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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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2.0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本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新规替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规定,取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和“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等项目审批,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手续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之《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二、取消“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的后续管理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本条简称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定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一)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中央企业总机构应将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839号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06.23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已被改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
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8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做好房产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辽地税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9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全力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振兴的各项工作,围绕“完善政策,挖掘税源;强化征管,堵塞漏洞”的原则,确保完成全年税费收入任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和《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等文件精神,省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当前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为完成收入任务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完成收入增长目标的形势仍很严峻。

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两个不低于”的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依靠和主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争取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强化责任,确保全年任务目标的完成。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各有关部门通力配合,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调研,统筹协调,落实责任,有针对性地解决组织收入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收入督导,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漏洞,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收入攻坚,努力做到应收尽收,确保“两个不低于”目标的完成。

三、深入分析,加强调度。

切实加强税收分析与预测,全面开展税源、税收预测预警、税收管理风险和政策效应等分析,强化对重点税源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分析。

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变化,全面掌握影响税收收入变化因素,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国税函〔2007〕629号

国税函〔2007〕6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税务总局对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的部份行政审批项目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下列文件中所含行政审批项目并废止文件(一)《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88〕国税地字第032号)。

(二)《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物资储运系统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88]国税地字第035号)。

(三)《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89〕国税地字第130号)。

(四)《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272号)。

(五)《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442号)。

(六)《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国营华侨农场地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117号)。

(七)《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036号)。

(八)《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89〕国税地字第081号)。

(九)《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018号)。

二、取消下列文件中所列行政审批项目,保留其余条款(一)取消《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89〕国税地字第007号)中第三条“上述企业纳税确有困难要求照顾的,可根据《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由企业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我局核批”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二)取消《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89〕国税地字第044号)第三条中“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国发〔2015〕57号: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7号: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7号: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对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原则上2015年底前全部取消。

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62项)
国务院
2015年10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62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7•【字号】辽政发[2000]26号•【施行日期】200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00〕26号)为了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经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共587项,其中取消375项、下放153项、转移59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附件: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目录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征收再生资源流失补偿费2.组建企业集团(二)下放审批事项(2项)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发放2.再生资源经营资格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一)取消审批事项(4项)1.煤炭经营资格2.省政府名牌产品3.集体资产评估立项审批权和确认权4.集体资产评估资格确认(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1.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许可证发放(三)取消核准事项(2项)1.特种作业培训教员资格2.电梯(含自动扶梯)的制造、安装、修理单位的安全认证(四)下放核准事项(1项)1.集体资产界定(五)转移核准事项(1项)1.劳动安全监察员、劳动安全检测检验员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六)取消审核事项(3项)1.国有独资的企业集团公司2.金属桶罐生产和一类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七)转移审核事项(1项)1.化学危险品登记(转移到行业协会)三、省教育厅(一)取消审批事项(8项)1.高校举办外国人汉语等短期培训班2.高等学校本专科修业年限3.高职教学计划和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农村成人中专教学大纲4.高职专业修业年限5.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农村成人中专教学计划6.普通中等学校重大教学改革方案7.独立设置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成人高等本、专科教学计划8.成人中专实施性教学计划(二)下放审批事项(2项)1.中小学校办企业认证2.市属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三)取消审核事项(2项)1.报考高职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资格2.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民办高中、高校举办的自考班、中省直单位举办的社会办学的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四)下放审核事项(1项)1.中小学校办产业收益分配和使用四、省科学技术厅(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二十三种大型精密科学仪器进口购置2.科研单位课题结余经费提成(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1.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三)取消审核事项(2项)1.省属科研事业单位会计证年检2.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推荐五、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一)下放审批事项(1项)1.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二)取消审核事项(1项)1.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下放审核事项(2项)1.非省级少数民族社会团体登记2.非省级宗教团体登记六、省公安厅(一)取消审批事项(9项)1.核材料国内运输免检通行证2.国内社会科学研究单位、团体和个人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的项目3.重要文物、科研尖端产品运输车辆免检证4.拍卖行业的设立5.市以下公安机关保安公司设立与撤销6.省内汽车、民用改装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新产品鉴定和产品目录7.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竣工验收证8.技防设施设计、施工资格备案登记批准书9.经营电器消防检测的企业资格(二)下放审批事项(20项)1.银行营业场所一级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2.建立经济民警机构3.文物系统博物馆二、三级风险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竣工验收4.文物系统博物馆二、三级风险等级5.城区内A级拆除爆破工程6.多色复印机进口7.全省临时入境机动车辆号牌与行驶证8.高速公路危险和超长物品跨市运输9.办理高速公路上占道时间较长和占道距离较长的施工项目10.全省初次申请学习大客车驾驶证的驾驶员资格11.恢复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城市户口12.朝阳、葫芦岛、阜新、盘锦市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国出境13.全省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国出境护照14.计算机机房设计安全项目15.省直机关被教养人员16.推迟或阻止大型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17.建筑装饰修改消防设计单位消防专项18.《中朝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甲、乙种本)19.《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20.全省考验员资格证书(三)取消审核事项(1项)1.报公安部、省科技厅科研项目立项(四)下放审核事项(1项)1.文物系统博物馆一级风险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竣工验收七、省民政厅(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发放2.全省孤儿入省孤儿学校学习3.省级社区服务示范城区、示范街道(二)下放审批事项(9项)1.非全省性及跨市性社团筹备、社团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登记2.非全省性及跨市性社团收取会费标准3.我军战俘去台人员回大陆定居4.设立民办敬老院5.设立非省管婚姻介绍机构6.城镇建筑群体名称7.非省管社会福利机构设置8.收容遣送工作证发放9.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三)取消审核事项(3项)1.地、县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机构的发行销售额度2.各市福利彩票发行计划3.全省有奖募捐活动(四)转移审核事项(2项)1.孤残儿童救治康复项目(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2.城市福利事业单位等级评定(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八、省司法厅(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律师实习证书2.全省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培训班设立(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1.市属教养院劳教人员在市外或当日不能归宿的院外劳动(三)下放审核事项(1项)1.恢复劳教人员被注销的城市户口九、省财政厅(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省直国有企业(特殊企业、企业和实行财政补贴的企业除外)年度会计决算2.省直企业、单位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3.中央专储粮财务监管(二)下放审批事项(2项)1.各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2.农业发展基金支出(三)取消审核事项(2项)1.财政周转金2.对政府已授权经营的省直企业国有资产抵押(四)下放审核事项(1项)1.国有林场和苗圃的建立、迁移、合并、分立、撤销十、省人事厅(一)取消审批事项(5项)1.各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2.各市及省政府各部门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4.省直单位驻各市增加的地区性物价、福利性补贴5.省直单位减人减少工资基金十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技工学校招生计划2.毕业证书验印3.农村占地招工农转非(二)下放审批事项(3项)1.外国人在我省就业资格2.技校招生广告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用(三)转移审批事项(3项)1.职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2.职业资格证书(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3.技工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十二、省国土资源厅(一)取消审批事项(7项)1.探矿权价款评估确认2.地热、矿泉水勘查报告3.地下水资源勘查4.经销矿产品许可证5.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减免6.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登记7.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立项(二)下放审批事项(3项)1.临时用地2.独立选矿厂发证3.矿山企业注销登记(三)取消审核事项(4项)1.矿产资源补偿勘查开发项目审查2.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分配、使用3.地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4.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十三、省建设厅(一)取消审批事项(4项)1.国家、省重点工程涉及的村镇移民和灾后重建选址2.城市动物交换、转让、养殖、出境运输等3.城建监察队伍装备标准4.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二)下放审批事项(12项)1.塔吊拆装企业资质2.燃气用户20万户以下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3.集中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下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4.进城车辆清洗站选址、设立、运营证5.树木砍伐(1)风景名胜区林木砍伐(2)名木、古木砍伐、迁移项目6.动物园建设项目7.日供水能力100万吨以下的城镇供水企业资质8.城市房屋拆迁、回迁服务机构资质9.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10.临时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11.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12.城市出租汽车企业资质(三)转移审批事项(3项)1.一、二、三类电梯安装企业资质(转移到行业协会)2.辽宁省优质样板工程(转移到省建筑业联合会质量分会)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转移到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四)下放核准事项(2项)1.建设行业企业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发证2.省级重点城市雕塑立项(五)转移核准事项(5项)1.省一、二级城建档案馆考核、评定、升级(转移到省城建档案协会)2.二级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转移到省建设行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3.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工程质量检查人员岗位资格(转移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4.建设行业基层专业管理干部岗位合格证书(转移到省建设行业干部培训中心)5.建设行业职业技术岗位证书(转移到省建设行业干部培训中心)(六)取消审核事项(2项)1.大中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2.全省建设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七)转移审核事项(4项)1.建设行业各类执业资格注册(转移到省建设行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1)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2)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3)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4)建设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5)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6)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2.国家一、二级城建档案馆考核评定、升级(转移到省城建档案协会)3.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人员资格(转移到省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4.国家级重点城市雕塑立项(转移到省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十四、省交通厅(一)取消审批事项(6项)1.设立肇事车辆修理企业2.交通系统内部设立汽车二级维护企业3.乙级交通(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4.交通试验检测工程师、试验员资质5.厅级交通科技进步奖6.地方铁路运价(二)下放审批事项(12项)1.铁轮车、履带车及损害公路路面机具上路2.超限车辆上非干线路运输3.在非干线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4.公路路树砍伐5.增设普通公路平面交叉道口6.四类大型物件业户开业、扩大经营范围7.申办非跨省、市经营的交通物流业务8.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技术合格证9.三、四级客运站站级10.出租车企业经营资格11.跨越非干线普通公路修建构造物及在非干线普通公路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造物和架设、埋设管线设施12.非干线公路占用、挖掘及改线(三)转移审批事项(7项)1.出国船员海员证(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2.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3.海船C类船员考试发证(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4.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5.船厂焊工考试发证(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6.验船师考试任命(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7.省管监理工程师及二级公路以下或小型水运基建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四)取消核准事项(6项)1.肇事车辆维修厂年检2.交通系统内部汽车二级维护企业年检3.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年检4.营运客车分类定级年检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年检6.运输经营许可证年检(五)下放核准事项(3项)1.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技术合格证年检2.非省发《道路运输证》年检3.非跨省、市经营交通物流企业年检(六)转移审核事项(2项)1.公路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甲、乙级交通监理单位资质(转移到省公路学会)2.监理工程师及各等级(类型)交通基建项目专项监理工程师资质(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七)取消审核事项(1项)1.省交通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十五、省信息产业厅(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1.进口单台仪器设备(二)取消审核事项(2项)1.无线电发射设备经销2.企业划型十六、省农业厅(一)取消审批事项(11项)1.各类果树种苗繁殖圃2.选育、引进果树新品种和新品系3.选育或引进蚕品种推广实验4.参与主要农产品价格的制定5.种子价格超限(以下为畜牧兽医服务总站事项)6.草地权属变更7.建立牧草种子基地8.动物、动物产品出境9.发生一、二类疫病时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和解除(以下为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事项)10.农机监理规费11.农机系统科技进步奖(二)下放审批事项(5项)1.《果树种苗生产许可证》、《果树种苗经营许可证》、《果树种苗质量合格证》发放(以下为畜牧兽医服务总站事项)2.新兽用生物制品田间实验3.兽药零售单位和个人《兽药经营许可证》4.草地监督员(以下为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事项)5.农机修理网点(三)转移审批事项(5项)(以下为畜牧兽医服务总站事项)1.种畜禽质量监督员(转移到畜牧技术推广站)2.饲料推荐产品(转移到饲料协会)3.兽医监督员证(转移到动物防疫站)4.动物检疫员(转移到动物防疫站)(以下为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事项)5.优秀农机教具评定(转移到农机协会)(四)取消审核事项(12项)1.肥料企业生产标准2.农业直接利用外资项目3.全省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4.农业引进国外智力项目5.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以下为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事项)6.农机技术、设备进口7.农机中专招生计划8.教师资格认定9.农机高级技术职称10.农机事故处理11.农机培训单位资格12.农机省级科技进步奖(五)下放审核事项(2项)(以下为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事项)1.农民技术员绿色证书发放2.农民农机技术职称(六)转移审核事项(3项)(以下为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事项)1.农机推广单位的资格(转移到农机协会)2.农机新机具、新技术、新成果的评估与鉴定(转移到农机协会)3.农机科研机构资格评估(转移到农机协会)十七、省林业厅(一)取消审批事项(8项)1.森林防火期在林区从事森林经营等活动2.扑火负伤致残、牺牲、医疗、抚恤金发放3.全省森林火灾等级4.山区综合开发项目5.全省经济林项目6.林业企业技改项目7.林业企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8.林产工业建设项目(二)下放审批事项(3项)1.全省森林重点火险单位2.集体森林经营方案3.森林员资格(三)转移审批事项(2项)1.进口种苗检疫(转移到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2.伐除严重感染森林病虫害林木采伐鉴定(转移到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四)取消审核事项(3项)1.森林和林木采伐更新方式及森林结构调整2.种苗建设工程3.平原绿化达标十八、省海洋与渔业厅(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发放海上收购证2.渔业港口内监督机构的设置(二)取消审核事项(5项)1.全省水产品批发市场建立2.全省国有渔业企业划型3.全省鱼粉(饲料用)生产许可证4.省级地方渔业标准5.全省五等职务船员考试发证十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一)取消审批事项(6项)1.外派劳务人员政审资格单位2.100万美元单项承包项目,100人以下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批,及《在毗邻国家开展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进出口物品批准书》的颁发3.全省外贸进出口企业投资总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4.全省外经贸行业会计制度修订5.全省境外贸易企业的投资6.对外劳务合作咨询、中介服务机构(二)取消核准事项(1项)1.全省外贸企业工人技师的评聘(三)取消审核事项(10项)1.开具外派海员出境证明资格2.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3.100万美元以上单项承包项目,100人以上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核,及《在毗邻国家开展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进出口物品批准书》的颁发4.全省外贸企业科技开发项目三项费用及专项贷款5.全省乡镇企业出口商品基地专项贴息贷款项目6.全省外贸企业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贷款7.全省外贸企业申报科技成果鉴定(或接受外经贸部委托主持我省外贸系统科技成果鉴定)8.全省各类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9.全省外贸企业会计电算化手工脱账10.全省外贸企业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二十、省文化厅(省文物局)(一)取消审批事项(4项)1.在已批准的年度计划项目中,来华40人以下的外国团组和展品在100件以内的外国艺术展览,仅在本省范围内进行演出、展览;本地区除杂技以外的艺术表演团组演出和艺术展览2.已在大陆探亲的台湾文艺界人士、临时主动提出或应我文艺单位邀请,就地进行小范围的、专业性的座谈会或非演出的联欢活动3.台湾文艺界人士在我省文艺团体参观访问过程中临时提出的一次性学习或学艺4.我省文艺团体与台湾文艺团体及人士交换可以对外的文艺资料和文化科技咨询(二)下放审批事项(7项)1.非省管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及营业性演出场所2.省直单位个人演出许可证3.非省直单位设立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4.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5.文博单位二、三级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设施工程方案6.音像制品出租、零售7.娱乐场所设立(三)转移审批事项(1项)1.考古勘探单位和考古勘探领队人员、技术人员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四)取消审核事项(6项)1.省直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2.同未建交国家的一般文化艺术团组、个人及艺术展览的往来3.接受台湾文艺界人士在我省直属的文艺单位和团体实习或进修4.文化厅所属音像单位等供应台湾或向台湾洽购音像制品5.台方独资在我省、台湾与我省单位在我省或台湾举办文化企事业或与此有关的项目6.出国参加或在华举办文化艺术方面的重大会议、国际比赛、国际艺术节及其它重大的国际性、区域性文化艺术活动二十一、省卫生厅(一)取消审批事项(5项)1.辽宁省无烟草广告城市审批命名2.全省乡村医师中等水平教育证书颁发3.中等医学教育主要专业设置标准认定4.省级卫生镇5.厅管事业单位非经营资产转经营资产(二)下放审批事项(10项)1.非省管医疗机构设置2.非省管大型、涉外的饭店和宾馆、疗养院的餐厅等餐饮单位卫生许可证3.非省管公共场所单位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4.非省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5.医学需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事项6.医药费收入总量控制指标7.中级西医职称8.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9.食盐卫生许可证10.省管医疗单位医疗收费项目及标准(三)转移审批事项(1项)1.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四)转移核准事项(2项)1.执业医师考试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2.护士执业考试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五)取消审核事项(3项)1.医疗机构名称2.省管医疗新技术临床应用3.厅直单位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二十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县(市、区)及县以下计生及医疗机构使用米非司酮流产药物应用许可证2.技术性特殊情况生育指标二十三、省地方税务局(一)取消审批事项(5项)1.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增加税负的返还2.破产企业抵扣银行营业税3.农业税收征收经费4.土地增值税评估机构5.税务师及税务代理机构资格(二)下放审批事项(5项)1.发票领购簿2.契证的印刷、发放管理使用3.各市对外商纳税人的处罚4.涉外税收征管办法5.延期纳税申报(三)取消审核事项(1项)1.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减免二十四、省环境保护局(一)取消审批事项(4项)1.省补助环保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环保示范工程及其它重大环保项目立项及工程竣工验收2.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丙级设计证书3.省级环保产品检测机构认定4.清洁生产周转金项目立项(二)下放审批事项(2项)1.非省管企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非省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工程竣工验收(三)转移审批事项(1项)1.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四)取消审核事项(2项)1.全省排污费财务决算2.全省环境统计数据(五)下放审核事项(1项)1.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注册二十五、省广播电视局(一)下放审批事项(4项)1.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2.省及市广播电视监测网(台、站)的设置3.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4.有线电视准播证的使用、发放(二)下放审核事项(1项)1.本辖区音像资料机构的设立二十六、省体育局(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地区间双边体育交流2.省直训练单位中、初级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3.省体育先进县、乡(镇)、社区(二)取消审核事项(4项)1.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项目评估2.国家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设立3.援外(公派)体育技术人员资格条件4.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的资格条件二十七、省统计局(一)取消审核事项(2项)1.县(区)变县级市主要经济指标数据达标认定2.县(市、区)领导班子考核指标数据认定二十八、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下放审批事项(4项)1.非省直单位店堂广告2.非省直单位户外广告3.非省直单位印刷品广告4.非省直单位酒类广告、广告显示屏(二)下放核准事项(2项)1.合伙企业登记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三)转移核准事项(1项)1.商标注册、变更、续展、转让(转移到省商标事务所)(四)转移审核事项(2项)1.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转移到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8.0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施行日期】2015.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为加强后续管理,现就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理。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税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对纳税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办理效率。

按照纳税人不重复填报登记文书内容和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数据共享工作。

二、关于取消“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后的有关管理问题加强对实行偏远地区简并征期申报的纳税人日常管理及监控,实行税源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变化情况。

强化计算机管税,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提高征期申报率和入库率,防止漏征漏管。

简化办税程序,建立纳税服务新机制,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收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1998]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收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1998]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收费项目的决定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收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1998]2号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走入市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省政府决定再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对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等部门设置的4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公布取消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照省政府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立即废止本地区、本部门制定颁布的有关文件,并将废止的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机关向社会公布。

三、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对本决定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逐项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对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交和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凡属被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恢复,也不得变换名目设立新的收费项目。

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非法所得一律没收上缴省财政,同时,要按规定追究地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严肃处理。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与省两级管理,省政府各部门和市以下人民政府无权设立、审批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确需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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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
管理工作的通知
【标 签】取消后加强管理,行政审批项目,个人所得税部分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函﹝2004﹞336号
【发文日期】2004-11-12
【实施时间】2004-11-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第一批)的决定》(辽地税发[2004]86号)精神,做好个人所得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3号)第六条关于“对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临时劳动用工或由劳动部门认可的临时劳动用工,其工资可按照规定标准税前扣除”的规定后,凡与个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可在计税工资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主管地税机关在事后检查中,应重点检查企业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无劳动用工合同和超标准的从业人员工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二、取消《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3号)第四条关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及风险抵押金,报经各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以据实在税前列支”的规定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应提供有效证明,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主管地税机关应重点审核企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凡不符合条件的不允许扣除。

三、取消《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重点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01]214号)第二条关于“经过税务机关批准,重点纳税人可以书面授权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规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重点纳税人可自行书面授权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四、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辽财预字[2000]609号)第三条:《规定》第九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各县(市)、区地税局要在国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范围内,进行调查测算,统一确定本辖区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如有特殊情况要对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时,报市地税局审批。

该项备案、审批事项取消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各市局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2000]91号)第九条所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在进行实地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对应税所得率进行上浮或下浮。

五、取消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辽财预字[2000]609号)第二条关于“企业生产经营与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小轿车、家电产品、房屋等固定资产折旧费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比例,由县(市)、区地税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其折旧费的50%以内核定;需要超过50%比例的,报市地税局审核批准”的规定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
税[2000]91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小轿车、家电产品、房屋等固定资产折旧费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比例,由县(市)、区地税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其折旧费的50%以内核定。

主管地税机关在事后检查中应重点检查其折旧费是否超过50%比例,超过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六、取消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地税个[1997]243号)关于“《办法》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工资的扣除标准暂定为300至500元。

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标准,并报省局备案”的规定后,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最高限额为每人每月900元,实际支出低于规定限额的据实扣除。

主管地税机关在事后检查中要重点核实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数量及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的检查,对虚报从业人数及超标准扣除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七、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地税个[1997]243号)第六条规定,《办法》第十九条关于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可以据实扣除。

但修理费在3000元以上的要按月分期摊销,每月不得超过1000元。

摊销不完的可以继续在下一年度摊销。

各市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省局备
案。

该项政策修改为: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可以据实扣除。

但修理费
在3000元以上的要按月分期摊销,每月不得超过1000元。

摊销不完的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摊销,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主管地税机关在事后检查中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修理费摊销数额及期限的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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