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时机与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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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限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限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限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限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限有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这里还需牵扯到的一个问题是你母亲是否有医院出据的后续治疗证明这一程序,也就是说虽然你母亲已经根本康复出院,不过还须回家继续调养或用药直到完全康复,一般情况下医院方面会给你开出一个详细期限,届时回到医院确认是否完全康复,完全康复方可由院方出据证明再去伤残等级鉴定.假设未完全康复那么继续回家调养用药直至完全康复!还必须注意的是是否完全康复应该是医院方面说了才算而不是公安机关说了算.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 15 日内申请伤残鉴定。

假如伤者 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

你的情况属于县公安局的行政不作为,你最好要求公安局出具关于回绝鉴定书面的答复,同时向其监察部门及上级____投诉,要求处理。

伤残评定应该在治疗终结后进展,两位公安人员分别提出在二个月后和六个月后进展伤残评定,这只能说明你母亲的伤势比拟严重,而且在两个月以后检查治疗尚未终结,须进一步治疗.待六个月后再进展鉴定是恰当的.治疗终结是根据伤情而论,一般来讲骨髂系统的损伤和神经系统的损伤恢复时间长,治疗终结的时间也长.所以伤残鉴定所需的时间会比拟长一些.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这里还需牵扯到的一个问题是你母亲是否有医院出据的后续治疗证明这一程序,也就是说虽然你母亲已经根本康复出院,不过还须回家继续调养或用药直到完全康复,一般情况下医院方面会给你开出一个详细期限,届时回到医院确认是否完全康复,完全康复方可由院方出据证明再去伤残等级鉴定.假设未完全康复那么继续回家调养用药直至完全康复!还必须注意的是是否完全康复应该是医院方面说了才算而不是公安机关说了算。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2.04.04•【文号】•【施行日期】199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11日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替代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1992年4月4日批准1992年5月1日实施)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2 伤残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的人员。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以及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评定人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致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机构。

2.6 评定结论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7 评定书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8 重新评定由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组织的,对原评定材料进行重新审查评定的过程。

2.9 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 评定总则3.1 评定原则伤残评定应根据人体伤后治疗效果,结合受伤当时的伤情,认真分析残疾同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 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伤残评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年12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日期:20020311 实施日期:20021201 颁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667-2002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

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

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2 伤残impairment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assessment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assessor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结论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2伤残 impairment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评定 assessment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评定人assessor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评定结论 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评定书 assessment report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7治疗终结 treatment finality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 评定总则3.1评定原则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评定人条件: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3.4.1 评定人权利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 评定人义务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c)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d)保守案件秘密;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种交通安全问题,在交通事故中,许多人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伤残,对于这些人员的伤残评定标准,需要制定具体的规定。

一、基本定义1.1 伤残:指人体损伤或功能障碍。

包括残肢、残废、手、足、眼、耳的丧失或者不能正常使用;身体机能的损害,如运动功能、感知功能、认知功能等。

1.2 轻伤:指人员在交通事故中受到轻微伤害,发生交通事故当日或后日内伤势能够自行康复,并不需要住院治疗,且治疗费用低于200元人民币。

1.4 重伤:指人员在交通事故中的伤势非常严重,需要长期住院治疗或有残留后遗症或者不能恢复正常身体功能。

1.5 伤残程度:指人员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后,伤残程度的大小。

二、伤残程度的评定标准2.1 描述创伤严重程度的方法:(1)根据患者的病历及实验室检查来确定患者的症状、损伤和障碍;(2)评估患者的身体与功能障碍,可以采用身体损伤程度分级法进行评估。

2.2 身体损伤程度分级法:(1)轻伤: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为1-20级。

2.3 判断伤残程度的其他因素:(1)年龄:越年轻的人恢复能力越强,造成的伤残程度也较轻。

(2)治疗时间:治疗时间越短,恢复的机会越大。

(3)原有健康状况:原有疾病会加重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势。

三、伤残赔偿标准3.1 轻伤赔偿标准:医疗费用低于200元人民币,通常根据伤势大小适当补偿。

3.2 中度伤赔偿标准:(1)医疗费用高于200元人民币,由保险公司负责支付。

(2)伤残赔偿由出险人或者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标准应该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2)同时应支付住院费用、营养费、护理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3)如果患者在事故后一段时间内没有得到充分治疗导致病情加重,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四、结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标准的制定非常重要,制定标准能够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同时也可以提高司机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时间是多久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时间是多久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时间是多久公安机关将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将做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热门城市:武川县律师正定县律师衢州律师东河区律师灵寿县律师舟山律师昆都仑区律师高邑县律师淮北律师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对伤者伤残的鉴定,确定具体的伤残等级,然后再对事故做出进一步的处理。

那么▲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时间一般是多久呢?可能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就让小编为您做分析介绍。

▲一、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时间是多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对这一问题已经很明确。

该规定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何时为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的6个月后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二、怎样进行交通事故鉴定▲1、鉴定的申请和决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

但条件前提一是鉴定申请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鉴定项目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三是鉴定项目切实可行,能够实现。

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

▲2、委托鉴定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侧翻、失火、爆炸等意外事件。

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导致身体功能、器官结构或外貌发生永久性损伤或残疾的情况。

为了对交通事故伤残进行准确评定,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

首先,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根据《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GB/T 8423-2008)进行评定。

该标准是我国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基本依据,包括了对不同伤残程度的描述和评定要求。

根据标准,伤残程度分为十级,从轻微伤到极重伤残,每级的评定标准都有详细的描述和评定要求,评定人员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定,以确定其伤残程度。

其次,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了对受害人身体功能、器官结构和外貌的评定要求。

在评定身体功能方面,需要对受害人的肢体功能、感觉功能、语言功能等进行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功能障碍程度。

在评定器官结构方面,需要对受害人的内脏器官、四肢、头部等进行评定,确定其结构损伤的程度。

在评定外貌方面,需要对受害人的面部、颈部、胸部等进行评定,确定其外貌损伤的程度。

评定人员需要全面、客观地评定受害人的伤残情况,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此外,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还规定了评定程序和方法。

评定程序包括了初步评定、复查评定和鉴定评定三个阶段,评定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评定方法包括了体格检查、医学检查、功能评定、器官结构评定和外貌评定等,评定人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评定方法,确保评定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最后,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是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根据评定结果,受害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和救助,保障其生活和就业权益。

因此,评定人员在进行伤残评定时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确保评定结果的公正和客观,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是对交通事故伤残进行准确评定的重要依据,评定人员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交通事故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交通事故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为了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当人身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并达到一定伤残程度时,给予相应的保险赔偿。

本标准依据GB/T 16180-2017《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编制而成,包括以下六大类,具体内容如下:一、交通事故人身保险伤残等级划分依据本标准按照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具体如下:* 一级伤残:相当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从事任何工作。

* 二级伤残:相当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

* 三至四级伤残:相当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出现功能障碍,需由他人帮助。

* 五至六级伤残:相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不影响劳动收入,只是工作能力有所下降。

* 七至九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能力虽有所下降,但仍能从事部分工作。

* 十级伤残:在交通事故中造成轻微伤害,具有恢复功能,对劳动能力没有影响。

二、交通事故人身保险伤残等级评定程序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人身伤害需要进行保险伤残评定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准备材料:伤者需要提供身份证、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等材料;2. 提出申请:伤者或其代理人应根据不同等级向相应的保险机构提出鉴定申请;3. 接受鉴定:保险机构会根据伤者的申请,安排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般来说,三级以下的伤残等级可以在当地医疗机构的法医门诊鉴定,三级以上的伤残等级需要到有专门实验室进行鉴定,例如上海市规定三至十级伤残需要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后,保险公司会根据鉴定的结果进行相应的赔偿。

三、具体案例说明某位伤者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经鉴定达到六级伤残。

根据本标准的规定,该伤者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应当根据其年龄、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计算。

具体来说,如果该伤者已经达到六级伤残,说明其劳动能力受到了较大的影响,需要接受长期的治疗和康复训练。

因此,该伤者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应当足够支付其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以及收入损失等费用。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交通事故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为了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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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医学术交流会论文集 & 9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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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会 + 第二届全国法医临床学术交流会论 文集 & 9 ( + #--!+ !%! . !%%+
行客观观察或者检验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规则或者 “评定 ” 规范进行评价, 得出结论的过程。 所遵循的是 两点, 客观事实和事先规定好的规则、 规范或者标准, “客观事 其结论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 结论本身只考虑 “事先规定好的规则、 实” 与 规范或者标准 ” 之间的吻合 “准确性 ” 程度, 一致性, 即 。对此, 有学者指出 + ) , , 评定 不如鉴定客观。而 “鉴定 ” 按照英语 A :BC6D9?56A 的解 “鉴定 ” 释, 有专家评价、 专门知识之意。通常, 具有严 格的法律规定,是对客观事物进行客观观察或者检验 “鉴定 ” 所遵循的是客观事 后, 直接得出结论的过程。 实本身,其结论受主观因素影响小或者不受主观因素 “正确性 ” “鉴定 ” 影响, 结论本身只考虑其 。 “评定 ” 与 “客观事实 ” 本身, “评定 ” 还要依据 “事先规定 都依据 “评定 ” 好的规则、 规范或者标准 ” , 因此, 有学者认为 比 “鉴定 ” 更困难 + ) , 。

年龄、性别和职业是伤残评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 问题, 不同年龄、 性别和职业的人, 社会、 生活、 职业等 对其人体的要求不一样,同样的伤残对其影响也不一 样,依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应当给予不同的评定。但 是, 这一情况非常复杂, 很难列举。另一方面, 不管何 种年龄、 性别和职业的人, 他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地位是 平等的。因此, 在既要遵循法理, 又要使问题能够得到 解决情形下, 对不同年龄、 性别和职业的人, 只要将他 们的权益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给予规定,在标准中就 可以不再予以考虑。这既简化了标准制定的难度) 又 有利于标准实施掌握。 参考文献*
一是客观检验的 对伤残评定, 包括两个过程 + E( & , , 过程, 即依照医学原理, 对伤残者的损伤、 伤残程度进 行严格、 客观、 科学的检查、 描述和记录, 如损伤部位、 数目、 愈合状态、 功能状态等。 这一过程是完全客观的, 不容弄虚作假。 二是评定的过程, 就是根据前述客观检 查的结果, 结合所提供的案情资料、 病历资料 ’ 包括病 历、 治疗经过、 各种物理化学检查结果等 * 进行综合分 析研究、 排除非事故所致的损害情况 ’ 如伤残者原有自 身健康问题、 医疗处置失当、 诈病、 造作病等 * , 肯定事 故所致的损害及其后果, 然后对照伤残标准, 评价确定 伤残者的伤残等级。这一过程是主客观的统一。
& #’ ( 艾钢阳 + 医学论 & , ( + 第 # 版 + 北京: 科学出版
社 ) #-/’+ 1$ . $$) #!" . #00+
& #% ( 程天民 + 创伤战伤病理学 & , ( + 第 # 版 + 解放军
出版社 ) #--!+ #! . !!+ “无效治疗 ” & #/ ( 于永发 ) 朱雨岚 + 面面观 & 6 ( + 医学与 哲学) !""") !# 7 #! 8 * #"+
+! 1 ), +$, “伤残程度 ” “鉴定 ” 准” 。 在 确定中, 以前也使用 一词,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 到 #&&! 年 标准颁
!
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的原则、侧重点,这是一个在赔偿医学
领域和人身伤害案的处理中必须明确的问题。所谓伤 残评定的原则,就是我们评定伤残程度等级的准绳。 伤残评定的目的,是要通过评定达到科学地、合理合 法地给伤者以一定程度的经济赔偿,其基本落脚点是 赔偿问题。从法律上讲, 当不法行为侵害人身权利时, 受害人应依法得到赔偿,这正是伤残赔偿的基本法学 基础 + & , 。赔偿的内容有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等一系 列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那么, 当侵害使受害人遗留 下残疾时, 受害人依法也应得到赔偿 + #" , 。不同程度的 残疾应赔偿多少,这就是伤残评定的目的和任务。因 此,伤残评定所考虑问题的侧重点自然是在损害经过 治疗恢复后, 伤者仍然留下多大程度的残疾 + 2 , 。 事实上,伤残评定原则应该主要体现在治疗效果 这一点上, 这与人体轻重伤评定原则有所不同, 轻重伤 评定中对损伤本身和治疗效果都要同时充分分析研 究。比如, , 一伤者颅底骨折, 治疗效果很好, 没有遗留 任何障碍, 若作伤残评定则不存在伤残, 也就达不到伤 残等级, 但若作轻重伤评定, 则显然够重伤标准所规定 的程度。 因此, 伤残评定时所考虑问题的侧重点自然是 在事故损害经过治疗恢复后,伤者仍然留下多大程度
法医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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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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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争鸣・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时机与基本原则
赵新才 ’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 重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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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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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脾摘除 ” “脾摘除 ” 再如 五级伤残, 而其他人 只可 达九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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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庄洪胜 + 刘志新 + 对法医学人体损伤医疗终结
时间的探讨 & 4 ( + 中国法医学会 + 第四次全国法 医学术交流会论文集 & 9 ( + #--#+ #"$ . #"%+
・ 443・ 的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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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在日本, 劳灾保险人体后遗障碍评定中, 采用 疗终结 ” 的概念, 伤者在医疗终结以后进行后遗障碍程 “医疗终结 ” 定义为 “一般医学所承认的临 度评定。其
: 23 = 。对此, 我们认为有两点不易掌握, 一 床效果固定 ”
“评定 ” “伤残 ” 布以后 + 2 , , 又使用 一词, 当然, 过去不叫 , “劳动能力丧失 ” “劳动能力丧失 ” 叫 , 而 的确定, 至今都
+% 1 &, “鉴定 ” “评定 ” “鉴定 ” 叫 。事实上, 与 是两个既有区 “评定 ” 别又有联系的不同概念 + ) , 。 是在对客观事物进
近几年来,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十分普遍, 道路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已成为法医临床学的重要 内容之一。但是, 对伤残评定的原则、 时机等问题, 认 识尚不一致。本文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 评定 》 标准及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关理论, 就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有关 问题进行一些讨论。
# 伤残评定的概念
“ 评 定 ” 一 词 , 英 语 为 “4556557689” 或 者 “:;<=><9?@8” ( 是评估、 评价、 估定之意。 在波波夫著 “法医学 ” “损伤评定 ” 中有 一说 + # , ; 在康复医学、 司法精 “评定 ” “损伤程度 ” 神病学中常常使用 一词 。而在 “鉴定 ” “人体重伤鉴定标 确定中, 使用 一词, 标准就叫
治疗终结限制在临床医学领域内,即按临床医学的基 本原则,一般得到公认而且通用的原则所承认的临床 效果稳定。临床效果是可以评价的。国外, 自 23 世纪
?3 年代中期以来,已有专门从事临床效果评价的机
构, 有可靠的评价方法 : 24 ; 2A = 。 从一般意义而言, 伤残评定时机的这一解决办法, 避开了疾病、 损伤治疗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 从特殊意 义上讲, 能够解决伤残评定时机的个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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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时机
近十年来,不少学者,试图通过医学的努力,解
决准确治疗时限,以求得一个准确可靠的伤残评定 时机 : 44 ; 4< = 。 但是, 到目前为止, 还没有切实可行的成果 得到应用。事实上,要确定一个准确可靠的治疗时限 或伤残评定时机, 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讲都存在问题; 从医学哲学的角度思考, 其可行性值得研究。 从疾病、 损伤本身的发生、 发展、 转归来看, 疾病、 损伤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尽管有的疾病、 损伤来得快, 机体反应迅速, 但可以肯定, 其发生发展都是由轻到重 的连续渐变的过程 : 4> = 。在此过程中, 要人为的在其连 续过程中按照需要划上一刀,人为规定一个精确的乃 至数字化的时间, 这是不合逻辑的, 也是不符合唯物辩 证法的。从疾病、 损伤的临床治疗效果来看, 因个体差 异的存在, 不同的人对同一疾病、 损伤的反应不一样, 其表现程度和变化、 病程长短、 对治疗措施的反应和对 药物的敏感性等, 均不尽一致; 加之诊断治疗正确、 及 (选择接受辅助 时与否和因经济承受能力、 心理、 宗教 (医疗条件、 检查、 治疗措施的可能性 ) 、 地区间差异 医 疗技术水平等 ) 等因素的影响, 而选择必要辅助检查或 者治疗措施的程度等, 都直接影响对疾病、 损伤的治疗 从 效果, 也就是直接关系到疾病、 损伤治疗时限 : 4> ; 4? = 。 医学对疾病的分期、 分阶段来看, 疾病的分期、 分阶段通 常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它不是纯粹的数字划分,而是 针对疾病的最主要、特征性表现而确定的,并不是机械 的按时间来划分症状、 体征。 从有机体本身的特点出发, 人体是一个完整系统的有机体,组织系统之间互相影 响, 互相作用, 以维持人体的平衡, 是不可分割的 :4> = 。不 能说一个部位受伤, 对人体其他器官的损害不予治疗, 而只遵从已划定的损伤治疗时间。从现代医学模式与 疾病、 损伤治疗的关系来看, 致病、 致伤因素及临床表 “多态性 ” 现都呈 的特点, 遗传、 环境、 生活习惯、 心理、 社会经济、 、 职业、 家庭、 人际关系等, 可能都是致病、 致 伤因素, 而对疾病、 损伤的治疗也从传统的生物治疗向 心理治疗甚至哲学治疗扩展,在救死扶伤去病的基础 损伤的治疗 上, 提高人的生活质量 : 4@ = 。评价一个疾病、 效果、 治疗时限也就不能单纯从疾病、 损伤本身的病理 过程去评价,而是从一个群体或者社会中的人的角度 来评价。因此, 要形成一个疾病、 损伤治疗时间表, 是 难于办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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