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整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其解读.doc
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

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原则,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表国家要求、对标发达地区做法、对接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以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为目标,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良好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职能转变,以数字政府建设为牵引,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研究解决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和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结合实际依法改革创新、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优化审批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集中许可部门的集中审批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原许可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宜划尽划的原则,依法推动有关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整链条划转至集中许可部门统一行使。
集中许可部门应当根据事项类型归并审批事项,系统性优化再造审批流程。
集中许可部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与原许可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加盖的行政公章或者行政审批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原许可部门不得要求再加盖本部门行政公章或者行政审批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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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XXXX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XXXX年10月22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学习心得体会3篇汇总

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新形势新发展新要求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学习心得体会,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学习心得体会1优化发展境作为各地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举措,其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优化发展环境是经济快速发展的的必备条件,其次优化发展环境可促进招商引资,再就是优化发展环境还可作为培养干部廉洁从政、依法行政的一条有效途径。
对于优化发展环境来说各地都有着不同的举措,然而不管实施什么举措,优化发展环境需要的的都是每一个人的参与,作为党员,我认为在优化发展环境中我们应更积极的参与到其当中去,并且在其中起到领导示范作用。
为更好地发挥在优化发展环境中的作用,本人将根据自己对"优化发展决定成败"的学习探讨一下个人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为在当今社会中存在诸多对阻碍优化发展环境的因素,其中如下几方面尤为显着一、在日常工作中自身存在着为基层单位和广大群众服务观念淡薄的问题,办事拖拉现象。
二、在廉洁自律等制度方面,自我要求不严,标准不高。
三、有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不能深入基层等现象。
作为一个党员我认为应该做到从以下几方面才能避免出现以上这些问题一、增强责任心,办事讲效率。
对工作多用心、多用脑,对企业的任务和自己份内的事要做好计划,使其有序、有时、有步骤地完成,树立强烈的时间观、效率观、质量观,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自身能力的不断提高。
二、强创新意识,提高办事水平。
在工作中勤观察、多思考,根据企业及当地实际情况改进计划安排,改进办事方法,形成适合自己、适合企业、适合当地的实际的办事作风和方法。
三、纪律观念进一步加强。
加强学习党委及企业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执行各项,在工作时间杜绝干一切与工作无关事项工作日中不做影响工作学习的事情,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四、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素质。
坚持理论学习制度、将理论学习与业务工作相结合,与机关人员思想实际相结合,使学习计划落实、时间落实、内容落实、考勤落实、制度落实。
最新解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80页PPT

11、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 希腊
12、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托马斯
13、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 情。——弗劳德
14、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爱略特 15、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谢谢!
51、 天 下 之 事 常成 于困约 ,而败 于奢靡 。——陆 游 52、 生 命 不 等 于是呼 吸,生 命是活 动。——卢 梭
53、 伟 大 的 事 业,需 要决心 ,能力 ,组织 和责任 感。 ——易 卜 生 54、 唯 书 籍 不 朽。——乔 特
55、 为 中 华 之 崛起而 读书。 ——周 恩来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下载ppt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 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 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 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 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 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 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二、加强市场主体保护
《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 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 政策,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等。
三、优化市场环境
《条例》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保障平等市场准入、维 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 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作了规定。
东姜村是发展茄子生产的专业村。为了继续 扩大种植规模,把茄子种植发展成为东姜村 的主导产业,我们因势利导,积极动员、引 导更多的群众从事茄子生产,使全村茄子种 植面积高达多亩,种植户达半数以上,目前 已经形成了本村特色产品。茄子上市时,达 到了左右白音太来市场茄子价格的程度,村 民群众在这方面得到了丰厚的收入。全村仅 茄子种植业就可创收万元。为了解决茄子生 产不能重茬的技术问题,我们两委班子成员 在镇农科站的指导下,多次前往辽宁等地取 经,终于在—年度试验野茄子稼接技术取得 了成功,使每亩地的产值比普通茄子高出— 元。目前,茄子嫁接面积已经发展到多亩。 这个科技项目在年获得了全市科技成果奖。 在形成了茄子种植主导产业的同时,我们又 抓住全区大力发展畜牧业的大好时机,积极 组织动员群众搞奶牛养殖。目前,全村已有 奶牛养殖户户,有奶牛余头,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2020)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2020)李克强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此举标志着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条例》出台填补了立法空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持续推进“放管服”等改革,推出了诸多富有成效的改革举措,我国营商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一直以来还缺少一部专门优化营商环境的行政法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在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条例》认真总结了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了相应规定。
《条例》出台之前,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河北等地已先行先试出台了一些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
对此,司法部立法二局副局长张要波表示,《条例》的制定既不能脱离现行经验做法,也不能简单地把现行做法直接转化成法言法语,而是要从制度层面去巩固提升,以确保《条例》足够的含金量和制度价值。
据介绍,《条例》起草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广泛征求了60个中央有关部门、37个地方政府、11个研究机构、37家行业协会商会和5个民主党派中央共计150个单位的意见,还召开了17场专题会,听取了150家内外资企业、50个城市分管市领导、50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美国驻华商会、欧盟驻华商会等机构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7063条,为良法善治奠定了坚实基础。
《条例》对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了制度化规范作为我国营商环境领域的首部法规,《条例》既全面系统又突出重点,既有原则规定又有具体要求,为各地区、各部门在实践中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留出了空间。
2024年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心得体会

2024年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心得体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我国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吸引更多国内外企业投资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
该法规旨在通过优化各类营商环境,打造公平竞争、透明高效、法治化的市场环境,提高企业办理各项政府事务的便利程度,并加大执法力度,降低违法成本,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
在2023年我将亲自践行这一法规,下面是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通过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我深刻认识到了条例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年轻的企业家,社会变革的速度非常快,虽然我已经明白了市场竞争的激烈,但学习这一条例给了我更多的信心和动力,因为我知道政府已经开始积极推动营商环境改革,鼓励企业家创新创业。
尤其是在传统行业,这一条例给了企业家“抢跑”的机会,只有提前适应市场变化,积极转变自己的经营观念和模式,才能更好地立足于市场竞争中。
其次,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在于降低企业办事的时间成本和成本成本。
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让我了解到,政府将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理效率,简化企业在办理各项政府事务时的报告、审批和备案程序,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因为它意味着我可以更快地办理工商注册、财务审计、税务申报等一系列手续,提高经营效率。
另外,《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加大执法力度方面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随着条例的实施,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将是政府工作的重要方向。
这意味着政府将更加注重市场监管,打击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
对于企业来说,这是一个挑战,同时也是一个机遇。
企业应加大诚信守法的意识,合规经营,积极主动配合政府的监管工作,以维护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市场地位。
此外,《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还对法治化的市场环境作出了要求。
学习这一条例,使我深刻认识到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法治的重要性。
只有形成依法经营、依法竞争的市场环境,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因此,作为企业家,我需要加强学习法律知识,注重合法经营,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与政府共同维护一个法治化的市场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投资条例》解读(2)

《优化营商环境投资条例》解读2019年10月22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在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进入新的阶段。
这是我国为优化营商环境所颁行的第一部专门行政法规,它进一步凸显了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勇气和决心,体现了国家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有序发展的高度重视。
按照会议要求,现将《条例》主要内容共同学习如下:一、立法的必要性(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制定《条例》,有利于更加全面系统贯彻落实这些决策部署,更加有力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二)制定《条例》是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实践中形成了一批成熟经验,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系统固化。
同时也有一些实践证明有效的改革举措,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无法进一步复制推广。
制定《条例》,有利于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积极发挥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
(三)制定《条例》是破解当前营商环境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的迫切需要。
我国营商环境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但对标国际一流水平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一些长期困扰市场主体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仍然突出,通过制定《条例》,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净化市场环境,优化政务服务,规范监管执法,加强法治保障,有利于彰显党中央、国务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切实增强市场主体信心和获得感。
二、《条例》的主要特点与内容《条例》总体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个板块,共计七章,七十二条。
其中总则就《条例》出台的目的、涉及的对象、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了明确;分则主要分为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六个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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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XXXX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XXXX年10月22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
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
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
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
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