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机制在管理层收购中的应用
我国在推行管理层收购中的问题

业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增加经营者所持企业 股权; 二是把股份制合作中员工所持股份转让
给经营者。
二 、B 在我国的发展特点 MO
关键词: 收购: 财富转移: 公允 中图分类号:2 文献标识码: F7 A
国外研究文献显示, 管理层收购的动机有 两种——财富创造和财富转移。财富创造认
M O可以实现不能创造的绩效, 即创造新 第二阶段是MO B 在我国的火暴发展阶段, 为, B 管理层 收购 ( O O aae et u— 发生在 20 年 一 03 MB ,UM ngm nby B 00 20 年。这时期管理层收购 的企业价值;而财富转移认为 M O没有给企 ot,是指 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经理层通过融 受到上市公司管理层 的青睐 , u ) 运用在上市公司 业带来实质性变化, 只是企业财富从其他利益 入资金 , 购买本公司股 权, 改变原有 的公司股 改革中。 管理层收购方式转变为管理层通过设 相关者转移到 了管理者手 中。 财富转移 问题在
势。 难道 M O在我国 水土不服”抑或是我国 发生在 20 年后。这一阶段管理层收购进入 务报表和企业利润。对于国有产权代表来说, B “ , 04 企业这一土壤不适合管理层收购的种子发芽 半地下状态,为了逃避20 年初国资委对国 对企业具体情况了解甚少, 04 对管理层企业利润
定的规章制度是否有利于组织的发展, 内 困难 , 率军进 入非胜不可 的 死 地” 组织 正像 “ 一样。 题 、 纠纷等。 的工作环境是否有益于员工等。 通过这些反馈 管理者 只有 与员工齐心协力 , 背水一 战, 才能 意见 , 管理者必须 以此为参照, 进行适时调整 , 攻克堡垒, 取得胜利。
MBO(管理层收购)之信托攻略

MBO(管理层收购)之信托攻略
陈海玲
【期刊名称】《逻辑学研究》
【年(卷),期】2005(025)002
【摘要】MBO就是公司的管理者收购自己公司的方式,被视为对高层经理人员强化激励的方式,但MBO在我国不仅是个新生事务,还备受企业界管理层的热衷,但国家对这一领域内的法规尚没有明确规定现行市场中的一些MBO案例都是摸着石头过河,跟现行法律法规博弈,本文提出并分析了如何利用信托办法合法进行MBO.【总页数】3页(P288-290)
【作者】陈海玲
【作者单位】广州日报,经济新闻中心,广东,广州,51006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0.8
【相关文献】
1.MBO信托产品法律分析--以全兴集团MBO信托产品为例 [J], 郑鈜
2.管理层收购融资途径研究--MBO基金信托计划 [J], 马丽
3.MBO信托产品法律分析——以全兴集团MBO信托产品为例 [J], 郑鈜;
4.MBO信托——管理层收购新路径 [J], 官万敏;陈莺
5.MBO信托:管理层收购的通道 [J], 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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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收购中融资结构存在问题浅析

管理层收购中融资结构存在问题浅析摘要: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管理层收购中融资结构存在的问题,并借鉴资本市场成熟的发达国家进行管理层收购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几种可行的筹资方式,并为我国管理层收购融资问题的解决提出了有效的方案。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融资一、融资是我国进行管理层收购的一大瓶颈管理层收购作为一种分配制度的创新是我国产权制度变革的必然产物。
完成一项管理层收购往往需要大量资金,但由于管理层自身筹资能力有限,又缺乏机构投资者,融资成为我国管理层收购的瓶颈,制约着我国管理层收购的发展。
要顺利完成管理层收购就必须解决融资问题。
二、我国管理层收购融资中存在的问题(一)融资方式有限,合法的融资渠道不足在我国目前已实现的管理层收购中,其资金来源主要是:个人抵押(质押)贷款、私人借贷、民间金融借贷、信托机构融资、利用收购主体公司进行股权融资等,其中个人融资占主要地位。
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体制几乎没有提供合法的融资途径。
一方面,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规定,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不得投资股票,信贷资金不得进入股市,这些法律严格限制了管理层收购的融资;另一方面,我国由于信用体制的不健全,以这部分资产作为抵押往往会产生很大的风险,不健全的信用制度也使个人通过银行融资难上加难。
(二)资金来源很不规范由于我国的管理层收购融资存在诸多限制,合法的融资渠道不足,使得不少企业采取了一些并不规范的融资方式,有的变通国外的融资工具以规避目前国内一些法规的限制,有的管理层对收购资金的来源干脆避而不谈。
而且操作中主要依靠个人行为,没有规范的市场,机构投资者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造成融资的不公平、不规范。
这些融资方式对收购方和资金供应方来说都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三)潜在的风险过大管理层收购资金来源的非正常化,会导致公司管理层的行为扭曲,管理层的机会主义倾向会很明显。
管理层为了加快获取偿还融资的资金,又有冒更大经营风险的倾向,他们会投资风险大、收益高的项目。
浅议信托投资公司在管理层融资收购中的运用

公司 中蔚然成风 , 在某种程 度上 , 管理层收购芷成为与外资购并 、 民营
企 业 收 购 国有 企 业 并 列 的 三 大 “ 遇 民进 ” 式 。 国 方 不 过 。收购价 格 和收 购资金 来源 已成 为 目前舆 论对 上 市公 司 MB O过程 中诟病最多 的话题 .而这也是上市公司能否顺利实施 MB O 中的两个关键 。 中国管理层收购融资难是历史原 因造成的 。一般情况下 。 目标公 司的股权或资产的价格往往是一个巨大的数 目, 管理层牧购一般需要
资成本。 () 4 可以规避 有关法规对管理层持股和转让 股份 的限制。信托 投
资公 司是 以 自己的名 义持 有管 理层 股票, 进行股权质押贷款或股权转 让就没有任何法律障碍 。
公司老总们最关注的还是体制问题 , 因为这与他们切身利益相关 。除 了企业战略 、 市场策 略 , 另一个 时时令他们 困惑的 问题 就是在公 司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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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06
第8 期
浅议信托投资公司在管理层融资收购中的运用
潘 藩
( 厦门大学金融系 福建
管理 层收购 (aae et u—us缩 写为 M o, 叫经 理层 收 M ngm n B y ot , B) 又 购或经理层融资收购 , L O L vr e u u) 杠杆收购” 是 B (e e gdB y 0 t即“ a 的一 种, 是指 目标公 司的管理层利用 杠杆收购原 理 , 通过借贷 融资或股权 交易购买本公 司股份 , 从而改 变本公司所有 者结构 、 制权结构和资 控 产结 构 , 进而达到重组本 公 司的 目的 , 并获得预期 收益 的一种 收购行 为。 目标公司原有的管理层在 i O过程 中利用财务杠杆举债 。 B 用较少 的 自有资金获得企业 的控制权 , 而转变为企业 家阶层 。 从 目标 公司则 改变 为所有权与经营杈合一 的私人公 司。在实际操作 中. 管理层 ” “ 有 时进行 了扩大解释 , 包括 一个公 司的管理骨干和技术 骨干 . 时的管 此 理层成为一个大的管理 团队, 这也符合我 国大量 的国有企 业成长发展 过程 中, 了管理层 的 巨大贡献之外 。 除 还有大量员 工的贡献 的客观实 际, 尤其是在技术密集型或人才依赖性企业更是如此。 中国 M O成为一个不 同寻常的热 点。 B 关键还是 因为“ 国退 民进 ” 这个社会制 度变更的大背 景。这 么多的国有资本要从 竞争性 领域退 出, 可选择的对象无非足外 资 、 民营资本包括管理层 。 尽管 目前并没有专门就 M O出台相应的管理规定 ,但不久前颁 B 布的《 上市公 司收购 管理办法》 已第 一次在 国家部委的法规 中对 M O B 和员工持股等 问题作 出了规定 ,这 已显示 出监管 层对上市公司 MB O
公司收购方案

公司收购方案管理层收购()是近年来企业资产重组、企业购并、以及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热门话题。
在中国,管理层收购还刚刚起步,缺少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国外的操作方式又缺乏与我国国情的紧密联系。
年月,财政部在发给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建议:“在相关法规制度未完善之前,对采取管理层收购(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行为予以暂停受理和审批,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措施后再作决定。
”这则消息更是印证了我国管理层收购还处于萌芽阶段。
虽然财政部的这一建议多少与部委改革有关,但是其中也明显地暴露了目前实施的管理层收购操作的不规范。
然而改革的深化、市场的需要呼唤管理层收购的制度设立。
年月日国资委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专就管理层收购行为作了规范,政策的坚冰似乎在不经意间悄然融化。
同时,国资委负责人在就该意见的谈话中也提到,管理层收购比较适合于中小企业,而对大企业来说,改制的方向应该是通过规范上市或吸引战略投资者来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促进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由此可以预见,在如此政策暖风的吹拂下,一场中小企业管理层收购的热潮可能很快就会到来。
本所律师曾重点参与了一批中小型企业管理层收购的案例。
本文主要是结合本所从事各类企业管理层收购的一些经验和体会,就中小型企业管理层收购的法律业务实践作一番探索,希冀能够抛砖引玉。
一、收购主体(一)自然人管理层收购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管理层对目标企业的控制,并通过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实现利益的剩余索取权。
因此,只要能达到这些目的的方式都可作为管理层收购的方案选择。
由管理层通过个体来直接受让目标公司的股权资产,显然是最直接、最方便的方式。
但是,中小型企业往往是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置有股东人数为人的上限约束,以及出于决策便利迅速、今后改制上市等因素的考虑,大部分公司都不愿意注册在工商局的股东人数太多,因此,中小型企业中的管理层收购,往往会碰到需谨慎确定持股的管理层范围的问题。
谈管理层收购(一)

谈管理层收购(一)摘要:本文在对我国当前管理层并购的特点,实际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管理层并购的设想。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一、我国管理者并购特点1.管理层融资背景有差异。
国外的管理者并购多采用杠杆收购方式,其借贷手段比较灵活。
他们主要是依赖金融机构贷款及债券为主体的外部组合融资来完成的。
大多用即将并购企业的资产作抵押。
同时还会伴有一定数量的中介机构,投资银行的参与。
相比之下,我国的管理者并购,其融资手段受到法律和政策的制约,再加上我国的金融体制目前仍然不够发达,尤其是个人信用制度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导致企业的管理者在并购过程中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支持。
因而我国的管理者并购多是以管理者自筹资金或私慕投资为主体的融资方式来完成的,缺乏金融机构的支持。
2.我国的管理者并购,往往演变成管理者职工收购。
西方的管理者并购绝大多数都是目标公司的经理层作为并购主体;而我国的管理者并购,有部分表现为管理层与职工一起购买原有目标企业的股份,同时,管理层与普通员工层持股比例相差不大,以致管理层股份份额根本达不到控股要求。
从现在情况看,收购主体多是职工持股会。
我国的职工持股会,一般是以社团法人单位的形式代表全体参加持股会的企业内部员工;而西方管理者并购的经理层是指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这样的特点在国有中小型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者并购中表现尤为突出。
3.管理者并购的实施规模不同。
西方的管理者并购多会发生在大型集团公司。
目前我国的管理者并购对象与西方不尽相同。
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结构形式。
从政策角度看,我国要在大中型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实行管理者并购是不可能的。
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国家提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主张后,自然的就把范围限定在了中小国有企业上。
另外,东南沿海省市一批民营集体企业为解决产权不清的问题,为实现经营者与所有者的统一,也都加入到管理者并购的行列中来。
信托案例分析范文

信托案例分析范文信托是指将财产交由信托公司管理,由信托公司代为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为受益人提供财产管理服务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详细分析信托的应用和作用。
案例背景:小明是大型企业的股东,他拥有该企业10%的股权。
由于一些原因,小明需要将自己的股权进行转让。
然而,他又不希望一次性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一些买家,而是希望将股权分批转让,以分散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可以选择信托来管理和运用自己的股权。
信托解决的问题:1.分散风险:小明通过信托将股权分批转让给多个受托人,可以有效分散风险,避免因一次性转让而导致的风险集中。
2.增加流动性:信托公司可以将小明的股权进行分割,逐步转让给买家,从而增加了小明的股权的流动性。
3.降低交易成本:由于信托公司专业化的经营管理,可以提供更好的交易服务,降低了转让股权的交易成本。
信托方案:小明可以选择将自己的股权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代为管理和运用。
信托公司将股权分割为多个份额,每个份额对应一定比例的股权。
信托公司会与小明签订信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信托执行过程:1.小明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中应包括信托财产的内容、受益人的权益、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2.小明将股权转让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将股权分割为多个份额,并与买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信托公司将买家支付的转让款项收入信托账户,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将买家的份额分配给买家。
4.信托公司定期向小明提供股权分配和转让的情况,保持委托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5.当小明希望完全退出股权时,信托公司会根据合同的约定,将剩余的股权转让给买家,并将剩余的转让款项支付给小明。
信托的优势:1.高度灵活:信托可以根据委托人的需求进行定制化设计,能够灵活应对不同的财产管理需求。
2.高度专业:信托公司通常具有丰富的财务、法律和投资经验,能够提供专业的财产管理服务。
信托机制在管理层收购中的应用

信托机制在管理层收购中的应用在现代企业经营中,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简称MBO)是一种常见的简单而有效的企业重组手段。
它指的是公司的高级管理层,或包括管理层在内的一些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的股权或资产,从而控制和经营这家公司。
管理层收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一些企业面临的问题,如缺乏灵活性、效率低下、管理团队士气不高等。
信托机制在管理层收购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本文将从信托机制的定义、优势以及在管理层收购中的应用三个方面进行探究。
首先,信托机制是指将财产或权益交由第三方独立的信托义务人托管,用于实现特定目标的一种法律制度和服务,由此衍生出了信托财产以及信托受益人等概念。
信托机制的应用在管理层收购中具有诸多优势。
其二,信托机制可以解决管理层收购中的利益冲突问题。
在管理层收购中,管理层往往既是买方又是卖方,因此容易出现利益冲突。
作为买方的同时,管理层又要为卖方争取最佳利益,这种双重角色容易导致利益冲突。
信托机制可以帮助管理层更好地处理利益冲突问题。
通过设立信托机构,管理层可以将股权或资产交由信托机构托管,由信托机构来决定和实施相关策略。
这样一来,管理层和卖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就可以有效地消除,有助于管理层更好地推动收购的进行。
其三,信托机制可以保护管理层的利益。
在管理层收购中,管理层通常需要承担较高的风险和责任,其对公司的贡献往往无法准确衡量和评估。
如果管理层能够成为信托受益人,那么他们的权益就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
信托机制可以确保管理层在公司经营中得到公正的回报,并且有权监督和参与决策。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管理层的积极性,也有助于稳定公司管理层队伍,进一步促进管理层收购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信托机制在管理层收购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信托机制,可以解决资金问题,降低财务风险;解决利益冲突,推动收购进程;保护管理层利益,维护企业稳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信托机制仅是一种手段,其应用需要与具体情况相结合,找到最适合的方式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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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机制在管理层收购中的应用
假定目标公司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层欲对其进行收购并控股,即收购该公司51%的股权。
参与该管理层收购计划的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和其他中层管理人员50人。
高层管理人员计划持股比例较大,所需资金较多,因自有资金有限,故求助于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向社会推出了针对目标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筹得20名高层管理人员收购所需资金的90%,其余10%由这些高层管理人员自筹。
信托投资公司将这90%的资金贷给高层管理人员,贷款利率为6%,期限为5年,高层管理人员以自己取得的股权作为贷款的质押担保。
50名中层管理人员所需资金由于数额不大,以其自有资金支付。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50人。
为使收购合法,采取了以下方法,公司高层管理人员20人为直接持股人,余下50人将自筹资金委托给该信托投资公司,信托目的为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
信托投资公司成为该目标公司的名义股东,代表这50人参加股东会,收取适当的信托管理费用。
这个案例似乎有些复杂,为了更好地理解,我们先来分析一下其中的法律关系。
第一,投资者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两者之间是信托法律关系,此时,信托投资公司是受托人,投资者为委托人,一般情况下也是受益人。
第二,信托投资公司将筹集到的资金贷给目标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两者之间签订了贷款合同,高层管理人员以自己取得的股权作为贷款的质押担保,此时,信托投资公司是债权人和质权人,高层管理人员是债务人和出质人。
第三,中层管理人员将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此时,两者之间是信托法律关系。
中层管理人员是委托人和一般情况下的受益人,信托投资公司是受托人。
以上案例是笔者设计出来以说明信托在管理层收购中的作用的。
可以看出,信托在管理层收购中发挥的作用主要有二:
其一是为管理层收购提供合法、通畅的融资渠道。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接受机构投资者的委托,为管理层收购融资。
这种情况下的信托投资公司比较被动。
还有一种是本案例中的做法,即依据2002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7号令形式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为管理层收购发行私募性质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日前,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就发起设立了国内第一个针对管理层收购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资金信托计划包含三个子项目:上市公司MBO资金信托计划、国企改制MBO资金信托计划、高成长企业MBO资金信托计划。
该信托计划目的是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形成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由受托人以贷款、股权投资等方式,运用于上市公司、国企改制、高成长企业的管理层收购项目,通过回收贷款本息、转让股权等方式退出投资,为委托人获取投资回报。
信托计划的规模是5亿元人民币,其中上市公司2亿元,国企改制2亿元,高成长企业1亿元,以实际募集资金为限;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信托期限为三年。
信托收益包括贷款利息收入、股权投资分红、股权转让差价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确定用途、由受托人集合管理、运用、处分资金信托。
信托融资方式具有如下特点:首先,信托具备集合资金信托功能,可以根据投资目的和对象的不同设计不同的信托计划,可以是融资、融物和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的单独或混合运用,将货币、资本和产业三个市场连通起来。
其次,信托保障了管理层融资资金的稳定性。
MBO所融资金需要在一个中长期限内运作,假如在这期间融资资金的偿还方式出现大的变化,例如偿还时间提前或偿还比例调整等,则将严重影响MBO的效果,根据《信托
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信托计划一旦开始,在正常情况下,信托在信托存续期限内不得无故变动和解除,因此无论是委托人、受益人、信托公司,以及他们的债权人,对信托财产都没有追索权,甚至上述关联人的破产也不产生影响,所以信托可以保障MBO融资的稳定,而银行贷款和风险资金等其他融资则无法实现。
最后,信托的融资成本相对较低,从目前推出的有关MBO信托计划来看,融资成本通常在4%至6%之间,而银行三年期贷款的利率为5.49%,民间借贷的实际成本在8%至10%左右,相对而言,信托对管理层收购中70%左右的高额负债而言是很有吸引力的。
其二是为管理层收购提供持股平台。
本案中,中层管理人员将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解决了股东过多不符合公司法要求的问题。
当然,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持股主体的优越之处不仅仅局限于以上。
以“壳公司”为收购主体的管理层收购方式,显然会受到公司法“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规定的限制。
职工持股会目前已经停止审批登记。
自然人通过信托公司而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可避免通过“壳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带来的双重税收。
信托公司也可以以自身的资质开展信托持股业务,为其他有投资需求而本身资质存在瑕疵的客户提供持股平台。
信托公司既接受策略投资者的投资委托或集合社会资金向公司高管层提供收购股权所需资金,又代表公司高管层持有公司股份,此时信托公司可以充分发挥法律所赋予的独特地位,维护好管理层收购融资方(通常是企业管理层)和策略投资方(通常是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战略投资者等群体)的利益,保证融资、投资双方通过信托而建立起来的间接性融资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而且,由于信托公司可作为相对独立的“外部”持股人进入MBO实施公司的董事会,参与公司经营决策,有助于打开“所有者、经营者合一”的信息闭环。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管理层收购
管理层收购后,粤美的的总股本没有变,各类股份的比重也没有变,没有涉及控制权稀释、收益摊薄等问题,只是股权在两个法人实体之间的交换,这种转变的好处:
这里面的“法人股”非别样的“法人股”可比,它们中的很大部分是由粤美的管理层控制的,这标志着政府淡出粤美的,经营者成为企业真正的主人。
管理层在实质上成为粤美的的第一大股东。
两次收购之后,尽管从表面上看股权转让的结果只是股权在两法人实体之间的变换,尽管看起来美托投资有限公司是作为一个法人实体成为粤美的的第一大股东的,但美托投资实际上是由粤美的的管理层和工会控制的,所以最终管理层确立了对粤美的的所有权。
粤美的管理层通过美托投资间接持有了粤美的17.3%(78%×22.19%)的法人股,粤美的的工会则间接持有粤美的4.88%(22%×22.19%)的法人股。
这时的法人股已经从简单的为一个经济实体所控制的股份,变为控制在管理层人员的手中。
在粤美的的管理层中,法人代表何享健通过美托持有了粤美的5.5%的股权(25%×22.19%),持股2690万股,按照2001年1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每星期五的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13.02元)来计,市值达到3.5亿余元。
虽然目前我国的法人股不允许上市流通,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必然是一个发展趋势。
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减少了代理成本。
管理层收购实现以后,以何享健为代表的粤美的管理层具有了双重角色:从性质上来说变原来的代理人为现在的委托人,但同时他们又在充分了解企业内部的各类信息。
虽然其他中小股东对粤美的的一些信息不是十分了解,从这个角度来说信息不对称依然存在,但第一大股东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对整个股东集体来说已经比原来进步了。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在很大程度上重合了,代理成本自然也就降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