的行为如体罚学生等,如 果是,则应认定为学校有过错。
以上是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是否违反注意 义 务的五种情形,循此可明确学校是否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但是在个案的处理上,还应该具体情 况具体分析,进一步明确案件当事各方的责任, 以切实保护好未成年人及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一、学校在校园伤害案件中承担的民事责任 的性质
在司法实践中 , 学校承担何种性质的民事责 任 , 是社会各界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只有从法 律的角度认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才能更清 楚地了解到学校承担责任的原委。
依据《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 有 关规定,学校对学生之间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 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 责,如学校因过错违反该义务导致校园伤害事故 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 应承担侵权责任,其理由有以下三个方面:
基于上述分析,社会相关各方,特别是学校 更应建立健全安全措施、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 育,加大检查力度以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加 强对教职工的法制教育,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防患于未然,将学校的安全工作做得更好。另 外,以上只是对于学生伤害案件的法律责任分 析,而作为社会组织和社会人,还应承担一定的 社会责任,只有各方共同努力,及时沟通,共同 协商,才能为学生提供最大限度的安全保护。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和预防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和预防姚峥嵘①(南京中医药大学江苏,南京 210046)近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公民权益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损害事故及其引发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
许多高校在显现了学生损害事故后常常不知所措,要么以牺牲学校合法权益为代价来息事宁人,要么不恰当地爱护学校权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学生损害事故日益成为困扰高校工作、阻滞高校进展的严峻问题。
因此,如何从法律视角探析学生损害事故的法律性质及责任认定,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好学生损害事故,从而减少对高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声誉的负面阻碍,切实爱护高校、教职职员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
一、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法律性质界定当前,随着经济的进展、社会的转型、高校规模的扩大和大学生公民身份权益意识的增强,高校与在校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专门大的变化。
如何在法律上反映这种社会关系的变化,准确定位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法律性质,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法律性质进行准确的界定,以便于做好处理和预防。
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是指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治理责任的场所、生活设施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法律事实。
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既属于一样人身损害的范畴,又有其自身的法律特点,具体看来,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法律要件的学生损害才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范畴:(一)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是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时刻内发生的事故学生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时刻内发生的人身损害属于学生损害事故,如学生在高校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文体活动、社会实践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就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而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时刻之外发生的损害则排除在外,如学生返校、离校途中,自行外出、擅自离校期间以及在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刻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人身损害,都不属于学生损害事故。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及处理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及处理【摘要】随着我国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学校安全工作形势愈发严峻,高校学生伤害事件案发率逐步上升。
本文根据高校学生伤害事件的性质,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进行系统分析,提出高校学生伤害事件的法律归责,并对高校伤害事件的处理策略和方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高校学生伤害法律责任处理随着高校扩招政策的执行,我国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案发率逐步上升,由此引发的纠纷及其索赔与日俱增。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不仅给学生及家长带来不幸,也影响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利于高校素质教育和人才培养向更深层次的推进。
由于目前我国没有处理这类事故的专项法规,加之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使得事故的处理和纠纷的解决无法可依。
1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广义的学校事故,包括大学生、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损害。
狭义的学校事故仅指学校对未成年学生造成的损害。
基于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与中小学校不同,因此,对校园伤害事故的界定,高校与一般中小学校不能完全苟同。
因为大学生这样一个特殊群体,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占绝大多数,不能按照一般的校园伤害事故来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应有一个严格的主体、空间、时间范围的界定,才能符合司法实践和社会的实际。
2 高校伤害事故的法律归责2.1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伤害事故的处理离不开法律关系,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尤为重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有权利招收学生并对其进行学籍管理”,“管理、适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学校有履行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义务”,“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众人财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学校除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外,对校内设备设施安全负有适用的职责。
高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的关系,此外,还是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2.2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
2.2.1 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教育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认识到,教育的质量也逐步得到提高。
然而,依然存在着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给学生和家长带来极大的痛苦和困惑。
本文将从学生伤害事故的定义、常见原因以及法律责任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定义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幼儿园、学生寄宿院和学生食堂等教育场所中发生的因意外事件所导致的伤害事件。
这些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溺水、火灾、坍塌等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常见原因1. 实验事故在化学实验室或生物实验室里进行实验时,因操作不当,容器爆炸、化学品溅出、实验器材损坏等情况时有发生。
2. 交通事故学生通常需要乘坐校车上下学,而校车的安全性和驾驶员的素质也不是都能得到保证。
此外,学生在行驶中也可能因为自己的不小心或周围情况的不熟悉而发生事故。
3. 突发事件如地震、火灾、风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会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 运动事故运动是学生们在课余时间进行的活动之一,但是在运动中往往也难免会出现一些伤害事故。
如足球、篮球、田径等运动,容易因为不小心或者比赛时的竞争导致受伤。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1. 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学校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教育设施、学生寄宿场所、校园周边环境的安全。
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因此,当学生在学校或其它教育场所内受到伤害时,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学校领导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时,学校的领导负有重要的责任。
学校领导应该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负责,及时检查安全设施,制定安全规章,制定安全工作方案等,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学生的安全。
3. 教师的责任教师是学生辅导员和管理者,其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承载着一定的责任。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

(一)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确立了我国民法的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教育法》第七十三条也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伤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伤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教育法》和《办法》也肯定了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认定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的大学生一般为年满十八岁的成年人,除了极少数学生未成年或存在精神异常的情况外,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备民法的主体资格,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和学生作为民事主体,其法律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是民事法律的有关原则,如平等协商原则,而不应该遵循行政法的有关规定,将校方和学生放置在不平等的位置上。
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高校相对于中小学更具开放性、社会性和自主性,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也更加复杂多样。在现实中,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家长和社会舆论都会向高校施压,认为学校应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不清,往往会使高校经常陷入法律纠纷之中,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而要解决学校的责任认定问题,首先要确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来认定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只有明确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才有可能妥善地处理和预防高校学生伤害事故。
浅谈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相关法律

判令学校承担相当的赔偿责任 。法院在行使 自由裁量权一旦 “ 将受损方 视为弱势群体 加 以同情 ” ,将会在具体判 决时 , 不 自觉地加重了学校的赔偿责任,其结果是 出现人才培养过 程 中的恶性循环 。三是学生 的人身伤害导致的财产损失和学 校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在确定 了学生因人身伤害导致 了财产损失和学校存在过错行为后,还要 明确损害结果与学 校的过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只有二者存在 明显的 因果关系时 ,学校 才承担相应 的法律 责任 。学校可能因为承 担 了自己认为不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 责任 ,或根据具体案情 确实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学校认为实际承担的责任过重 , 从而导致学校在履行赔偿 义务后迁怒 于学生,对 尚未毕业的 学生进行打击报复,甚至故 意为学生完成学业制造 障碍 ,使 其无法正常毕业 。 3英 、美经验对我 国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 的启示 1如何界定高校学生伤害事故 其一,要 防止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大量发生重点在于预 方面 ,要妥善解 决高校的学生 伤害事故 , 首先必 须 防 。从英 国和 美国的立法经验来看 ,两 国都高度重视从立法 上加强对 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只有在 日常工作 中做到 科学界定高校学生伤害事故 的含义 。 何为学生伤 害事故, 根 据教育部 《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条 的规定 :“ 在 防患于未然才能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从源头上杜绝。从我 国 学校实施 的教育教 学活动 或者学校组 织的校外活动 中, 以 建国 以后的实践来看,在 日常教 学管理工作 中,最容 易被忽 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 的校舍 、 场地 、 其他教育教学设施 、 略的偏偏就是做好预防工作。在我 国高校 ,教职工在长期 的 生活设施 内发生 的, 造成在 校学生人 身损 害后果 的事故 的 教学管理过程中,已经 习惯 了出现问题再解决 问题 。究其原 处理 , 适用 本办法 。 ”从该规定可 以看出 , 在高校学 习的 因:一是长期的工作惰 性形 成的一种不 良工作惯性 。这种工 作惰性 同我 国高校的教育体制有关 。 长期 的程序化 的年复一 学生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要认定为 “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 ”必须 年 日复一 日的重复性工作 ,很容 易使教职工产生思想上的懈 具备 几个 条件 :( 1 )该学生必须 是在 高校就读 的在 校学生 , 已经 毕业 的或者 准备入 学报 到但是 还没有 成为正 式在读 学 怠 。从我国 目前教 育体 制的现状来 ,现行体制几乎窒息 了教 生 的不能适用 。( 2 )高校的学生发生意外事 故的地点必须是 职工在 日常工作 中的创新机会 。即使极个别 的教职工愿意创 在高校校 内或者学校统一 安排 的校外场所 ,如实习 、实训 基 新 , 也将面对一旦创新 失败而不得不 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的可 地等 。( 3 )高校的学生发生意外事 故的发生时间被界定在 学 怕局面 ,这 种局面严重时 可能影响到教职工 的饭碗 。为此 , 基于人类趋利避害的本能使广大教职工 自然而然选择 了 “ 求 校统一组织 的教学 时间或在校生活期 间。 笔者认为 , 寒、 暑 稳 ”的工作 指导思想 。“ 求稳 ”思想 的广泛存在将 “ 创新” 假一般 不应纳入该 时间 , 就算学生放假 不 回家仍然住在 学 思想彻底扼杀在实践 中,而 没有创新 的工作是最容 易让人 昏 校 ,也 不 宜 认 定 为 “ 在校 ” 。 昏欲睡 的。 另一方面 , 要科 学界定高校 的学生伤害事 故, 必须 其二 ,建 立高校学 生伤 害事 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体系并 了解学生伤害事故 的特 点和常 见的学生伤害事故种类 。从实 践 中发生 的各类学生伤 害事 故来看 , 明显具有 如下特 点: ( 1 ) 完善相应的机制 。通常情况下,学生伤 害事 故发生后 ,学生 普遍不懂得如何采取应急处理 ,高校 的教职工往往也 因自身 负面影 响大 , 容 易造成群 体性事件 。( 2 )事故发生 后容易 冲击校 园正 常的教学秩序 。( 3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几率越来 没有应 对经 验和 学校没有 进行 过相关 的培训 而延误 了对学 生伤害 的救治 ,出现 了不必要的损失。为此 ,我们应 当仿 效 越 高,且 遍及各类 学校 。( 4 )学生伤害事故在 发生的时 间、 地 点、性质和形式方面具有一定 的规律 。常见的学生伤害事 英 国和美 国的经验 ,将 危机 应对培训纳入 日常 的教学管理 工 作之 中,并且 还要将是 否具 备基本 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能力 故种类 繁多 , 概括起来 可 以分为 四大类 : 第 一类: 因不 可抗力所产生 的伤 害事 故。比 ̄ 1 : 1 - 因地震、 火 山爆发 、水 与高校年度考核是否合格挂钩 。纵观英 、美经验,完善 的应 灾 、火灾 、 雪灾、 酷暑 以及过度寒冷等 自然因素造成的学 急机 制应 当包括健 全 的相 关规 章制度 和完善 的应 急组织机 生人身伤 亡。这类事故通常还伴 随着 巨大 的经济损失 。第二 构体系 。在实践 中,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机 构体系,将 类: 因学生本人之外 的因素所造成 的事故 。第三类: 因各 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程序 以制度 的形式固定下来 ,并 种疾病流行造成 的学生人 身伤 亡。这类事故通常带有危害大、 组织广 大教 职工 进行学 习是提 高教职 工责任 心和 突发事故 处理能力 的重要方式 。考虑 到 目前我 国许 多培 训并没有得 到 波及 面广 的特 点。第四类 : 因学生 自身因素所造成 的学生 教 职 工 的重 视 ,具 体 培 训 往 往 流 于 形 式 ,我 们 应 当将 培 训 与 人身伤 亡 。这 类伤 亡 比较常 见的就是因失恋而 自杀 、 因被 骗而 导致心理挫折 所产生 的轻生 行为、 因打架 斗殴而引发 考核挂钩 ,将考核是否合格与是否续聘挂钩 。 伤 亡等。 参 考文献 2如 何确 定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中学校责任 的归责 [ 1 ] 陈先忠. 试论 高校 学生伤害 事故 及法律责任和预 防措施 原则 以 《 学生伤害事 故处 理办 法》展开 [ J ] . 法制 与社 会, 目前 ,我 国法律对学校 的过错是否达到 了应当承担赔偿 2 0 1 1 ( 2 8 ) : 1 8 6 - 1 8 7 . 责任 的标准 并没有进 一步明确 。在司法实践 中,学生通常会 [ 2 ] 黄晓卉. 浅析 高校 学生伤害 事故 及法律责 任的认定 [ J ] . 将 学校 的一些微 不足道的不当行为或因条件限制所产生 “ 过 大 观 周 刊 ,2 0 1 1 ( 2 o ) : 1 0 — 1 1 . 错” 行为视为学校 的不作为或重大过错 。 法 院在具体判 决时 , [ 3 ] 吴文娟. 浅析 高校 学生伤害 事故 的预 防处 理机 制 [ J ] . 哲 方 面因为 没有 具体 的法律 上的过错标准。另一方面往往考 理 :论 坛版 ,2 0 1 0 ( 3 ) : 1 8 . 虑 到学生受损的事实,不 管学校过错是 否 “ 明显 ”或足够达 到 “ 严重 ”的程度 ,往往采取一种 “ 均衡 ”的审判策略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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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Mar,2008第2期(总第132期)Journal of Shandong Youth Administrative Cadres College No.2M ar.No.132收稿日期:2007-12-20作者简介:于秀国(1972-),山东潍坊人,烟台大学团委书记,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毕潇潇(1982-),女,山东济宁人,烟台大学团委干事,研究方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有关法律责任分析于秀国,毕潇潇(烟台大学,山东烟台264000)摘要:高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法律关系,高校负有保护受教育者身心健康发展和免受伤害的职责及义务,对该义务之违反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且高校存在过错的,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归责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确定责任主体,是解决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一般原则。
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但是不能滥用。
关键词: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05(2008)02-0120-04Abstract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students and universities is educates and educators,administrates and administrators,protected and protecting.Universities take the responsi bility for the protection of undergraduate .s bodies and health.If universities do not take this responsibility and thus cause studen ts injured,universi ties shall take compensable responsibility for these accidents according to offense principle.The responsible subject shall be assured by this principle.In special situation,fair pri nciple may be applied to bu t shall not be abused.key words :universi ties,Bei ng -injured-student acciden ts,civil liability.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有其自身特点,其主要表现为:1.损害主体是特定的。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损害的主体只能是在高等学校学习、生活的在校学生,一般是指国家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学生。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6第68条规定: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2.损害的地点是特定的。
其伤害行为或伤害结果必须有其一或者同时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地域范围内,即一般是发生在大学校区或园区内,有时也发生在学校组织活动的场所内,如学校组织活动的体育场馆、电影院、展览馆、礼堂等。
3.损害的时间是特定的。
学生受损害是发生在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学生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除外,如学生在法定的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到校外自行活动,或在规定的作息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学校外出活动而受到的人身损害,则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
4.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复杂多样。
因为高校相对于中小学更具有开放性、社会性和自主性,大学生既在法律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又缺乏社会经验,是教育的对象;既强调个性独立,又处于人生观尚未完全定型的特殊时期。
大学期间还面临许多挑战和困难,如他们既有学业压力,又有经济负担;既有就业压力,又有择业的困惑;同时还要经受人际交往、恋爱交友、入党评优等多方面的考验和锻炼。
大学生活动空间范围大,时间限制少,学校管理以学生自我管理为主,自由度较大。
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几率明显增大,原因远比中小学复杂得多。
然而在实践中,一旦这些/天之骄子0出现伤害事故,学生家长和社会舆论都会向高校施压,认为学校应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不清,往往会使高校经常陷入法律纠纷之中,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
而要解决学校的责任认定问题,首先要确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来认定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是民事法律关系,这主要体现在学生安全方面,根据教育部5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6第5条、第8条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中有关规定,表明学校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实际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责任,行为过错的后果将直接导致民事诉讼,引起民事责任的承担,此时学校与学生(包括法定监护人与委托监护人)之间反映的是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对于学生安全,意外伤害事件、能够引起人身损害赔偿的事件,包括学校、学生的公私财物的损坏灭失、债务纠纷、拖欠学费等民事法律关系,应当从民事法律关系来认定,即应按民事责任划分、归责原则来处理。
二是特别权力关系,指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教育职责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学校与学生之间所产生的关系。
在管理过程中,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平等的,甚至可能不是自愿的,其权利义务不对等。
虽然也存在一定的提供服务支付费用的关系,但是,并不因为相对方交纳了必要费用就可以不服从管理,自由地选择。
学生一般不能对管理行为提出异议。
在特别权力关系中,只有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并由立法规定的重要事项,方可寻求法律救济。
三是其他关系。
在学校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除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特别权力关系外,还存在一些其他关系,体现在如门卫管理、作息时间、食堂用餐时间、宿舍楼管理、学生自行车出入停放管理等,包括学校可以在法律授权之外实施的一些内部管理中。
当学生的这类事务受到学校的干涉和影响时,学生不能提起诉讼,法院也不应予以支持。
学生以及法定监护人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投诉,由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处理或协商调解处理。
[1]通过以上分析进一步明确,本文所研究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应依据民事法律关系处理。
三、高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对于学校承担的学生在学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责任,法学理论界似乎没有定论。
主要争论的焦点在于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而明确这一点也恰恰是确定责任构成、归责原则的前提和基础。
从我国目前高等教育现实情况来看,并没有学生或家长就学生安全问题与学校签订合同的先例,因而把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所承担责任的性质定性为违约责任缺乏合同基础,而将其定性为侵权行为更具有充足的理由:其一,违约行为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无合同或者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无效,则不能发生违约行为。
侵权行为发生时,当事人之间往往并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而只是因为侵权行为的存在,才使得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在我国,高校是从事教育教学的公益机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高校与学生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
只有在高校实施侵犯学生权利的情况下,双方才产生侵权责任关系。
其二,违约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即相对权。
而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财产权、人身权等绝对权。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侵权行为往往侵害的是学生的人身权,即绝对权。
一般来说,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比违约行为更为广泛。
其三,违约责任可以由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
在责任形式方面,违约责任除损害赔偿方式之外,还采用了支付违约金、修理重做、更换、定金制裁等责任形式。
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违反的不是约定义务而是法定义务,致学生遭受损害后,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其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承担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高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是一种侵权责任,此种侵权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学校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因为侵权行为必须是行为人通过自己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无实施的行为,或者只有行为而无损害结果,都不构成侵权行为。
第二,必须是学校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过错是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在过错的概念中,不仅包括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的不正当性和应受谴责性,而且也包括了客观行为的违法性。
因此,违法性和过错这两个概念,在这里是等同的。
[2]第三,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学生的人身权。
因为侵权行为侵害的不是相对权利,而是绝对权利,即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需经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包括物权和人身权。
四、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认定责任的主要依据1.高校责任事故(1)直接责任事故:¹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º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¼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½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违反学校安全或管理制度,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¾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适宜学生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À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高校间接责任事故:¹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º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¼对在校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及时采取措施寻找或告知其家长,存在明显管理疏漏而发生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