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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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外支付货款须代扣代缴税款吗

对境外支付货款须代扣代缴税款吗

美星公司是⼀境外企业,在我国未设办事机构。

1999年8⽉,某单位⽀付给该公司10万元,购买了⼀项⾮专利技术使⽤权,未代扣代缴税款。

近⽇税务机关对该单位进⾏税务检查时,指出该单位对美星公司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应补缴营业税及附加5500元。

请问,该单位对美星公司⽀付的10万元是否要代扣代缴税款?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第⼀条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美星公司在我国境内转让⽆形资产取得收⼊,应申报缴纳营业税。

同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暂⾏条例第⼗⼀条所称其他扣缴义务⼈规定如下:(⼀)境外单位或者个⼈在境内发⽣应税⾏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

”美星公司为境外企业,未在境内设办事机构,该单位购买了其⾮专利技术使⽤权,对美星公司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必须就⽀付的10万元代扣代缴税款。

跨境付款税务及银行流程

跨境付款税务及银行流程

税务
流程:大于5万美金,合同备案(签订一个月内备案)-电子税务局付税-支付备案--支付备案后15日内银行汇款
小于5万美金,合同备案-电子税务局付税--15日内银行汇款
其中的税务成本:境外支付服务费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分两种情况,假设款项为100万元。

情形一、合同金额含税,扣除需交的税款支付给境外公司。

增值税=100÷(1+6%)*6%=5.66(万元)
附加税=5.66*10%=0.57(万元)
境外汇款实际支付93.77万元,缴纳税费6.23万元,支付总成本为合同金额100万元
情形二、合同金额不含税,税费由公司自行承担,支付合同金额给境外公司增值税=100*6%=6(万元)
附加税=6*10%=0.6(万元)
境外汇款100万元,缴纳税费6.6万元,支付总成本为100+6.6=106.6(万元),即多支付6.6%的税费。

税费由谁承担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标明。

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均可根据完税凭证抵扣
特殊情况:如果有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还需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版权的使用。

银行
转账方式:1、线下柜台电汇,跟银行客户经理沟通可采用邮寄方式进行汇款
2、去银行开通网上对外跨境支付,银行会安装另外一个专门的外汇软件,企业自行进行对外汇款
银行转账手续费:电汇/票汇按汇款金额的千分之一,最低收取50元/笔,最高收取260元/笔。

有可能会加收电汇费150元/笔。

向国外支付劳务费需要代扣代缴税款吗?

向国外支付劳务费需要代扣代缴税款吗?

向国外支付劳务费需要代扣代缴税款吗?【问题】向国外支付劳务费需要代扣代缴税款吗?【答案】一、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购买方在境内,即便是劳务实际发生地在境外的,也是需要认定为“在境内销售服务”,购买方(境内支付方)需要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增值税。

二、可能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如果支付的对象是个人的,可能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可能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一)支付对象是境外个人的1、如果支付对象是非居民个人,且提供服务期间没有入境的,劳务发生地为境外,不需要向中国政府交税,支付方也就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如果支付对象是非居民个人,提供劳务期间有入境的,应认定为劳务发生地在境内,需要向中国政府交税,支付方需要按照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如果支付对象虽然是外籍个人或无国籍个人,但是因为其他原因构成了居民个人的,虽然提供劳务期间在境外或支付报酬时在境外等,支付方依然需要按照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支付对象是境外企业的1、如果支付对象是非居民企业,且提供服务期间没有派员入境的,劳务发生地为境外,不需要向中国政府交税,支付方也就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如果支付对象是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期间有派员入境的,应认定为劳务发生地在境内,需要向中国政府交税,支付方需要按照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支付境外单位技术服务费是否代扣代缴增值税

支付境外单位技术服务费是否代扣代缴增值税

支付境外单位技术服务费是否代扣代缴增值税在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与境外单位进行合作,包括购买技术服务、接受培训等。

这些合作往往涉及到支付境外单位的技术服务费。

然而,支付境外单位技术服务费是否代扣代缴增值税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技术服务费和增值税。

技术服务费是指境内企业向境外单位购买技术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

境外单位根据提供的技术服务向境内企业收取这些费用。

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增值税法规定,适用于商品销售和进口以及劳务、服务承包等行为的一种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对于支付境外单位的技术服务费,应当按照跨境服务的特点进行合理的税收安排。

具体来说,如果技术服务费属于对国内经济增长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关键技术引进、技术咨询等服务,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免税或减免税的处理。

而一般的技术服务费则需要按照增值税法规定进行代扣代缴增值税。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境外技术服务费的若干规定》,境内企业向境外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应当代扣代缴增值税。

具体的代扣代缴办法由支付款项义务方(即境内企业)按照税务部门要求进行操作。

这意味着,境内企业在支付境外单位的技术服务费时,需要在支付款项时扣除相应的增值税,并向税务部门报送代扣代缴的相关信息。

那么,为什么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呢?这主要是出于税收监管的需要。

代扣代缴增值税可以确保税收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征收,并防止税款的逃漏。

通过监控支付款项的同时,税务部门也能够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提高税收核查和风险防范的效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代扣代缴境外单位的增值税也存在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考虑。

首先,需要确定支付的款项是否属于技术服务费。

境内企业在支付款项时需要核实所支付的费用是否为技术服务费,而不是其他费用,如货物采购费用。

这需要境内企业与境外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技术服务内容,以便正确划分费用类型。

其次,需要确定支付的款项是否符合免税或减免税的条件。

支付给境外公司的劳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城建税

支付给境外公司的劳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城建税

⽀付给境外公司的劳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城建税【问】:
我⾏⽀付给境外公司的劳务费,需代扣代缴营业税,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
1、营业税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条所称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在境内;”您所说的贵⾏⽀付给境外公司的劳务费,属于接受劳务的单位即贵⾏在境内,所以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贵⾏在⽀付时应代扣代缴营业税。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前是对于在我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所征收的,对境外公司不应代扣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企业所得税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地确定;对于⽀付给境外公司劳务费需要考虑⼏⽅⾯的情况:(1)该境外公司为贵⾏所提供的劳务是发⽣在境外还是境内,如果发⽣在境外,应视两国是否签定了税收协定,如果有协定应按协定处理。

(2)如果境外公司为贵⾏所提供的劳务是发⽣在境内,还应判断其是否为协定国:如果是协定国,还需要根据该境外公司在境内提供劳务的时间判断是否构成常设代表机构;如果构成了常设代表机构,则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未构成常设机构,则不属于《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不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向境外单位支付设计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向境外单位支付设计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向境外单位支付设计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愈发频繁。

为了获得更好的设计服务,许多企业选择与境外单位合作,并向其支付设计费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向境外单位支付设计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

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一种税种,通常以企业的营业收入减去合法支出后的净收入为计税依据。

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向境外单位支付设计费用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支付设计费的性质。

设计费是一种劳务费用,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支付劳务费用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如果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属于劳务性质,企业在支付设计费时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其次,需要考虑的是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法律合同一般规定了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税收的规定。

在与境外单位签订设计费支付合同时,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企业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那么企业在支付设计费时必须履行这一义务。

然而,如果合同未明确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责任,企业则无需进行代扣代缴。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具体条款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企业在与境外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明确纳税责任。

另外,企业向境外单位支付设计费时,我们还需要考虑国际税收协议的规定。

我国与一些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重征税协定或税收协定,这些协定为双方企业提供了避免重复征税的机制。

根据这些协定,企业可以在支付设计费时申请减免税款,减少企业的税负。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协定的具体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企业在支付设计费前应仔细研究相关协定的条款,以确保符合减免税款的条件。

最后,无论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企业都应遵守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诚实守信地履行纳税义务。

企业可以通过与境外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来促进共同发展,但不能以逃避纳税责任为手段。

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代扣代缴所得税

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代扣代缴所得税

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代扣代缴所得税首先,境外提供劳务所得是中国居民个人通过在境外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收入。

这种收入应纳税,而非境外服务费以进项税额方式计算,并且支付者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其次,根据税务总局的解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一般由支付者承担。

支付者在支付境外服务费时,应遵守国家税收政策,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从境外服务费中扣除应纳税款项,然后将剩余的费用支付给收款人。

再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者应与收款人签订劳务合同或委托合同,并在支付境外服务费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缴纳应纳税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对于支付境外服务费的收款人来说,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其收入的一部分进行申报纳税。

收款人需要在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中,将境外服务费作为境外劳务所得进行纳税申报。

总结来看,支付境外服务费的个人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支付者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进行扣缴,并履行报税义务。

收款人也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将境外服务费作为境外劳务所得进行申报纳税。

这样才能保证税收的公平公正,并确保个人所得税的规范执行。

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首先,境外服务费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向另一个国家
或地区提供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对于个体所得税的征收和代扣代缴问题,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地域因素: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税收政策和法规。

有些国家或
地区对于境外服务费会实施代扣代缴政策,即由支付费用的一方在支付时
直接扣除应缴税款,然后再将余额支付给受益方。

而有些国家或地区则不
实施代扣代缴政策,个人或企业需要自行报税并缴纳相关税款。

2.税务协定:许多国家和地区之间签订了双重征税协定或避免双重征
税协定,以避免境外收入受到重复征税。

这些协定规定了税务主体对境外
服务费的征收权和调整机制。

根据具体的协定内容,境外服务费可能会被
限制税收对象或减免相应税款。

3.个体所得税规定: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的个体所得税法规,包
括对境外收入的征收标准和税率等。

因此,需要根据具体的所得税法规判
断境外服务费是否需要纳税和如何纳税。

此外,还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4.服务性质:境外服务费的征税情况可能会受到服务性质的影响。

例如,有些国家对于特定服务的收入可能会享受一定的减免或豁免,如文化、教育和研究等方面的服务。

5.合同条款:境外服务费征税问题也可能会受到合同条款的影响。


同中可能会明确约定税务责任和义务的分配,以及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款
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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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问:支付给境外公司的咨询服务费、培训费及其他劳务费如何判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答:1、企业所得税
问题所述的咨询服务费、培训费及其他劳务费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其劳务发生地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

(1)如果在提供该服务时境外企业未到境内,即其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则根据如下规定,对于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的不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该境外企业如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则对于其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收入不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该境外企业需要到境内进行服务,则需要视提供服务的国家是否为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

如果是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则还要判断其是否在境内构成了机构、场所,机构、场所的判断可依下述规定进行: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实构成了机构,则应于境内按劳务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派遣雇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劳务,通常构成上述意义上的机构、场所,应对归属于该机构、场所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而不再区分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3)如果是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则视其在境内时间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第一条规定,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的规定,具体执行中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
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境内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不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如果该项服务符合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则应按特许权使用费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论其在境内时间是否超过六个月,均应按收入全额10%预提企业所得税。

对于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分,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四条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

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

第六条规定,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
(一)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4)如果该境外企业来华停留时间超过6个月,该境外企业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应按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的通常做法是由税务机关对其利润率进行核定,再以该项服务费收入乘以利润率后再乘以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利润率的确实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相关规定进行申报计算缴纳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劳务费属于来自境内的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办法应按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进行处理。

同时还应依据我国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关于个人独立劳务条款规定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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