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期末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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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三篇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三篇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三篇篇一:20XX《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1、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

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

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

”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3)什么是职务作品?什么是非职务作品?(4)本案中教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为什么?(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劳动成果。

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具有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2)是,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上,只要该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

教案用文字表达思想,具有独创性(3)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为,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存在劳动关系,创作作品属于作者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非职务作品不符合上述条件及特征(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知识产权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试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知识产权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试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知识产权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32.案情介绍】江苏省南京市的张成军在福建期间,有感于泉州惠安女的美丽风情,拍摄了《夕阳归途》这幅作品,并被选人福建省青年摄影协会的《惠泉杯——惠安女风采全国摄影大奖赛作品集》出版。

2000年,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福建奥华广告有限公司,为其设计一组反映惠安女生活风情的“呱呱通”卡面图案。

奥华公司接受委托后,向移动公司提供了《夕阳归途》摄影作品。

之后,该作品被印制在移动公司“呱呱通”卡面上,并上市销售。

张成军发现自己的摄影作品未经许可被他人使用,并未取得任何报酬,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和福建奥华广告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称其作品来源于《惠泉杯——惠安女风采全国摄影大奖赛作品集》,原告无权主张权利,移动公司与奥华公司在“呱呱通”卡制作发行完毕后签订了《卡面设计协议》,并约定了免责条款,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经福州市中级法院一审、福建省高级法院终审,依法判令奥华公司立即停止对张成军摄影作品《夕阳归途》著作权的侵害,移动公司有义务停止使用由奥华公司提供的包含有侵犯内容的“呱呱通”卡面图案;奥华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销毁侵权物品,并在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奥华公司赔偿原告2万元,移动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题:试分析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参考答案:(1)本案中张成军是摄影作品《夕阳归途》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

(2分)(2)福建省青年摄影协会的《惠泉杯——惠安女风采全国摄影大奖赛作品集》系汇编作品,该作品集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其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著作权仍由作者单独行使。

即使是福建省青年摄影协会同意,原告张成军仍有权主张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作品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6分) (3)奥华公司和移动公司未经作者张成军的许可,擅自将《夕阳归途》作品用于制作“呱呱通”卡面,其行为侵犯了张成军的著作权,应当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中科大知识产权法期末考试案例题及答案

中科大知识产权法期末考试案例题及答案

第一大题:1、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知识产权期末考试案例题(2分)仅答“根据权利要求书确定”不够,要进一步答出案例中权利要求书的内容。

因为这是案例题,而不仅仅是简答。

(阅卷过程中,能答得清楚完整的不超过10个,大多数同学仅答了“根据权利要求书确定”;有些同学则分别答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如何确定,但就是没具体到案例;值得大家注意的是,案例中的专利就是一个实用新型,答发明和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有画蛇添足之嫌。

当然,还有些人答得就文不对题了。

)2、B 有没有落入A 的保护范围?为什么?(5分)没有落入,根据是“全面覆盖原则”,A 的筒底和筒壁都为至少两层的纤维布结构,B 的结构为筒壁一层纤维布结构、筒底不具有纤维布结构,因此没有落入。

(阅卷中反映的问题是:①很多同学没有理解全面覆盖原则,以为落入了保护范围;②很多同学没有真正理解“等同原则”,认为原则上B 没有落入A 的保护范围,但只要B 的筒底和筒壁的构造实现了与A 相同的功能,就因满足“等同原则”而落入。

其实,在中国适用等同原则有两个条件,一是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二是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

在本案例中不必考虑等同原则的适用,因为既然A 至少使用两层纤维布,那么B 使用一层甚至不使用纤维布,肯定不会满足等同原则。

)3、假如B 侵犯A 的专利权,A 的专利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什么责任?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只要答出以上两点就可以了,能依据专利法答出应如何计算赔偿额就更好了。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人同时答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恢复原状,这是不恰当的,因为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而财产侵权损害赔偿一般不涉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无形财产侵权赔偿也很难向有形财产一样要求恢复原状。

希望大家注意!)第二大题:1、张乐平的家人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5分)①在商标异议期内,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②商标注册后,可以申请商标局撤销商标注册;③以侵犯作品“三毛”的著作权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

知识产权法期末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期末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具体条件是: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答:我国着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邯郸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北京某仓储公司帮助沧州某厂运输、存储“月华”罐头并在北京某商场销售..请回答问题:1、“月华”与“乐华”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2、沧州某厂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乐华”的商标权为什么3、北京某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4、北京某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答案:1、构成商标近似..因为“月华”与“乐花”同音且容易造成混淆..主要从、形、音、义三个方面综合分析..2、侵犯了“月华”的商标权..应考虑两个因素:1两个商标相同或近似;2行为人使用该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3、北京某仓储公司的责任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其不知的情况无责任;在其明知的情况下要承担责任..4、北京某商场要承担侵权责任..商标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天外天公司将“天外天”作为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在第11类的取暖器上..但未获核准注册..试分析“天外天”公司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答: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知;天外天公司的“天外天”商标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可能有:1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2可能是原注册商标所有人因违反商标法规定而被商标局撤销后尚未满一年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3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且已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4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且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5该商标图案可能有违反商标法所规定之禁止使用的部分..甲乙两合作创作了一部着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的署名顺序为甲、乙..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署名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换;便告乙侵犯其署名权..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甲的主张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1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决定作者署名顺序;并不是该项权利所包含的内容..2乙未经与甲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并没有取消甲的署名;故不侵犯甲的署名权..3甲署名在先乙署名在后的署名顺序;是甲乙双方协商的结果..乙未经与甲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可以对乙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主张侵犯署名权的责任..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技术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在约定的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出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请你根据本案所提供的材料;分析以下问题: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为什么2该纠纷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答案:1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乙所有..其理由是:技术T不是甲乙所签订之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的开发技术;故技术T是一项非职务技术..根据专利法第6条规定;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完成该技术的发明人所有..2该纠纷可以通过四种途径解决:①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②由甲乙双方签订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③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④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甲厂自198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1986年;乙服装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1988年3月;乙厂的“长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1989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根据案情请分析: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请说明理由..3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长城”商标请你提出可行性建议..答案:1甲厂构成侵权;即侵犯了乙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理由是: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甲厂的商标虽然使用在先;但并未注册;而乙厂的商标虽然使用在后;但获得了注册..2甲厂的侵权行为始于1988年3月乙厂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其理由是:在乙厂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前;乙厂对其使用的“长城”商标无专用权;且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始于核准注册公告之日..3侵权方甲不得擅自在其生产的衬衫上继续使用“长城”商标..如果要继续使用;必须依法取得对“长城”商标的使用权..可行性方法有:①对乙的注册提出不当注册撤销请求;经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后;可以继续使用;②与乙厂协商;获得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③与乙厂协商;请乙厂向其转让注册商标..作家王某写了一部反映“文革十年”的纪实报告文学交某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为该书配发了若干幅“文革”时期的照片作为插图..在审定该书清样时;王某觉得照片能使作品增色;便未提出异议..图书发行后;摄影家张某发现照片均是自己过去曾发表过的作品;而王某和出版社既未在事前征求过自己的意见;事后又未支付报酬;书中也没有将他署名为照片作者;故起诉王某和出版社侵犯了其着作权..出版社承认侵权事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王某称自己只是该书文字部分的作者;照片为出版社配发;与自己无关;故否认其侵权责任..试问王某的理由是否成立答案:1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了侵权..2①张某的照片作为摄影作品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②王某在自己出版的作品中使用了张某的摄影作品而未征得张某同意;未向他支付报酬;也未署其名;故侵犯了其着作权..③王某见出版社配发的照片有利于自己的作品;却未审查照片来源;放任侵权事实的发生;故其主观上有过错..乙的作品与甲在先创作并已发表的作品基本相同..甲在某期刊上发现乙的作品后;便认为乙的作品是对其作品的抄袭;于是就此与乙交涉..请问:乙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答案:独创性是衡量作品能否依法产生着作权的实质条件;即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依法产生着作权;受法律保护..因此乙维护自己权利的措施主要是举证证明作品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1举证证明自己的作品虽然在甲的作品之后发表;但却创作完成在先..这一主张若能成立;乙的权利就能得以最充分的维护..2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发表在后;但若能举证证明自己从未见过甲的作品;乙的权利也能得到保障..3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发表在后;且乙的确见过甲的作品;但举证证明自己决没有抄袭、剽窃、复制甲的作品;而只是自己使用与甲在创作作品时所使用的相同创作源;或者相同的资料、相同的人物、相同的事件等;两作品的相同或者相似只是一种偶然或者巧合;如甲以某景点或者景物为背景拍摄了一幅摄影作品;乙认为该景点或者景物很好;就在相同的地点以相同景点或景物为背景拍摄了一幅基本相同的作品..如果这些方面均不能成立;那么;乙的权利难以受得保护..42.甲于1990年始在第20类的家俱上使用“温馨”商标;但一直未申请注册..1994年9月15日;乙将其尚未使用的“温馨”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使用的商品也是第20类的家俱上..问题一:乙的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为什么答:1.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的商标则不能被准注册:a他人在家俱及其类似商品上享有对“温馨”商标的专用权;b他人在家俱及其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温馨”因违反商标法第30条第一、二和三项第31条的规定而被依法撤销或者注册销尚未超过一年;c乙申请注册的“温馨”商标是盗用他人的姓名;即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d乙的申请人资格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或者乙申请使用商标“温馨”的商品家俱超出了其被核准经营的范围..2.只有在不出现上述a、b、C和d的情形下;乙的商标才可能被核准注册..问题二:若乙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甲能否在家俱上继续使用其“温馨”商标为什么答:乙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甲不能继续在家俱上使用“温馨”商标;因为乙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对外效力使得甲不得在与乙之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家俱同上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但是;甲可以在与家俱不相同且不类似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务上继续使用“温馨”商标;而且还可以将其申请注册..问题三:如何协调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地发挥商标的作用答:协调商标注册与使用之间的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才能更好地发挥商标的作用:1.单纯就一个申请人而言;不论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已经使用;只要其打算使用;且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即可被核准注册..此项原则强调“只有注册商标才能产生专用权”..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以相同商标或者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不论其申请日的先后;均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此项原则强调“商标的价值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来源;而在工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是实现其商标价值的唯一有效方式”..3.两上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以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申请注册;且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若申请日相同的;则由商标局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协商;并通知商标局..商标局将依协商约定的结果;核准注册;逾期不能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返悔的;则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诸申请人抽捡决定;或者由商标局依具体情况裁定..此项原则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4.未使用人将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抢先申请注册;且在先使用人已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项注册;而注册人又不能证明其出于善意的;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法撤销该商标..此项原则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甲未经专利申请人乙的许可;将其从乙处盗取的实用新型技术付诸实施;并公开在市场上销售..问题一:乙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详细说明..答:乙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甲侵犯了其技术秘密权;要求甲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与此同时;乙应尽可能快地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问题二:乙的该项技术能否取得专利权说明理由答:乙的该项技术能否取得专利权;应视具体情况而定..1甲的公开实施行为超过6个月才被乙发现的;乙的该项技术将不能获得专利权;因为它已超过我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的宽限期;丧失专利法要求的新颖性..2甲的公开实施行为尚未超过6个月即被乙发现的;乙就应当在自甲公开泄露其技术内容之日起6个月内立即提出专利申请;以保证其新颖性..此时;乙的该项技术若还能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则可能获得专利权;否则;无论如何不能获得专利权..甲厂研制出一种N型开关;于1997年5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于1995年7月自行研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1997年4月;乙厂完成了产品的定型图纸及制造的很必要准备工作;至同年底共销售20台..1998年6月;甲厂发现乙厂的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在这种情况下;甲厂准备向法院起诉..请你在以下每一问题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1_C_可以对该案进行一审管辖..A.最高人民法院;B.某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C.某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D.某市某区基层人民法院..2乙厂的行为;_B__A.构成了对甲厂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犯;因为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以营利目的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B.不构成对甲厂专利权的侵犯;因为乙厂依法享有先用权;C.不构成对甲厂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犯;因为乙厂的N型高压开关是自己独立完成的;D.不构成对甲厂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犯;因为甲厂的专利不具有新颖性..3乙厂认为;甲厂研制的技术在其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由乙厂完成并进行试生产;因此甲厂的实用新型专利没有新颖性而失效..乙厂的观点_B_A.正确;B.错误..4我国专利法规定产品专利先用权成立的条件是_A_A.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做好了制造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畴内继续制造;B.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做好制造的必要准备;并且事后获得专利权人的授权;C.在专利授权日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做好制造的必要准备;并且事后向专利权人支付报酬;D.在专利授权日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做好了制造的必要准备;并且继制造..5乙厂如希望宣告甲厂的专利权无效;则应当_B_A.向专利局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B.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C.向地方专利管理机关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D.向人民法院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甲厂的主要产品是土豆片、锅巴等小食品..三年前该厂在上述产品的包装上使用“香脆”二字作商标;由于其注重产品质量;“香脆”牌土豆片、锅巴受到消费者的认可和喜爱;产品销售地区不断扩大..现甲厂决定提出“香脆”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商品仍为土豆片、锅巴..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以下各题的问题:1.说明该商标注册申请能否核准的理由..2.如果商标局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应在何时向谁提出复审请求3.如果复审请求再次被复审机关驳回;甲厂能否继续使用该商标为什么1①不能..“香脆”二字直接说明了土豆片、锅巴的特点;违反禁用条件;或者说不具有显着特征..②能..“香脆”二字经过使用;得到消费者的认可;产生了对商品的识别作用..2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商标评审委员会..3①能..在一般商品上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或者说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②不能..该商标违反商标禁用条件;工商部门有权禁止其使用..。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1、1991年1月,某甲与乙饭店签订合作开办饭店协议一份。

同年3月,乙饭店开业后,未悬挂店名,但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厚味莫美包子第四代传人赵某第五代传人甲”为内客的牌匾一块。

其中“厚味美包子”为大字,其余为小字,并聘请甲为该店厨师。

该店自1991年3月起经营包子。

1980年12月,多年经营厚味美包子的丙饮食公司取得厚味美牌商标注册证,当其发现乙饭店及甲的行为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

甲与乙饭店辩称,制作悬挂的牌匾是对“厚味美”创始人及传人赵某和甲个人身份的宣传;且丙公司的商标已过有效期,所以法院应驳回。

请回答:(1)丙公司是否具有厚味美牌商标专用权,为什么?(2)甲与乙饭店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3)哪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2、甲厂研制一种N23型高压开关,于1987年8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88年5月专利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

乙厂于1978年5月下达N23型高压开关试制任务书,但该任务书未涉及具体技术方案。

1987年12月乙厂所在县工业局向乙厂下达通知,决定将N23型高压开关列入1987年新产品开发计划。

1988年6月乙厂试产,产品其主要特征之一与甲厂专利产品相同。

1989年4月乙厂完成产品定型图纸,至同年底共销售20台。

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经交涉无效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其专利权。

乙厂以其在甲厂申请专利前已作好生产该产品必要准备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合法并驳回甲厂诉讼请求。

请回答:(1)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乙厂请求法院确认的是一种什么行为或权利?(2)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乙厂请求法院确认的行为的法定条件是什么?3、1992年8月,某省艺术博物馆向省内外画家和书法家发出几千份邀请函,称明年5月10日是该馆建馆40周年纪念日,邀请届时参加庆典。

一些画家和书法家收到邀请函后,纷纷作画或赋诗以示祝贺,并将作品赠与该博物馆。

知识产权法期末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期末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具体条件是:(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

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

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

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邯郸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1.歌剧洪湖赤卫队着作权纠纷案建国10周年时;湖北省歌剧团上演了国庆献礼剧目洪湖赤卫队..该剧深受人民喜爱;后来被改编拍成电影..30年后;湖北省歌剧团退休干部朱本和对洪湖赤卫队剧本的着作权提出争议;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1988年12月朱本和向法庭起诉;提出洪湖赤卫队是根据他个人所写洪湖赤卫军剧本修改而成的;自己体验生活修改过剧本;但剧本发表、剧目上演时均未被署名;而当时的剧团团长、党支部书记梅少山没参加创作;只修改了一些台词;不仅署名;而且排在首位..朱本和请求法院认定其享有洪湖赤卫队歌剧的着作权;追究梅少山的侵权责任..据查;洪湖赤卫队的创作人员均为剧团正式职工;其创作是接受剧团交给的工作任务;体验生活费用由剧团负担;剧本经过全团创作人员集体讨论修改..1980年;该剧重新公演时;已经给朱本和以编辑名义署名..答:在本案中;原告的保护着作权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关键是认定何人为作者..根据本案的案情及法律的有关规定;需要思考以下问题:原告提出的保护着作权的请求权基础是原告应当享有着作权;即可以依照原告自己的意志;自己或者许可他人行使着作权的权能;而享有着作权的人只有作者、或者被视为作者之人、或者着作权的继受人;自然人作者是从事直接产生作品的创作行为之人;同时;不存在法人等组织被视为作者的情况;即作品的创作与法人的意志无关、法人没有提供创作条件..然而在庭审中;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尽管创作活动的参与者是诸自然人;但是该诸自然人不是自由依照自己意愿进行创作活动;而是按照被告确认的体例、编写大纲等体现被告意志的方案并根据被告的有关指令实施创作;因此该作品的创作活动由被告主持并代表着被告的意志;由作品产生的责任显然亦应当与参与创作的自然人无民法上的联系..鉴于此;本案所涉及的作品着作权由被视为作者的被告享有;原告不能以作者身份享有着作权;即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是不存在的;因而原告的权利请求不能得到支持..2、1995年9月;某商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在广播电视报上刊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广告语..高某按照启事上的要求;以一句简洁、流畅、易记、上口的广告语应征并被评为二等奖..同年11月;商贸公司在某某日报上刊登评选结果;宣布高某创作的广告语为企业广告用语之一;同时在该公告中刊有“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字样..第二年3月;高某接到商贸公司的电话;方知自己获奖..在颁奖典型上;高某谈了自己的创作构思并接受了商贸公司颁发的获奖荣誉证书及500元奖金..事后;高某发现商贸公司已在广播、电视、报刊、出租汽车、商品包装袋等处使用其创作的广告用语;便立即向商贸公司提出异议;但协商未果..高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创作的广告用语的着作权归属;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广告语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根据商贸公司在使用该广告语期间营业收入逾3亿元这一事实;要求商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考研请问:1案中广告语否属于应受着作权保护的文字作品为什么2高某与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哪些民事法律关系3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答案:1.具备独创性的广告语同样可以享有着作权..就广告语而言;它是通过一定的文字来向不特定的公众传递一定的信息..如果广告语确实具备了文字作品的要件;应当属于文字作品..本案中的广告语短小;但具有独创性;且符合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属于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2.主要存在如下法律关系:一是高某与商贸公司的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二是高某与商贸公司关于广告语着作权归属的法律关系;三是高某与商贸公司关于广告语使用的法律关系..3.本案争议的广告语的着作权应当属于高某所有..但商贸公司有权在企业广告范围内免费使用该广告语..首先;商贸公司以征集启事的方式委托他人创作;在报刊上提出了所需征集广告语的具体要求及奖励办法;高某根据要求创作应征;其广告语被录用;两者之间形成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由于商贸公司在征集启事中对获奖作品的着作权归属未作明确约定..而企业在事后的公告中明确着作权归属于单方意思表示没有为高某接受;故不能成为合同内容..依照着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着作权应属于受托人高某所有..其次;商贸公司在企业广告范围内使用该广告语不构成对高某着作权的侵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按照着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作品着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商贸公司征集广告语的目的就是为了运用广告宣传企业形象;扩大企业影响;高某为商贸公司“量身定做”了该广告语;其目的也是为了商贸公司的使用;商贸公司向高某支付了一定报酬;因此商贸公司享有在广告业务范围内使用该广告语的权利;并不构成对高某着作权的侵权;高某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不能成立..3、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起诉至中国法院..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所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国着作权法保护;且休闲杂志在译文上已署名S;尊重了作者人身权;杂志社只需向译者L付款即可..1饭后茶余的抗辨能否成立为什么2休闲的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答案:1不成立..理由是:饭后茶余报转载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用经原作者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 2不成立..理由是:美国与中国同为版权公约成员国;在美国发表的作品同样受中国着作权法的保护..休闲杂志社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请人翻译S的作品;属于侵犯S翻译权..休闲杂志社应向译者付酬;还应向原作者S付酬..4、1981年夏;着名雕塑家叶某受A单位委托;创作设计歌乐山烈士群雕以下简称群雕..A单位为修建群雕;成立了群雕制作工程办公室;刘某以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身份参与到群雕制作过程中;叶某先后完成了群雕的初稿、二稿;并就创作的主题思想、构思主题、创作过程向A单位作了说明..接着;叶某与刘某一起按稿指导木工制作了放大骨架;即定稿..叶某在此阶段经常到现场指导和参与刻画修改;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对刘某通过口头或实际刻画提出的一些建议;叶某认为符合自己创作意图和表现手法的;亦予以采纳..1984年;A单位选送以叶某个人署名的歌乐山烈士群雕参加全国首届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展览会;并获纪念铜牌..问题:1群雕是叶某与刘某的合作作品吗为什么2合作作品的着作权应当如何行使答案:1不是合作作品..因为合作作品成立有两个前提条件;即:1合意..指完成合作作品的作者之间有共同的合作创作的意图..2合作..指合意者之间在客观上存在着合作关系;即各方都为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而在本案中;叶某和刘某之间并无共同创作雕塑作品的意图..而且;刘某只是在叶某已独立完成初稿、二稿后对作品提出一些修改意见;故刘某的行为只能是对他人的创作提供辅助性帮助..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性活动;均不视为创作..“因此刘某的行为不能被视为创作;不能作为群雕的合作作者..2合作作品的着作权人在行使权利时;首先应区别是可以分割的作品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两种..对前者;依着作权法第13条第2款;“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着作权;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着作权..”对于不可分割的作品;根据〈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着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5、李成是某市小有名气的画家;1998年因该市一家礼品公司的委托;创作了“小城风光”系列山水画共10幅;李成将原作交与公司;公司按约定向其支付了酬金2万元..后礼品公司制作了100套瓷瓶;每套10个;瓶的釉面用的是李成所画的10幅山水画..李成认为礼品公司未征得自己的同意擅自将自己的作品在瓷瓶上使用;并公开销售;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而礼品公司则认为;虽然双方没有就着作权归属作明确约定;但是这批画本来就是李成接受委托而创作的;公司付了钱;取得了作品;以后对作品如何使用;与李成无关;故不承认自己有行为有何不当..问题:1.从李成与礼品公司的关系而言;这批画属于什么性质的作品2.这批画的着作权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礼品公司在这批画是享有什么权利为什么答案:1这批画属于委托作品..所谓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创作的作品..2这批画的着作权应当归受托人所有..根据着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鉴于双方没有就着作权归属作出约定;因此这批画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李成..3礼品公司可以享有这批画原件的所有权;同时还享有这批画的展览权..根据着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6、A租赁有限公司聘请郑某负责公司计算机管理工作;并且为郑某提供了相关的培训、考察、交流等学习的机会..郑在公司任职期间;为公司开发了“多币种财务管理系统”和“租赁合同管理系统”两个软件..公司提供了所需的设备、资金和公司业务资料;并指派有关人员参与和配合..后因工作上的分歧;公司要求郑交出两软件的源程序;被拒绝后;公司拿走了郑某用于编程的笔记本电脑..郑某调离公司后;以A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郑某认为:本人利用单位及个人电脑设计了上述两个软件;由于本人不是学计算机的;开发软件与其工作无关;且公司未对开发软件提供专门的资金、设备或资料;因此软件着作权属于自己..而A公司使用上述软件未与本人签订许可合同;却擅自对软件进行复制、剽窃、抄袭、改编..根据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程序条例;A公司侵犯了本人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A公司认为两软件属于着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职务作品;单位享有除署名权外的其他着作权..问题:1.本案中的计算机软件是否为职务作品2.职务作品的着作权如何行使答案:1.本案中的计算机软件为特殊职务作品;而且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着作权..这类职务作品应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第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本案中;郑某与A公司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郑某是以计算机管理人员被招聘到公司;负责公司计算机管理工作;软件开发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其开发的两个软件是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的作品;公司为作品开发提供了资金、设备、业务资料等条件..因此该软件的着作权属于该单位..2根据着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特殊职务作品的着作权;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本案中的计算机软件为特殊职务作品;郑某享有署名权;A公司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着作权..7、殷某出身于中医世家;多年来一直从事中医学研究..1991年3月;殷写了一篇中医学论文;投稿某大学中医论坛杂志并被该刊选用;刊登于1992年8月第三期..文章刊登后;殷某发现该杂志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其论文中的3处内容进行实质性删改..为了保护论文的完整性;殷某多次找杂志社交涉;但杂志社答复:杂志社对来稿有权修改或摘要发表;作者的稿件中未声明不许删改的;应视为作者同意对其文章进行修改..问题:1杂志社可否对作者的文章进行删改为什么2本案中杂志社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可以..因为着作权法第34条第2款: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根据这一规定;法律赋予了杂志社对文稿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的权利..2不合法..着作权法第34条的规定局限于文字修改;不包括内容修改..该条文明确规定;如果对内容进行修改;必须经过作者同意..因此本案中杂志社的行为侵犯了殷某的修改权..因为杂志社的修改已经超出了一般的文字性修改、删节的范围;而对文章的实质性质内容进行了删改..8、周某是一个翻译公司的职员;主要从事英文翻译工作;同时周某还是一位文学爱好者;尤其喜爱鲁迅先生的作品鲁迅于1936年去世..2006年他打算将鲁迅先生的作品翻译成英文;介绍给世界各国的读者;但是由于翻译涉及原作者的着作权问题..因此他担心由于他的翻译侵犯了鲁迅先生的继承人对作品的着作权..问题:1翻译鲁迅先生的作品是否需要得到授权为什么2如果周某在翻译成英文的过程中将鲁迅的作品作了大幅度的删节;是否侵犯鲁迅的权利为什么答案:1不需要授权..因为鲁迅先生的作品已经过了着作权法所规定的保护期了..根据着作权法规定;公民创作的作品的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具体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鲁迅先生于1936年逝世;故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应于1986年12月31日终止..自1987年开始;他人可以自行决定使用鲁迅作品;而无须事先征得其继承人授权;无须支付报酬..2侵犯了鲁迅的权利..因为根据着作权法第20条的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周某在翻译鲁迅作品的时候;应当尊重鲁迅先生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得对鲁迅作品进行修改、歪曲..9、着名剧作家方牧创作完成了表现工人运动主题的多幕话剧剧本浦江潮起;发表于1998年8月的剧作月刊..东海市总工会未与方牧联系;直接依据上述剧作月刊上的剧本;组织若干工人演员组建临时剧组;以东海市总工会名义在1999年内演出了十六场浦江潮起话剧..2000年10月;方牧起诉到法院;指控东海市总工会未经其授权组织上演浦江潮起话剧侵犯了其着作权..请求判令东海市总工会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东海市总工会辩称:第一;浦江潮起剧本先由剧作月刊公开发表;此后使用已经公开发表的浦江潮起剧本演出不必再取得着作权人的授权..第二;具体进行演出的表演者是拿了演出报酬的工人演员;所以;方牧应当向工人演员索取经济赔偿;东海市总工会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请问:1本案系争的是着作权中的哪一部分权利2东海市总工会是否侵犯了方牧的这一部分着作权为什么3方牧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还是向工人演员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答案:1根据着作权法第10条第9项的规定;本案系争的是着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即着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也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传播作品的表演的权利..2东海市总工会侵犯了方牧的着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因为着作权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取得着和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例中;东海市总工会未经方牧同意;擅自使用方牧剧本表演;违反了着作权法第37条关于表演者义务的规定;侵犯了方牧的着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3方牧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因为本案中的演出是由东海市总工会组织的;演员实际上是在从事单位的职务行为..根据着作权法第36条关于表演者义务的规定和第48条关于着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方牧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时;东海市总工会还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10、作家池莉与上海电影制片厂就池莉小说太阳出世改编拍摄成电影一事达成协议;上影厂享有对小说的专有影视改编权;同时规定:上影厂如将改编权转让给第三者;必须事先征得池莉的书面同意..合同订立后;上影厂委托北影编剧肖方改编太阳出世成电影文学剧本;其后;北影厂拟将太阳出世拍摄成电影;于是与池莉协商..池莉致函上影厂;就是否可将太阳出世电影摄制权让与北影厂一事与上影厂协商;但未得到答复..上影厂在未征得池莉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影视摄制权转让给北影厂..北影厂将影片定名为不能没有爱;影片摄制完成并已在国内外发行;北影厂在影片中已为池莉署名..池莉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北影厂和上影厂侵犯了其着作权..上影厂辨称:我厂与池莉签订有小说太阳出世改编合同;后池莉来信表示可由北影厂将作品摄制电影;为尊重其意见;我厂将小说的改编权及剧本的版权转让给北影厂;并且;我厂对转让的标的物——改编后的文学剧本享有着作权;所以我厂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北影厂辩称:上影厂在征得池莉同意后;将电影文学剧本的版权及影视改编权转让给我厂;因引我厂未侵犯池莉的着作权..1上影厂是否侵犯了池莉的着作权为什么2北影厂是否侵犯了池莉的着作权为什么3此案中的电影文学剧本属于什么性质的作品其着作权行使有何限制答案:1上影厂的行为侵犯了池莉的着作权..虽然池莉与上影厂关于转让小说影视改编权的合同有效;但上影厂在将影视改编权转让给北影厂时;仅根据池莉的意向性建议来会推定池莉已经同意转让;而未按双方合同约定与池莉签订书面合同构成违约..同时根据着作权法第12条;上影厂对其改编成的电影文学剧本享有着作权..但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上影厂未经池莉同意;将剧本的版权转让给北影厂;侵犯了池莉的着作权;上影厂的行为既是违约又是侵权;是违约与侵权的竞合;但主要还是违约行为..2北影厂的行为侵犯了池莉的着作权..北影厂明知池莉对太阳出世享有着作权;且在与上影厂签订的专有使用合同中明确了转让时应当得到书面同意;却与上影厂签订了转让合同..因此其无合法依据地使用池莉的作品摄制电影的行为;违反了着作权法中对作者权利保护的规定;按着作权法第47条规定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3电影文学剧本上在小说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的;属于演绎作品;依着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者对演绎作品享有着作权;但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上影厂虽对小说改编的文学剧本享有着作权;但并不表明其未经池莉同意而转让剧本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上影厂在行使自己对剧本的着作权时;侵犯了原着作权人池莉的着作权..11、李某自学英语多年;经常做笔译练习..李某同事赵某常在报刊上发表一些文章..李某为了提高翻译水平;常将见到的文章顺手拿过来做翻译练习..一次李某将赵某在报纸上发表的一篇文章进行翻译..赵某见到李某翻译自己的文章;便提出李某这样做未经自己许可;是侵犯了自己的着作权..李某辩称:自己只是做翻译练习;并不打算发表;但赵某坚持认为李某侵犯了自己着作权;并要求李某今后不得再翻译自己的作品..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问题:李某是否侵犯了赵某的着作权为什么答案:李某没有侵犯赵某的着作权..赵某对自己撰写的文章依着作权法第2条;第9条;第11条享有着作权..一般情况下;未经着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但是着作权法为了有利于文化传播;对着作权人的权利作了一些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合理使用制度..其中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才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结合本案来看;法律规定的3个条件李某都符合..其一;必须是为了个人目的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非单位、集体或多人的使用目的;李某为提高自己的翻译水平而使用赵某的文章属于此类;其二;必须是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否则;即使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也属侵权;赵某的文章刊登在报纸上属已发表作品;李某用来练习符合规定;其三;必须尊重着作权人除使用、获得报酬外的其他权利;李某只是利用赵某的文章做翻译练习;无发表的打算;也未擅自行使其他权利;符合这一条件..所以李某并未侵犯赵某的着作权..12、王兴华、张江丽夫妇有一子王钢;2004年;夫妇俩带王钢在红星照相馆拍周岁照..摄影师刘某为王钢照了两张底片;一张连同照片交给王某夫妇;另一张经修饰后洗印放大成20寸照片;陈列在照相馆橱窗中..2005年;刘某将王钢的底片提供给某出版社用以制作儿童挂历;获1000元稿酬..后来;出版社又将王钢的底片提供给本市的某香皂厂;用于一种婴儿香皂的包装..2006年;王某夫妇在市场上发现了挂历;又发现了香皂;于是追寻到红星照相馆;方得知照相馆扣下了一张底片;才发生后面的一系列事件..王某夫妇以王钢法定监护人和代理人身份起诉红星照相馆侵犯着作。

知识产权法与案例分析练习题

知识产权法与案例分析练习题

知识产权法与案例分析练习题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要。

知识产权法作为规范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对于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知识产权法,我们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来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一:著作权侵权纠纷公司名称公司创作并发表了一部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小说。

不久后,另一公司名称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站上全文刊载了该小说,并通过广告收益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

在这个案例中,另一公司名称公司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公司名称公司的著作权。

根据知识产权法,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另一公司名称公司未经授权的刊载和传播行为,违反了这些权利。

在判断侵权成立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首先,要确定被侵权作品的独创性和可版权性。

在这个案例中,该小说具有独特的情节、人物和表达方式,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

其次,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即另一公司名称公司确实未经授权进行了刊载和传播。

最后,要评估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对原作者的经济损失和声誉影响等。

案例二: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品牌 A是一家知名的服装品牌,其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然而,品牌 B公司生产的服装在款式、标识和包装上与品牌 A高度相似,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这种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商标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防止消费者被混淆。

品牌 B公司的相似产品和标识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品牌 A的产品,从而损害了品牌 A的商业利益和品牌形象。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对商标的相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以及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还要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造成的市场影响。

案例三:专利侵权纠纷企业 A拥有一项关于新型技术的发明专利,该专利在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企业 B未经许可,使用了与该专利相同的技术进行生产和销售。

专利法赋予了专利权人独占的实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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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具体条件是:(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

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我国《着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

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

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邯郸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

北京某仓储公司帮助沧州某厂运输、存储“月华”罐头并在北京某商场销售。

请回答问题:1、“月华”与“乐华”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2、沧州某厂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乐华”的商标权?为什么?3、北京某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4、北京某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答案:1、构成商标近似。

因为“月华”与“乐花”同音且容易造成混淆。

主要从、形、音、义三个方面综合分析。

2、侵犯了“月华”的商标权。

应考虑两个因素:(1)两个商标相同或近似;(2)行为人使用该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3、北京某仓储公司的责任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其不知的情况无责任,在其明知的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4、北京某商场要承担侵权责任。

商标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天外天公司将“天外天”作为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在第11类的取暖器上。

但未获核准注册。

试分析“天外天”公司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

答: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知,天外天公司的“天外天”商标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可能有:(1)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2)可能是原注册商标所有人因违反商标法规定而被商标局撤销后尚未满一年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3)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且已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4)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且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5)该商标图案可能有违反商标法所规定之禁止使用的部分。

甲乙两合作创作了一部着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的署名顺序为甲、乙。

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

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署名为第二作者。

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换,便告乙侵犯其署名权。

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理由如下:(1)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决定作者署名顺序,并不是该项权利所包含的内容。

(2)乙未经与甲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并没有取消甲的署名,故不侵犯甲的署名权。

(3)甲署名在先乙署名在后的署名顺序,是甲乙双方协商的结果。

乙未经与甲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是一种违约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可以对乙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主张侵犯署名权的责任。

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技术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

在约定的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

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出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

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

请你根据本案所提供的材料,分析以下问题:(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为什么?(2)该纠纷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答案:(1)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乙所有。

其理由是:技术T不是甲乙所签订之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的开发技术,故技术T是一项非职务技术。

根据《专利法》第6条规定,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完成该技术的发明人所有。

(2)该纠纷可以通过四种途径解决:①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②由甲乙双方签订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③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④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

甲厂自198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1986年,乙服装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

1988年3月,乙厂的“长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

1989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

根据案情请分析:(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请说明理由。

(3)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长城”商标?请你提出可行性建议。

答案:(1)甲厂构成侵权,即侵犯了乙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理由是: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甲厂的商标虽然使用在先,但并未注册;而乙厂的商标虽然使用在后,但获得了注册。

(2)甲厂的侵权行为始于1988年3月乙厂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

其理由是:在乙厂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前,乙厂对其使用的“长城”商标无专用权,且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始于核准注册公告之日。

(3)侵权方甲不得擅自在其生产的衬衫上继续使用“长城”商标。

如果要继续使用,必须依法取得对“长城”商标的使用权。

可行性方法有:①对乙的注册提出不当注册撤销请求,经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后,可以继续使用;②与乙厂协商,获得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③与乙厂协商,请乙厂向其转让注册商标。

作家王某写了一部反映“文革十年”的纪实报告文学交某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为该书配发了若干幅“文革”时期的照片作为插图。

在审定该书清样时,王某觉得照片能使作品增色,便未提出异议。

图书发行后,摄影家张某发现照片均是自己过去曾发表过的作品,而王某和出版社既未在事前征求过自己的意见,事后又未支付报酬,书中也没有将他署名为照片作者,故起诉王某和出版社侵犯了其着作权。

出版社承认侵权事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王某称自己只是该书文字部分的作者,照片为出版社配发,与自己无关,故否认其侵权责任。

试问王某的理由是否成立?答案:(1)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了侵权。

(2)①张某的照片作为摄影作品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②王某在自己出版的作品中使用了张某的摄影作品而未征得张某同意,未向他支付报酬,也未署其名,故侵犯了其着作权。

③王某见出版社配发的照片有利于自己的作品,却未审查照片来源,放任侵权事实的发生,故其主观上有过错。

乙的作品与甲在先创作并已发表的作品基本相同。

甲在某期刊上发现乙的作品后,便认为乙的作品是对其作品的抄袭,于是就此与乙交涉。

请问:乙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答案:独创性是衡量作品能否依法产生着作权的实质条件,即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依法产生着作权,受法律保护。

因此乙维护自己权利的措施主要是举证证明作品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1)举证证明自己的作品虽然在甲的作品之后发表,但却创作完成在先。

这一主张若能成立,乙的权利就能得以最充分的维护。

(2)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发表在后,但若能举证证明自己从未见过甲的作品,乙的权利也能得到保障。

(3)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发表在后,且乙的确见过甲的作品,但举证证明自己决没有抄袭、剽窃、复制甲的作品,而只是自己使用与甲在创作作品时所使用的相同创作源,或者相同的资料、相同的人物、相同的事件等,两作品的相同或者相似只是一种偶然或者巧合,如甲以某景点或者景物为背景拍摄了一幅摄影作品,乙认为该景点或者景物很好,就在相同的地点以相同景点或景物为背景拍摄了一幅基本相同的作品。

如果这些方面均不能成立,那么,乙的权利难以受得保护。

42.甲于1990年始在第20类的家俱上使用“温馨”商标,但一直未申请注册。

1994年9月15日,乙将其尚未使用的“温馨”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使用的商品也是第20类的家俱上。

问题一:乙的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为什么?答:1.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的商标则不能被准注册:(a)他人在家俱及其类似商品上享有对“温馨”商标的专用权;(b)他人在家俱及其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温馨”因违反商标法第30条第(一)、(二)和(三)项第31条的规定而被依法撤销或者注册销尚未超过一年;(c)乙申请注册的“温馨”商标是盗用他人的姓名,即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d)乙的申请人资格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或者乙申请使用商标“温馨”的商品家俱超出了其被核准经营的范围。

2.只有在不出现上述(a)、(b)、(C)和(d)的情形下,乙的商标才可能被核准注册。

问题二:若乙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甲能否在家俱上继续使用其“温馨”商标?为什么?答:乙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甲不能继续在家俱上使用“温馨”商标,因为乙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对外效力使得甲不得在与乙之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家俱)同上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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