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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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学(中南财大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学(中南财大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名称(中英文):国际私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二、课程编号:04029030三、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四、学时与学分:51学时,3学分五、考核方式:考试六、先修课程:民事诉讼法、民商法七、适用专业:法学八、课程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1.使学生了解国际私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2.使学生具有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基本能力;3.使学生掌握进一步研究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知识。

九、说明:国际私法是高等院校法学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着重阐述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使学生掌握和运用国际私法,为我国对外经济交往和对外交流服务。

本大纲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运用正确的科学方法论,力图安排国际私法的结构体系,准确、全面地概括国际私法学的基本内容,期望能较好地体现以下几个特点:1.反映国际私法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2.结构科学、内容新颖,尽可能反映国际私法的最新研究成果与最新立法;3.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司法实践相结合;4.尽可能总结、概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成就、不足和问题,同时也要吸收、借鉴外国国际私法立法和国际社会国际私法立法的先进经验教训,为我国国际私法的未来立法提供理论与实践基础。

根据以上设想,大纲分为四编:第一编全面阐述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历史发展、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与准据法、国际私法的主体和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二编着重阐述法律适用的基本制度以及具体领域里法律适用问题;第三编着重阐述国际民事程序法,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国际民事管辖权、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第四编着重阐述区际法律冲突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十、基本教学内容: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教学目的]使学生掌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方法以及它的范围和定义,了解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教学要求]本章是国际私法学的导言,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从宏观上对国际私法这门学科有一个概括的认识,为以后各章节的深入学习打下基础。

《国际私法》教学课件

《国际私法》教学课件

1.4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
冲突规范的含义:国际私法特有的、基本的规范, 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法律抵触 规范等,是指规定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指 明某一种国际民商事关系应该适用何种法律的 规范。 冲突规范的逻辑结构 包括“范围”(包括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和 “系属”两部分,即“范围”所列问题的解决 “系属”于某地的法律管辖。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通过(2002年3月1日 实施)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三条对需要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国际 私法案件)作了列举,包括: a.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b.信用证纠纷案件; c.申请撤销、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d.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e.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该规定第四与第五条的规定是: 第四条 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 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 本规定。(不实行集中管辖但属于涉外案件) 第五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 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涉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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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教学内容
国际私法总论: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范围与性质、渊源、历史、主体等。 冲突法:冲突规范与法律适用,包括冲 突法的一般问题以及具体民商事关系的 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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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相关概念
连结点(Point of Contact):含义、法律意义及其种类 “所谓连结点或连结因素就是指那些能在法院需要处理 的事实情况和某一特定法域之间建立起自然联系的明 显事实。”——英国学者戚希尔和诺斯的定义 连结点的种类 准据法(Applicable Law):它是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 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 法规范。 关于准据法的含义之争 准据法的特点: A.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 B.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实体法; C.不是冲突规范的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必须结合具体的 案件事实才能确定; D.是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而不是笼统的法律制 度或法律体系。

国际私法概念

国际私法概念

国际私法概念
国际私法是指用于解决跨国争端的法律体系,也称为国际民事法。

它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涉及个人、公司或组织之间的民事争端,其中至少有一个国家是涉及到的。

国际私法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国际商业、国际家庭法、国际知识产权等。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公司或组织的权益,以及促进跨国交流与贸易。

国际私法的主要特点是合同自由、选择法院、国家法律决定权和公共秩序。

即在私人间的交易和争端解决中,当事人有权自主约定选择适用的法律和仲裁机构;当事人可以选择在一个或多个国家进行争端解决;当事人所选的国家法律应当适用于该争端,但必须符合该国公共秩序的规定。

在国际私法中,常见的问题包括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外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等。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私法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应用。

总之,国际私法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法律体系,对于促进跨国交流和保护个人、公司或组织的权益至关重要。

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概述
在美国加州的房产如何分配?会否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适用中国法还是美国法?
中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能否在美国得 到承认和执行?
这套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 用法》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 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 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 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 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例证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 52条:“(1)如果卖方在规定的交货日期前 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 收取货物;(2)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 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 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买方收取多交部 分货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他必须按照合同 价格付款。”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
下列法律关系中,属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是: () A.中国公民甲与美国公民乙因离婚而产生的 有关法律关系 B.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国海运公司约定由 海运公司在指定港口装货运至指定港口而发生 的有关法律关系 C.某跨国公司在中国设பைடு நூலகம்的分支机构与我国 某一大型国有企业就购销合同产生争议的法律 关系 D.我国某大型国有企业为完成股份制的改造, 通过政府接受某国际组织的大额贷款而产生的 法律关系
9、【德】格哈德·克格尔著《冲突法的 危机》,萧凯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
10、【美】弗里德里希·荣格著:《法律 选择与涉外司法》,霍政欣、徐妮娜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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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私法学说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摘要:1.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概述2.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历史发展3.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主要学派4.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实质渊源5.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意义与影响正文:一、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概述中国国际私法学说是指在中国范围内,对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领域进行研究的学说。

国际私法作为一门涉及国际关系的法律学科,主要研究涉及跨国民事关系、国际贸易、国际婚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中国,国际私法学说旨在通过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和实践,为国内立法、司法和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和参考。

二、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历史发展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 世纪初。

当时,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交往的不断扩大,国际私法问题逐渐成为国内法律界关注的焦点。

在这一背景下,一些学者开始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学说。

自20 世纪中叶以来,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经历了三次主要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20 世纪50 年代,这一时期,中国国际私法学说主要受苏联法学的影响,强调国际私法的阶级性和国际性。

第二阶段是20 世纪80 年代,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推进,国际私法学说开始转向对西方国家国际私法学说的研究和借鉴,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

第三阶段是21 世纪初,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开始关注国际私法领域的新问题,如国际电子商务、国际知识产权等,并逐渐形成了一系列新的理论观点。

三、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主要学派在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个学派,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包括:1.斯托里学派:这一学派以苏联法学家斯托里为代表,强调国际私法的阶级性和国际性,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无产阶级斗争的重要工具。

2.普遍主义学派:这一学派主张国际私法应遵循普遍适用的原则,以实现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公平、公正。

普遍主义学派在20 世纪80 年代开始在中国兴起,并成为当时中国国际私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3.折衷主义学派:这一学派主张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兼顾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公平、公正,提倡在国际私法中运用各国法律的优点。

国际私法知识要点

国际私法知识要点

法律冲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产生的原因:1.各国立法权的彼此独立,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制定的法律本质上必然不同,内容上的差异和互相冲突在所难免。

2.法律除受阶级本质的约束外,还要受到一国经济、文化、历史、宗教、习惯等相关法律因素的影响。

相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的法律之间也会发生冲突。

3.人在一个国家内部,立法权往往由多个部门行使,不同部门指定的法律也会冲突。

4.法律总是以一定时期的社会关系以及立法者对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有限预测而制定,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在一定地区施行的新法与旧法也会产生冲突。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特点: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

(指明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以期公平合理地处理这种关系)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主要是指导当事人或一国法院如何选择和适用法律。

)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

(只起“援用”某一实体法的作用,不能直接构成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准则,当事人也很难据之预见到法律关系的后果。

所以,冲突规范缺乏实体规范那样的预见性和明确性。

)4.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一般的法律规范包括三个既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的部分,即规范适用的条件、概括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结构:1.范围,又称连结对象等,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通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用于解决哪一类民商事法律关系,这一部分可以是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也可以是法律问题。

2.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

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应如何适用法律,或允许当事人或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1、国际私法的定义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3、国际私法的性质4、国际私法的范围5、国际私法的体系6、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7、国际私法的渊源8、国际私法理论9、国际私法的主体的概念10、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11、外国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1)国民待遇(2)最惠国待遇(3)普遍优惠待遇(4)不歧视待遇12、自然人的国籍的概念13、自然人国籍的冲突1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15、住所的概念16、自然人住所的冲突的种类17、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18、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19、关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准据20、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21、关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准据法22、法人的概念23、确定法人国籍的几种主张24、确定法人住所的几种主张25、外国法人的认许的概念26、外国法人的许可的种类27、涉外民事法律冲突的产生28、涉外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29、冲突规范的定义30、冲突规范的特点31、冲突规范的类型32、冲突规范的结构33、系属公式的概念34、识别的概念(1)识别冲突概念(2)识别冲突的解决,即识别的依据35、准据法的确定中的特殊问题36、外国法适用中的“三致”的概念37、我国对“三致”的态度:不采用,我国不采用“三致”38、公共秩序保留39、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40、法律规避41、我国对“法律规避”的态度42、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43、外国法的查明的方法44、外国法不能查明的后果45、适用外国法的错误的情形及处理46、涉外物权47、物之所在地法原则48、物之所在地的确定49、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50、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51、我国关于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1)关于不动产(2)关于动产52、涉外合同之债53、意思自治原则54、最密切联系原则55、我国有关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56、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57、结婚的要件58、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59、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60、特殊形式的结婚:领事婚姻61、夫妻关系62、离婚的法律适用63、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64、收养的法律适用65、监护的法律适用66、抚养的法律适用67、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68、遗嘱的法律适用69、无人继承财产(绝产)70、关于遗嘱和继承的海牙公约第一编总论:1、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以间接调整方法解决法律冲突为主要目的,并由冲突规范、程序规范以及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一般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也有人称之为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2、其主体(当事人、住所),客体(标的物),内容(法律事实)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既包括涉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关系等。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n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1、间接调整方法: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16条规定:“动产及不动产,依物之所在地法。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直接规定当事人权义。

)它们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a一、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主张◆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他们认为,国际私法只解决三个问题: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和外域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多数法国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包括以下几种规范:1、国籍法规范、2、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3、法律适用规范4、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等。

◆德国和日本的多数学者以及受德国法影响的其他国家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全部任务或主要目的是解决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

国际私法仅包括法律适用规范或冲突规范。

◆中国国际私法学者对国际私法的范围,有多种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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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法律适用
自然人 法人 国家 国际组 织 外国人 民商事 法律地 位
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 国际统一 实体私法 规范
冲突规范 结构 连 接 点 系 属 公 式 类型 适用
适用结果 准据法 内国法
识别
国 际 民 事 诉 讼 程 序 规 范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程 序 规 范
国 际 私 法 知 识 体 系
总论部分(1—6 章)重点掌握相关概念等理论问题。 分论部分(7—16 章)重点掌握中国相关部分冲突规范的规定(法条) 。 程序论部分(17—20 章)重点掌握管辖权、司法协助中的域外送达、域外 调查取证、仲裁协议,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国 际 私 法 涉外(区际)民商事法 律关系
物 权 知识产权 合 同 法定之债 婚姻家庭 遗嘱继承
外国法
排除适用外国法的制度
反致
法律规避
外国法 内容的 查明
公共秩序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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