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恒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0年9月) 2010-09-30
科华恒盛: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010-03-31

证券代码:002335 股票简称:科华恒盛 公告编号:2010-009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已于2010年3月19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本次会议于2010年3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建平先生召集并主持。
与会董事经过充分的讨论,一致通过以下决议:一、以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总裁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以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见公司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的《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第七节”。
公司独立董事许顺孝、陈善昂、汤金木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009 年实现营业总收入4.66亿元,利润总额8,151.7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963.50万元,截止2009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4.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2.28亿元,每股净资产3.9元,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每股收益1.19元。
上述财务指标业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健正信审[2010]GF字020007号审计报告确认。
科华恒盛: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3月) 2011-03-11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有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科华恒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10年3月) 2010-03-31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
董 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 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二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 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科华恒盛: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11-18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恒盛公告编号: 2010-059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二、会议通知情况《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2010年10月3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已经披露。
三、会议召开基本情况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会议时间:2010年11月17日(星期三)上午9点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成辉先生4、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5号北楼,公司三楼会议室5、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方式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名,代表股份总数5434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7%。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五、会议表决情况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1、出席会议的股东经审议,一致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43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表决结果为通过。
2、出席会议的股东经审议,一致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43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该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3、出席会议的股东经审议,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建设“研发试制中心项目”的议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并对董事会负责,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委员会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
委员任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对公司进行的审计行为。
第十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科华恒盛: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作为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外担保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形。
(二)截止2020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总计为210300万元,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65.79%;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担保使用额度为136720.67万元,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42.77%,被担保方经营状况良好。
上述担保中,公司的对外担保对象仅限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模版

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4年12月22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准备相关材料等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人员构成第五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委员会全部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召集人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代为履行。
第九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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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工作细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当届董事会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工作机构,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做到以下方面:(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应建议董事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可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并可讨论、审议其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7天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天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章决策程序第二十五条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章议事规则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姓名;(二)被委托人姓名;(三)代理委托事项;(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五)授权委托的期限;(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案表决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
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举手表决一次,举手多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
如提名委员会会议采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方式。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
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 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七章 会议记录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三)会议议程;(四)委员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的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不迟于会议召开之后三日内,将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等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保存。
第四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 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章 回避制度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四十六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