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修改的重点
预算法解读——通用(2015年5月6日)

新预算法解读
(一)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逐步建立了符合市场经 济基本要求的转移支付制度框架。
转移支付与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结合不够紧密, 一般性转移支付均等化功能弱化,专项转移支付 涉及领域过宽、配套资金压力较大、转移支付资 金下达不够及时等。
新预算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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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预算法规定
第1条 提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 明的预算制度”。 第14条规定公开的主体、范围、时限等。 第92条明确违反预算公开规定应承担的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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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革措施——全面推进预算公开
财政部已起草《全面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 意见》上报党中央、国务院,拟以“两办” 的名义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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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国务院下发《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
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对实行
中期财政规划提出明确要求。
新预算法解读
三
(一)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
近年来,预算公开工作成效明显。 公开范围不够广、内容不够细、进展不够 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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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思路
1、预算审核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2、收入预算由约束性转向预期性 3、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4、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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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预算法规定
1、预算审核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新增人大审查预算的8项重点内容,涉及支出的 有5项。 (第48条) 增加预算调整事项,由1项增至4项(第67条)
新预算法解读
推动改革 财税体制改革: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税收制度改革 财政体制改革
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基础,要先行。
新预算法解读
预算法重点法条

预算法重点法条预算法重点法条是指在预算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的法律条款,是预算法核心内容之一。
预算法重点法条的实施可以帮助政府有效地规划财政资源,加强财政监管,提升财政效益。
下面,我们将分步骤阐述预算法重点法条。
第一步,阐述预算法基本原则。
预算法重点法条的第一条,是国家财政预算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这一法条,国家财政预算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实施,可以保证财政预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效避免财政浪费和不当使用。
同时,也可以增强公民对政府财政的监督力度,促进政府和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步,阐述预算制度和程序。
预算法重点法条的第二条,是国家财政预算体制和程序。
这一法条中规定,国家财政预算必须在法定程序内制定、执行、监督。
这一规定确立了预算制度的基本框架和程序,强调了在预算制定、执行和监督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同时,这一法条还强调了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履行预算收支监督和评价职责,确保预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三步,阐述预算的内容。
预算法重点法条的第三条,是关于国家财政预算的内容的规定。
根据这一法条,国家财政预算应当包括预算的收入和支出;预算编制的依据和原则;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方式和监督结果。
这一规定明确了预算内容的范围和要求,强调了预算编制的基础和原则,以及预算执行监督的必要性。
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也可以有效地保障财政预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步,阐述预算执行和监督。
预算法重点法条的第四条,是关于国家财政预算执行和监督的规定。
根据这一法条,国家财政预算的执行和监督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贯彻合理预算原则,确保预算执行顺利,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财政预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这一规定强调了执行和监督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确保预算的实施效果和财政效益。
综上所述,预算法重点法条是预算法的核心内容,实施预算法重点法条可以有效规划政府的财政资源、加强财政监管、提高财政效益。
《预算法》修订中的四个关键性问题探讨

增 的净融资( 净借款或净债务 ) 。之所以如此 , 是因
为 “ 入 ” “ 出” 念 定 义不 清并 具 有 一定 程 度 收 和 支 概
的误导性 。正如结余不应列为“ 收入” 一样 , 当年 已 经划拨给支 出机构但后者并未实际用于商品或服
法定 支出 。 中 , 其 第一个属 于相 当技术 化的 问题 , 二 第 个 与现代 预算 的首要 原则——全 面性_ _ _ 紧密相连 , 第 三个 涉及预算制度层 面 的问题 。 最后一个 问题相 当 棘手 : 涉及 如何处理预算 法与对预算事 务有所规 范 的
的银行 存 款 与现 金 ,3 ( )预 算 支 出 中不 包 括债 务 本 金 尝付 。在这 些 条件 得 到满 足 时 , 算赤 字 总 额 就 预 严 格对 应 ( 于 ) 等 政府 融 资 净额 。也就 是 说 , 如 年 假 度 预算 赤 字为 10 元 ,也就 意 味着该 财 政 年 度 00亿
中 国当前正在 酝酿 的《 算法 》 预 修订 涉及许 多 方 面 , 文只就 以下 几个 较少受关 注但事关重 大 的问题 本 作 些简要 讨论 : 预算 收 支与赤 字 的准确 定义 、 准财 政 活 动 (us fclcits的报告 、 算授 权安 排 和 q aii aatie) — s vi 预
而 言的 。在空 间维 度上 ,预算 全 面性 意味 着预算 范 围、 预算程 序 和预算 文件 不 能过 于狭 隘 ; 时 间维度 在
稳定 的考虑 ,预算法》 《 应约束地方政府 的公共( 经
常性 ) 算 保 持 年 度平 衡 , 这 种 平 衡 原 则 应 建 立 预 但
新预算法解读

学习贯彻新《预算法》提高科学依法理财水平——新《预算法》解读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历经三届人大,启动四次审议,经过十年时间最终完成修订,于8月31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重新颁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更全面了解新《预算法》,依法依规做好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提高科学理财水平,县政府办组织县财政局,对新《预算法》内容进行了对比分析和整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供县领导参阅,并希望借此增强各预算单位对预算工作的认知度,积极配合做好全县预算编报和执行工作。
一、预算的定义及我国预算制度由来所谓预算,是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年度集中性财政收支计划。
它规定国家或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和数量、财政支出的各项用途和数量,反映着整个国家或地区政策、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是政府组织和规范财政分配活动的重要工具,也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
中国的国家预算制度产生于清朝末年。
光绪三十三年(1907)颁布“清理财政章程”,拟由清理财政局主持编制预算工作,而中国社会主义国家预算最早产生于革命根据地时期。
1937年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发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是建立预算制度的重要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3月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形成了统一的国家预算。
二、《预算法》修订情况及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后的新《预算法》,在内容上进行了大幅修改,法律条文从原来的79条增加到101条,其中修改53条、新增28条,直接保留未变的仅20条,不足新《预算法》总体内容的五分之一。
从这次修改来看,充分反映了我国在财政改革上秉承的公共财政理念,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大举措。
新预算法解读(ppt文档可编辑修改)

• (五)严格预算执行,规范预算调整,完 善预算审查监督。
• 预算法修订是敏感问题?
• 在目前不断深化的改革过程中,经济体制 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间的联结点就是财政 体制改革。
• 财政体制改革的核心是预算体制改革(预 算法修订)
• 预算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 如何解决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是改革的 关键。
• 修订预算法实际上就是把过于集权行政 运作的体制分散在一部预算中,让其妥 善处理各级政府间、政府与部门、政府 与人大间的权力配置关系,同时允许更 多的公民参与到预算决策和预算监督的 过程中。
• 这实际上是分权的过程,关进笼子的过 程,是法治化的过程。
《预算法》修订解读
《预算法》修订解读
一、预算与预算法 二、新预算法的修订为何一再推延 三、新预算法修订的主要问题 四、新预算法的修改的主要内容 五、新预算法下行政事业单位如何进一步 做好预算工作
引言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 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 后的预算法,《决定》自2015年1月1 日起施行。
三、预算法修订的主要问题
• 中国预算管理主要存在“三不”问题, 即不完整、不规范、不严格 。
• 现有政府收支未能全部纳入政府预算, 而且已经纳入预算的政府收支也并未 全部受到同样严格的预算管理与控制。
• 预算法的修订,将重点解决预算管理 的统一完整性、预算执行的严格规范 性以及预算监督的严肃有效性三大关 键问题。
• 会议确定预算法修订基本原则
• (一)增强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和透 明度。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 纳入预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预算、决算都要依 法向社会公开。
新《预算法》修订的亮点解读

新《预算法》修订的亮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后,历经三届人大,十年修法,迎来了“新生”,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预算法》与原《预算法》相比,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本文介绍了新《预算法》的修法背景、历程及九大亮点,为学习理解新《预算法》提供参考。
标签:新《预算法》亮点解读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后,历经三届人大,十年修法,迎来了“新生”,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预算法》秉承现代预算的理念,围绕建立现代预算制度,着力推进预算治理,引领预算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对规范政府行为,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促进国家治理体制和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的修法背景及历程原《預算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对于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预算法》的修订就成为近年来预算管理改革、推进现代预算制度建设、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以及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
2004年《预算法》纳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修法规划,历时十年、跨越三届人大、历经四次审议,于2014年8月31日,终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新《预算法》的亮点新《预算法》与原《预算法》相比,由七十九条修改为一百零一条,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总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九个方面的创新:1.首次明确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完善全口径预决算体系原《预算法》实施以来,预算改革不断深化,预算外资金已经取消,所以新《预算法》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4条第2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第36条第2款);支出也要涵盖政府的所有活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13条第2款),这实际上确立了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条文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条文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7.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条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2年8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以及决算和其他预算管理活动,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二、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删去第二款。
三、将第三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预算分为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
“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同时保持各类预算间互相衔接。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六、将第四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中央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中央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
中央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七、将第五条改为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地方各级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导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导读(一)导入案例2015年4月21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湖南省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案例,其中4起为违规“三公”消费的典型案例。
1.株洲市天元区委常委、组织部长童某,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石某违规公款吃喝问题。
2014年12月17日中午,童某率下属在天元区一饭店宴请石某,石某等人在就餐时不同程度饮用了白酒,宴请花费公款3775元。
株洲市纪委给予石某、童某党内警告处分,其他12名参加公款宴请人员分别由所在单位进行调查处理,责令参加公款宴请人员退赔相关费用。
2.常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委610办主任万某,常德市委610办副主任、副处级纪检员龚某,常德市委610办副主任兼市公安局副局长戴某等人公款国内旅游问题。
2014年11月22日、12月5日,常德市委610办分别由龚某、戴某带队,分两批组织本办干部及各区县(市)610办主任共21人赴浙江、江苏学习考察,在考察期间均参观了部分旅游景点,共计消费102689.5元,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万某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
常德市纪委给予万某、龚某、戴某党内警告处分,参与此次变相公款旅游的党员干部,已报销差旅费的,由所在区县(市)纪委及相关纪工委追缴上缴国库;未报销的,一律由个人承担。
3.邵东县交通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罗某公车私用问题。
2014年12月2日,罗某到邵东县水东江镇检查工作结束后,用公车将在衡阳县集兵镇吃喜酒的亲属从衡阳县接回邵东县。
邵东县委给予罗某免职处理,邵东县纪委给予罗某党内警告处分。
4.湘阴县发改局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福利问题。
2014年以来,湘阴县发改局违规发放干部职工福利补贴3次共计77500元。
湘阴县纪委对县发改局局长李某予以诫勉谈话,给予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杨某党内警告处分,责成县发改局将违规发放的福利补贴收回并上缴国库。
(二)修法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下文称《预算法》)于1994年3月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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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也不可能实行彻底的分权制衡 , 但可 以实行相对的分权制衡 , 如成立由各方面人士组成的隶属于国 务院的预算编制委员会 , 专司预算编制权 。
二、 贯彻预算法定原则 , 将政府财政收支全部纳入预算审查范围之内
为抵 御世 界 金融 危机 对 我 国的 不利 影 响 ,0 8年 1 20 1月 5 日召开 的国务 院常 务会 议 提 出实行 积 极 的财政 政策 和适 度宽 松 的货 币政 策 , 台 了十项 扩大 国 内需 求 的措施 。为 实施 上述 措施 , 出 国务 院决定 到
法
学
2 1 年第 1 期 01 1
旦被赋予完整、 合法的发债权 , 那么政府用债券募集到的资本金进行的投资并不能保证全部成功且盈 利, 这样地方政府破产便成为可能。所以从理论上来讲 , 只要发债券 , 政府就有可能破产 , 不仅地方政府 有可能破产 , 而且 中央政府也有可能破产 。虽然我国还没有正式建立政府破产的法律制度 , 但中国这么
2 1 年底投资 4 00 万亿元 。2 0 年 1 月 1 08 2 5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委员长会议听取了全国
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关 于同意财政部在预算批准前预拨项 目支出资金的汇报。委员长会议同意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前 , 预拨一定 比例 的项 目支出资金 , 在批准之后 , 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办公室。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直接向总统负责 , 其主要 的职责是编制联邦预算 , 预算 的审批权则在 国会手
中。国会预算办公室是附属性机构 , 它并没有审批权 , 主要职责是发布国会通过的财政预算 , 向国会 的
预算委员会提供辅助性服务和评议总统提交给国会的预算方案。预算的具体执行 由财政部负责 。可 以 说, 美国预算编制过程基本上是一个立法过程 , 程序相当严格 , 这主要表现为预算审批过程 中国会与总
统的分权与制衡。美国总统将预算 草案提交 国会 , 国会审批后 , 经 总统仍 有权对预算编制进行部分否 决 。若 国会仍坚持 自己的审议方案 , 就必须重新审批预算草案。 ② 我 国虽然采取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 , 但其分权制衡的预算管理体制值得借鉴。 因为政府集预算编制权、 执行权于一身 , 势必有可能造成预算权的滥用 。当然 , 囿于 国情不同, 我国目前
* 作者单位 : 安徽 大学法学院。
① 参见 “ 深化地方预算管理研究” 课题组 :深化地方预 算管理研 究( ),西部财会)06 《 上 》《 2 0 年第 7期。 4 0
《 预算法》 的理论基 础与修订方向
国政府 中与预会预算
发展方式 的要求。19 94年分税制改革的经验告诉我们 , 改革不仅仅解决税收分成 问题 , 同时必须有税
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支撑。地方政府发债权 的核心是重新确立 中央政 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划 分, 也需要依赖“ 财政紧急状态应对制度” 政府破产制度” 和“ 的配合 。
《 预算法》 的修改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 , 涉及到诸多方面, 但最为重要的修改涉及 以下几个方面。
对地方政府及地方政府行政继任者缺少应有 的法律保护 , 而且也不利于政府管理职能 的创新和稳定 。 从发展的角度看 , 建立政府破产制度是迟早 的事 。
总的来说 , 这两项制度是地方政府发债权的基本保 障, 是社会管理创新 的重要组成部分 , 是转变经 济发展方式的要求 。缺乏这两项制度在短期 内可能没有什么大问题 。因为, 一方 面债务举借和偿还必 然有一个周期 , 甚至可以“ 借新还 旧”另一方面 , ; 依然像以前一样 , 化财政风险为金融风险, 最终让中央 政府买单 。但这样势必积累更大的风险 , 而且严重违背地方政府举债制度的基本 目标 , 不符合转变经济
建立分权制衡的预算管理体制 在我国 , 预算编制、 执行、 监督不是各 自 独立的系统 , 编制、 执行 、 监督三个环节没有明晰的职责界定
一
、
和划分 。在财政部门内部 , 原则上预算部 门主要编制预算 , 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预算执行和监督 , 目 但
前各业务部门也都有编制预算的职能 , 造成预算工作 的交叉与扯皮 , 管理混乱而低效 。一是预算批复既 不及时, 又未细化到部门和具体项 目。造成预算下达迟、 执行慢 , 大量的专项资金集中到 1 月份以后才 0 能支付 。二是执行中追加频繁 , 预算 的法律约束力软化 。预算批准后 , 随意调整支出项 目; 由于预算项 目过粗 , 透明度不高 , 执行中追加支出不断, 实际上形成 了“ 一年预算 , 预算一年 ” 的状况 , 影响预算 的严 肃性。三是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过多 , 预算资金分散。财政又缺乏调控能力 , 造成资金调度不力 , 财政收 入大量流失。 此外 , ① 政府既是预算编制 的主体 , 同时又负责预算的执行 , 这种预算管理体制存在很大 缺陷 , 如在编制预算时有意“ 留”为预算执行提供方便等。 保 , 从国外来看 , 西方市场经济 国家一般都采取预算编制、 审批 、 执行和监督相分离 的管理机制 。如美
大一个 国家, 地方债务庞大, 有的地方政府实际上已经破产了, 但出于政治上的考虑 , 仍然不适用破产程
序 。地方政府发债制度 的目标是为了使地方政府“ 更谨慎、 更透 明、 更负责任” 地进行债券 融资和投资 。 如果没有政府破产制度 , 缺少一个最终的解决机制 , 么不仅严重降低 了地方政府 的风险和责任意识 , 那
上述举措对于积极应对金融危机不无意义 , 但有违预算法定原则 。按照预算法定原则 , 先有预算后
有支出, 无预算不支出。根据《 预算法》 1 条规定 , 万亿元庞大的财政投资属于预算支出范畴 , 第 9 4 理应
先行编制预算并报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审批 。而“ 委员长会议 同意在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前 , 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