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子公司能投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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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招投标那些事儿

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招投标那些事儿

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招投标那些事儿问题母、子公司是否可以参与同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回答在政府采购的工作实践中,无论是采购人、代理机构还是供应商都经常会遇到“母、子公司”是否可以参与同一项目采购的操作难题。

要解决这一事项,首先要明确第一个问题,子公司是否可以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原告诉记者,“分公司”拥有独立的法律概念,但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一组相对的概念,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个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子公司只要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具体条件是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

既然子公司拥有独立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资格,那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否可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采访中出现了两种声音:观点一:母、子公司不能参与同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则认为,母、子公司具有直接控股关系,没有到控股程度的关系,不能称之为母、子公司。

比如,中国工商银行是上市公司,一个小公司买了中国工商银行一万股的股票,它对中国工商银行是“参股”,但不控股,但也不能把中国工商银行称为这家公司的子公司。

因此,只要是母、子关系的公司就有控股关系,共同参与同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肯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应予以禁止。

此外,何红锋表示,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也有明确规定,母、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问有答】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投标那些事儿(二)

【有问有答】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投标那些事儿(二)

【有问有答】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投标那些事儿(二)问题上一期[有问有答]栏目中,本报对“分公司是否具备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作出探讨。

“不允许分公司参与”“允许分公司参与,但必须取得总公司授权”“允许分公司参与,无需授权”三种观点均有一定的法律、法规支撑,因此建议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时根据情况予以明确,“分公司是否可以参与投标”。

本期我们将讨论“总公司和分公司能否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是否属于《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中所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实施条例》第十八条释义第一项对“关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具体情形”做了如下定义:“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所谓法定代表人,是指由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负责人。

所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指除法定代表人以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等……所谓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母公司是招标人,子公司可以投标吗?

母公司是招标人,子公司可以投标吗?

母公司是招标人,子公司可以投标吗?
域创金标解答:
对限制招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投标,必须要满足2个条件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
2.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必须满足这2个条件了,才能限制投标人投标。

实践中,我国很多大型国有企业和企业集团存在行业垄断现象,这些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简称系统内公司)数量众多,行业内的多数招标项目长期以来均由系统内公司承担,系统内公司积累了较多业绩和履约经验,而系统外的公司通常因得不到承揽机会,业绩和履约能力相对较差。

如果严格限制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或者经济组织投标,将限制和约束大量具有良好业绩的系统内公司投标,对这些行业的招标项目的实施产生非常重大的不利影响。

而且也不利于招标法的贯穿执行。

为了兼顾现实,顺应我国的特殊体制,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没有孤立地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而是增加了“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条件,要求潜在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限制条件时,才不得投标。

因此,相对而言,对“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认定更为重要。

在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需要认定子公司的投标是否影响招标公正性。

如果招标项目正常开展,招标人平等的对待每一位投标人,没有因投标人的身份是子公司而给予特殊关照,最重要的是,其他无利害关系的投标人没有就招标项目的公正性提出异议或者投诉,则招标项目不存在影响公正性的情况,无须对有利害关系的子公司的投标作无效处理,可以继
续评标。

反之,如果其他无利害关系的投标人就招标项目的公正性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经监督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对存在利害关系的子公司的投标作无效处理,取消其投标人的资格。

分公司、子公司能投标吗?

分公司、子公司能投标吗?

分公司、子公司能投标吗在招投标活动中我们常常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难题,对于不明确的答案也不能贸然去做,不然后果也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比如说,分公司、子公司能投标吗他们有独立参标的资格吗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来和大家分享具有法律依据的解答观点。

首先我们要知道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观点一:不允许分公司参与在采访中,持“不允许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观点的业内人士,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总公司)承担……”认为,分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署政府采购合同,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发生纠纷或争议时,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不能以分公司的财产作为其债务的担保手段,采购人与其签署的合同存有巨大风险。

因此,分公司不宜作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不能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观点二:允许分公司参与,但必须取得总公司授权“允许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观点的持有者认为,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两个与招标投标有关的重要法律给出了投标人的定义,即“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投标人或者供应商参加投标。

哪些组织可以被认定为是“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列举了“其他组织”的9种类型,其中之一为“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子公司能否参加招投标

子公司能否参加招投标

子公司能否参加招投标概述招投标是企业获取政府或其他组织采购项目的重要途径之一。

作为一个集团公司,拥有多个子公司的情况下,常常会出现子公司是否能够参加招投标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子公司能否参加招投标的相关规定及解释,并提供一些建议。

子公司能否参加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子公司有权参加招投标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禁止子公司参与招投标,子公司一般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有权参加招投标。

子公司参加招投标的条件虽然子公司有权参加招投标,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以下是子公司参加招投标的一般条件:1.子公司应具备合法的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并取得注册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2.子公司应具备独立经营能力和担保能力,拥有自己的财务状况、人员和管理体系;3.子公司应在有效期内有纳税信用良好的税务登记证明,无重大违法记录;4.子公司在相应业务领域内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人员等资源;5.子公司应符合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资格条件。

子公司参加招投标的利与弊利1.扩大企业业务范围:子公司参与招投标可以扩大集团公司的业务范围,获取更多的商机和合作机会;2.提高竞争优势: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具备独立的经营能力和资源,能够提高在招投标项目中的竞争力;3.收益共享:子公司参与招投标获得的收益将直接归属于子公司,可以有效利用资源,分享企业盈利。

弊1.资金分散:子公司参与招投标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和人力资源,可能造成资金的分散和负担加重;2.项目冲突:如果集团公司内部的子公司之间存在相同或相似的业务领域,参与同一项目可能引发内部竞争和合作关系的变动;3.增加管理难度:子公司参与招投标也会增加管理难度,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和流程。

子公司参与招投标的建议1. 澄清分工和职责在子公司参与招投标前,集团公司应澄清各个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市场定位和职责分工,避免业务重叠和冲突。

招投标过程中,公司、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

招投标过程中,公司、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

公司VS 分公司VS 子公司至于分公司是否可以投标,历来各地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抒己见。

首先,了解三者之间的定义与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法律地位: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规定“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以上规定均明确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确定了其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独立性,分公司从设立登记到变更登记,再到注销登记都是没有自己独立意思表示的,反而体现的是公司的意思表示。

分公司能否参与投标并签订合同

分公司能否参与投标并签订合同

If you don't like others, it's hard to expect other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分公司能否参与投标并签订合同公司当然是可以参与投标并签订合同的,只要分公司符合招标方的投标要求,并且对当前的这项项目也有一定的资格条件的话,并不会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就无法参与竞标了。

至于说分公司的经营权,办理营业执照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分公司的经营权。

一、分公司能否参与投标并签订合同?可以,分公司可以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是合法的经营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其符合招标方的具体投标要求,是可以作为投标主体参加投标并签订合同的。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设立分公司应该提交的材料包括哪些?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指定(委托)书》;4、总公司拨款证明;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6、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7、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己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8、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三、分公司有哪些特征?1、分公司是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的;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

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分公司、子公司等是否能参与工程投标?一文说清

分公司、子公司等是否能参与工程投标?一文说清

分公司、子公司等是否能参与工程投标?一文说清分公司可以投标吗?分公司能否用总公司的资质投标吗?……关于分公司、母子公司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本次一文说清。

下附:完整版招标投标全流程(2021)1分公司可以投标吗?问:请问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对于一个工程施工项目,是否允许分公司投标?对于一般项目(例如不要求资质的项目),是否允许分公司投标?答: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详见下表。

对于工程施工项目,不允许分公司投标,因为工程施工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相应的总承包或者专业承包资质,分公司不能取得施工资质证书。

对于一般项目,可以允许分公司投标,但最终的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

2分公司能否用总公司的资质投标?问:某电子智能化招标项目,有家投标单位是分公司,因为没有资质,使用了总公司的资质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评审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总公司对分公司有资质授权,认定分公司投标有效。

请问:分公司可以用总公司的资质投标吗?答:该项目分公司投标无效。

资质是一种行政许可,不得私相授受。

总公司将自己的资质授权给下属分公司,允诺其使用该资质参加投标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项目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投标,则该分公司在该项目中的角色就是投标人(总公司)的授权代表,而不是分公司自己在投标。

这种情况下,投标有效。

关于1和2问题,小编附另一种观点:合格投标人并非必须是法人,从缔约履约能力的角度考虑,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均可以参加投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除法人外,其他组织也可以参加投标;如果科研项目招标,投标人甚至可以是自然人。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组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分公司可以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其最终的民事责任由其公司承担。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组织形式。

因此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作为投标人,定要摸清招标文件要求,如规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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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子公司能投标吗?
在招投标活动中我们常常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难题,对于不明确的答案也不能贸然去做,不然后果也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比如说,分公司、子公司能投标吗?他们有独立参标的资格吗?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来和大家分享具有法律依据的解答观点。

首先我们要知道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观点一:不允许分公司参与
在采访中,持“不允许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观点的业内人士,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总公司)承担……”认为,分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署政府采购合同,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发生纠纷或争议时,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不能以分公司的财产作为其债务的担保手段,采购人与其签署的合同存有巨大风险。

因此,分公司不宜作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不能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观点二:允许分公司参与,但必须取得总公司授权
“允许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观点的持有者认为,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两个与招标投标有关的重要法律给出了投标人的定义,即“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投标人或者供应商参加投标。

哪些组织可以被认定为是“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列举了“其他组织”的9种类型,其中之一为“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据此不难看出,分公司属于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是法定的“其他组织”。

因此分公司依法具备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分公司经过依法登记,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事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但其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能力不完整。

因此他建议,分公司可以参与投标,但要有总公司授权。

同徐舟持相同意见的还有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副处长王周欢。

他表示,很多全国性经营的企业,如电信、保险、金融、电力等,在全国各地都设有分公司,如果各地的每一项业务都需要总公司亲自投标显然是不现实的。

因此,王周欢建议:“分公司可以参与投标,但必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得到总公司的授权;二是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最终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


观点三:允许分公司参与,无需授权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信息资源部部长万昊周认为,分公司是合法的政府采购供应商,理由也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及《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但不同于上述观点,他认为分公司可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无需总公司授权。

万昊周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可知,分公司登记的申请人是公司,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可以将公司的登记行为视为对分公司的授权行为,登记的经营范围就是公司对分公司经营活动的授权范围。

这种授权是一种泛授权,不同于针对单项事务的专门授权。

这种授权是经过登记机关核准,具有法律效力。

分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其合法经营权已经得到法律认可,可以用自己的名称对外签订合同,不需要在签署经济合同时得到公司的专项授权或加盖公司的印章。

如果分公司签订的每个经济合同都必须得到公司授权或加盖公司印章,实质上是剥夺了分公司合法经营的权力,不仅失去了分公司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意义,也严重影响市场参与主体经营活动的效率,排斥了可能发生的互利交易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实践中,某些特定政府采购项目的参与主体往往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比如石油石化、电力、通信、银行、金融、保险、法律事务、咨询服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采购项目。

如果将分公司排斥于政府采购供应商范围之外,显然不符合这些采购项目的特点。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以上三种观点均有一定的理论支撑,因此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编制采购文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情况予以明确,“分公司是否可以参与投标”,不然到了评审环节会引起分歧。

(来源: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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