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无权代理
法硕考研民法学重要知识点无权代理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2016法硕考研民法学重要知识点——无权代理的认定及法律后果小伙伴们,漫长的2016考研路上不仅你一个人,还有一大帮的朋友正陪着你,在考研路上我们帮你汇总了民法学的重要考点。
所以努力学习吧,坚持就是胜利!代理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以扩张及补充私法自治为目的,由民事主体依他人行为而取得权利负担义务的制度。
借此制度,民事主体得以不须事必躬亲,而拓展其民事活动空间,确保自身权利能力的实现。
然而,代理毕竟是一种特殊的制度,代理人必须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才能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此即为有权代理,代理的法律效果完全地、直接地归属于被代理人。
若无被代理人的授权,即为无权代理。
传统民法理论将无权代理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认定(一)狭义无权代理的认定所谓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他人实际授予代理权,也没有能使相对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以他人名义行使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据此,一行为若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需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1、狭义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欠缺代理权或超越代理范围。
代理权是代理人从事代理活动的合法根据。
无权代理具体包括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及代理权消灭以后的无权代理三种。
2、狭义无权代理仅指欠缺代理权,并不包括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也不包括代理人与相对人的行为涉及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因素,否则涉及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问题,而不涉及狭义无权代理的效果问题。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通常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故其与无效代理是不同的。
3、狭义无权代理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绝对无效的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是指这种行为成立以后,并不能发生符合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第 1 页 共 1 页 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王某与华某(女)于1982年结婚。
199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丧回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将变卖房屋的18000元钱,连同父亲遗留的5000元钱一起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
1997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三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
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万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
知道此事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一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
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
【问题】1、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其效力对华某最终是否有效?2、该房屋华某是否享有产权?【参考答案】1、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因为王某夫妇只授权刘某租房,并没有要求他买房,刘某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但是王某在后来以汇款和委托他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对刘某的行为予以了追认。
王某的追认应该不仅仅对王某本人有效,对华某也同样有效。
因为王某与华某是夫妻,刘某有理由相信其妻同意买房,而且华某在事后并没有表示反对,而是与王某一同回家以此房经营饭馆,其行为已经是对王某表见代理的默认。
2、华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此房是王某与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王某购房款是其父的遗产,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王某的个人财产.小提示:目前本科生就业市场竞争激烈,就业主体是研究生,在如今考研竞争日渐激烈的情况下,我们想要不在考研大军中变成分母,我们需要:早开始+好计划+正确的复习思路+好的辅导班(如果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民法学考点串讲之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民法学考点串讲之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一、无权代理的含义: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
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有以下三种:1、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的代理权消灭。
3、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无权代理,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
三、表见代理:1、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
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
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也可在本人未承认该表见代理行为前主张该行为为无权代理而撤销该行为。
2、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与后果:常见情形有:1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并未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或者在授予代理权后又撤回其授权。
2本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
3代理人关系终止后本人未收回代理证书,行为人以原委托授权书等代理证书与相对人实施行为。
4本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不表示反对。
表见代理的后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民法第十二章无权代理

代பைடு நூலகம்行为
第三人
表见代理
法律后果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被代理人
代理
2、第三人主张“狭义无权代理” 、第三人主张“狭义无权代理”
表见事由
后果承受
行为人
代理行为
第三人
狭义无权代理
撤销
法律后果
(1)要求行为人承担后果 —— 向有过错的被代理人追偿 ) (2)撤销该行为 )
例题: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 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 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5-3-53) A.甲有追认权 C.丙有撤销权 答:ABC B.丙有催告权 D.构成表见代理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第二节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概念、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特征和构成
(一)概念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 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 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二)特征
1、代理 、 2、无权代理 、 3、具有表见事实的无权代理 、 4、因具有表见事实,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受代理后果的无权代理 、因具有表见事实,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第十二章 无权代理
目
第一节 第二节
录
狭义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第一节 狭义无权代理 一、狭义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以他人名义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

一、关于无权代理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能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我国从法律上规定了无权代理发生的三种情形:自始就不存在代理权的代理、一度有代理权而该代理权因发生代理权消灭事由归于消灭的代理、超越代理权范围的代理。
同时规定了在本人不追认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通观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有类似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179条规定:Ⅰ、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契约者,若不能证明其代理权,并经本人拒绝承认时,该代理人依相对人之选择负履行或损害赔偿义务。
Ⅱ、代理人不知无代理权者,对于相对人因信其有代理权所受之损害负赔偿义务,但其数额不得超过相对人因契约有效所得利益之程度,相对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无代理权者,代理人不负责任。
代理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亦同;但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台湾民法规定:无权代理人,以他人之代理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对于善意相对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可知无权代理行为为本人不予追认或承认时,该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只是不能依代理制度对本人发生代理行为的效力而已。
这种情形,该代理行为如果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虽不发生代理行为的效力,仍将发生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且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而承担其法律责任。
二、无权代理人责任性质关于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性质,学者观点并不完全一致,可谓见仁见智。
有学者称之为契约责任,然而无权代理人并不是契约当事人,与相对人之间并不存在契约;有学者认为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有默示的担保契约,但是担保以订有契约为前提,两者之间既没有契约,也就没有担保契约可言;有的学者认为是侵权责任,即无权代理人因故意或者过失使相对人错误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的名词解释

无权代理的名词解释在很多领域中,代理是一种常见的行为,代理人被授权代表他人或组织进行某种活动。
然而,并非所有的代理行为都是合法且被承认的。
其中一种形式被称为无权代理,即代理人没有得到明确的授权或权限来代表他人行动。
本文将对无权代理进行详细解释,并探讨其在法律和道德层面上的重要性。
无权代理指的是代理人在没有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冒充他人的身份或者代表他人采取行动。
这种行为可能违背了授权人的意愿,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例如,在商业交易中,如果一个人假冒他人的身份代表其进行合同签署,这份合同将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没有得到授权也没有权利代表他人签署合同,因此合同无效。
同时,无权代理可能导致潜在的法律问题。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无权代理被视为一种欺诈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这是因为代理人的无授权行为可能造成损失,侵犯他人的权益。
在法律角度上,无权代理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予以制止。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无权代理可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如果没有足够时间去取得授权,可能会采取一些行动来保护他人的利益。
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明确的授权,但代理人的行动可能是出于善意和保护他人的目的。
这种情况下,无权代理可以被视为一种合法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无权代理还涉及到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
即使在法律上没有被明确禁止,无权代理的行为有可能违背了道德准则。
因为代理人没有得到授权,他代表他人行事的能力和信任度都是有限的。
在商业和个人关系中,信任是一种重要的基础,如果代理人的无授权行为被揭露,将可能损害他人对他的信任。
为了避免无权代理可能带来的风险和纷争,人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确保代理行为的正当性。
首先,授权书或合同应该明确规定代理的范围和行为,以避免歧义和误解。
其次,在商业交易中,对代理人进行背景调查和验证身份的措施也是必要的,以确保代理人的合法性和信用。
综上所述,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他人行动。
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形

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形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没有合法的授权或法定的代理权利。
在以下三种情形中,代理人无权代理:第一种情形是代理人未获得委托人的明确授权。
当委托人未对代理人进行授权,或者授权不明确、不明确范围、不明确期限等情况,代理人无权代理。
举例来说,小明未经父母允许代理其出售家中贵重物品,则代理人小明无权代理此事宜。
第二种情形是代理人的行为超出了其获得的授权。
即使代理人获得了委托人的明确授权,但代理行为超过了委托的范围,代理人仍然无权代理。
例如,小李代理公司进行采购,但他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签订了一笔巨额合同,此行为超出了他的授权范围,导致代理无效。
第三种情形是代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公序良俗。
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如果代理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违背了公序良俗,代理人无权代理。
例如,律师未经授权代理客户进行非法活动,或者代理商未经授权代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这些行为都是无权代理的情形。
无权代理是一种违反代理法律原则的行为,代理人应当避免产生无权代理的情形。
为确保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应明确代理权的范围、期限和约束条件,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同时,代理人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避免违法行为和违背公序良俗的代理行为。
如果发生了无权代理的情形,委托人有权请求撤销代理行为,并要求代理人承担因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此外,委托人还可以采取法律措施追究代理人的违法行为,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应当警惕无权代理的风险,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利后果。
总之,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没有合法授权或法定代理权利的情形。
无权代理可能发生在未获得明确授权、超出授权范围或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
委托人和代理人应遵守合法授权和法律法规,以确保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代理行为中,双方应建立清晰的代理关系并严格履行代理义务,以防止发生无权代理的情形。
无权代理的后果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代理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它使得代理人能够在授权范围内代表被代理人从事民事活动。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代理人可能会超出授权范围进行代理,这种行为被称为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探讨无权代理的后果。
二、无权代理的定义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权代理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未经授权的代理;2. 超越授权范围的代理;3.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依据1.《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关于代理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161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第162条: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由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3)第163条: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由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2.《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其中关于代理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403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的,应当载明被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第404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的,合同相对人不知道代理权终止的,该合同仍然有效。
3.《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规范侵权行为的法律,其中关于代理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8条:因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代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9条:因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行为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无权代理的后果1. 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62条和第163条的规定,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范围进行代理,以及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由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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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法利益,却使原、被告串通索回已明显升值的车辆及线路的不 正当利益得到支持,背离了法律公正原则。请求驳回曹某的诉讼请 求,并要求与曹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原审被 告罗某代理出售车辆的行为有效;驳回原审原告曹某返还车辆的诉 讼请求;第三人甲与乙、乙与丙之间买卖该车辆的行为合法有效;第 三人丙要求曹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请求应予支持;罗某超越代理 权限出售车辆应赔偿曹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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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案例一
甲向乙承租房屋, 期间偷取乙之房产证及身份
证 ,制作假证调换之。随后甲持真的房产证及伪造之身份 证,向善意之丙谎称其为乙,即房屋所有权人,与丙订立
买卖契约并完成过户登记。
案例二 A、B 为夫妻,B 私自持房产证、结婚证以及AB二 人的身份证,联系长相相似之 C,要求其冒名A ,随后二人将
付购房款30万元,取得房屋钥匙和房屋所有手续原件,对房屋进行
装修,并于2007年11月入住。现A主张甲乙二人腾出房屋,并支付 一定的使用费用。
O 1.C与甲之间成立房屋租赁合同还是买卖合同? O 2.合同效力如何? O 3.A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O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
O 甲的借款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应由谁
承担责任?
建设施工合同
借贷合同
担 保
O 本案在一审、二审中,法院均认定甲的行为构成表
见代理,应当由其公司——B公司承担责任。当事 人不服,浙江省高院提审,提审结果认为B公司不 应为此承担本案系争借款本息的还款义务。甲的借 款行为对外不代表公司,属个人行为,应由其个人 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后当事人又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高院判决正确,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院认定理由:
O 表见代理的本质特征是具有外观授权的表
象,并足以使相对人完全有理由相信该无
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且相对人对此作出
的判断已尽到一个善良注意人的审慎义务, 并无过失。
(一)行为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代理”行为。 本案中,甲以其个人名义与乙之间产生借款关系,借条上仅甲
个人署名而未加盖B公司单位印章,不能得出以B公司名义向乙
益和处分的权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 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原告A已经通过继 承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其依法享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收 益和处分的权利,二被告虽称其通过房屋买卖方式取得பைடு நூலகம்屋使 用权,但经生效判决确认甲与C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因C系无权 代理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即甲、乙使用房屋 因合同无效而失去了合法依据,因此现原告以所有权人身份要 求其二人支付其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因使用房屋给其造成的损失 即支付房屋使用费,理由正当。
在本案中,乙将系争款项借予甲时,对甲的借款行为究竟代
表个人还是中城公司并未尽到一个善良注意人的合理审慎义 务,其主观上存在较大的过失。
表见代理之含义与要件
O 《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
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 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原告A诉之法院称其于西城区新街口西里一区x号楼x层x单元x室 有房屋,原为其母B所有。2012年1月2日B病故,该房由A继承。 2007年4月20日,该房由B委托其子C(即A的弟弟)口头租赁给被告 甲居住。当时A已经年近90,行动不便,意志不清,一直跟随C生活 并由其抚养照顾。C与甲订立合同时称,房主登记为B, 该房屋是 拆迁房,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安置,这套房屋实际上是属于C的。后C 出具的所有房屋文件签字人均为C或C代,甲与其女友乙于2007年9 月向原告弟弟C购买了本案诉争房屋。并在2007年9月26日向C支
借款的结论。甲的借款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一)的情 形; (二)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并没有代理权。本案中,甲的身 份仅为C公司下属分公司的负责人并担任本案所涉工程的项目经 理,其不具有代表B公司对外擅自借款的职能,B公司法人未授 予其对外借款的代理权,事后亦未对其借款行为予以追认。故 甲的借款行为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二) 的情形;
(三)客观上须具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在本案中,B公司允许甲作为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从事公司经
营活动并担任本案所涉工程的项目经理,容易造成甲被公司 授予借款代理权的假象,客观上使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甲
的身份具备借款代理权。故甲的借款行为符合表见代理构成
要件(三)的情形; (四)相对人系基于善意且无过失而信赖该行为人有代理权。
O 2007年2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B公司
对A公司位于C县经济开发区内的办公楼、高管公寓、厂房、食堂、 宿舍等工程总承包,甲系该项目部经理。W公司承包了其中的铝合 金工程,2008年8月22日,W公司负责人丙、项目经甲、乙、丁通 过协商,由甲向乙借款80万元用于支付铝合金款,并出具借条一 份,载明借款期限自2008年8月22日至2008年10月21日,用途为B 公司C县分公司用于A公司在C县的工地购买建筑材料,并约定借款 人不按期归还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人所借金额计收每天千 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车旅费、诉讼 代理费等),丁提供了担保,甲同意将该款项打入丙帐户。
O 其要件包括:
一般构成要件:无权
代理
特别构成要件:存在着授权的假象——客观要件;
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主观要件。
O 1995年2月16日,集团总公司将自己承包的一项工程转包给A建
筑总公司,由集团总公司下属的B工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
以自己的名义为A在银行开立帐户,在银行备案的会计图章用A
公司业务员王某的私章。 1995年7月,王某从C建材公司购入价 值8万1千元的钢材,用银行支票付款2万7,尚欠5万4。王为C建 材公司出具欠据一张,内容为“欠钢材款5万4千元”,落款为B 工程公司王某。C建材公司多次索要,王均未给付,故C建材公 司起诉集团总公司和王某,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
O 原告曹某是案件争议客车的登记车主,被告罗某系原告的母亲。
1999年8月至2000年7月原告回原籍生活。在离开本地时原告曹某将 客车交由其母罗某经营管理。在原告回原籍生活期间及一审法院依
原告的申请对该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该客车一直在东营——利
津线路正常运营。
1999年9月15日,被告罗某因无力经营即将曹某交其经营管理的 客车以65000元的价格卖给第三人甲;2000年5月4日,第三人甲
O 应当由谁来支付欠款?
O 王某虽然是A公司的业务员,并非集团总公司人员,
但是,王购物时使用的是集团总公司的银行转帐支票,
证明集团总公司同意王以自己的名义购物,根据《民 法通则》第66条第一款“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 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之规定, C建材公司即可认为王之购物行为系代表集团总公司, 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集团总公司负责。
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货车应当归谁所有?
O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罗某承认其未经授权,系私自出售车辆;而且
车辆虽经三次转卖但均未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关系无效。并作出判 决,一、第三人丙返还原告曹某争议的客车;二、被告罗某返还第 三人甲车款65000元;三、第三人甲返还第三人乙车款86000元;四、 第三人乙返还第三人丙车款129000元。
又以86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第三人乙;第三人乙又于同年8
月5日与第三人丙签订协议书,约定以13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 给丙。丙实际支付乙购车款129000元后接收该车并进行营运。 因该客车登记的车主原告曹某在发生车辆买卖的期间不在当地 居住,该车虽经三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原告曹某在 返回东营后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其母罗某返还车辆。第 三人甲、乙、丙知悉后认为该车辆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并申请 参加诉讼。
房屋出卖于善意之 D,并完成过户登记。
在案例一的情形下, 由于甲冒用乙的名义, 与丙做出法律行为, 并希望该法律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自身, 即自己获得该房屋出售 之对价 , 因此较为合适者, 当是类推无权处分而非无权代理。 从结构上言, 无权处分乃是谎称他人之物为自己之物, 相对人 由于种种原因, 相信了无权处分人的主张, 进而与之作成法律 行为, 该法律行为的效果, 归属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而无权 代理人, 乃是谎称 自己有他人之代理权 ,而以他人之名义与 相对人作成法律行为, 该法律行为所约束者。 本应该是被代理 人和相对人, 只有在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时。 方由无权代理人承 担责任。 在案例一的情形下, 甲所意欲者, 乃是将该房屋买卖和物权行 为的法律效果均归属 自身, 获得房屋之对价。其并非谎称房屋 为 自己所有(该屋为我甲所有) , 而是谎称 自己是房屋所有人 (“ 我是乙” )。故从其结构上言 , 更为接近无权处分之态样, 因此当有类推适用无权处分之余地。
在案例二的情形下, 冒名人 c 并没有将该法律行为的效果归
属自身的意思 , 其也许仅出于帮助 B 或收取 B 之雇佣金之 意图, 而实施该冒名行为, 因此, 在行为认定上, 可认定 为无权代理。尽管 c 未言明其乃是以A 之名义, 而是冒名成 为A , 但是从其他方面来看, 其有将法律效果归属于 A 的意 思,并使相对人具有“ 我乃是与 A 作成法律行为” 的认识, 因此与无权代理的情形较为类似 , 当可类推适用。由于该房 屋乃是夫妻共同财产, C 的行为并不构成表见代理, 而是一 般的无权代理, 因此若 A 不承认 C 的行为时, 该冒名行为 (包括冒名 A 作成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 自始无效。进而, B 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物权行为亦将不生效力, 被冒名人 对相对人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遂后,乙借用张三的信用卡将76万元款项打入丙妻子李四的帐户, 另乙支付丙现金4万元。2008年10月9日,王五受乙委托通过C县地 方税务局直属分局POS机代B公司缴纳税款304500元。2008年10月10 日,王五受乙委托从农业银行C县支行转帐395500元至甲帐户。 2008年10月20日,王五受乙委托从工商银行C县支行转帐500000元 至甲帐户。2008年11月8日,赵六受乙委托从农业银行C县支行转帐 300000元至甲帐户。2008年12月1日,经对帐后,甲出具了向乙借 款150万元的借条,同样载明借款期限自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 月30日,用途为B公司C县分公司流动资金,并约定借款人不按期归 还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人所借金额计收每天千分之五的违约 金并承担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车旅费、诉讼代理费等),丁 提供了担保。以上款项到帐后,甲大部分资金用于支付A工地材料 款及支付人工工资款。另查明,乙为本次诉讼花去代理费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