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案例
“营改增”对建造合同核算影响及调整案例分析

营改增对建造合同核算影响及调整案例分析“营改增”后,对建造合同核算将产生影响,尤其老项目,涉及相关数据的调整问题,本文通过案例,就营改增后,对建造合同的影响及相关数据调整做了详细的说明并附核算分录,希望能给广大营改增建筑业会计人有所帮助,并一同交流,若有不同意见或发现错误,请在文后留言,本站将及时反馈作者修改。
某建设集团公司于2015年4月份中标一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并于当月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额10300万元,合同工期18个月,合同约定,该工程无动员预付款,乙方按月向甲方上报工程计量,甲方根据经审批的计量向乙方支付90%的进度款,工程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合同额的95%,剩余5%作为工程缺陷责任保证金,两年后支付,该工程于当年5月1日正式开工。
该公司对此工程按照建造合同准则核算,并依据成本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完工进度,经测算,该工程预计合同总收入10300万元,预计合同总成本9270万元,因生产需要,该公司把部分辅助工程以分包方式分包给劳务队伍,预计总额在824万元,该工程执行营业税率3%,综合附加税率12%,按当期确认的营业收入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按实际收款额向甲方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假设发生的成本均获得合法有效凭据。
截至2016年4月30日,该工程完工进度为70%,累计确认营业收入7210万元,营业成本6489万元,其中分包成本618万元,合同毛利721万元,经甲方审批累计计价6859.80 万元,累计支付工程进度款6180万元。
因2016年5月1日之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般生活服务业等所有行业均全面征收增值税。
该工程符合营改增办法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条件,由于该工程大部分成本已经发生,后续可获取的可抵扣进项较少,故该公司对该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按3%征收率,并得到甲方同意。
、建造合同相关数据调整由于营业税为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对营改增前尚未应税的工程价款将按照价税分离方式缴纳增值税,会对相关数据产生影响,为此,该公司于2016年4月份对该工程相关数据进行如下调整:1、预计合同总收入的调整调整后的预计合同总收入=已纳税价款+ (原预计合同总收入-已纳税价款)/(1+3%)=6180+(10300-6180 /(1+3%)=10180万元2、预计合同总成本的调整调整后的预计合同总成本 =已发生合同成本+ (尚需发生的 合同成本-尚需发生的分包成本*3%/ ( 1+3%)) =6489+(2781-206*3%/ (1+3%) ) =9264 万元 3、工程结算科目的调整应调整的工程结算金额=(累计已计价额-累计支付工程进 度款)*3%/( 1+3%)=( 6859.80-6180 *3%/( 1+3%)=19.80 万元 调整分录: 贷:工程结算4、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调整至2016年4月30日,该工程累计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金 额为:(7210-618)*3%*( 1+12%)=221.49 万元(1+12%) =207.65 万元万元 调整分录:二、营改增后会计核算-19.80 贷:其他应付款-待转增值税19.80该工程累计已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金额为:6180*3%*期末该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余额为:221.49-207.65=13.84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3.84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13.84该工程于2016年10月31日按期完工,并通过交工验收, 在2016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如下业务:3、发生机械费用共计 600万元贷:银行存款5、结算分包工作量 206万元(1+3%))6、甲方批复工程计量3440.20万元借:应收账款1、发生人员工资、五险一金等共计300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3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300.002、发生材料成本共计 1600万元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材料1600.00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等1600.00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使用费600.00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600.004、发生其他直接费用共计 75 万元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75.0075.00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劳务分包200.00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00( 206*3%/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206.003440.203340.00 (3440.2/(1+3%))(3340*90%*3%)(3340*10%*3%)7、收到甲方工程进度款3096.18万元借:银行存款(3440.2*90%)贷:应收账款 计提税金并完税应缴纳增值税(3096.18-206 *3%/ ( 1+3%) =84.18 万元应缴纳附加税 84.18*12%=10.10万元-附加税贷:银行存款10月末根据以上发生成本计算完工进度并确认收入工进度=累计发生成本/预计合同总成本=贷:工程结算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90.18其他应付款-待转增值税10.023096.183096.18借: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0.10 借: 贷:应交税费-附加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10 84.18 10.10 94.28(6489+300+1600+600+75+200 ) /9264*100%=100%本期(2016年5月-10月,下同)应确认营业收入=预计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已确认营业收入=10180*100%-7210=2970 万元本期应确认合同毛利=2970-2775=195万元借:主营业务成本应缴纳附加税14.82*12%=1.78万元-附加税贷:银行存款2775.00工程施工-合同毛利195.00贷:主营业务收入2970.009、2016年11月25日,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至合同额的95%借:银行存款508.82 贷:应收账款508.82 计提税金并完税应缴纳增值税508.82*3%/(1+3%)=14.82万元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78 贷:应交税费-附加税 1.78 借:其他应付款-待转增值税14.82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4.82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4.821.7816.6010、2016年12月份该工程审计完成,审定额与计价金额致,经梳理,该工程相关成本费用已全部结算完毕切已记账,决定对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对冲处理。
“营改增”对建筑业盈利水平影响论文

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盈利水平的影响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8-000-01国务院2011年11月16日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营改增”),本次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一、“营改增”为何选择在上海进行试点“营改增”涉及面较广,利益调整复杂,上海市的服务业门类齐全,经济发展水平高,各项管理制度较为完善,执行力度高,辐射作用非常明显,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
二、“营改增”试点推进情况自从上海被选择做为进行“营改增”试点地区后,由于试点地区的税收洼地效应,各经济发达地区迅速作出反应,北京市已获批于今年7月1日实施试点,其他地区如:天津、重庆、江苏和深圳等地区也正在积极申请试点,可以预见未来短时间内“营改增”将迅速在全国铺开。
三、现阶段“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对策上海进行试点后,使得市场资源配置向上海流动,更多的外地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一般增值税纳税人更希望和上海市企业做生意,但是对于建筑业企业来说,由于暂时不能享受增值税抵扣,跟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合作,会加大施工成本。
所以现阶段,在满足施工的前提下,应尽量选择试点外地区企业合作。
四、“营改增”对建筑业盈利水平影响分析下面通过数学模型简要分析“营改增”前后,建筑业净利润变化情况:假定施工项目合同总价a,工程成本为b(含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综合税率3.36%、增值税率11%、企业所得税率25%。
(一)建筑业未实行“营改增”净利润(营业税下)=(a-b-a*3.36%)-(a-b-a*3.36%)*25%(二)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因施工成本中如现场经费等费用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施工成本中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比例多少,对建筑业“营改增”后净利润水平产生至关重要影响,具体参见下列模型计算分析。
假定施工成本中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比例为x%,其他条件见如上例,营改增后相比之前的收入、成本、净利润等情况如下:①收入=a/1.11 ②成本=b- a/1.11*11%*x%③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a/1.11*11%(1-x%)*12%④所得税=(①-②-③)*25% ⑤净利润(增值税下)=①-②-③-④若“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盈利水平保持与之前一致。
“营改增”试点企业典型案例介绍

“营改增〞试点企业典型案例介绍案例一:某国有控股化工集团公司〔一〕根本情况该集团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试点,针对传统国有企业“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公司积极探索通过主辅别离实现专业化经营。
通过营改增,迅速着手将原来的效劳性业务别离重组,把分散在各下属企业内部的设计院、监理公司、造价公司、装备公司等别离,组建工程公司;把分散在各企业的计算机公司、部门等别离出来,组建信息公司;把分散在各企业的码头、储罐、包装、运输等别离出来,组建物流公司。
〔二〕营改增效果营改增给企业快速开展带来实惠,具体表现在:1.聚焦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别离了近700多的员工和大量辅助资产,2021年收到生产性效劳业增值税发票近500多万可以抵扣,使经营本钱明显下降。
公司在上海化工区加快开展,已成为跨国公司的重要合作伙伴,经济效益稳步上升。
2.做优做强生产性效劳业。
营改增之前,辅业依附于母体,没有经营压力,存在吃大锅饭现象。
别离出来以后,他们走向市场,专业化经营,效劳能力和水平得到了很好的开展。
目前,集团的物流公司现在除了为集团效劳外,还通过国际化竞标,为巴斯夫、拜耳等国际一流跨国公司提供高端效劳,成为中国物流50强和国家发改委物流示范企业。
与中石化、宝钢的信息公司联合组建的信息公司,已成为全球信息技术行业巨头SAP、埃森哲在中国的IT工程合作伙伴和分销代理商。
3.企业既能做大蛋糕又能降低税负。
在2021年经济开展困难情况下,仍然取得了明显成效。
〔1〕集团物流公司。
2021年1至8月收入6152万元,利润1069万元,2021年同比实现收入8336万元,利润1200万元,分别增长35.50%,12.25%。
与原营业税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比拟,税收减少税负96万元,降负1.15%。
〔2〕集团工程公司下属造价公司。
2021年1至8月收入万元(大局部设计收入包含在工程款中),利润万元,2021年同比实现收入万元,利润万元,分别增加倍,228倍。
【营改增系列】“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爆破劳务的税务筹划

【营改增系列】“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爆破劳务的税务筹划【案例】A爆破公司主要从事工程爆破劳务、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年爆破施工费收入20000万元。
与B建筑企业签订爆破施工合同,自行采购火工品材料。
“营改增”后该业务模式类似于建筑行业的专业分包行为,具体的分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爆破公司针对其提供的爆破劳务和爆破所用材料向建筑企业开具发票。
爆破公司提供的爆破劳务属于建筑业专业分包项目,适用建筑业11%的适用税率。
其提供爆破劳务过程中使用的爆破材料合并到爆破劳务价款中与公司进行结算。
这种情况下,爆破公司只能按照建筑业11%的适用税率,向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筹划前】B建筑企业公司可抵扣的增值税为20000/(1+11%)*11%=1981.98万元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建筑企业“营改增”税负增加原因分析及策略

建筑企业“营改增”税负增加原因分析及策略背景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建筑业实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即“营改增”)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对建筑企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主要探讨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原因以及应对策略。
营改增带来的税负增加实行“营改增”政策后,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率从原来的3%提高至11%。
由于建筑业的利润率较低,税负的增加对企业的经营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
增值税征收方式变化实施“营改增”前,建筑企业的主要税种是营业税,营业税征收的基础是企业的销售收入。
而实施“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的主要税种变成了增值税,征收的基础是企业的增值额。
建筑企业的增值额由企业的销售额与采购额的差额计算得出。
由于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其成本主要来自人力成本。
因此,建筑企业的采购成本占比较低,往往只有5%至10%左右。
而建筑企业的销售收入则与项目规模直接相关。
这就意味着,实行“营改增”政策后,建筑企业的增值额与项目规模的成本比相差越来越大。
投资余额的升高实行“营改增”政策后,建筑企业的预缴税金与扣除税金的政策发生了变化。
建筑企业需要按照各项政策进行抵扣,但建筑工程的建设周期较长,导致企业税金的抵扣速度变慢。
这就会导致企业的投资余额升高,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建筑企业应对策略实行“营改增”政策后,建筑企业需要采取一些措施降低税负的增加。
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建筑企业可以提高自身的综合服务能力,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从而赢得更多的项目,降低税负的增加。
建筑企业应注重创新和技术研发,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优化项目管理建筑企业可以优化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的效益和质量。
有些建筑企业在项目管理中存在问题,导致项目的成本过高。
优化项目管理可以降低项目成本,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
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申请为了减轻企业的税负,建筑企业可以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力度。
通过申请税收优惠政策,建筑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减少税负的增加。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是专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在目前的税收体制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到底对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什么影响,企业应当如何应对,是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寻求的答案。
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一)对建筑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在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最先涉及到的是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举例说明: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假设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约占45%,钢铁约占40%,其他材料约占15%),人工成本约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假设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1100万元,营业成本999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
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33万元(11100×3%)。
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870万元[9990×(55%+5%)÷(1+17%)×17%]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11100÷(1+11%)×11%](注:2011年11月,国务院批复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方案里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改为11%.)这样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230万元(1100-870),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
以上是理论上的算法,但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的特征会给增值税的计算带来很多挑战,如,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很多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注:根据2014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3%征收率,原征收率6%不再适用)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③自来水;④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建筑业案例及申报表填写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案例一、营改增业务描述2016年5月份,某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发生如下业务:1.提供建筑服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开具专票取得收入222万元;2.跨县承包建筑劳务(甲供材)合同价值300万元,分包给乙公司50万元,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开具普票,项目完工并结算;3.出租本年5月份购买的脚手架一台,取得收入万元;4.购买混凝土价值万元(含税);5.支付电费,总价值万元,6.购买办公用房一套,取得专票,销售额100万元,税额11万元。
…7.购买挖掘机一台,取得专用发票,销售额50万元,税额万元。
8.购买防伪税控设备支付490元,支付一年的设备维护费330元,均取得专用发票。
二、政策难点提示1.甲供材或建筑服务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式3%征收增值税;2.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简易征收预征率3%,一般计税方式2%)可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扣减。
3.办公用房分期抵扣,第一年可抵扣60%,第二年你40%。
三.计算分析1.销项税额:2220000÷(1+11%)×11%=2200002.申报增值税销售额:(3000000-500000)÷(1+3%)=2427184元,申报增值税:2427184×3%=72816元;在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3000000-500000)÷(1+3%)×3%=72816元。
3.销项税额:23400÷(1+17%)×17%=3400元-4.业务4,5:进项税额:(46800+58500)÷(1+17%)×17%=15300元。
5.购买不动产,本期抵×60%=66000,其余44000万元一年后抵扣。
6.购买挖掘机,进项税额:85000元。
销项税额合计:220000+3400=223400 简易征收方法应纳税额:72816。
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业的影响全面剖析及税务规划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业的影响全面剖 析及税务规划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 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 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 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业的影响全面剖 析及税务规划
•设计、购进货物和设备、运输、施工、水电、装修、 绿化、监理、广告、代办、支付佣金、鉴证、车辆等。 特别是绿化—涉农,一边可凭其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 购发票×13%作为进项抵扣,一边可向房地产企业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房地产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 • 首先要列出各种成本费用明细,对照相关规定或 者咨询税务机关,看哪些项目可以抵扣,设计成“成 本费用、购置资产、工程建设抵扣情况”等清单表格。 •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对现有的采购业务要梳理, 对以前未发生和即将发生的采购业务也要重新梳理, 经常更新清单。 • 进项与销项如何平衡?集中结算,集中支付款项给 建安企业,项目注销后留抵税额太多能不能退?抵欠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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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
、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
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
动产租赁。(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三)非正常
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
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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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一):十个案例让你更懂建筑业营改增
发布时间:2016-04-13 发布作者:来源:
1、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
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17%=8.5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8.5=13.5万元
2、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承接A工程项目(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5月30日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
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式,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1+3%)×3%=6.47万元
3、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A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税率17%。
同月3日承接B工程项目,5月31日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111万元,B项目工程成本为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60万元,税率17%。
对两个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均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如果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没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则在纳税申报时无需分项目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分别汇总每月各项目可确认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汇总销项税额减去汇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1%)×11%=33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60)×17%=18.7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33-18.7=14.3万元
4、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按发包方要求为所提供的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200万元,税额22万元。
(或5月30日与发包方、监理方共同验工计价,确认工程收入为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
发包方于6月5日支付了222万工程款。
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先开具发票,此3个条件采用孰先原则,只要满足一个,即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17%=8.5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8.5=13.5万元
5、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
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8万元;乙公司就其分包建筑服务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专票,发票注明的税额4万元。
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其分包出去的工程应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据以抵扣。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8+4=12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12=10万元
6、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4月10日),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
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
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
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50)/(1+3%)×3%=5.01万元
7、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 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取得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
甲建筑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1+3%)×3%=6.47万元
8、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肥西县。
2016年5月1日到肥东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
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8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乙公司开具给甲公司
增值税专票,税额4.95万元。
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8+4.95=12.95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12.95=9.05万元在肥东县预缴增值税为(222-50)/(1+11%)×2%=3.1万元
在肥西县全额申报,扣除预缴增值税后应缴纳9.05-3.1=5.95万元
9、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肥西县。
2016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到肥东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
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8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乙公司
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发票,税额4.95万元。
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50)/(1+3%)×3%=5.01万元
在肥东县预缴增值税为5.01万元
在肥西县全额申报,扣除预缴增值税后无需纳税5.01-5.01=0万元
10、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肥西县。
2016年5月1日到肥东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
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
甲建筑公司5月需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50)/(1+3%)×3%=5.01万元
在肥东县预缴增值税为5.01万元
在肥西县全额申报,扣除预缴增值税后无需纳税5.01-5.0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