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际私法学说史和国际私法立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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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私法学说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摘要:1.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概述2.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历史发展3.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主要学派4.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实质渊源5.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意义与影响正文:一、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概述中国国际私法学说是指在中国范围内,对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领域进行研究的学说。

国际私法作为一门涉及国际关系的法律学科,主要研究涉及跨国民事关系、国际贸易、国际婚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中国,国际私法学说旨在通过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和实践,为国内立法、司法和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和参考。

二、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历史发展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 世纪初。

当时,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交往的不断扩大,国际私法问题逐渐成为国内法律界关注的焦点。

在这一背景下,一些学者开始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学说。

自20 世纪中叶以来,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经历了三次主要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20 世纪50 年代,这一时期,中国国际私法学说主要受苏联法学的影响,强调国际私法的阶级性和国际性。

第二阶段是20 世纪80 年代,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推进,国际私法学说开始转向对西方国家国际私法学说的研究和借鉴,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

第三阶段是21 世纪初,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开始关注国际私法领域的新问题,如国际电子商务、国际知识产权等,并逐渐形成了一系列新的理论观点。

三、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主要学派在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个学派,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包括:1.斯托里学派:这一学派以苏联法学家斯托里为代表,强调国际私法的阶级性和国际性,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无产阶级斗争的重要工具。

2.普遍主义学派:这一学派主张国际私法应遵循普遍适用的原则,以实现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公平、公正。

普遍主义学派在20 世纪80 年代开始在中国兴起,并成为当时中国国际私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3.折衷主义学派:这一学派主张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兼顾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公平、公正,提倡在国际私法中运用各国法律的优点。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结合起来加以考虑分析,从而确定法律的适用。
四、当代国际私法
7.[希]弗朗西斯卡基斯(Francescakis)
1958年《反致理论与国际私法的体系冲突》提出
“直接适用的法律”:
在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可以撇开冲突规范的
指引而直接适用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能被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就是“直接适用的
(一)古希腊的城邦条约(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31年)
1.城邦之间的法律差异较小
2.各城邦国家的法律并不保护外国人的婚姻和财产
3.城邦之间通过缔约承认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 国际私法的萌芽
(二)古罗马的万民法(公元前3世纪〜公元5世纪)
1.古罗马帝国的扩张发展引发对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形 式管辖权并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2.“万民法”是古意大利各部落各种习惯共同要素的 总和。 3.“万民法”仍属于罗马的国内实体法,却是国际私 法统一私法的雏形。
五、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二)民国时期
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了《法律适用条例》,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令暂准援用
由于当时许多西方国家在中国拥有领事裁判权,
该条例在很多情况下只是一纸空文,“但此一法规之
制定,毋宁在表示我国收复司法权之决心,而未必为
应付实际上之需要。”
五、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三)新中国成立后
现法院在判断法律适用时,已经充分的衡量了能否更
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进而维护我国的国家利 益。
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1960年9月16日,住在纽约州罗彻斯特城的威廉杰克逊夫妇 邀请了也住在该城的乔治亚贝科克小姐和她的几个朋友一起乘 坐杰克逊负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当杰克逊先生驾驶着汽车 来到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时,他显然是失去了对汽车的控制,汽车 冲下公路撞在路边的一堵墙上,贝克尔小姐因此受了重伤。她回 到纽约州以后便对杰克逊先生提起诉讼,指控他在驾驶汽车时的 过失行为。根据事故发生时有效的安大略省的法律规定,“除为 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以外,汽车的所有者或者驾驶者对乘坐 在车内的任何人由于身体受伤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以至死亡 不负责任”。但纽约州的法律却规定,在这种情形下,汽车的所 有者或驾驶员要负一定的责任。被告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 主张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要求法院适用安大略省的法律,驳 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国际私法(历史)

国际私法(历史)
国际私法讲义(历史)
南开大学法学院 秦瑞亭
第四章 国际私 法的历史
•一、国际私法的产生
• (一)欧洲大陆 • 1. 罗马法时代(公元前 6 世纪至公元 6 世纪) • 万民法本身属罗马的国内实体法,既不同 于现代的冲突法,又不同于现代的统一实 体法,是罗马在运用直接调整方法解决涉 外私法纠纷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国内实 体法。 2. 法兰克时代(公元500—900年) • (属人法时代,种族法时代) 3. 属地法时代:(10世纪以后)属人法主义 为极端的属地法原则所取代。
②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I. 历史背景 政治条件 经济条件 法律条件 理论基础:1576年,法国Bodin(博丹)发表 了《论共和》(de la Republique),首次提出 国家主权概念,1625年,格劳秀斯(Hugo Grotius,国际公法之父)出版《战争与和 平》(De iure belli ac pracis),进一步发展 了国家主权概念。
• 这一鉴定意见使 Dumoulin 一举成名。法国 夫妻财产冲突法早在《海牙夫妻财产法律 适用公约》对法国生效( 1992 年)之前就 承认明示的法律选择,即与此鉴定意见有 关。更重要的是, Dumoulin 因而被许多国 家的国际私法学者公认为当事人自治原则 的创始人。
• Bertrand d’Argentre’,法国北部布列塔尼省 贵族,著有《布列塔尼习惯法释义》 (Commentaii in patrias Britonum leges seu (ut vulgo loquuntur) consuetudines autiquissime ducatus Britanniae , 1608 erschienen in Paris)和《布列塔尼的历史》 (Histoire de Bretagne)。D’Argentre将法则 分为statuta realia , statuta peronalia 和 statuta mixta.。按D’Argentre 的观点法则原 则上是属物的,仅在例外情况下,如成年 年龄,无责任能力,源于合同或侵权行为 的权利,动产物权方面是属人的 。

第二章国际私法历史

第二章国际私法历史

五、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1.古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遗迹 2.近代中国国际私法的畸形发展 3.新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概况 (二)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发展 1.旧中国国际私法学 2.新中国的国际私法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
第三节 中国国际私法史
一、立法史 唐朝法律便有了历史上最早的冲突规范,也可 以说是冲突规范的萌芽: 公元651年唐朝《永徽律》“名例章”:“诸化 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以本俗法;异类相犯 者,以法律论”,异类相犯者,如高丽之与百 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由于 当时的法律是刑民不分,这条规定当然可以适 用于涉外民事案件,至少就适用于涉外侵权案 件。 (唐代时,外国人在长安是否应适用唐 律) 。 但沿袭到宋代以后,直到明朝时期,绝对属地
英美学派的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施托里的“属地学说”:一国法能在另一 国生效完全取决于另一国法律上的明示或默示 同意 二、戴赛的“既得权说”:不承认外国法的效 力,却承认依外国法取得的既得权益,理论上 不能自圆其说。 影响和评价 这种学说是为了调和主权原则与适用外国法之 间的矛盾,其结果是把国内法理解得过于狭窄。
※三、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主要产生于美国的有关司法判例,主要用于合 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主要内容, 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综合分析与 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寻找法律关系的 “重力中心地”,确定哪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 件事实和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就以该地方 或国家的法律为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现在,美国冲突法的理论和实践最有影响,也 最有价值的成果是1971年以里斯为报告员出版 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它是对美国各种学 说的一种折中,一方面力图去反映它们,另一 方面又不能完全同意它们,同时在许多矛盾着

国际私法书后问答题

国际私法书后问答题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P22、什么叫法律冲突?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P4和P63、法律冲突的调整方法有哪些?P74、如何理解国际私法的范围?P85、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哪些?P12-156、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有哪些联系与区别?P197、如何理解国际私法的性质?P218、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P17-189、法则区别说的内容是甚么?p26-28 10、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内容是什么?P30 11、最密切联系原则对法律关系本座说有哪些发展?P35-36 12、简述国际私法立法史。

P36-40 13、简述国际私法学说史。

P26-36 14、简述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史。

P41-42 15、简述我国国际私法学说史。

P43-46 16、甚么是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法律特征有那些?P49 17、冲突规范的结构形式与一般法律规范的结构形式有哪些异同? 18、冲突规范有几种类型?P51 最基本的冲突规范是什么?P52 19、什么叫准据法?P55 准据法的法律特征有哪些?P56 20、什么叫连接点?连接点在法律上的意义是什么?P50 21、什么叫系属公式?P53 系属公式有哪些?P53-55 22、什么叫先决问题?P61 先决问题的构成条件有哪些?P66 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如何确定?P66 23、什么叫识别?P66 识别的对象是什么?P71 识别依据的法律有哪些?P72-74 24、识别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25、什么叫区际法律冲突?在存在区际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准据法?P56和P57 26、什么叫时际法律冲突?P58 在存在时际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准据法?P59-60 27、什么叫人际法律冲突?在存在人际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准据法?P60 28、什么是二级识别?P76 29、广义的反致包括哪些内容?P80 30、反致产生原因有哪些?P82 31、赞成反致与反对反致的理论依据各有哪些?P83-84 32、我国对反致采取何种态度?P89 33、什么是法律规避?其构成要件有哪些?P90-92 34、如何认识法律规避的效力P95-96与范围P94? 35、外国法内容查明问题是如何产生的?P98 36、查明外国法内容有哪些方法?P99-100 37、外国法内容无法查明时各国有那些做法?P101-102 38、什么是公共秩序保留?P104 它包括哪些内容?P105-106 39、在理论上如何认识公共秩序保留?P106-10940、公共秩序保留适用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P109-111 41、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是如何规定的?P111-11242、试述自然人国籍、P123住所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的解决?P127-128 43、试述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的历史

国际私法的历史

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历史一、国际私法的萌芽(一)、罗马法时代罗马的“万民法”,其显著特征是: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血统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

(二)、种族法时代西罗马帝国灭亡后400余年,每一民族的人,无论居住何地,永远受其民族固有法律和习惯的支配,故也可称为“极端属人法时代”。

(三)、属地法时代10世纪后,封建制在西欧建立,形成割据局面。

在一国居住的任何民族都必须服从当地的法律和习惯。

“属地法时代”是封建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必然要求。

国际私法正式在限制法则的属地性的斗争中产生的。

二、法则区别说时代(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1、历史条件: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城市共和国即城邦的出现、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兴起、不同城邦之间的法则冲突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物的法则”是属地的,“人的法则”是属人的,“混合法则”是涉及行为的法则。

巴尔多:主张取得权利和为法律行为的能力,应受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支配,而不应适用他的出生地法。

3、影响和评价第一,这个学说就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首次站在双边的立场上研究法律的适用问题,使国际私法能真正具有国际性。

第二,这个学说在当时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符合当时历史发展的需要,促进了处于萌芽状态的资本主义因素的成长,具有进步意义。

第三,它所创立的一些基本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有些规则至今仍为世界各国采纳。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1、历史条件国内各省之间的法律冲突明显,尤其是南北部、工商业有了相当的发展、自然法思想的兴起、法国在15、16世纪后社会意识形态发生了很多的变化,发生了几次资产阶级的革命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杜摩兰:把法则风味人法、物法和行为法,但他认为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思时才有必要作这种划分;他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达让特来(站在杜摩兰的对立面):一切习惯法原则上都是属地的,仅在立法者的境内有效;在适用属地原则的条件下也有例外,关于纯属人的身份能力的法律可例外地适用属人法;除了人法和物法之外,还有一种“混合法则”,也适用属地法。

国际私法发展史

国际私法发展史

国际私法之发展史,代表人物(有可能会在填空题出题)简练版: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 1、中国唐朝《永徽律》2、欧洲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3、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4、1804年有《法国民法典》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一)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1、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其历史大致经历了两个主要阶段。

2、泛美会议3、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二)统一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1、首推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学会”。

它是目前国际上一个非常有影响的从事私法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2、其次则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三、国际私法学说史(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是意大利人,巴托鲁斯(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1、法国人,杜摩兰2、法国法学家,让特莱(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代表人物:胡伯(四)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人萨维尼,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五)英国的既得权说★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戴西,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

(六)库克的“本地法”说:美国法学教授库克详细版:中国唐朝《永徽律》中有“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样的冲突规范。

在欧洲,通过国内立法来系统地制定成文的冲突法,曾受到18世纪荷兰学派“国际礼让说”和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重大影响。

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在欧洲可数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和1794年《普鲁士法典》。

但对以后的国际私法立法发生更大影响的还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冲突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

(2)通过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对什么问题适用法国法。

(3)《法国民法典》采取分散在有关编章中规定实体民法规范的同时,附带规定相关冲突规范的立法方式,对以后许多国家的立法也产生过直接的影响。

国际私法第3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国际私法第3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8.英国学者戴赛(Dicey)的“既得权学说”影响了美 国学者比尔(Beale)主持编订的《第一次冲突法重 述》。 9.美国冲突法理论的奠基人是斯托雷(Story)。 10.在目前美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最密切联系说” 和“政府利益分析说”是最有影响的两种理论。 11.德国学者拉贝尔(Rabel)是国际私法中比较法学派 的代表人物。 12.我国唐律中的冲突规范是人类历史上已发现的最早 的成文冲突规范。 13.由于部分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国 际私法学说只有从西方引进,而不可能在中国产生。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各国学者一般将国际私法的历史分为四个阶段: 13世 纪以前为国际私法的萌芽;13-18世纪为法则区别说时代; 19世纪至20年纪上半叶为近代国际私法;第二次世界大 战以后为当代国际私法。
一、国际私法的萌芽
1.罗马法时代的“万民法” 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血统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这常 被人们视为国际私法的萌芽。 2.种族法时代的“极端属人主义”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大陆各民族迁 徒频繁。这时便产生了种族法。由于每一民族的人,无 论居住何地,永远受其民族固有法律和习惯支配,故可 称为“极端属人法时代” 。
3、属地法时代的“极端属地主义” 自10世纪后,封建制的生产方式在西欧建立,形成割据局面, 建立了许多封建王国。于是,属人法主义逐渐被属地法主义所 替代。这种属地法严格限制了外国人的法律权利 ,这就阻碍了 各国人民的往来,影响了可能通商贸易的发展。为了各国之间 的互通有无和人员往来的方便,人们渐渐认识到有必要限制法 则的严格属地性。国际私法正是在限制法则的属地性的斗争中 产生的。
1.巴迪福1956年出版了《国际私法之哲学》一书,提出 “协调论” 的观点 2.克格尔60年代提出的“利益论” 3.弗朗西斯卡基斯于1958年用法文发表了《反致理论与 国际私法的体系冲突》一文,首次提出了“直接适用的 法律”的概念 (三)苏东国家的对外政策学派 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是隆茨教授,他于1949年编写的 《国际私法》教科书和他与别人合著的《国际私法教程》 对苏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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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际私法学说史和国际私法立法的关系作者:贾海玲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8期摘要: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国际民间和商业交流日益频繁,也引发了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

为保障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建立良好的交易秩序,各国不同时代的法学家对于如何解决法律冲突和法律问题提出了不同见解,这些观点和意见构成了国际私法学说,对未来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对国际私法立法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时至今日,国际私法学说蕴含的精神仍体现于多国立法之中,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关键词:国际私法;学说;立法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103-02作者简介:贾海玲(1997-),女,汉族,山西人,江西师范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国际私法随之出现,作为一门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部门法,其出现距今约有八百年的历史,相较于传统部门法而言仍是相对稚嫩。

而今,由于全球化的加剧,各国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国际私法的全球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在这个过程中,各国纷纷致力于在平等、自由、互利基础上构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因此国际私法不断发展,逐渐走向成熟,完备。

纵观整个国际法律关系,以经济基础为依托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则尤为重要,而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却发现不同国家对于同一问题的法律规定不同,如何选择合适的法律解决争议成为一时期的一大难题。

面对这一问题,各国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学家们从不同立场出发,开始研究和探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法律冲突和争议的解决办法,试图阐释能否适用外国法,如何适用外国法,以及为什么适用外国法等问题,并在继承与发展的过程中提出不同的理论主张。

不同历史时期权威学说的发展构成了国际私法学说的历史,对国际私法的立法进程和立法内容产生了深远影响。

国际私法直到18世纪后才出现制定法,历史上大量的理论学说在这一领域占据了一定空间。

历史和事实证明,学说史在国际私法立法及涉外民事审判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因此,国际私法学说史和立法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学说推动立法的发展,立法则体现学说的内涵。

下面,笔者将从不同时代、不同学派代表人物的学说观点入手,分析国际私法学说史与国际私法立法的关系,即二者是如何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一、法则区别说时代法则区别说时代各学者研究的重点是具体的冲突规范内容,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巴托鲁斯、巴尔多,法国的杜摩兰、达让特莱以及荷兰的胡伯。

他们基于自身所处环境和时代的不同提出了多种解决冲突的规范,都对当时的国际私法立法以及后来的学说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1.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意大利的巴托鲁斯主张所有的法律都分为事物的规律,人的规律和混合的规律,首次将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侧面,使国际私法在后来真正具有国际性。

虽然他运用的研究方法在科学性方面有所欠缺,仅借助词语结构来划分人法物法显得有些荒谬,但他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并将人文主义带入了国际私法领域。

不可否认,以巴托鲁斯为代表的学者们所运用的区分现有法则的方法对国际私法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例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的规定正是巴托鲁斯学说对法国立法内容影响的体现。

因此,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对国际私法立法意义重大,有些规则至今仍被世界各国所采纳。

2.巴尔多“尊重当事人意愿”伴随着意大利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另一位意大利学者巴尔多完善了巴托鲁斯的学说,提出住所地法,更加关注当事人的意愿,也进一步完善了属人法,满足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需要。

后来住所地法对多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规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适用于其居住地的法律。

(二)法国法则区别说1.杜摩兰“法则区别说”继意大利学者之后,法国学者杜摩兰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契约关系明示选择的法律,法院应当适用,没有明示选择时,法官根据签署合同和履行合同时所表现出的行为推断当事人的所选择的法律(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显然,杜摩兰这一学说超越了当时所处的时代,具有超前预见性和时代发展性,并广泛应用于立法实践,对国际私法立法的内容和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暗含了意思自治原则;1856年《意大利民法典》明确承认意思自治原则效力,1825年,这一原则引入美国,迄今多数国际公约也规定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就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改变公约的适用。

意思自治学说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也有影响,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三条的规定。

我国将这一条款规定在总则中,既借鉴了意思自治学说又考虑到我国基本国情,充分体现了立法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达让特菜“属地主义”达让特莱则站在杜摩兰的对立面,在法律适用的主张上几乎回到了绝对属地主义的立场,阻碍了国际私法的发展,但其显露出来的国家主权理念被后来的荷兰学者继承发展,促进了国际私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际私法。

这一理念与国家利益紧密相连,始终贯穿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加快了国际私法的立法进程,进一步促进了立法内容的完善。

(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在国家主权理念传到荷兰后,荷兰的法学家们开始探讨适用外国法的理由,以胡伯为代表的荷兰学者在发展达让特莱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三原则,同时提出了国际礼让说这一相对灵活的法律适用原则,将外国法的适用同国家利益和国家间关系结合起来,强调了国家主权,对后来资本主义国际私法影响很大,礼让思想也被英美学者所继承。

法则区别说的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的正式建立,此后,很多国家的立法也借鉴了该学说的部分内容,如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和1794年《普鲁士法典》都在借鉴的基础上取得了发展,首次提出住所积极冲突法适用原则及合同问题的缔约地法原则等。

二、近代国际私法近代国际私法是国际私法学说蓬勃发展的时期,许多杰出的学者都对近代国际私法的立法内容和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一)德国学派-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伴随着德国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涉外的法律冲突也日渐增多,德国学者纷纷开始研究如何解决法律冲突。

萨维尼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完全否定了法则区别说,从国际主义的角度出发,认为在相互交往的国家中存在一个国际法律体系的共同体,同时也存在解决冲突的普遍规则。

每一法律必然与某一地域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即法律关系的本座。

因此当存在法律冲突时,法院应该根据法律关系的本座来选择适用的法律。

这样就能得到一致的判决。

19世纪以来,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深受萨维尼的影响,如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1898年日本《法例》,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奥地利等近20多个国家相继颁布和实施了各自的国际私法法规或法典,目前仍有很多国家采用了法律本座学说。

同时,萨维尼的学说追求判决一致性,促进了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出现了不少国际组织召开国际会议讨论国际私法统一问题,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最具代表性。

萨维尼学说对国际私法立法的影响还体现在很多统一化运动后的出现的公约中,如1955年《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关于国际有体动产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等。

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立法也充分借鉴萨维尼“法律本座说”的学说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广为应用,体现在多条立法规定中,如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等。

学说在立法中的适用增加了冲突解决的稳定性,更有利于法律冲突的解决。

(二)法意学派——“孟西尼三原则”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了以国籍为标志确定自然人属人法,在意大利统一思潮高涨之时,学者孟西尼大肆宣扬国籍的重要性。

此后,孟西尼在继承和发展以往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三原则:国籍原则,主权原则及自由原则。

他的学说在19世纪的意大利占了统治地位,对欧洲其他国家也产生了较大影响,为当事人国籍法原则提供了理论依据:如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和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许多公约也采用了此原则。

目前,欧洲大陆的多数国家以及日本等国在立法和实践中也深受孟西尼学说的影响。

(三)英美学派1.斯托雷“属地主义学说”美国独立战争后,学者斯托雷在继承胡伯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学说,从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分析了法的适用,而且重新阐述了适用外国法的原因。

其理论研究方法——判例分析法对以后的国际私法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

如在美国法院的法律中契约当事人的能力不适用住所地法而适用住所地法的规则。

2.戴塞一一既得权学说”19世纪后期,为维护英国海外既得权,英国学者戴塞提出了以“既得权学说”为核心的理论体系,该学说立足于权利和域外效力,围绕法律来谈论权利的取得、保护和实现,阐述了适用外国法的理由,主张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进而保护依据本国法产生的权利,对后来英美的国际私法理论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三、当代国际私法20世纪初以来,英美法系的国际私法学说蓬勃发展。

此时,国际社会上的国际私法学说也呈现出学派林立之势。

(一)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美国学者柯里提出政府利益分析说,主张分析有关国家的政府利益,选择适用有“合法利益”的那个国家的法律,赞成尽可能适用法院地法,一定程度上否定了冲突法存在的必要。

我国《法律适用法》第5条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吸收借鉴了“政府利益说”的部分内容。

(二)里斯——“最密切联系说”美国学者里斯进一步将各种学说进行了折中,提出了最密切联系学说,这一学说作为美国各冲突法学派的共同产物,既给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使得运用法律解决冲突的方法更加灵活,也满足了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判决的公平。

1971年,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美国立法中被承认,取代了既得权理论,后来许多国家也逐渐接纳了该原则,例如1978年的《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1982年的《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等。

我国立法也吸收和借鉴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律适用法》等多部法律中。

纵观国际私法学说史,每一时代的学说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和创新性,对当时及当代的立法进程和立法内容产生了深远影响,但也存在一定局限性和历史性,不能放之四海而皆准,也不能适应时代发展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但但瑕不掩瑜,国际私法学说仍然对国际私法立法进程和立法内容发挥着重要作用。

时至今日,很多国际私法的学说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中普遍承认的基本准则,深深扎根于立法精神,体现于立法内容。

[ 参考文献 ][1]马德才.国际私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33-49.[2]洪萍.国际私法[M].江西:江西高校出版社,2017:17-28.[3]马德才.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影响[N].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3(56).[4]钱慧.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对国际私法学说的借鉴和发展[N].法制与社会,2011(4).[5]刘继承.试析学说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N].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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