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古建筑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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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论文最新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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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论文最新8篇.从两个层次入手,对当前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解析篇一2.1、国家法律,《文物保护法》中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解析《文物保护法》中对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的描述主要是第二章中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关条目,共14条,其中一共有6条涉及到了对建筑遗产的周边环境或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有所涉及。

按照条目针对内容又可分为以下几种:(1)历史文化名城—文化名镇—街区的规划保护(第14条)该条目主要针对国家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体系建立,虽然没有明确关于周边环境的描述,但这种体系的建立与体系内的环境建设不可分割。

文件中仅提及保护体系的申请和核实。

(2)对遗产周边保护地带的建设控制环境整治(第17、18、19条)关于周边的建设控制和环境整治是文物保护法关于周边环境的重点所在。

就具体内容来看,周边控制建设(17、18条)的描述为“建设工程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以及“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可以看出,其关于周边建设的控制仍然局限于文保单位本身的安全问题和风貌问题。

而关于明确的周边环境问题仅限于污染:“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3)原址保护、原址重建和异地重建的相关规定(第20、22条)对于原址保护、原址重建和异地重建的问题也与建筑遗产的周边环境有所关联,这一点前文已有所涉及。

所谓原址重建和异地重建本身就是错误的做法,《文物保护法》在相关条目也对此做出批评和建议。

但在具体规定中,关于原址保护并没有提到环境的保护,而是强调“避免拆除”。

《文物保护法》只是一个全国性具有法律效应的条例,其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

描述很少,无法详细的介绍逐条内容,主要针对的也是政策指引。

但从完整性而言,其关于周边环境保护整治的内容可以更加完善。

主要在于:(1)应该增加关于非物质要素的保护内容,例如空间格局和文化习俗的保护。

(2)建设控制区不应只涉及工程建设和遗产本体的保护,还应该考虑周边风貌的协调。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单位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单位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单位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通、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经过评审、公示,我局决定授予下列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联系方式)甲级,24家;国文物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石窟寺和石刻保护、壁画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文物保护规划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京市古代建筑设计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京市文物建筑保护设计所(北京古代建筑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京兴中兴建筑设计事务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宫博物院古建部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北省古代建筑保护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壁画保护西省古建筑保护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江省古建筑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徽省文物保护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南省文物建筑保护设计研究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州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文物保护规划煌研究院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壁画保护西文物保护研究设计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北省文物保护技术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东省文物科技保护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安文物保护修复中心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壁画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西省古建设计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乙级,17家京房修艺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京市园林局颐和园管理处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北省承德市文物局规划设计室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宁省文物保护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海交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海建筑装饰(集团)设计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阳市古建园林设计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明市文物古建筑修缮工程处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西省文物建筑保护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阳市古代建筑保护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南省文物干部培训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西文物工作队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庆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文物保护规划川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州省文物保护研究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丙级,7家;京华宇星园林古建设计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东陵文物管理处古建设计室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西省文物技术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原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海章明建筑设计事务有限公司业务范围: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州市文物保护研究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州市古代建筑设计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联系方式)一级,38家;京房修二古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京市大龙建设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京房管一建设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京市海淀区振海建筑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京市园林古建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京市长城建筑工程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宫博物院古建修缮处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兴文物建筑设计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京市房山区石窝园林古建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石作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壁画保护西省古建筑保护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壁画保护宁有色基础工程公司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海建筑装饰集团第一工程合作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京博物院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州香山古建集团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江匀碧文物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州文物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江大陆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基础加固州市刺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壁画保护徽省徽州古典园林建设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东省文物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南省龙源古建园林技术开发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阳和玺古建彩画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油饰彩画东岭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东省五华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西文物保护研究设计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都市屹华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庆大足县晟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安文物保护修复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壁画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肃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肃铁科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程公司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煌研究院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壁画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二级,35家;京恭王府古建园林建设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京同兴古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京城建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京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京市第二房屋修建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德市文物局古建处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西省文物技术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阳故宫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阳故宫古建筑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锡市园林古典建筑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熟市古典园林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江省东阳木雕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宁市金隆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坛市兴业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江省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明市文物古建筑修缮工程处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徽省文物保护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肥市弘兴古建筑修缮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1、湖北省大冶市殷祖园林古建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北太岳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南省弘古建筑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沙湖湘文物保护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阳市南岳朱雀古建筑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东省高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南献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西文物工作队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都市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宾师来山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南锦锐古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理国光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安市古代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中县塔尔寺古建筑工程队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三级,23家;京市明十三陵建筑工程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西省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海市黄浦区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州太湖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州市文物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州景翔建设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口市博物馆古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南齐鲁园林古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阜市义德古建艺术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阳市文华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封市营造文物古建筑工程处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阳市天宁古代建筑工程处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口县山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山市工程承包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南港湾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庆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安市文物园林局工程处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风县建筑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州重光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知。

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

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

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4•【字号】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4月25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4日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2021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态保护第三章绿色发展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法治环境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促进太湖生态岛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筑牢苏州高质量发展生态安全屏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太湖生态岛的规划、保护和发展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太湖生态岛,是指金庭镇区域范围内的西山岛等二十七个太湖岛屿和水域。

第三条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创新驱动、共治共享的原则,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实行生态空间管控,将太湖生态岛建设成为低碳、美丽、富裕、文明、和谐的生态示范岛。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太湖生态岛保护和发展工作的统一领导,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并建立健全以绿色生态指标为主的绩效考核机制。

金庭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主体职责,落实相关工作。

市、吴中区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绿化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深化完善实施机制,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61.03.04•【文号】•【施行日期】1961.03.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一九六一年三月四日)国务院同意文化部提出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一八0处)的名单,现予公布。

文化部应当继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分批报国务院核定公布,并协同有关的地方和部门加强保护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短期内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并逐步建立科学记录档案;同时还应督促有关的县、市人民委员会做好所辖境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1961年3月4日国务院公布)(共计180处)(一)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共33处)编号分类号名称时代地址备注11三元里平英团遗址1841年广东省广州市三元里22金田起义地址185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县金田村33太平天国忠王府1860-江苏省苏州市东北街1863年44韶山冲毛主席旧居1893年湖南省湘潭县韶山冲55江孜宗山抗英遗址1904年西藏自治区江孜县66黄花岗七十二烈士墓1911年广东省广州市77武昌起义军政府旧址1911年湖北省武汉市88北京大学红楼北京市东城区沙滩“五四”运动的纪念地址99上海中山故居1919年上海市香山路1010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1920-上海市淮海路渔阳里中央机关旧址1921年1111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1921年上海市兴业路代表大会会址1212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旧1926年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四路址1313“八一”起义指挥部旧址1927年江西省南昌市1414秋收起义文家市会师旧址1927年湖南省浏阳县1515海丰红宫、红场旧址1927-广东省海丰县中山西路1928年1616广州公社旧址1927年广东省广州市维新路1717井冈山革命遗址1927-江西省宁冈县1929年1818古田会议会址1929年福建省上杭县古田村1919中山陵1929年江苏省南京市紫金山2020瑞金革命遗址1931-江西省瑞金县1934年2121遵义会议会址1935年贵州省遵义市2222泸定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1935泸定县年红军征途中强夺铁索桥役的纪念地2323延安革命遗址1937-陕西省延安县1947年2424卢沟桥北京市丰台区包括宛平县城1937年"七七"抗战爆发的纪念地.桥始建于金代2525平型关战役遗址1937年山西省繁峙县2626八路军总司令部旧址1938年山西省武乡县2727新四军军部旧址1938-安徽省泾县1941年2828八路军重庆办事处旧址1938年四川省重庆市红岩村及1946年曾家岩2929冉庄地道战遗址1942年河北省保定市3030天安门北京市1949年开国大典在此举行.明代始建,经历次重修.3131鲁迅墓上海市虹口公园1956年迁葬于此3232中苏友谊纪念塔1957年辽宁省旅大市3333人民英雄纪念碑1958年北京市天安门广场(二)石窟寺(共14处)编号分类号名称时代地址备注341云冈石窟北魏山西省大同市352莫高窟北魏至元甘肃省敦煌县包括西千佛洞363榆林窟北魏至元甘肃省安西县374龙门石窟北魏至唐河南省洛阳市包括白居易墓385麦积山石窟北魏至明甘肃省天水市396炳灵寺石窟北魏至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407响堂山石窟东魏、北齐至元河北省邯郸市418克孜尔千佛洞唐至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传开拜城县凿于三世纪429库木吐喇千佛洞唐至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传开库车县凿于三世纪4310皇泽寺摩崖造象唐四川省广元县4411广元千佛崖摩崖造象唐、宋四川省广元县4512北山摩崖造象唐、宋四川省大足县包括佛湾、观观音坡、佛耳峰、营盘山.4613宝顶山摩崖造象宋四川省大足县包括大佛湾、小佛湾、广大山、龙潭、松林坡.4714石钟山石窟南诏、大理(公元649-云南省大理包括石钟寺、1094年)白族自治州剑狮子关、沙登川县(三)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共72处)编号分类号名称时代地址备注481太室阙东汉河南省登封县492少室阙东汉河南省登封县503启母阙东汉河南省登封县514冯焕阙东汉河南省登封县525平阳府君阙东汉四川省绵阳县536沈府君阙东汉四川省渠县547孝堂山郭氏墓石祠东汉山东省肥城县558嘉祥武氏墓群石刻东汉山东省济宁市569高颐墓阙及石刻东汉四川省雅安县5710褒斜道石门及其摩汉至宋陕西省汉中市崖石刻5811安济桥(大石桥)隋河北省宁晋县5912安平桥(五里桥)南宋福建省晋江县6013永通桥(小石桥)金河北省宁晋县6114嵩岳寺塔北魏河南省登封县6215四门塔东魏山东省历城县6316大雁塔唐陕西省西安市6417小雁塔唐陕西省西安市6518崇圣寺三塔唐、五代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6619房山云居寺塔及隋、唐、北京市房山县石经辽、金6720兴教寺塔唐陕西省长安县包括兴教寺其他建筑物6821苏州云岩寺塔五代江苏省苏州市包括云岩寺其他建筑物6922佑国寺塔北宋河南省开封市(铁塔)7023定县开元寺塔北宋河北省定县(料敌塔)7124佛宫寺释迦塔辽(应县木塔)山西省应县7225六和塔南宋浙江省杭州市7326广惠寺华塔金河北省正定县7427妙应寺白塔元北京市西城区7528真觉寺金刚宝座明北京市海淀区(五塔寺塔)7629海宝塔清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7730义慈惠石柱北齐河北省易县7831赵州陀罗尼经幢北宋河北省宁晋县7932南禅寺大殿唐山西省五台县8033佛光寺唐至清山西省五台县8134大昭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建于七世纪中叶,经历代修缮增建.8235昌珠寺西藏自治区乃东县传为七世纪建8336光孝寺五代至明广东省广州市8437独乐寺辽河北省蓟县8538晋祠宋山西省太原市8639奉国寺辽辽宁省义县8740清净寺宋福建省泉州市8841善化寺辽、金山西省大同市8942隆兴寺宋河北省正定县9043保国寺北宋浙江省宁波市9144华严寺辽、金、清山西省大同市9245白马寺金至清河南省洛阳市即东汉创建的白马寺旧址9346永乐宫元山西省芮城县9447武当山金殿元、明湖北省光化县9548萨迦寺元西藏自治区萨迦县9649广胜寺元、明山西省洪洞县9750观星台元河南省登封县9851居庸关云台元北京市昌平县9952曲阜孔庙及金至清山东省曲阜县孔府10053故宫明、清北京市10154万里长城-明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10255万里长城-明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10356万里长城-明甘肃省酒泉市嘉峪关10457西安城墙明陕西省西安市10558天坛明北京市崇文区10659北海及团城明、清北京市西城区10760布达拉宫明至民国西藏自治区拉萨市10861噶丹寺明初至清西藏自治区拉萨市10962扎什伦布寺明初至清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县11063智化寺明北京市东城区11164塔尔寺明青海省湟中县11265沈阳故宫清辽宁省沈阳市11366国子监清北京市东城区11467雍和宫清北京市东城区11568普宁寺清河北省承德市11669普乐寺清河北省承德市11770普陀宗乘之清河北省承德市庙11871须弥福寿之清河北省承德市庙11972武侯祠清四川省成都市12073杜甫草堂清四川省成都市12174拙政园明、清江苏省苏州市12275颐和园清北京市海淀区12376避暑山庄清河北省承德市12477留园清江苏省苏州市(四)石刻及其他(共11处)编号分类号名称时代地址备注1251西安碑林汉至近代陕西省西安市1262爨宝子碑东晋云南省曲靖县1273爨龙颜碑南朝云南省陆良县1284药王山石刻隋至明陕西省铜川市1295段氏与三十七大理(公元937云南省曲靖县部会盟碑-1094年)1306重修护国寺感西夏甘肃省武威县应塔碑(西夏碑)(公元1032-1227年)1317苏州文庙内宋代石刻南宋江苏省苏州市1328溪州铜柱五代湖南省湘潭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1339峨眉山圣寿万年寺宋至明四川省峨眉县铜铁佛像13410沧州铁狮子后周河北省沧县13511保圣寺罗汉塑像北宋江苏省吴县旧传为唐杨惠之塑(五)古遗址(共26处)编号分类号名称时代地址备注1361周口店遗址旧石器时代北京市房山县1372丁村遗址旧石器时代山西省临汾县1383仰韶村遗址新石器时代河南省渑池县1394半坡遗址新石器时代陕西省西安市1405城子崖遗址新石器时代山东省章丘县1416郑州商代遗址商河南省郑阳市1427殷墟殷河南省安阳市1438丰镐遗址周陕西省长安市1449临淄齐国故城周山东省益都县14510曲阜鲁国故城周至汉山东省曲阜县14611侯马晋国遗址东周山西省侯马市14712楚纪南故城东周湖北省江陵县14813郑韩故城东周河南省新郑县14914赵邯郸故城战国河北省邯郸市15015燕下都遗址战国河北省易县15116阿房宫遗址秦陕西省西安市15217汉长安城遗址西汉陕西省西安市15318汉魏洛阳故城东汉至北魏河南省洛阳市15419高昌故城高昌(公元50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640年)番县15520雅尔湖故城高昌(公元50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640年)番县15621大明宫遗址唐陕西省西安市15722太和城遗址南诏(公元649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包括--902年大理市南诏德化碑15823渤海国上京龙泉渤海(公元698黑龙江省宁安县府遗址--926年)15924辽中京遗址辽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16025辽中京遗址辽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16126古格王国遗址西藏自治区扎达县约为公元十世纪前后(六)古墓葬(共19处)编号分类号名称时代地址备注1621黄帝陵陕西省黄陵县1632孔林东周山东省曲阜县1643秦始皇陵西汉陕西省临潼县1654茂陵西汉陕西省兴平县汉武帝刘彻墓1665霍去病墓西汉陕西省兴平县1676辽阳壁画墓群汉至晋辽宁省辽阳市1687洞沟古墓群高句丽(公元前吉林省辑安县包括好大王--37公元碑668年)1698封氏墓群北魏至隋河北省吴桥县1709昭陵唐陕西省乾县唐太宗李世民墓17110乾陵唐陕西省乾县唐高宗李治与武则天合葬墓17211顺陵唐陕西省咸阳市武则天之母杨氏墓17312六顶山古墓渤海(公元698吉林省延边朝鲜族-926年)自治州敦化县17413藏王墓西藏自治区穷结县公元七世纪藏王松赞干布等藏王的墓葬17514王建墓五代前蜀四川省成都市17615岳飞墓南宋浙江省杭州市17716明孝陵明江苏省南京市明太祖朱元璋墓17817十三陵明北京市昌平县17918清东陵清河北省遵化县18019清西陵清河北省易县注:台湾省的全国重点保护单位名单待解放后补列。

城市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再生

城市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再生

城市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再生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的市场经济背景下,社会文化多元发展,建筑遗产不再仅仅是历史和文化的产物,更成为一种珍贵的经济资源,其经济学价值和经济学问题引发了大量的社会关注。

遗产经济学的发展,一方面根源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改变了社会需求结构,提升了人们对精神文化的需求,促进了文化和经济消费活动的增长;另一方面,由于文化遗产作为一种不断消失的资源被逐渐认知,它们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及多重价值凸显出来。

1遗产经济学视野中的建筑遗产1.1遗产经济学和建筑遗产遗产经济学将遗产视为一种经济资源,运用经济学的原理和思考方式对其进行研究。

其主要内容是在遗产保护的前提下,研究遗产的利用、资源配置及管理经营等方面的经济学问题,使遗产更好地为社会经济服务,从而满足广大人民不断扩大的精神文化需求,达到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和地域文脉传承的目的。

对建筑文物的经济学研究是在20世纪70年代被AlanPeacock介绍进文化经济学的[1]。

20世纪80年代以后,遗产经济学随着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和经济领域的不断扩张,内涵也逐渐丰富起来。

近年来,人们关注的焦点不仅是对建筑文化遗产本身的探讨,更重要的是对如何使遗产更科学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再生问题的探讨。

其中,经济学的涉入是建筑遗产研究领域所面临的现实课题之一。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文化是增强民族自豪感、推动中国走向世界的最重要途径之一。

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是重要的战略性公共资源,与国家和民族一般价值观相联系的,是一个国家的“意义资源”和“启示性资源”,能超越文化对立,“通过分享对方的价值而建立相互理解并共同创造一种全新的生活意义。

”[2]建筑遗产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济价值是在市场化的过程中,被消费之后所表现出来的可评估的市场价格,或可带来的经济利益。

它既取决于遗产本身的素质和保存情况,又与保护和再生过程中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资源、可再利用的机会成本、消费者的物质和精神需求、政府及社会宣传推广力度等方面有关,是一个综合考量的结果。

苏州市城市消防规划的思考_梁军

苏州市城市消防规划的思考_梁军

消防管理研究 苏州市城市消防规划的思考梁 军(苏州市消防支队,江苏苏州215021) 摘 要:对早期的苏州市城市消防规划进行了回顾,分析了存在的问题。

对新的苏州市城市消防规划编制,从指导思想、内容与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消防;城市消防规划;火灾危险性中图分类号:T U984,T U998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0029(2005)04-0476-041 前 言苏州是一座经济高速发展的历史文化名城,如何进行城市消防规划是消防和规划建设部门面临的一大难题。

苏州具有现代城市建设和对古城历史风貌及文物进行保护的双重特点,如何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现代化建设、经济建设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关系,使得苏州市的城市规划难度越来越大。

多年来,有关部门对苏州市的消防规划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

笔者对如何解决现代城市建设和保持古城历史建筑风貌,系统合理地修编消防规划,确保苏州城市建设的消防安全等问题进行探讨。

2 苏州市城市消防规划情况2.1 苏州市概况苏州位于长江三角洲中部,东临上海,南接浙江,西抱太湖,北依长江,市区面积129km2,人口212.4万,是长江三角洲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见图1)。

公元前514年,吴王阖闾筑城建都,至今虽已经历2500多年沧桑,苏州城依然坐落在春秋时代的原址上,基本保持着古代“水陆并行,河街相邻”的双棋盘格局和“小桥流水,粉墙黛瓦”的独特历史风貌(见图2)。

苏州有丰富的人文景观和文物名胜,市区内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有248处,其中国家级13处,省级91处。

特别是始建于明清的古典园林——拙政园、留园,与北京的颐和园、承德的避暑山庄齐名为我国的四大名园,与网师园、环秀山庄、狮子林等7个园林同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近年来,苏州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一直处于全国前列,形成了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机电、精细化工、新型家电、新材料和基础材料等六大主导产业。

苏州消防管理条例

苏州消防管理条例

苏州市消防条例(2001年9月28日苏州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制定2001年10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01年11月9日施行根据2004年5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县级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规划、建设、交通、安全监督、水务、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做好各自职责内的消防工作。

森林、船舶运输等方面的消防工作分别由林业、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消防业务由公安消防机构指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等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二)组织宣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建立、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三)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重大火灾隐患;(五)组织重大、特大火灾扑救。

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二)参与城镇消防规划编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三)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等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施工质量监督,组织消防验收;(四)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训练;(六)对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实施消防监督;(七)对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实施消防监督;(八)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九)定期向社会公布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场所,并督促整改;(十)组织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认定火灾事故责任;(十一)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苏州消防管理条例

苏州消防管理条例

苏州市消防条例(2001年9月28日苏州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制定2001年10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01年11月9日施行根据2004年5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县级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规划、建设、交通、安全监督、水务、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做好各自职责内的消防工作。

森林、船舶运输等方面的消防工作分别由林业、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消防业务由公安消防机构指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等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二)组织宣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建立、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三)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重大火灾隐患;(五)组织重大、特大火灾扑救。

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二)参与城镇消防规划编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三)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等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施工质量监督,组织消防验收;(四)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训练;(六)对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实施消防监督;(七)对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实施消防监督;(八)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九)定期向社会公布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场所,并督促整改;(十)组织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认定火灾事故责任;(十一)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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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古建筑保护条例
(2002年 9月27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制定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2003年1月1日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建筑的保护,维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风貌,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建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古建筑,是指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
(一)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民居、寺庙、祠堂、义庄、会馆、牌坊、桥梁、驳岸、城墙、
古井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建于1949年以前,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优秀建筑和名人故居。古建筑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
鉴定、确认,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列为控制保护建筑,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
设规划。
第五条 市、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古建筑的保护工作。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保护古建筑的规划工作。发展计划、建设、财政、公安、工商、海关、房管、园林、民族宗教、教育等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古建筑的有关保护工作。
第六条 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古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
告。对在古建筑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古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一)古建筑为私有的,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古建筑为非私有的,使用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作为民居使用的,管理单位为第一保护管理责任人,使用人为
第二保护管理责任人;
(三)没有管理单位的古建筑,由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管理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人。文物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与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保护管理责任人变更时,应当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保护管理责任转移
手续。
第八条 古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古建筑保护的要求进行日常养护、维修;
(二)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三)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古建筑保护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
第九条 古建筑比较集中的街道、镇和村可以建立保护组织,协助做好古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古建筑保护范围,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相应的风貌协调
保护区。古建筑比较集中的区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古建筑整体保护规划。在古建筑风貌协
调保护区或者古建筑比较集中的区域内进行建设的,不得破坏古建筑的环境风貌,其建设方案必须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古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必须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对需要迁移或者拆除的古建筑,实施单位应当确定迁移或者拆除的方案,做好测绘、文字记录和摄影、摄像等资
料工作,落实古建筑构件保管措施。拆除的古建筑构件不得擅自出售,应当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
第十二条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新发现古建筑的,拆迁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护方案,具体实施所需经费由拆迁人承担。
第十三条 维修古建筑不得任意改变和破坏原有建筑的布局、结构和装修,不得任意改建、扩建。除经常性保养维护和
抢险加固工程外,古建筑的重点修缮,局部复原,建造保护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必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担
古建筑维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资质,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维修古建筑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维修的面积和程度给予奖励;古建筑为国有的,
可以允许其在一定年限内免费使用。非国有的古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当地人民政
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也可以予以置换或者购买。
第十五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购买或者租用古建筑。古建筑可以作为参观游览场所和经营活动场所。古建筑不得超
负荷使用。作为民居使用的,可以参照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逐步迁移居住人口,改善居住环境。
第十六条 不得在古建筑内外乱搭建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古建筑及其设施上刻划、涂污。禁止走私、盗窃古
建筑构件和附属物。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依法没收的古建筑构件和附属物,应当及时无偿移交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
理。需要立案的,结案后应当立即无偿移交。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古建筑保护专项经费,用于古建筑的维修、征购和古建筑保护奖励。
 第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建筑的保护。鼓励将私有的古建筑捐赠给国家。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责任人不履行保护管理职责造成古建筑损毁、坍塌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拆除的古建筑构件未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新发现古建筑,拆迁人不听劝阻仍进行施工,不保护现场的,责令
停止破坏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维修古建筑任意改变和破坏原有建筑的布局、结构和装修的,或者任意改建、
扩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分别由规划、文物、公安、城管、海关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损毁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设立的古建筑保护标志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古建筑风貌协调保护区或者古建筑比较集中的区域内进行建设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古建筑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古建筑内外乱搭建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在古建筑及其设施上刻划、涂污的,
走私、盗窃古建筑构件和附着物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古建筑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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