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起草说明简洁版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2)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户通过银行接受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支付的活动。
为了规范和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保护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与分类银行卡收单业务按照支付方式可以分为线下收单和线上收单。
1.线下收单:指商户通过POS终端或移动支付设备等终端设备接受持卡人刷卡、插卡、挥卡等方式进行交易支付的收单业务。
2.线上收单:指商户通过互联网平台、移动应用等线上渠道接受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交易支付的收单业务。
三、业务准入与退出管理1. 业务准入商户在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备合法注册的公司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财务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具备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安全、交易安全等;•申请并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核发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经营许可证。
2. 业务退出商户在以下情况下需要退出银行卡收单业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到期或被吊销;•商户出现违规行为,损害持卡人和银行利益的;•商户主动申请退出银行卡收单业务。
四、业务监管与风险防控1. 业务监管监管机构对银行卡收单业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商户的注册信息、财务状况的查验;•商户是否按照规定储存和处理持卡人信息;•商户的交易记录、结算信息等的审核。
2. 风险防控银行卡收单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故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商户风险评估和分类,根据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监管要求;•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加强商户交易数据的持久化储存和安全保护;•定期对商户的POS终端和支付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五、争议解决与投诉处理当持卡人或商户与银行卡收单机构之间发生争议或投诉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银行卡收单机构设立专门投诉处理部门,负责处理持卡人或商户的投诉事宜;•持卡人或商户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投诉,相关监管机构将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 9 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沟通交流2013-07-10 18:49:55打印本页关闭窗口2013年7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办法》制定和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自“金卡工程”、“联网通用”政策实施以来,我国银行卡产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随着银行卡市场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出现了独立的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和外包服务机构,对规范银行卡业务提出了新的要求。
2005年以来,针对银行卡受理市场的秩序规范和风险管理等问题,人民银行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促进了银行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是,这些文件在规范对象上限于商业银行、规范内容上限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无法对银行卡收单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有效规范。
具体表现为:一是对于支付机构这一类新的收单服务提供主体,缺乏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不利于维护收单市场秩序,促进收单产业持续发展;二是创新收单业务缺乏有效的监管规则,存在洗钱、套现、信息泄露等风险隐患;三是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责权利不清晰,不利于风险防范。
为解决上述问题,人民银行在深入市场调研、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本《办法》。
《办法》的实施,为规范收单机构经营行为、培育良好的银行卡市场竞争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将进一步规范银行卡受理市场,促进银行卡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银行卡拉动消费和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
二、问:《办法》的监管思路是什么?答:作为人民银行规范支付服务市场行为的配套业务管理制度,《办法》遵循了促进创新、规范发展、防范风险、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总体思路。
具体体现在:一是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尽量减少行政干预。
《办法》立足尊重市场及其长远发展,对银行卡收单业务中各市场主体应遵循的业务规则、风险管理要求及市场秩序进行原则性规定,对业务操作层面的具体内容,特别是能够通过行业自律、市场调节或行为双方商业协议进行自我约束的内容,不再进行强制性规定,以建立公平、有序、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11.我行认为其他应该退出的情况。
(五) 对强制退出的特约商户,个人金融业务部要及时填制《特约商户信息/机具删除表》,汇总后报中国银联联席会议办公室,录入中国银联不良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特约商户要求撤掉其中的一台或几台机具时,设备管理岗人员收回机具,要求商户提交自停用日之前9个月的交易单据,并填写 《特约商户信息/机具删除表》,由客户管理岗人员在《中国银联商户集中管理系统》作停用处理。
(五) 录入的商户资料经中国银联审批并同步后,个人金融业务部客户管理岗从商户管理系统中下载机具密钥,交由风险控制岗人员安装至指定的特约商户机具中。
(六) 个人金融业务部与商户签订《XX银行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由设备管理岗将商户资料、相关参数录入指定的特约商户机具中并为商户进行布放。安装机具时,要收取一定的机具押金。
第四章 特约商户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金融业务部与商户签约后,应建立特约商户管理档案并统一入档保管,特约商户档案保管期限为自协议终止日起至少两年。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二)受理协议及相关附属协议;
(三)各项申请书及表格;
(四)与商户终止或意欲终止收单协议的书面文件;
(二)负责受理账务查询及差错查询工作,及时与中国银联协调处理;
(三)负责银联差错平台发起的调单接收,并将调单申请提交个人金融业务部。
(四)负责相关差错、手工退货、手工预授权类交易处理;
第七条 运营管理部是我行收单业务清算资金的管理部门,内设清算资金管理岗。
清算资金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全行收单业务的清算资金往来。
(三) 个人金融业务部客户管理岗在《中国银联商户集中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并填制《特约商户基本信息变更表》(附件7)审核后,提交中国银联河南分公司,在系统中进行变更。
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收单业务管理,促进收单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银行卡联网通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联《银行卡业务运作规章》、《银联卡特约商户类别码使用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业务是指我行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终端设备和资金结算服务,并按约定比例或金额向特约商户收取手续费的业务;特约商户是指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并签订协议,受理银行卡结算交易的商户;交易终端设备是指特约商户用于受理银行卡刷卡结算的机具。
第三条我行收单业务实行“直联模式,联网通用,规模与质量并重”的经营管理原则,在获取收单收益的同时,承担由此项业务带来的风险。
第四条我行所辖各分支机构开展收单业务时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职责及岗位设置第五条个人金融业务部是我行收单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内设客户管理岗、设备管理岗和风险控制岗。
客户管理岗岗位职责:(一)负责特约商户资料的审核及保管;(二)负责商户信息资料的录入、变更和机具密钥下载;(三)负责组织我行员工和特约商户进行收单业务培训;(四)负责商户后期管理、定期回访等;(五)负责商户服务工作及受理投诉。
设备管理岗岗位职责:(一)负责机具和耗材的采购工作;(二)负责机具的布放安装工作;(三)负责对已布放的机具进行检查、维护等日常管理,并做好耗材配送;(四)负责机具管理,包括对机具的收、发保管工作以及已布放机具的监管工作等。
风险控制岗岗位职责:(一)负责新增商户资质初步审查(包括实地调查和登录中国银联风险管理系统进行核对)及违规商户的上报工作;(二)负责商户信息资料录入后的复核;(三)负责对特约商户的巡检及风险防范工作;(四)负责对申请所报商户资料的审核及复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商户不能成为我行特约商户;(五)负责机具程序、密钥的安装;(六)在接收到电子银行部的调单通知后进行调单处理;(七)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及紧急情况下的处理预案。
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逐条附说明版)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适用围)凡在中华人民国境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资格认定)营业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基本原则)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业务环节)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逐条附说明版)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资格认定)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基本原则)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业务环节)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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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针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从2005年人民银行等九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5‟103号)开始,人民银行联合相关部委陆续出台了…2005‟153号、…2009‟142号、…2009‟149号等一系列文件,近期又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号令”)。
为贯彻落实2号令,结合银行卡收单市场的实际情况,人民银行组织起草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在本办法制定过程中,涵盖了历史文件,并注意与相关管理制度的衔接。
具体说明如下:
一、《办法》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职责
人民银行作为银行卡产业发展的主要管理部门,多年来,在银行卡联网通用、规范和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预防和打击银行犯罪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因此在本办法突出了人民银行对收单机构开办收单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 关于银行卡收单的定义
2号令中对银行卡收单的定义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本办法对该定义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臵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的收单业务,从而对银行卡收单和网上支付作出区
分。
(三)关于办法涉及业务种类
在2号令中对银行卡收单业务定义的基础上,本办法综合考虑了当前业务开展情况、适度前瞻以及鼓励创新,对收单业务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延伸,明确收单业务包括人民币卡和外币卡在境内商户的受理,同时涵盖了现场、自助、订购、代收支付等四类支付业务。
办法也针对以上四种不同的支付业务类型提出了不同的管理要求。
(四)关于收单业务参与方和适用范围
鉴于办法名称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因此办法涉及到的收单业务参与者包括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未包括发卡端的发卡机构和持卡人。
因此,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收单外包服务机构。
(五)收单机构的类型及要求
本办法虽是2号令的配套办法,本应只涉及非金融机构的收单业务,但考虑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卡收单业务中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人民银行理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收单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因此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两类。
办法从防范风险、规范发展、鼓励创新、保护消费者权益等角度对两类机构开展收单业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还针对非金融收单机构的现状和特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六)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管理
收单业务参与方包括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其中,收单机构承担收单业务主体责任,人民银行对收单机构有明确监督管理职责,但对特约商户和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没有直接的监管权限。
考虑到特约商户由收单机构发展而成,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非核心业务,可以通过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和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行为进行间接的约束。
本办法明确特约商户和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在收单业务中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并通过对收单机构的管理要求实现对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收单业务的属地化管理问题
由于收单机构和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开办收单业务是为当地特约商户和持卡人服务,为了更好、更及时地处理收单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和投诉,规范和管理特约商户的收单行为,本办法规定收单机构和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必须在所服务的地市级中心城市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履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报告义务,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
(八)关于收单机构资质要求
非金融机构开办收单业务在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后,是否还需设臵额外的门槛,编写小组研究认为,可能的门槛条件(如注册资本金、主要出资人、高级管理人员、系统认证等)在2号令中已较为全面,考虑到本办法和2号令的衔接,因此,为体现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同,在本办法列举了一些开办收单业务的必备条件,并通过业务开办环节的具体管理要求进行约束规范。
(九)关于收单责任的内涵
办法在153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收单机构的基本责任和不能外包的核心责任,为了确保风险管理责任得到落实,要求收单机构不得将风险监控和处臵的相关工作进行外包。
(十)关于资金清算时间要求
由于目前存在一些收单机构为争抢商户在未收妥清算资金,而提前预付资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当于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发放贷款。
针对这种情况办法规定,收单机构收妥清算资金后应至迟于1个工作日后将资金拨付特约商户,不得提前预付资金。
(十一)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现
办法编写时,通过对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约束,充分体现到保护消费者权益,主要包括持卡人个人信息保护、资金安全、持卡人咨询和投诉的处理等。
(十二)关于外包服务机构的管理
为实现人行对外包服务机构的有效管理,除了业务属地化管理要求外,开展数据处理的外包服务机构,还应由相关机构进行认证。
为了加强对终端维护机构和交易接入机构的事中、事后的风险监控、交易统计和监督管理,要求在其参与交易报文中对其代码进行体现。
(十三)关于商户信息的管理体系
办法对商户信息的管理要求分为三个层级进行体现:一是在收单机构内部系统中要作为重要档案保存完整的商户信息资料;二是在联机交易中要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交易场景反映商户名称、商户代码、交易发生地区、商户服务类别码、终端代码等发卡机构授权的关键信息;三是在跨行清算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商户的重要信息,用于受理市场规范工作。
(十四)关于罚则设臵
办法中关于罚则的设臵,主要考虑收单业务各个环节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和违规行为,区分不同责任主体和情形,设计相应处罚措施。
处罚对象涵盖了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等市场参与主体。
其中,对于市场主要责任者收单机构,分别设臵针对一般违规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无资质开展业务行为的四个条款。
对于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主要规范约束外包过程中的信息安全问题。
对于特约商户,主要防范恶意欺诈和协助犯罪活动的行为。
罚则中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通报、罚款、停业整改、从业禁入、取消资质等。
二、争议问题
1、关于一柜一机、一户一收单问题
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办法中坚持一柜一机、一户一收单原则,有利于规范收单市场行为,维护收单各参与方的利益,促进收单市场的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二种观点是办法中不提一柜一机、一户一收单原则,主要理如果收单机构系统出现问题,对商户尤其是大商户的经营将会造成一定影响,一柜多机、一户多收单可以形成备份机制。
办法编写时采用第一种观点坚持一柜一机、一户一收单原则。
理由如果不做限制,就会导致所有收单机构都有可能在一家优质大客户布放受理终端,从而导致资源浪费和市场的恶性竞争。
2、关于信用卡适用商户范围问题
目前,网上支付业务办法中和银行卡收单业务办法中关于信用卡适用商户范围存在差异:网上支付业务中,个人商户可以受理信用卡,线下支付中,无对公账户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不得受理信用卡。
因此在讨论时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线下个体工商户不可以受理信用卡;如果开放,存在很大的信用卡套现风险。
主要代表者是监管者。
第二种观点是线下个体工商户可以受理信用卡;实现网上支付和线下支付同一标准,也有利于信用卡的应用和发展。
主要代表者是跨行清算机构。
办法编写时采用了线下个体工商户不可以受理信用卡。
银行卡产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市场发展已经成熟,但同时利用信用卡套现的问题日益严重,如果对线下个体工商户放开受理信用卡业务,等于为信用卡套现提供了一种最便捷的途径,势必导致大量
信用卡套现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