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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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颁布日期:1996-06-21实施日期:1996-06-21(1996年6月21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两法”),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这对于完善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和刑事司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两法”的实施,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一、认真组织学习“两法”,充分认识实施“两法”的重大意义。

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高度重视“两法”的贯彻实施,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有关机关和部门要积极组织好“两法”的学习宣传,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两法”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要抓紧组织对全省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以及律师进行培训。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依法办事。

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加大“两法”的宣传力度,要在全省形成学法、知法、守法和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舆论和法制环境。

二、抓紧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南昌市人民政府及全省其他有关机关要尽快对我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外,地方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已设定行政处罚的,自1996年10月1日起无效,制定机关应当明文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06•【文号】法〔2021〕322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法〔2021〕322号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决策部署,攻坚克难,锐意进取,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人民群众获得感持续增强。

但是,执行难在有些方面、有些地区仍然存在,甚至还比较突出。

特别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执行领域暴露出的顽瘴痼疾和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反映出执行监督管理不到位,执行权制约机制不完善问题。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强化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不断清除执行领域的顽瘴痼疾,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堤坝,确保高效公正规范文明执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出以下意见。

一、始终坚持执行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1.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筑牢政治忠诚,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严格落实执行领域重要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向上级人民法院党组、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各方资源,构建从源头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和常态化工作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整体目标的实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近期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问题(一)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纳入名单的法定情形,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二)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已经纳入的,应当撤销,纳入后才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屏蔽。

(三)对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应当依照《失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操作按我院“法明传[2018]33号”通知要求进行。

(四)案件已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执行法院按照我院“法明传[2017]699号”通知要求,已将案件标注为实结,尚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处于发布状态的,应当屏蔽;如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应当撤销。

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一)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恢复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无须再根据《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发出限制消费令。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二)不得与国家宪法、法律、政策、行政法规相抵触;
(三)与本省其它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相衔接;
(四)符合本省实际,切实可行;
(五)文字简练、含义准确、结构严谨、条文规范化。对某些专门用语要注明其特定的确切含义。
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颁布生效后,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必须严格遵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具体条款的适用解释,也可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提出该法规草案的机关解释,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之后,可以在本次会议付诸表决,也可以由大会主席团根据会议审议提出的意见决定,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
第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之后,可以在本次会议付诸表决,也可以根据会议审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待下次会议或以后的会议再行审议表决。如果认为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决定提请大会审议。
第三章 法规草案的拟订
第八条 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起草或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起草。
第九条 属于省人民政府工作的,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第十条 属于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起草。
第十一条 属于南昌市工作的,由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起草。
第三条 地方性法规的范围: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规定由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施行办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一系列文件精神,以解决执行难为重点,切实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一)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要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

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

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执行指挥中心。

指挥中心负责人由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担任,执行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为了便于与纪检、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统一调用各类司法资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局长可任命为党组成员。

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

快速反应力量由辖区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下设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

(二)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

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的协作配合,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的合力。

立案阶段要加强诉讼指导、法律释明、风险告知和审前和解,尤其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阶段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及时采取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要大力推进诉讼调解,提高调解案件的当庭履行率和自觉履行率;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强化判后答疑制度,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要努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增强说理性,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要表述准确、清晰,并充分考虑判项的可执行性。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9•【字号】赣府厅字[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5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现将《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机关效能,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发展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赣发[2009]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的通知》(赣办发电[2008]108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努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创建最优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全省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努力实现以下目标:一是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得到增强;二是随意执法、执法不公,乱收费、乱罚款和“吃、拿、卡、要、报”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执法作风有明显转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有明显上升;三是行政执法有关制度进一步健全,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权责不明的现象得到纠正;四是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形成按法定程序办事的习惯。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2021年)-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2021年)-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2021年)正文:----------------------------------------------------------------------------------------------------------------------------------------------------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2014年8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一次修正2021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层级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部门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审计、财政、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职责:(一)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二)定期研究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听取行政执法监督情况报告;(三)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四)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五)督察、考核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赣高法〔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高法〔2021〕8号全省各级法院,本院各部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方案》经省法院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司改办。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江西省委政法委《贯彻〈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司法效能和司法公信,推动全省法院高质量发展,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江西篇章,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定政治方向,站稳人民立场。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中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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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院执行
工作的决定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12.17
【实施日期】1999.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多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国家法律,采取各种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执结了一大批案件,切实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仍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得不到及时执行,“执行难”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执行的问题时有发生,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人民法院的执法形象,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
行难”问题,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经济、行政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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