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基本要求和做法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9月26日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2014年9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加强耕地保护,提高耕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对未利用或者未合理利用的土地进行整理、垦造和开发,包括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等活动。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质量第一和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护农村自然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整治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土地整治中的重大事项,并将土地整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单位(以下统称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土地整治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潜力调查、绩效评价和抽查、复核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和改革、农业和农村工作综合管理、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国有农场(林场、渔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和参与土地整治工作。
第二章土地整治规划第七条土地整治规划由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审批。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07.29•【字号】浙自然资发〔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19〕30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支持浙江省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有关意见的函》(自然资规〔2018〕189号)的精神,为深入实施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推进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实施,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提高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现就做好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按照“总体稳定、布局优化、严格管控”的要求,在确保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的前提下,优化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区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一步强化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构建国土空间保护和开发利用新格局。
二、工作内容和步骤按照“全面调查、方案编制、规划引导、项目实施、核准入库”的程序和要求,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工作。
(一)全面调查。
开展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区永久基本农田调查,包括图斑数量、面积、地类、分布、粮食等农作物种植情况以及坡度与质量等别、破碎图斑分布等情况。
全面查清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区内未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数量、质量和土地利用、耕地保护具体情况等,全面查清工程项目区内新增耕地潜力数量和具体地块位置。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各直属事业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1〕129号)下发以来,各地按照要求和有关规定报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较好地推进了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加快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促进了新农村建设。
但是,从项目审查报批工作和实施情况来看,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批、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规划设计不够科学合理、前期工作没有扎实到位、报批周期长环节多审批慢、项目征求农户意见不够充分、农户搬迁没有及时到位、项目实施进度较慢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深入推进。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批和实施工作,严格执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设置项目区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村住房改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下山脱贫致富、农村环境整治和中心镇、中心村建设等工作,按照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增减挂钩指标规模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任务,集中连片有序开展整村整片整治,科学设置项目区,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要编制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和协调。
要优先选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撤并、改造的村庄和废弃工矿建设用地,作为综合整治项目的拆旧区。
不得将城乡建设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纳入复垦区。
要按照拆旧与建新相对应的原则设置建新区,建新区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区建设用地复垦面积。
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第一部分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条文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质量,引导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合理使用,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标准编制指南》、《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为总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类型区和工程和布局,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共8 章30 节和2 个附录,内容覆盖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涉及的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及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方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和标准的组成部分。
本标准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课题领导小组:组长:张延华副组长:鲁建平、洪盛腾、罗进荣成员:翁祖荣、黎增锋、张佳、王援高、严政编制单位:浙江省土地整理中心浙江大学主要起草人:黎增锋、童菊儿、沈志勤、汪晖、吴宇哲、许红卫、王珂、沈掌泉、郭忠楼、章岳峰、张艳彬、何佑勇、黄文贵、朱儒颂、陈祝炉、吕朝阳、朱晚芸、彭毅、吴家胜、马鹰击、奕永庆、徐祖煌、朱锦尉、陈新明1 总则目录.1.1.1 1.2 1.3 1.4 1.5 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引用标准基本术语1..1..1.1..32 建设目标.5..2.1 总体目标2.2 具体目标.5 . .53 建设条件.6..3.1 3.2 3.3 3.4 3.4 合法性...自然资源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基础设施条件其他条件 ..6...6...6.. .6.4 类型区和工程布局 4.1 类型区 .. 4.2 工程布局 5土地平整工程 ..................................................................... 1..2.5.1 一般规定 ...................................................................... 1..2.. 5.2 耕作田块修筑工程 .............................................................. 1..3. 5.3 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 1..5..6 灌溉与排水工程 ................................................................... 1..7..6.1 一般规定 ...................................................................... 1..7.. 6.2 水源工程 ...................................................................... 2..2.. 6.3 输配水工程 .................................................................... 2..4.. 6.4 喷微灌工程 .................................................................... 2..8.. 6.5 排水工程 ...................................................................... 3..1.. 6.6 渠系建筑物工程 ................................................................ 3.4.. 6.7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 3..7.7 田间道路工程 ..................................................................... 4..0.7.1 一般规定 ...................................................................... 4..0 7.2 田间道 ........................................................................ 4..0 7.3 生产路 ........................................................................ 4..18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 4..2 8.1 一般规定 ...................................................................... 4..2 8.2 农田林网工程 .................................................................. 4..2 8.3 岸坡防护工程 .................................................................. 4..5 8.4 沟道治理工程 .................................................................. 4..6 8.5坡面防护工程 .................................................................. 4..7附录 A 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分布图...................................................................................... 5..0...附录 B 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划分表 ...................................................................................... 5..2....8. ..8.. 1..1 总则1.1 目的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项目决策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划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一级类型区和二级类型区,构建不同工程类型区下的工程模式与工程体系,合理确定工程等级、工程内容及具体建设标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投资,引导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合理使用,切实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标准。
农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措施

农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措施摘要:随着我国农业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不断增加。
通过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可以打通城乡之间资源要素流通渠道,全面提升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功能,促进建立城乡融合发展平台。
本文拟通过梳理相关概念,分析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并结合近年来相关实践进一步探讨优化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路径的具体措施,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关键词:农村全域;土地整治;措施引言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是加强国土空间治理、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的重要措施,是存量规划时代提升空间发展质量的重要抓手。
浙江省土地整治经历了标准农田建设、“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全域土地综合整治3个阶段。
2018年,浙江省出台《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通过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进行全要素综合整治。
2019年,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展全国范围内的试点工作。
然而,在当前严控政府债务、土地整治资金短缺的形势下,如何实现更为有效的激励机制、选择切实可行的推进模式,更好地激励和推动基层政府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亟待思考。
1农村全域土地整治的概述基于相关研究,有的学者认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是对“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的继承和发展,是“土地整治+”理念的实践与延伸,是针对城乡融合发展、盘活农村资源要素,以及乡村生态环境等问题,以对耕地的严格保护、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和美丽乡村建设为目标,借助一系列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对自然资源各要素单元进行综合治理,以实现国土空间格局优化,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恢复退化土地生态功能,保护乡村自然山水,助力生态宜居的乡村建设。
有的学者认为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是探索农村区域土地整治政策的有效途径,土地整治在工作目标方面,从重视新增耕地数量,逐步发展到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再升级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要求;在内容创新方面,从最初的农用地整理,发展到农用地整理与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相融合,并逐步统筹“田水路林村”等多要素、多目标、多模式的综合整治。
利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政策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的做法和典型案例

利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政策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的做法和典型案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政策是指在城市化进程中,以综合土地调整为核心,以土地整治与城市建设的协同推进为手段,通过整合城市和农村土地资源,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整理、开发和利用。
下面是几个典型的案例:1. 案例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瓶山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项目该项目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瓶山乡,总用地面积约为600亩。
项目开展前,该区域存在土地利用混乱、杂乱和低效等问题。
通过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政策,该项目将原有农业用地进行整理,划定适度集约的建设用地,并进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最终实现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整理。
2. 案例二: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项目该项目位于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总用地面积约为1000亩。
在开展整理前,该区域土地分散、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突出。
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政策的实施,该项目将原有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合理整理,规划建设了一批适度集约的建设用地,并进行了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效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和社会公共服务水平。
3. 案例三: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项目该项目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总用地面积约为2000亩。
在启动整治前,该区域存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碎片化和利用不集约化问题。
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政策,该项目对原有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合和划定,规划建设了集约化的建设用地,并进行了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有效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和土地使用价值。
以上案例均是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政策的实施,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划定集约化的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使用价值,并配套进行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这些案例可以为其他地区在实施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项目时提供借鉴和参考。
助推乡村振兴战略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浙江省全面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

国土资源GUANLIYUANDILAND&RESOURCES27管理园地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浙江省通过广泛深入调研,结合浙江自然资源禀赋,部署实施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通过乡村空间形态的有机更新,着眼于破解耕地保护碎片化、村庄用地无序化、农村发展低散弱问题,重点对农村山水林田湖草进行全要素综合整治,全域优化农村生态、生产、生活空间布局,实现空间形态、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基础设施、乡风文明、乡村治理的系统重塑和综合集成创新,努力探索一条利用土地要素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拓展高质量发展新空间、建设“诗画浙江”大花园的新路子。
2018年,全省已启动实施150个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涉及148个乡镇(街道)、657个行政村,土地面积408万亩,计划总投资339亿元。
到2020年,全省计划实施500个以上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覆盖300个乡镇、2000个行政村,其中建成100个示范工程。
一、统筹谋划,为乡村振兴开出土地良方2017年以来,围绕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大任务,浙江自然资源部门一直在思考如何发挥资源要素作用,助力乡村振兴,通过多次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农村发展、基层发展土地需求。
通过调研发现,浙江美丽乡村建设成效显著,但农村用地客观上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从村庄布局来看,农村用地结构散乱和土地利用粗放的现实困局尚未扭转,耕地保护碎片化、空间布局散乱化、土地利用低效化问题进一步凸显。
从农村用地需求来看,农村建房的意愿还是很强,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用地需求旺盛,同时农村各类落后产业、产能零散化发展问题较为突出,土地产出相对低效。
从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和政策层面来看,对农村土地管理缺乏完善的政策体系。
在深入调研和综合研判的基础上,浙江省提出继承和发展“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充分发挥土地在农业农村发展中的基础性、引导性、控制性作用,实现由土地整治向规划管控和空间治理转变,激活土地这个农村最大资源,唤醒沉睡的土地,促进土地要素在城乡之间高效配置,拓展发展新空间,打通绿水青山转变为金山银山的通道,助推乡村振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浙政办发〔2023〕72号•【施行日期】202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7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五届四次全会精神,紧扣“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新定位新使命,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为基础,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参与,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多跨协同、统筹推进,数字赋能、建管并重,统筹整合资源,完善投入机制,提升建设质量,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为保障我省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到2025年,累计把1274万亩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累计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175万亩。
——到2027年,累计把1339万亩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累计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233万亩。
——到2030年,累计把1436万亩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累计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297万亩。
——到2035年,累计把1652万亩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累计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452万亩。
二、编制实施方案以国家批复“三区三线”成果中的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底图,综合运用遥感监测、图斑核对、实地核查等方式,逐村逐地块开展调查,全面摸清已建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耕地地力等状况,以及未建成高标准农田的永久基本农田连片度、坡度、基础设施水平等立地条件,掌握种植利用情况,并上图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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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基本要求和做法2010-08-06119(三)加快村镇改造建设。
以中心村(镇)为重点,通过对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建成“规划科学、村容整洁、设施配套、服务齐全、生活舒适、邻里和睦、管理民主”的农村新社区。
(四)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土地流转,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积极引导发展农村二、三产业,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创业增收。
(五)优化配置土地资源。
通过优化村庄布局、节约集约用地,合理调整农村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土地要素在城乡间的合理配置,保障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需求,拓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筹措途径。
三、要求和原则要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抓手,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村住房改造、社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人口和村庄集聚,加快发展村域经济,促进农村和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推动。
加强政策引导和工作统筹,充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建立规范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流转市场,鼓励企业、个人等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二)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科学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统筹安排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等用地规模和布局,整体推进村镇改造、产业发展、文化教育、公共卫生、农田水利、生态保护等建设。
(三)村为主体,惠及农民。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以村为主体开展,要在坚决守住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红线、努力增加耕地的前提下,使农民群众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四)土地节约,人口集聚。
实行开发与整理联动、复垦与盘活并重、增量与减量挂钩,统一规划、整体开发、配套建设,促进人口向居住点集中、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主体集中。
(五)注重实效,量力而行。
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政府财力、集体和农民群众的承受能力,重点解决当前生产、生活中突出问题,先易后难,有序推进。
四、基本做法(一)项目立项1、设置项目区。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现状和中心村(镇)规划,按照项目立项条件,开展调查和可行性分析,确定项目区实施范围和规模。
立项条件。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项目区为单位,项目区可涵盖单个或多个行政村(但必须有联系)。
允许在项目区设立时采用“1+X”模式,其中“1”指以一个整村整治的行政村为主体,“X”指在该行政村外的但与本行政村土地整治项目有关联的建新区块,项目区原则上不能跨乡镇,这样在项目区设置时尽量将需要进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建设项目包装进来。
项目立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2)村(镇)班子力量强,村民参与土地综合整治积极性较高;(3)土地综合整治有潜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质量有保证;(4)整治后项目区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标准农田总量不减少;建设用地增减基本平衡。
(5)整治后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2、编制项目区整治规划设计方案。
依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和《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暂行规定》的要求,对项目区内的农用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开发。
项目区规划设计方案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在新老规划过渡期内,对于建新区要编制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并与新规划相衔接。
项目区规划设计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1)项目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现状分析。
(2)拟定项目区产业规划与布局。
(3)确定项目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关工程规划及布局。
(4)拟定项目区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案。
(5)拟定项目区权属调整方案。
(6)拟定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保障措施。
项目规划设计图件及要求(1)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要求比例尺1:2000--1:10000。
(2)项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要求比例尺1:2000--1:10000,图上应标明分区及各类用地规划。
(3)项目区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图要求比例尺1:2000--1:10000,图上应标明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区块。
(4)项目区土地综合整治工程规划图要求比例尺1:2000--1:10000。
主要内容包括:A、田块整理工程。
田块整理范围及填土、挖土、驳坎及与之配套的生产路、灌溉、排水等内容。
B、水利设施工程。
村内各类支渠以上的灌溉、排水、塘堰驳岸及村镇上下水等内容。
C、道路工程。
各类支路以上道路的布局、等级标准等内容。
D、绿化工程。
各类林带建设及村内绿化的布局等内容。
(5)项目区建新地块现状图要求比例尺采用1:500--1:2000。
需标明各类地形要素、建新区范围线、拐点座标和区块面积等内容。
(6)项目区建新地块建设规划图要求比例尺采用1:500--1:2000,需标明各类建筑数量分布、层数、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位置及数量等内容。
3、组织论证与听证。
土地综合整治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对论证后的方案进行公示公告,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涉及到搬迁的农户,由乡镇人民政府与被搬迁农户签署同意搬迁意见。
4、组织申报审批。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申报,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项目组件(1)主体材料: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
(2)相关文件与基础资料:项目申报书、立项请示、县级人民政府项目论证意见、市级人民政府项目审核意见、公示公告听证材料、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农户同意搬迁意见、项目区照片。
(3)图件材料: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区土地利用规划图、项目区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图、项目区土地综合整治工程规划图、项目区建新地块现状图、项目区建新地块建设规划图(二)项目实施1、项目组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管工作。
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
2、项目监管(1)在项目实施中,必须严格执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审计制等制度,确保项目质量和人员安全。
(2)按照集中统一、全面全程监管的要求,对项目实施动态监管。
在项目批准后3个月内,县级国土资源局需将项目基础信息等情况录入《全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以后每3个月更新报备实施进展情况。
(3)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按规划设计实施。
凡涉及项目区范围、规模、建新区位置和面积、周转指标使用额度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项目因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预测原因,无法按原规划实施要求变更或撤销的,须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项目撤销申请,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三)项目验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先由各职能部门按现行规定进行单项工程验收,项目全部完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初验,市级人民政府验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列入省级示范项目的由省政府组织复核确认。
项目验收合格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和有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五、保障措施及注意事项(一)保障措施1、强化规划编制与实施。
在尽快完善县市域总体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的同时,抓紧开展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积极引导村庄布局合理调整,做好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供基础工作保障。
认真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调查,全面了解掌握拟整治项目区域内土地利用基本情况,研究分析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基础条件和潜力,综合评估整治项目经济技术可行性。
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模,明确“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总体部署和安排,提出具体实施保障措施,确保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有序有效建设。
2、加大资金整合投入。
统筹利用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明确新增费专项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工程项目,其支出范围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与基本农田建设等,并需设置相应子项目,以备日后审计与稽查。
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把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与村庄整治、下山扶贫、农民饮用水、万里清水河道、农村联网公路、农村电气化、农民健康工程等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整合相关项目资金。
各市、县(市、区)也要制定相应的资金扶持政策,保障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投入。
3、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完善市场运作机制,加大市场配置力度,筹措落实整治资金。
在县域内范围内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新增耕地置换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所得收益按不低于80%的比例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有偿调剂使用的,所得收益应专项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保障村镇土地整理复垦、住房改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需要。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创业小额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和信用担保贷款等多种信贷业务,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供信贷支持,政府给予适当的贴息补助。
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
4、保障农村建设用地。
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推动农户的相对集中居住,整合村镇建设用地空间,保障村镇建设用地合理需求。
按照建设用地“先复垦、后置换”原则,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首先满足村镇整治区域内的村民建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管理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并为中心村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发展预留置换用地空间后,确实有余的,可用于其它建设,在省域范围内有偿调剂使用,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区域挂钩使用制度。
在切实做好与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工作的基础上,在确保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内耕地、基本农田总量不减且实现建设用地增减平衡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布局,在项目区范围内进行农用地、建设用地调整互换使用,保障村镇建设和产业发展用地。
5、建立宅基地流转机制。
为推进农村人口集聚,按照“规定范围、规范操作、结果可控”的原则,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域内,对愿意放弃并退出本村老宅基地、选择跨村建房的农户,涉及的相关村集体可以按照平等协商、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调整、互换和有偿使用住宅用地。
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一户多宅,异地就业或户主已农转非而导致不再使用宅基地的农户,通过经济补偿由村集体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对需要流转的农村宅基地,应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确保集体土地依法有序流转。
6、严格项目质量管理。
加强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选址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竣工验收的管理,确保项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