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教育培训积分管理办法

淮安市干部教育培训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增强干部执政意识,提高干部执政能力,努力培养一文“眼界宽、思路宽、胸襟宽”的干部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

拔任用条例》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干部有参加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积分管理是量化考核干部教育培训的一种重要手段,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木办法适用于全市县处级及其以下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市干部教育培训积分管理工作实行在市委领导下,由市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主管,各部门具体实施,市、县(区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市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履行宏观指导、督促检查、制度规范的职能,市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市级机关干部和县(区县处级领导干部的积分审核备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区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地积分管理办法的实施。县(区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科级及其以

下干部的积分审核备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积分评定管理职能,并负责建立、维护干部个人教育培训档案。

第三章评定标准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获得积分:

(一参加党校主体班培训合格的;

(二参加经市、县(区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的各类专题培训合格的;

(三参加省及其以上部门组织的专题培训合格的;

(四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考核合格的;

(五干部在职自学考核合格的;

(六参加经市、县(区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考试合格的; (七在市及其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调研、学术、理论等文章的;

(八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取得毕业或学位证书的;

(九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的;

(十参加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通过笔试、面试且被列为考察对象的。

具体分值参阅《淮安市干部教育培训积分评定标准》(附件一。

第四章评定程序

第十条干部根据个人年度培训学习情况,于当年 12月20日前向所在单位申报积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干部所在单位对照《淮安市干部教育培训积分评定标准》核算积分,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县(区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积分评定结果由干部所在单位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干部个人教育培训档案。干部对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单位申请复核,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反馈本人。如对复核意见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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