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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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黑政发[2010]7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17
【实施日期】2010.08.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2016)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
(黑政发[2010]7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依法规范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立足我省实际和特点,按照保护耕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以耕地增加、粮食增产、农民增
收,统筹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为目标,以土地整理复垦项目为平台,充分发挥支农惠农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作用,扎实开展田、水、路、林、村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整治,进一步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居住向中心村镇集中、农业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规划,科学布局。
土地整治工作要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以土地整治专项规划为依据,统筹项目区生产生活、建设发展和生态用地。
注重依托现有水利工程设施,向重点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工程区、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区、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增地增产潜力大的地区倾斜。
二是整合资源,规模推进。
项目所在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把土地整治专项资金集中用于项目建设。
同时,也可以聚合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泥草房改造等各类涉地、涉农资金,坚持渠道不变、管理不乱、集中投入、各计成效,积极支持撤村并屯建设中心村镇,探索整村推进、集约管理、节约用地、增加耕地的新路子,实现田、水、路、林、村综合发展。
三是政府主导,农民自愿。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做到土地整治规划制定科学,整治工作推进有序,落实有力。
突出以人为本,在项目规划、申报、设计、施工、管护各阶段,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广泛征求农民意见,让农民全程参与建设管理和监督,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切实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水平。
四是循序渐进,规范运作。
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开原则,优先选择有利于保护、新增耕地面积大、适宜划定为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区域和当地政府协调整合推进力度大、基层组织和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作为土地整治项目区。
全面落实项目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项目运行全过程的廉政勤政建设。
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不得通过开垦林地、湿地、草原增加耕地面积。
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目标
(三)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加大项目区田间配套水利、土地平整、道路桥涵、输变电、农田防护林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统筹推进农用地整理、土地复垦以及标准化农田建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等整治活动,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促进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大幅度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增强粮食产能。
(四)积极推进农村生产经营方式改革。
通过以田、水、路、林、村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整治后的高标准农田向种田能手、新型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中,支持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立农业产业化示范区,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扩大土地集约利用效益。
(五)调整优化农村土地利用格局。
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合理安排农村居民点、公益事业、产业发展等各类用地,调整撤并空心村、城边村和布局分散自然屯,建设中心村,发展小城镇,推动并形成居住相对集中、配套设施完善、人居环境良好的新农村建设格局。
三、农村土地整治工程规划布局
(六)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
各地要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及时编制本地区土地整治规划(2010年-2020年),明确土地整治的目标任务、区域布局、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
整治规划要做好与耕地保护、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新农村建设、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村文化、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发展等相关行业规划的有效衔接。
在各地编制规划的基础上,统筹编制全省土地整治规划(2010年-2020年)。
省级规划可以跨行政区域界限安排土地整治项目。
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所形成的新增耕地必须纳入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计划管理。
(七)合理有效配置项目资源。
除国家和省安排实施的重大土地整治工程项目外,各地要根据本级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合理选定并积极申报国家、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并
做好整治项目区规划,合理安排各业、各类用地与布局,落实补充耕地、土地使用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和城乡建设用地控制规模等约束性指标,涉及农房或旧村庄拆迁的,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新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上位乡镇规划和标准规范,防止土地整治后村庄继续无序扩张。
要根据各地选项和项目规模确定整治资金投向,凡没有项目计划安排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