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财务管理: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如何计算需代扣代缴的税款?

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如何计算需代扣代缴的税款?问: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如何计算需代扣代缴的税款? 答:根据《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需代扣代缴税款时应根据税款负担对象的不同区分以下情况: 1、税款由境外非居民企业承担,此时发票上的金额为含税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代扣代缴税款: 扣缴增值税税额=含税金额÷(1+6%)×6% 扣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含税金额÷(1+6%)×企业所得税税率 此外,还应按照规定在主管地税机关代扣代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的,《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此情形下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成含税收入,再计算应扣缴的税款,具体如下: 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1-6%×城建及教育费附加率-企业所得税税率)×(1+6%) 扣缴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金额÷(1+6%)×6% 扣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含税金额÷(1+6%)×企业所得税税率 此外还应按照规定在主管地税机关代扣代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示例如下: 如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共计100万人民币,约定税款全部由扣缴义务人承担,假设城建及教育费附加比率为12%,企业所得税税率10%,应扣缴的各项税款如下: 含税金额=100÷(1-6%×12%-10%)×(1+6%)=118.73万 扣缴增值税税额=118.73÷(1+6%)×6%=6.72万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18.73÷(1+6%)×10%=11.2万 扣缴城建教育费附加额=6.72×12%=0.8064万 编辑推荐: 零售企业摊展费收入如何纳税 企业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收回已交给购货方的联次? 非法人分支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 企业受托代销税负筹划巧安排 信托+有限合伙模式所得税问题案例解析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跨境付款税务及银行流程

税务
流程:大于5万美金,合同备案(签订一个月内备案)-电子税务局付税-支付备案--支付备案后15日内银行汇款
小于5万美金,合同备案-电子税务局付税--15日内银行汇款
其中的税务成本:境外支付服务费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分两种情况,假设款项为100万元。
情形一、合同金额含税,扣除需交的税款支付给境外公司。
增值税=100÷(1+6%)*6%=5.66(万元)
附加税=5.66*10%=0.57(万元)
境外汇款实际支付93.77万元,缴纳税费6.23万元,支付总成本为合同金额100万元
情形二、合同金额不含税,税费由公司自行承担,支付合同金额给境外公司增值税=100*6%=6(万元)
附加税=6*10%=0.6(万元)
境外汇款100万元,缴纳税费6.6万元,支付总成本为100+6.6=106.6(万元),即多支付6.6%的税费。
税费由谁承担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标明。
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均可根据完税凭证抵扣
特殊情况:如果有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还需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版权的使用。
银行
转账方式:1、线下柜台电汇,跟银行客户经理沟通可采用邮寄方式进行汇款
2、去银行开通网上对外跨境支付,银行会安装另外一个专门的外汇软件,企业自行进行对外汇款
银行转账手续费:电汇/票汇按汇款金额的千分之一,最低收取50元/笔,最高收取260元/笔。
有可能会加收电汇费150元/笔。
关于向国外公司支付软件升级补丁费用需不需要代扣代缴税费

问题如下:
我公司每年都会向外国公司支付一笔计算机软件升级费(软件补丁,我们付款后,会直接从国外把补丁发给我们),才能继续使用,请问我们在付款时需不需要代扣代缴什么税费?有什么政策依据?
解答如下:
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3-12-12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三、部分现代服务业
(二)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本文由北京中税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整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1.17•【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二)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代扣代缴境外企业所得税税率表格

以下是一份示例的代扣代缴境外企业所得税税率表格,用于参考:
所得项目税率
技术服务费10%
租赁经营收入10%
特许权使用费10%
利息和股息10%
物品销售收入10%
债券收益10%
其他根据具体情况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份示例的境外企业所得税税率表格。
实际的税率表格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具体操作中,应根据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规和税法来确定适用的税率。
如需准确的境外企业所得税税率表格,请咨询当地税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专业税务顾问以获取最新的税率信息,并确保依法履行代扣代缴境外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境外企业派遣外籍人员代垫薪酬需注意稽查风险

问:公司的外籍员工(派遣员工)工资按照约定由境内的子公司承担,但是每月先由境外的母公司垫付给员工个人,然后境内子公司再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母公司。
根据现行税法,向境外支付代垫工资是否代扣代缴所得税、营业税?需要认定常设机构吗?答:根据问题所述,此项业务实质为境外公司派遣员工到境内子公司工作,境外公司按成本价(该派遣员工工资额)收取劳务费。
1、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因此,境外公司派遣员工到中国境内工作收取劳务费,属于服务业中的其他服务业,应按5%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若境外公司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在境内也没有代理人的,该境内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确定。
该境外企业的取得劳务费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支付劳务费的境内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另外,境外公司向境内子公司按成本价收取劳务费,主管税务机关可认定为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可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核定营业额,计算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按合理方法调整,确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支付境外企业佣金税收问题的税务稽查案例

支付境外企业佣金税收问题的税务稽查案例∙税种: 企业所得税∙来源: 中华财税网∙日期: 2014-04-04∙引用文档:法规(0)篇,知识(0)篇【正文】大中小贸易企业A公司为拓展B国业务,请B国C公司帮忙联系业务,按8%比例支付佣金80余万,税务处理上只代扣代缴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被税务局责成补缴企业所得税7.5万元,代扣代缴营业税4万多元。
税官提醒,涉外业务要切记,佣金限额有比例,代扣代缴莫忘记。
案情概况:A公司是一家贸易企业,为了拓展在B国的业务,特地邀请了B国当地的C 公司为他们联系客户,并约定凡是C公司拉来的业务,A公司按照每单8%的比例付给佣金。
2012年度,C公司共为A公司拉来了人民币1000余万元的业务,A 公司当年共支付给C公司佣金人民币80余万元,除了为C公司履行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外,A公司未就该业务进行任何税务处理。
税收专项检查中,检查人员认为A公司对该业务的税收处理存在问题,需要调整相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案情分析:A公司因为务需要支付佣金无可厚非,但是佣金支付有相关规定,支付的佣金需要在一定的比例以内,我国规定非保险企业支付佣金的限额在5%以内,超过这个标准就不能进行税前列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问题,A公司表示无异议。
但对营业税,A公司认为C公司是B国企业,业务开展也在B国进行,为何对A公司支付给C公司的佣金还要适用中国的营业税法征税。
检查人员解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特别对《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纳税人做出界定,即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均为营业税纳税人。
对于这笔佣金业务,作为业务提供者的A公司在中国境内,故C公司成为营业税纳税人,但鉴于C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机构和代理人,A公司承担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很显然,A公司并未履行该义务。
法规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最新知识]支付给境外税费如何做账
![[最新知识]支付给境外税费如何做账](https://img.taocdn.com/s3/m/dbb1c237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bf.png)
支付给境外税费如何做账支付给境外税费如何做账,在会计行业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我们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支付给境外税费如何做账答:借:应付利息(实际利息)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贷:应交税费--营业税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贷:银行存款等 (利息-代扣税金)现行税法关于对外支付扣缴所得税的规定多而散,企业碰到支付境外费用时,该如何履行扣缴义务以及如何代扣代缴?笔者对一些常见的支付境外费用代扣代缴所得税相关政策及操作要点做一简单归结梳理,希望对涉外企业有所帮助。
区分对外支付对象2008年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施行,采取了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的税收管辖权,把纳税人分成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类方法及适用税率见附表)。
从附表可以看出,非居民企业依据其是否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所得是否和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可划分成三类,三类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不同,适用所得税率也不同。
第③类企业,应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企业所得税应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该类企业一般负有主动纳税义务,不需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适用25%所得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而对于第④、⑤类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即第④、⑤类企业)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故附表中第④、⑤类企业不具有主动纳税的义务,其纳税义务应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以上就是我们需要了解的关于支付给境外税费如何做账的内容,希望对提问的会计新手有帮助!如果你们还有其他的疑问想要综训我们的,可以来答疑中心,我们将尽力为你解答!。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问:支付给境外公司的咨询服务费、培训费及其他劳务费如何判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
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
问题所述的咨询服务费、培训费及其他劳务费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其劳务发生地是
在境内还是在境外。
()如果在提供该服务时境外企业未到境内,即其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则根据如下规定,对于劳
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的不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
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该境外企业如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则对于其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收入不在我
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该境外企业需要到境内进行服务,则需要视提供服务的国家是否为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
国家。
如果是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则还要判断其是否在境内构成了机构、场所,机构、场所的判
断可依下述规定进行: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
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
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
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实构成了机构,则应于境内按劳务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派遣雇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劳务,通常构成上述意义上的机构、场所,应对归
属于该机构、场所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率,而不再区分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如果是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则视其在境内时间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
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的规定,具体执行中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
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
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境内时间不超过个月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不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如果该
项服务符合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则应按特许权使用费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论其在境内时间是否超
过六个月,均应按收入全额预提企业所得税。
对于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分,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四条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
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
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
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
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
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
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
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
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
第六条规定,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
(一)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如果该境外企业来华停留时间超过个月,该境外企业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应按其营业利润缴纳
企业所得税,现行的通常做法是由税务机关对其利润率进行核定,再以该项服务费收入乘以利润率后再乘
以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利润率的确实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相关规定进行申报计算缴纳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
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
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