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之家、
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事迹材料

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事迹材料
尊敬的评委,
我申报的职工先生/女士为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具体事迹如下:
1. 务实勤奋:申报的职工在工作上一直保持着勤奋务实的态度。
他/她从不抱怨工作繁忙,总是认真负责地完成每一项任务。
不论是平时工作还是加班加点,他/她始终保持高度的工作热
情和责任心。
2. 持续学习:申报的职工在工作中不断学习、积累经验,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他/她利用工作之余的时间
参加培训班、读书学习,乐于与他人分享学习心得,积极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3. 积极协作:申报的职工懂得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一直以来积极与同事沟通合作,以完成共同的目标。
他/她与他人相处融洽,乐于帮助他人、尊重他人的意见,不断取得同事们的认可和信任。
4. 爱岗敬业:申报的职工对自己的工作充满了热爱和敬业精神。
他/她深知自己的工作对社会的重要性,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
和使命,始终以客户满意为目标,不断追求卓越,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5. 社会贡献:申报的职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并且经常主动关心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他/她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自己的力量传递
正能量,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以上便是我申报的职工先生/女士所展现出的全国模范职工之家事迹,相信他/她的表现将会得到大家的认可和肯定。
感谢评委们的审阅!。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表彰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全国优秀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表彰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全国优秀工会之友的决定(2008年4月24日)中国工会十四大以来,各级工会在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关于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的要求,认真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为载体,以增强基层工会活力为重点,大力加强基层工会特别是企业工会工作, 实施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积极为职工群众办好事、做实事、解难事,涌现出一大批深受广大职工群众信赖和赞誉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为弘扬先进,树立榜样,激励和引导广大基层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作出新的贡献,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授予华北电网北京送变电公司工会委员会等1506个单位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称号,授予北京西友集团西单商场第四卖场工会小组等1499个单位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称号,授予北京隆达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主席战英等1012名同志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授予北京牛栏山酒厂灌装车间工会副主席尤学珍等998名同志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称号,授予北京市商务局局长卢彦等199名同志全国优秀工会之友称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希望荣获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荣誉称号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锐意进取,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希望荣获全国优秀工会之友称号的党政领导干部继续加强对工会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为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推进工会工作的创新发展做出新的努力。
中华全国总工会号召全国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者向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
模范职工之家标准

模范职工之家标准
模范职工之家是指为企事业单位员工提供居住、休息、娱乐、文化活动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建立一套标准化的模范职工之家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一些可能的模范职工之家标准:
1. 基本设施:模范职工之家的基本设施要求完善,明确地包括宿舍、饭堂、医务室、清洁维修部、文化娱乐活动中心、体育运动场地、商店等。
2. 住宿条件:职工宿舍的面积、设施、卫生要求等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且应能保障职工生活安全。
3. 饮食标准:应提供健康、营养、清洁、美味的膳食。
如:购买食材、储存方式、烹饪方式及餐厅的环境卫生等等,都需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4. 医疗服务:应设急救、门诊、体检等方面的医疗设施和医疗人员,以保障职工的健康。
5. 文化娱乐活动:为满足职工的精神需求,应提供文化娱乐活动,如阅读、音乐、电影、舞蹈、棋牌等活动。
6. 环保措施:应对模范职工之家施行日常环保措施,如垃圾分类、水电使用、绿化等,确保职工生活环保、健康。
7. 安全管理:应加强对模范职工之家的保卫安全工作,确保职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模范职工之家为职工提供方便、舒适的生活条件更是重要的一环,建立标准化管理模式可以提供职工最大程度的实惠。
2018年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

2018年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全国优秀工会之友、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红旗单位、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标兵
申报登记表填表说明
1.所有申报登记表均用打印方式填写,数字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正文用A4纸正反面打印,需要填写的内容全部使用仿宋GB2312小四号字。
2.所有申报登记表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打印件两种方式报送,纸质打印件一式三份。
3.基层工会名称必须填写完整准确全称,不得简化。
4.登记表首页的推荐单位统一填写四川省总工会。
5.单位类型填写企业、机关、事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
6.单位所有制性质填写国有、集体、非公、外资、港澳台资。
7.主要先进事迹力求简明,重点突出,字数在500字左右,在规定表格中填写,不得加页。
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红旗单位和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标兵推荐对象另需单独报送2000字以内先进事迹材料电子文档。
8.签署意见栏填写是否同意推荐的明确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9.本单位没有党组织或没有纪检监察部门的,相应栏目不用填写。
成工办发[2010]19号 关于评选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四川省模范职工之家的通知
![成工办发[2010]19号 关于评选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四川省模范职工之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89671a44afe04a1b171de26.png)
通知成工办发[2010]19号关于评选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四川省模范职工之家、四川省模范职工小家的通知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各产业工委(会):根据省总工会《关于做好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川工办发【2010】9号),全总、省总将在2010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期间,表彰一批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和四川省模范职工之家、四川省模范职工小家。
市总决定向省总申报一批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和四川省模范职工之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申报名额全国模范职工之家5个(其中非公企业3家),全国模范职1工小家7个(其中非公企业5家);四川省模范职工之家18个(其中非公企业9家),四川省模范职工小家18个(其中非公企业9家)。
二、评选申报的基本条件和范围1、以全总《关于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总工发[2003]18号)为基本依据,突出考察《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情况;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机制建设情况;调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队伍稳定,推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情况;“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一五、和谐奔小康”、“同舟共济保增长,建功立业促发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活动的开展情况;基层工会工作创新以及规范化建设情况;为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办好事、做实事、解难事情况等。
上述工作成绩不突出、效果不明显、制度不健全或出现严重违章、违纪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工会组织不得推荐授予荣誉称号。
2、基层工会须在获得市级模范职工之家(或市级“双爱双评”先进单位)的基础上申报四川省模范职工之家,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须是省部级模范职工之家(或省级“双爱双评”先进单位)、省部级模范职工小家。
全国模范职工之家 标准

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标准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是为了表彰和奖励在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职工,为广大职工树立榜样,促进职工精神文明建设而设立的荣誉称号。
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标准的制定,对于评选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就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综合素质。
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职业道德、家风家训、社会公德等方面的综合素质。
具体体现在,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高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热爱工作,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等方面。
二、工作业绩。
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应当在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能够为企业或单位创造良好的效益和社会效益。
具体体现在,工作业绩突出,工作态度端正,工作效率高,工作质量优秀,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等方面。
三、社会影响。
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应当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能够为社会传递正能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具体体现在,社会责任感强,公益活动参与度高,在社会上具有良好的口碑和形象,能够为他人树立榜样等方面。
四、个人荣誉。
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本人应当获得过一定的荣誉称号,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声望。
具体体现在,曾获得过各类荣誉称号,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声望等方面。
五、其他条件。
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无不良记录,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社会行为等方面。
综上所述,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表彰和奖励在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职工,为广大职工树立榜样,促进职工精神文明建设。
只有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突出的工作业绩、良好的社会影响、丰富的个人荣誉和良好的个人品行的职工,才能够成为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的标杆。
希望通过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标准的制定,能够进一步激励广大职工努力工作,争做模范,为建设美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全国模范职工之家评选方案

全国模范职工之家评选方案摘要:一、全国模范职工之家评选背景及意义二、评选对象和条件三、评选程序和标准四、奖励措施及后续管理五、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正文:全国模范职工之家评选方案旨在表彰在职工福利、劳动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事业单位。
此次评选不仅是对获奖单位的荣誉肯定,更是对全国企事业单位的激励和示范,以推动企事业单位更好地关心和服务职工,提高职工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一、评选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劳动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进一步激发企事业单位关心职工、服务职工的积极性,提高职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全国总工会决定开展全国模范职工之家评选活动。
此活动旨在表彰在职工福利、劳动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事业单位,激励更多的企事业单位关注职工需求,为职工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二、评选对象和条件评选对象:全国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
评选条件: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2.积极开展职工福利保障工作,成效显著;3.注重企业文化建设,营造和谐劳动关系;4.职工满意度高,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三、评选程序和标准1.各地工会组织按照评选条件和标准,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参加评选;2.全国总工会对各地推荐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候选名单;3.通过媒体公示候选名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4.全国总工会根据公示结果和评选标准,最终确定获奖企事业单位名单。
四、奖励措施及后续管理1.对获奖企事业单位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2.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3.获奖企事业单位应继续加强职工福利、劳动保障、企业文化建设,发挥示范带头作用;4.对获奖企事业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撤销荣誉称号。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1.全国总工会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2.各地工会组织要认真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工作,确保评选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3.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沟通,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改进工作;4.评选活动要注重实际效果,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全国及省模范职工之家评选标准

全国及省模范职⼯之家评选标准全国及省模范职⼯之家评选标准(⼀)全国模范职⼯之家的评选条件为:1、健全组织体系。
基层⼯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职⼯委员会组织健全,按时换届选举,单独设置⼯会⼯作机构;依法依规民主选举产⽣⼯会主席(副主席)、⼯会⼯作⼈员按标准配备到位;职⼯(含农民⼯、劳务派遣⼯)⼊会率达到95%以上。
2、促进科学发展。
围绕加快经济发展⽅式转变,深⼊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先争优建功⽴业活动,充分调动职⼯⼯作积极性,为促进企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3、履⾏维权职责。
建⽴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建⽴企业⼯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指导和帮助职⼯签订劳动合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保护制度,⽆群体性事件、⽆⽣产事故。
4、提⾼职⼯素质。
发挥⼯会“⼤学校”作⽤,加强和改进职⼯思想政治⼯作,加强先进企业⽂化职⼯⽂化建设,弘扬劳模精神和中国⼯⼈阶级伟⼤品格,⽤社会主义核⼼价值体系引领职⼯群众。
5、服务职⼯群众。
认真倾听职⼯呼声,积极反映职⼯意愿;关⼼职⼯⽣产⽣活问题,叫响做实“职⼯有困难找⼯会”,努⼒为职⼯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6、加强⾃⾝建设。
实施“双亮”,密切联系职⼯群众,廉洁⾃律;健全各项民主制度,保障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健全各项组织制度、⼯作制度,基础资料齐全;建⽴单独⼯会财务帐号,⼯会经费拨缴到位并独⽴使⽤。
(⼆)省级模范职⼯之家的评选条件为:1、以中华全国总⼯会《关于在新形势下深⼊开展建设职⼯之家活动的意见》(总⼯发…2003?18号)⽂件中关于建设职⼯之家的六项要求为基本条件,健全组织体系,促进科学发展,履⾏维权职责,提⾼职⼯素质,服务职⼯群众,加强⾃⾝建设,且成绩突出,效果明显,制度健全,⽆严重违章、违纪和重⼤的安全⽣产责任事故。
2、认真贯彻落实全总“两个普遍”等重点⼯作,农民⼯、劳务派遣⼯⼊会率达到95%以上,⼴泛开展⼯资集体协商,⼤⼒推动⼚务公开民主管理⼯作。
3、申报⼯作须经所在单位会员(代表)⼤会⽆记名投票决定,同意率达到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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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工办发[2005]8号关于开展2005年度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各区、县总工会,各局、总公司工会,产业工会,直属基层工会:根据全总办公厅《关于评选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的通知》(总工办发[2005]4号)要求,市总工会决定开展2005年度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评选推荐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推荐的范围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应在已获得“北京市模范职工之家”和“北京市模范职工小家”称号的工会委员会和基层工会小组、分会中推荐产生。
考虑到建家工作应循序渐进,有步骤开展,2004年底新授予“北京市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单位不参加今年的全国模范职工之家评选推荐。
此次评选不设个人项目。
二、评选推荐的条件评选推荐按照全总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具体条件标准和北京市评选模范职工之家的有关要求(详见附件一、二、三)进行,同时要重点考察基层工会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情况;基层工会工作创新的情况;加强基层工会自身建设,落实工会各项民主制度的情况。
对于特大型企业集团工会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其二级单位获得市级以上“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面应达到60%以上方可申报。
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获得市级“双爱双评”先进单位称号并达到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条件的,可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
中国工会“十大”以后表彰的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经复查验收符合条件的仍保留荣誉称号,不再重复评选。
三、评选推荐的方法步骤3月16日市总下发评选推荐通知,部署推荐工作;各市级模范职工之家可按照条件和本企业建家工作开展情况,确定是否参加评选;经上级工会组织同意,作为推荐单位报市总各产业工会、产业工作部。
3月24日前,各产业工会、产业工作部根据基层单位的申报情况和基层建设部明确的推荐名额,通过产业工会常委会、产业工作部联系的市属单位工会联席会等形式,由各单位代表投票或协商,确定各产业工会、系统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式10份,字数不限,供联审用)报基层建设部。
3月24日起,基层建设部组织民主管理、法律、集体合同、财务、经审、劳动保护、生活保障等市总有关综合部门集中对申报单位进行联审。
通过联审的推荐单位填写“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申报登记表”(一式3份),并于3月28日将“登记表”报市总工会基层建设部。
3月25日至28日,市总工会通过《劳动午报》向全市各级工会公示推荐名单。
3月29日经市总工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于4月1日报全总基层组织建设部。
全国模范职工小家以分配名额方式,采取基层申报,各区、县总工会,局、总公司、产业工会推荐,市总相关产业部门审核推荐的办法和步骤进行。
四、评选推荐的要求评选申报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坚持职工群众认可。
单位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必须经所在单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在本单位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开,职工群众不认可不能申报。
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此项评选工作,严格按照评选申报的条件标准把好质量关,并把评选申报工作作为总结工作,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工会整体工作水平的过程。
附:1、全总《关于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中关于开展建家活动的基本条件2、全总办公厅《关于评选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的通知》中关于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的条件3、市总《关于做好2004年北京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职工之友、“双爱双评”活动先进企业、优秀职工之友、优秀职工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中关于评选模范职工之家的八项否决条件2005年3月16日主题词:职工之家评选推荐通知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 2005年3月16日印发共印200份附件一:全总《关于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中关于开展建家活动的基本条件1、工会组织健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作成效明显;工会组织各项民主制度健全并得到认真执行,基层工会民主化、群众化、法制化建设有成效;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职工(包括各种用工形式、多种用工期限的职工)入会率达到85%以上;职工小家建设工作扎实、规范。
2、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认真实行厂务公开、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制度;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选举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职工董事和监事在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并坚持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制度;法律规定的工会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各项制度得到落实并切实发挥作用。
3、建立健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建立集体合同的履约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纳入企业行政和工会的目标管理;集体合同的内容符合实际,条款充实具体,履约率和职工认可率比较高;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加强群众法律监督,形成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发生劳动争议问题能够在基层依法妥善解决。
4、做好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协助和督促企业行政落实国家各项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有成效;职工教育经常化、制度化,业余文化生活丰富多彩,职工素质不断得到提高,工会在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明显。
5、工会组织关心职工疾苦,倾听职工呼声,在职工就业、工资分配、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履行好帮扶特困职工“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尽力为特困职工和困难职工提供帮助。
附件二:全总办公厅《关于评选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的通知》中关于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的条件(一)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条件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全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符合全总《关于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总工发[2003]18号)的基本条件。
同时,要考察基层工会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办好事、解难事的情况;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的情况;基层工会工作创新的情况;加强基层工会自身建设,落实工会各项民主制度的情况。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工会,重点考察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落实好职代会各项职权,认真实行厂务公开、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制度;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要有职工代表并充分发挥作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制度化;健全和完善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工资协商谈判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开展“创争”活动成效明显,职工教育培训有规划、有经费保障;劳务工加入工会组织。
非公有制企业工会,重点考察开展“双爱双评”活动情况;依法规范工会组织建设;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商谈判制度;监督企业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无重大安全事故,防止职业危害;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金;依法拨缴工会经费等。
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重点考察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认真开展院务、所务、校务和机关内部事务公开,积极反映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有关方面提高职工思想道德和业务素质,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全国模范职工小家条件1、健全和完善车间(科室)职工大会、班组民主管理会制度,认真履行职工大会、班组民主管理会职权,实行分配、考勤、评先等事项公开,坚持民主评议车间领导和班组长的工作制度,会员的民主权利得到尊重和落实。
2、发动和组织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等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3、抓好安全生产教育,认真监督检查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的落实,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
4、关心职工生活,努力为职工办好事、实事,积极开展互助互济活动,热心为困难职工提供帮助。
5、引导职工学政治、学科学、学技术,不断提高思想文化素质;积极开展“争当知识型职工”活动和形式多样的职工群众性文体活动,不断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6、抓好分工会、工会小组自身建设。
工会各项工作制度、民主制度健全,按期召开会员大会,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群众监督。
民主选举工会委员、工会主席、工会小组长。
建立一支热心工会活动的积极分子队伍。
工会经费和会费使用得当,帐目公开,自觉接受会员的监督。
附件三市总《关于做好2004年北京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职工之友、“双爱双评”活动先进企业、优秀职工之友、优秀职工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中关于评选模范职工之家的八项否决条件北京市评选模范职工之家的推荐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1.企业有撤并工会组织现象,工会不挂牌,没有独立的经费帐户;工会组织不健全,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不健全;长期不换届,工会主席不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
2.职代会制度不落实,没有开展厂务公开。
3.没有建立、健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已签订集体合同的未按条款落实履行,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
4.公司制企业,职工代表没有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5.不能按规定上解工会经费。
6.企、事业党、政、工负责人有重大政治、经济违纪问题。
7.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加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的五种情况:事故死亡人数超标;发生过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件;瞒报、无故不报、拖延迟报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事件;未建立工会劳动保护三级网络、未建立相应工作制度;未开展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
8.企业在近两年因劳动纠纷发生集体上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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