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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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司法解释

集资诈骗罪司法解释

集资诈骗罪司法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

集资诈骗罪是属于诈骗罪中的一种,关于集资诈骗罪与普通的诈骗罪有很多的区别,如犯罪构成、刑法量刑等方面,现在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介绍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解释的内容。

集资诈骗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j32号〕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寨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l.ZI 法[2001]8号)关于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金融诈骗罪是什么,有哪几种

金融诈骗罪是什么,有哪几种

金融诈骗罪是什么,有哪几种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金融诈骗犯罪类型一:集资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类型二:贷款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类型三:金融票据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类型四:信用诈骗罪。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体制也在不断完善,对各种犯罪事件的定罪和处罚条例更加健全。

对于以金融行业的名义骗人贷款、理财,以虚拟项目骗人缴纳预付款,最后却拿钱跑路,这样的行为都归为金融诈骗罪。

下面我们就来讲解金融诈骗罪是什么,并阐述其分类和处罚规定。

一、定义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1、客体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为复杂客体,并且前者为主要客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骗取公私财物,并且是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

但下列三种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

4、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这也是本类罪区别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的重要依据。

三、罪行分类及处罚本类犯罪所有的罪名都规定了财产刑,即单处或者并处罚金;如果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则处以没收财产。

可以判处死刑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

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以及保险诈骗罪等5个罪名。

1、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9法考必备考点金融诈骗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金融诈骗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金融诈骗罪一、集资诈骗罪(一)客观行为集资诈骗必须满足诈骗罪的行为构造、作出虚假承诺回报、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未达到10万元的,应成立诈骗罪或者集资诈骗罪未遂。

对象:社会公众。

欺骗手段:虚假承诺回报。

既遂数额,也即犯罪所得数额,不能扣除为诈骗而支出的成本,如广告费、中介费、行贿贿赂等。

(二)责任形式:故意,有非法占有目的。

1.非法占有目的只能存有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之际。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或用于生产经营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不能返还集资款的;肆意挥霍,不能返还集资款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⑧其他情形。

2.部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区别】无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获取资金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只成立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要求采取欺骗手段,而本罪要求采取欺骗手段,也即诈骗罪的手段。

因此集资诈骗罪为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轻罪。

二、贷款诈骗罪(一)客观行为1.实施欺骗行为f金融机构人员陷于认识错误f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f行为人取得贷款并据为己有。

贷款时弄虚作假表现方式: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2.行为对象:贷款。

行为方式:欺骗。

以刑法列举的方式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时,属于着手,获取贷款,即为既遂。

行为人合法取得贷款后,不能还本付息,采取欺骗手段将用于贷款的抵押物隐匿、转移,使贷款人不能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的,属于单纯逃避债务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假如采取欺骗手段使贷款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免除债务,则成立普通诈骗罪(骗取财产性利益)。

集资诈骗罪案例

集资诈骗罪案例

集资诈骗罪案例在当前社会中,集资诈骗罪案例时有发生,给受害者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创伤。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集资诈骗罪的危害和特点。

某公司以“虚构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该公司宣称可以通过投资其所谓的“高科技项目”来获取高额回报,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关注。

投资者被承诺每月可获得20%的固定回报,并且公司声称投资项目风险极低,几乎可以保本。

因此,许多人纷纷投入资金。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投资者发现公司并没有按照承诺的那样给予他们高额回报,甚至有的投资者本金也无法返还。

于是,一些投资者开始怀疑该公司的合法性,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经过调查,该公司被发现是一家非法集资公司,其所谓的“高科技项目”并不存在,公司实际上是通过不断吸纳新投资者的资金来支付之前投资者的回报,属于典型的“老鼠仓”行为。

最终,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处以巨额罚款。

然而,对于投资者来说,他们损失的资金却无法完全挽回,一些投资者甚至因此陷入了严重的经济困境,给他们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集资诈骗罪的危害和特点。

首先,集资诈骗罪往往是通过虚构高额回报等诱饵来吸引投资者,利用投机心理进行非法集资。

其次,集资诈骗罪往往会给投资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创伤,甚至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生活陷入困境。

最后,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主体往往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但对于受害者来说,他们的损失却往往难以挽回。

因此,我们在面对类似的集资项目时,一定要保持理性思考,不要被高额回报等诱惑所蒙蔽。

同时,对于涉嫌集资诈骗的公司,投资者要保持警惕,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加大对集资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集资诈骗的警惕性,共同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公平正义。

通过对集资诈骗罪案例的分析,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集资诈骗罪的危害和特点,也更加清楚了应对集资诈骗的相关措施。

最新-郝永生、蒋金政、张涛、战泓帆、王磊、陈荣萍、樊雨陇、彭佩兰犯集资诈骗罪及张桂梅犯窝藏赃物罪一案

最新-郝永生、蒋金政、张涛、战泓帆、王磊、陈荣萍、樊雨陇、彭佩兰犯集资诈骗罪及张桂梅犯窝藏赃物罪一案

郝永生、蒋金政、张涛、战泓帆、王磊、陈荣萍、樊雨陇、彭佩兰犯集资诈骗罪及张桂梅犯窝藏赃物罪一案郝永生、蒋金政、张涛、战泓帆、王磊、陈荣萍、樊雨陇、彭佩兰犯集资诈骗罪及张桂梅犯窝藏赃物罪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陕刑二终字第6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永生,化名郝一玮、张锦贵、高驿云、高凤山,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大专文化,系陕西益万家购销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3月20日被山西省太原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姚永安,《中华法治网》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金政,曾用名朱道兵,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系陕西益万家购销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涛,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高中文化,2019年9月至12月间系陕西益万家购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

2019年1月4日自动投案,同月8日因涉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闫文政,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战泓帆,曾用名战晓东,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于山西省绛县,汉族,中专文化,系陕西益万家购销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2019年12月28日自动投案,次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6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蔡毅,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磊,化名王森皓,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于陕西省彬县,汉族,高中文化,2019年12月至案发前系陕西益万家购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

民营企业家的死亡陷阱——集资诈骗罪

民营企业家的死亡陷阱——集资诈骗罪

民营企业家的死亡陷阱——集资诈骗罪B usiness 专题曾成杰是阳江当地的企业家,多年来的劳苦经营使他的企业在当地颇具知名度,也为他带来了不错的收益。

同时曾成杰还担任某协会会长、某商会副会长,可谓名利双收。

随着企业越做越大,资本越来越充盈,曾成杰开始疯狂扩张自己的事业版图。

曾成杰夫妇与他人合伙,投建汽配公司,在建设厂房期间,由于银行无法续贷,部分合作资金未到位,二人的资金链开始断裂。

为维持项目的正常运转,曾成杰夫妇开始将融资渠道转向民间。

为取得借款人的信任,曾成杰夫妇对外宣称其名下拥有土地、多家公司、物业以及正在申领在建工程贷款,营造财力雄厚的繁荣假象,更向借款人许以月利率3—4.5%的高额利息。

起初,曾成杰夫妇从一些债权人手中筹借得3000多万元,借到的资金用于偿还到期的银行贷款、厂房建设和公司经营。

但由于市场不景气,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许多项目也因资金不足搁浅,此时二人已入不敷出。

面对到期的银行贷款,高额的借款利息,曾成杰夫妇公司账户上已无可用资金。

然而,二人并未悬崖勒马,而是不断向更多债权人借款以维持资金链,后期借的资金用来归还前期借款利息。

起初,他们还能偿还一定的本金和利息,随着利息越滚越多,二人无力偿还,开始拖欠债款,而未能收到利息的债权人开始上门追债。

迫于债权人的压力,二人铤而走资金犹如企业的血液,企业需要获得快速发展,就必须要有资金,这是商业的本质。

如何获得资金?理论上企业筹集资金的方式包括向银行借款、发行股票、发行公司债券、利用商业信用、融资租赁、利用留存收益、杠杆收购、吸收直接投资等8种。

但为什么有些公司大量圈钱不会涉嫌犯罪,而某些公司向外借贷就涉嫌犯罪了呢?企业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如何避免集资诈骗的雷区?本以为只是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哪知已经触犯刑法案例一:焦英霞是哈尔滨市的传奇人物。

曾经是哈尔滨第七医院护士的她,出生于中医世家。

10年时间,她从一个200万元注册资金的企业起家,变身成一个从事有机食品、保健食品等生产开发的产业明星,构建起一个庞大的商业体系。

集资诈骗罪案例

集资诈骗罪案例

集资诈骗罪案例在现代社会,集资诈骗罪案例时有发生,给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创伤。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集资诈骗罪的危害和特点。

某公司以“投资理财”为名义,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承诺高额回报。

他们打着“低风险、高收益”的口号,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眼球。

这家公司还雇佣了一些专业人士,制作了精美的宣传资料,进行宣传推广,使得投资者们对他们的投资计划信心满满。

然而,当投资者们要求提取投资收益时,却发现公司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付款。

甚至有些投资者发现,他们所谓的“高收益”根本就是虚构的,公司的资金来源也是不明不白的。

最终,这家公司被有关部门查封,涉案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集资诈骗罪的特点和危害。

首先,犯罪嫌疑人利用虚假宣传和诱人的高额回报,欺骗了大量的投资者,导致了他们的经济损失。

其次,犯罪嫌疑人还利用了专业人士和精美宣传材料,制造了一种“看似合法”的假象,使得投资者们对他们的投资计划产生了信任,从而上当受骗。

最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还对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市场信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增强风险意识,不轻信“高收益、低风险”的投资计划,要理性对待投资,不要被不实宣传所蒙蔽。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监管,加大对集资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总之,集资诈骗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我们要警惕这种行为的发生,增强风险意识,理性投资,同时也要加强监管,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市场信誉。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大家对集资诈骗罪的重视,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及认定

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及认定

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 区别及认定王 媛摘要: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争论主要在于在量刑上两者孰轻孰重,集资诈骗罪关于主观方面“非法占有”的认定引起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的争议。

从犯罪目的来看,集资诈骗罪相较于诈骗罪只是为了投资盈利;从认定条件看,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不能仅仅只根据行为本身来判断;从构成要件层面讲,法定犯的构成要件存在一定的逻辑缺陷。

主观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比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小;客观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意图和表现没有集资诈骗罪明显和强烈;客体方面,集资诈骗罪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大,影响也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深远。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图分类号:D924.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3-0094-03一、集资诈骗罪概述集资诈骗罪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罪名,是指以非法集资并据为己有为目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的非法集资行为,这种行为的主要危害体现在:破坏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侵害了国家、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且其数额较大[1]。

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指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是一般主体,凡是符合以上条件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刑法》第二百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主体不仅仅是指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在通常情况下,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由募集者自己非法占有、任意挥霍,或获取资金后携款潜逃、销声匿迹等是此种集资目的的具体表现。

集资诈骗罪是在1995年6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八条中首次提出的,1997年《刑法》修订时予以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将此种非法集资行为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有以下特点:1.受害者没有特定的群体或个人,犯罪方式具有很强的诱惑性。

集资诈骗的对象既有个体经营者、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人员,也有少数党政机关干部,大多数为45岁左右具有一定积蓄的中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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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有区别吗
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

两者区别主要是在两方面:即(一)犯罪的对象不同。

(二)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

集资诈骗罪相对于诈骗罪而言,集资诈骗罪行为是被包容的法条,属特别法条,因此,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科刑。

一、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有区别吗
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

两者区别主要是:
(一)犯罪的对象不同。

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但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

(二)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

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为了购买某物。

集资诈骗罪相对于诈骗罪而言,集资诈骗罪行为是被包容的法条,属特别法条,因此,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科刑。

二、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集资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集资诈骗罪。

同时,单位也可以成为集资诈骗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集资诈骗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集资诈骗罪即是与集资活动相关的一种犯罪,亦是诈骗罪的一种。

而集资诈骗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将所聚集的资金占为己有的目的,而是否具备这样的目的,需要结合相关证据和具体案情才能进行判断。

实践中,也可以把集资诈骗罪当做是诈骗类犯罪中一种特殊情况,该罪往往是通过非法集资的方式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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