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

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
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

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批准部门】8;810;81001;

【批准日期】2002.10.23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10.23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

(2002年9月27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制定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古建筑的保护,维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风貌,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建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古建筑,是指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

(一)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民居、寺庙、祠堂、义庄、会馆、牌坊、桥梁、驳岸、城墙、古井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建于1949年以前,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优秀建筑和名人故居。

古建筑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列为控制保护建筑,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

第五条市、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古建筑的保护工作。

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古建筑的规划工作。

发展计划、建设、财政、公安、工商、海关、房管、园林、民族宗教、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古建筑的有关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古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对在古建筑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古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一)古建筑为私有的,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古建筑为非私有的,使用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作为民居使用的,管理单位为第一保护管理责任人,使用人为第二保护管理责任人;

(三)没有管理单位的古建筑,由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管理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保护管理责任人

苏州市相城区水环境现状及治理对策

苏 州 市 相 城 区 水 环 境 现 状 及 治 理 对 策 专业:投资与造价班级:1123 学号:1133402309 姓名:李敏杰

苏州市相城区水环境现状及治理对策摘要: 分析了苏州市相城区主要入阳澄湖( 水源型湖泊) 河道的水质现状, 发现各水体水质均超出相应的标准限值, 主要污染成因为: 面源污染源强大, 污水集中处理率偏低, 水利工程破坏了天然的水力联系, 工业企业布局散乱等。针对该区水环境形势的紧迫性, 提出了面源控制、工业生态改造、污水处理、引水冲污、两湖强制性保护等污染防治对策。 关键词: 水环境; 污染防治; 水源地; 苏州市 1.概况 苏州市相城区位于江苏南部的太湖平原, 东与昆山隔水相望( 阳澄湖) , 南连苏州市区, 西衔望虞河与太湖, 北接无锡、常熟。全区总面积478 km2, 2013年总人口约为77 万人(含外来人口)。相城区地处典型的苏南河网地区, 水系发达 ,有大小河流1 000 多条,并且濒临太湖、阳澄湖两大水源地, 是执行《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及《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最为严格的地区, 水环境问题较为敏感。相城区位于经济较为发达的苏锡常经济圈腹地, 然而经济总量在苏锡常地区却相对较低, 未来一段时期需要大力发展经济, 迎头赶上周边地区。但如何在强制性保护的前提下发展经济, 并且在摆脱经济盆地的同时, 不会变成为环境盆地, 是相城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问题。 2 水环境现状及成因分析 2. 1 水环境现状 相城区河网水系发达, 水利设施众多, 水环境问题较为敏感和复杂。根据受纳水体的污染特征, 对主要河流( 望虞河、元和塘、北河泾、渭泾塘和里塘河) 进行水质评价。根据《江苏省地表水( 环境) 功能区划》 : 望虞河水质目标为Ⅲ类, 其他为Ⅳ类, 采用单因子评价法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 相城区地表水污染以氮污染为主, 所有评价河道中, 氨氮因子均超标, 以望虞河超标最为严重, 超标倍数为1.27, 其次为元和塘、里塘河、渭泾塘和北河泾。同时对阳澄湖水质进行评价, 按Ⅲ类水质评价, 评价结果为: 非离子氨、总氮、总磷、氨氮及生化需氧量均超标, 超标最为严重的因子为非离子氨, 超标倍数为4, 水污染以氮、磷污染为主。 2. 2 主要水污染源分析 水污染源按照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及农业面源三类进行统计。工业污染源按排污申报资料进行统计: 2013年相城区工业污染源39家, 工业废水产生量为5813.86 万t/ a, 年产生化学需氧量4448.8 t; 生活污染源根据取水量乘以排放系数进行估算, 城镇居民人均用水量为270L/ ( d·人) , 农村居民人均用水量为150L/ ( d·人) , 排放系数为0.8, 估算生活污水产生量为1861.5 万t / a, 农业面源按农田污染、水产养殖、畜禽养殖污染三方面估算,根据对三类污染源的估算, 得出总的污染负荷, 并进行等标污染负荷计算得出相城区的污染以氮、磷污染为主, 两者的等标排放率之和为79% , 这主要与当地水产养殖及居民生

苏州古建筑保护条例

苏州古建筑保护条例 (2002年 9月27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制定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2003年1月1日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古建筑的保护,维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风貌,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建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古建筑,是指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 (一)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民居、寺庙、祠堂、义庄、会馆、牌坊、桥梁、驳岸、城墙、古井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建于1949年以前,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优秀建筑和名人故居。古建筑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列为控制保护建筑,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 第五条市、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古建筑的保护工作。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古建筑的规划工作。 发展计划、建设、财政、公安、工商、海关、房管、园林、民族宗教、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古建筑的有关保护工作。 第六条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古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对在古建筑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古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一)古建筑为私有的,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古建筑为非私有的,使用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作为民居使用的,管理单位为第一保护管理责任人,使用人为第二保护管理责任人; (三)没有管理单位的古建筑,由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管理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保护管理责任人变更时,应当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保护管理责任转移手续。 第八条古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古建筑保护的要求进行日常养护、维修; (二)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三)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古建筑保护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九条古建筑比较集中的街道、镇和村可以建立保护组织,协助做好古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古建筑保护范围,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相应的风貌协调保护区。古建筑比较集中的区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古建筑整体保护规划。在古建筑风貌协调保护区或者古建筑比较集中的区域内进行建设的,不得破坏古建筑的环境风貌,其建设方案必须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古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必须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需要迁移或者拆除的古建筑,实施单位应当确定迁移或者拆除的方案,做好测绘、文字记录和摄影、摄像等资料工作,落实古建筑构件保管措施。拆除的古建筑构件不得擅自出售,应当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新发现古建筑的,拆迁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护方案,具体实施所需经费由拆迁人承担。 第十三条维修古建筑不得任意改变和破坏原有建筑的布局、结构和装修,不得任意改建、扩建。除经常性保养维护和抢险加固工程外,古建筑的重点修缮,局部复原,建造保护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必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担古建筑维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资质,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维修古建筑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维修的面积和程度给予奖励;古建筑为国有的,可以允许其在一定年限内免费使用。非国有的古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也可以予以置换或者购买。

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

城巾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导读 1 国际宪章、公约及宣占 33 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 35 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 38 闽际占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 42 关于保护受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 44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49 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 55 阿姆斯特丹宣 61 关于建筑遗产的欧洲宪章 66 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中建议) 69 国际占迹遗址理事会章程 76 世界自然宪章 81 佛罗伦萨宪章 84 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 87 考占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 89 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 92 新都市主义宪章 94 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 96 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 116 国际文化旅游宪章(重要文化古迹遗址旅游管理原则和指南) 118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127 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 131 附:实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的行动计划要点 133 关于产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 135 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 138 保护历史性城市景观维也纳备忘录 145 保护历史性城市景观宣言 148 西安宣言一一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的保护 150 国内法规、条例及宣言 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57 长城保护条例 167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170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77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 181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86 昆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90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93 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96 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99 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3 云南省丽江占城保护条例 207 附:云南省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 210 山西省平遥占城保护条例 214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总则及基本规定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加强对古建筑木结构(以下简称古建筑)的科学保护,使古建筑得到正确的维护与修缮,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检查、维护与加固。 第1.0.3条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1.0.4条为长远保护古建筑工作的需要,每次维修所进行的勘查、测试、鉴定、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记录、图纸、照片和审批文件等全套资料均应由文物主管部门建档保存。 第1.0.5条从事古建筑维修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经专业技术审查合格,其所承担的任务应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2.0.1条古建筑的维护与加固,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原状系指古建筑个体或群体中,一切有历史意义的遗存。现状若确需恢复到创建时的原状或恢复到一定历史时期特点的原状时,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并具备可靠的历史考证和充分的技术论证。 第2.0.1条在维修古建筑时应保存以下内容: 一、原来的建筑形制包括:原来建筑的平面布局、造型、法式特征和艺术 风格等; 二、原来的建筑结构;

三、原来的建筑材料; 四、原来的工艺技术; 第2.0.2条古建筑的维护与加固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五类: 一、经常性的保养工程:系指不改动文物现存结构、外貌装饰色彩而进行 的经常性保养维护。例如:屋面除草勾抹,局部揭窊补漏,梁、柱、 墙壁等的简易支顶,疏通排水设施,检修防潮、防腐、防虫措施及防 火防雷装置等。 二、重点维修工程:系指以结构加固处理为主的大型维修工程其要求是保 存文物现状或局部恢复其原状这类工程包括揭窊瓦顶打牮拨正局部或 全部落架大修或更换构件等。 三、局部复原工程:系指按原样恢复已残损的结构,并同时改正历代修缮 中有损原状以及不合理地增添或去除的部分,对于局部复原工程应有 可靠的考证资料为依据。 四、迁建工程:系指由于种种原因需将古建筑全部拆迁至新址,重建基础 用原材料原构件按原样建造。 五、抢险性工程:系指古建筑发生严重危险时,由于技术经济物质条件的 限制,不能及时进行彻底修缮而采取的临时加固措施。对于抢险性工 程,除应保障建筑物安全控制残损点的继续发展外,尚应保证所采取 的措施不妨碍日后的彻底维修。 第2.0.3条当采用现代材料和现代技术确能更好地保存古建筑时,可在古建筑的维护与加固工程中予以引用,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仅用于原结构或原用材料的修补、加固,不得用现代材料去替换原用

苏州的古建筑除了粉墙黛瓦飞檐翘角(最新)

苏州的古建筑除了粉墙黛瓦、飞檐翘角,还有保存相对完好的纯居住民国建筑群(),电视剧《都挺好》取景于此。 A、同德里 B、同福里 C、同运里 D、同善里 正确答案是:A 【教材分析】 (一)教材地位 《关雎》是部编版八年级语文(下)第三单元9课《诗经》二首中的一首。这个单元包括四篇古诗文,有以记事为主,虚构理想社会的《桃花源记》;有以记游写景为主,幽深冷寂的《小石潭记》;有以状物为主,内容新奇有趣的《核舟记》;有以抒情为主,感情真挚的《关雎》和《蒹葭》。阅读这些诗文,能够让我们了解古人的思想、情趣,感受古人的智慧,受到美的熏陶和感染,体会古人笔下的美好境界。 (二)教学内容 《关雎》这首诗充分表现了古代劳动人民内心对美好爱情的向往和追求,突出表达了青年男女健康、真挚的思想感情。本篇是《诗经》的首篇,更加表明了《关雎》在古代劳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 【学情分析】 对于八年级的学生来说,已经有一定的阅读文言文的基础,积累和理解了一些基本的实词和一些常见的文言虚词,如果借助工具书,理解一些基本的句子应该不成问题。当然,对于基础积累不够的学生而言,疏通文意仍然是一个难点。

对诗歌而言,把握层面意思,可能不成问题,但是要理解诗歌的意境和表现手法,对于大多数学生来说是有难度的,尤其是对诗歌的诗句赏析更是一个难点。 学生的自身学习情况会有差异,各班、各校也会不同,我们在备课时一定要重视这一点。 【教学目的及要求】 1.了解有关《诗经》的基本知识。 2.理解这首诗的主题。 3.了解诗中运用的反复和赋、比、兴等创作手法。 4.要求学生反复诵读,背诵这首诗。 【教学重点】理解这首古诗的主题。 【教学难点】了解赋、比、兴的表现手法。 【教法和学法】诵读法、师生互动法、多媒体辅助教学法、研究性学习法等。 【教学过程】 (一)导入 我给大家讲个故事:大宋年间,辽国使者出使大宋,这辽国使者对大宋朝文人的才学早有所闻,于是,想以他本国一直无人能对的死对来为难他们。且听他出的上联是:三才天地人……,(多媒体显示) 串讲:这上联一出,只见当时在朝的文武官员个个面面相觑,摇头叹息,同学们,难道真被一小国使者难住了不成。我们来对对看,怎么样?不过,同学们对联接触得可能不多,我给大家提示一下,“三才”最早出自《易经》,“三才”的内容是天才、地才、人才。那什么内容也包括三部分?请大家打开书本仔细阅读《诗经》的注解一,你也许能马上对出下联。(学生看书,教师提示学生勾画重点) 串讲:有谁能对?(《诗经》风雅颂,很不错,你已是半个东坡了。) 明确:幸亏我大宋朝有博学多才的东坡先生在,只见他略一沉吟,对:四诗风雅颂(多媒体显示)《诗经》将大雅与小雅,合称为“雅”,故此将“风雅颂”称为“四诗”。三对四,天地人对风雅颂,非常工整,得此对句答复,辽使为之赞叹惊愕,佩服得五体投地。师:“风”指什么?“雅”指什么?“颂”指什么?《诗经》是我国第一部……?

赴苏州市吴中区旅游产业发展情况考察报告

赴苏州市吴中区旅游产业发展情况考察报告根据区委开展“寻标、对标、达标、夺标、创标”活动实施意见和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20**年5月2日至5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赴江苏苏州XX区和无锡XX区进行了实地学习考察。下面就围绕旅游产业发展和景区建设这一专题,形成下列考察报告。 为使考察报告具有可比性、可借鉴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将目标定位于与我区产业结构相当的苏州XX区。我区三次产业比重为1.3:55.86:42.78,XX区为2.6:54.6:42.8,该区三产占比高于我区同类指标0.02个百分点。 一、XX区简介及旅游产业发展概况 XX区位于苏州古城南部,濒临太湖,总面积2204平方公里,户籍人口60万人。20**年,全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01亿元,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 72.4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6.3%和20.6%;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15.5亿元,同比增长25.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7万元,同比分别增长13.7%和17.1%。 XX区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是太湖山水资源和吴文化的发源地,也是苏州旅游的核心发展地带。区内拥有国家级太湖旅游度假区;国

家4a级景区6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5个;国家级文保单位7处;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项、国家级9项,以及遍布全区的古镇古村古建筑、文物古迹和人文遗存。太湖风光、鱼米之乡、兵法圣地等特色元素点缀其中。 近年来,XX区坚持“山水苏州?人文吴中”目标定位和“走进太湖时代”发展战略,不断整合区内资源,加大财力投入,完善配套功能,广泛宣传推介,提升管理水平,旅游产业成为该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三产所占比重逐年上升,由20**年的40.2%提高到20**年的42.8%。20**年接待海内外游客1700万人次,同比增长 13.3%。据推算,实现旅游收入约 170亿元。 二、XX区发展旅游产业的主要做法 (一)科学规划先行,政府主导发展,全面构建旅游发展大框架 XX区编制了《XX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对旅游发展战略、旅游产品、产业整合和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科学规划,确定了“两轴、两带、三区、多节点”的旅游发展总体格局。分区规划由各镇(区)依据总规进行修改完善。

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湿地保护与恢复规划

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湿地保护与恢复规划(2010-2020) (发稿时间:2011-10-27 阅读次数:98) 目录 第一章总论1 1.1 规划背景1 1.2 编制依据3 1.2.1 法律法规3 1.2.2 部门规章、规划和文件3 1.2.3 标准、规范4 1.2.4 地方文件与规划5 1.3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6 1.3.1 指导思想6 1.3.2 基本原则6 1.4 规划期限和范围8 1.4.1 规划期限8 1.4.2 规划范围8 1.5 规划目的和目标9 1.5.1 规划目的9 1.5.2 规划目标9 第二章基本概况11

2.1 流域概况11 2.1.1 自然环境11 2.1.2 社会经济11 2.1.3 水系及水环境12 2.2 湿地现状和存在问题13 2.2.1 湿地现状13 2.2.2 存在问题15 2.3 已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经验总结 18 2.3.1 已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情况18 2.3.2 已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经验总结18 2.4 规划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20 2.4.1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太湖流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20 2.4.2 是加强太湖生态修复,促进太湖水环境逐步改善的紧迫需求21 2.4.3 有利于恢复自然风貌,是治理太湖水污染的关键之策21 2.4.4是开展流域湿地保护与恢复,为全省乃至全国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提供经验示范的需要22第三章功能分区与总体布局23 3.1 功能分区23 3.2 保护与恢复总体方案23 3.2.1湿地保护区域总体方案23 3.2.2湿地恢复区域总体方案24 3.3 总体布局24

苏州简介及名胜古迹

历史名城-苏州 苏州是举世瞩目的历史文化名城,沉淀了二千五百余年吴文化底韵。约在公元前十一世纪,当地部族自号“勾吴”,苏州称“吴”,由此而来。公元前514年吴王阖闾建都于此,其规模位置迄今未变,为世界少有。 苏州位于长江下游,太湖之滨,鱼米之乡,面积8488平方公里。下辖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吴县、吴江六县市,人口57万。苏州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古城东西两侧工业区体现现代中国最先进的技术产业和管理水平。苏州的交通便利,高速公路、沪宁铁路、312国道东接上海1小时车程,北离南京2小时车程,并有机场路直通虹桥机场。大运河北接无锡,南抵杭州。 苏州的旅游业基础好发展快。既有众多可游览的旅游景观和项目,又有完备的旅游配套和严格的旅游管理。苏州至今仍保留着河街相邻的双棋盘古城格局,以园林见长让人感叹园艺的巧夺天工。 苏州古典园林的历史可上溯至公元前6世纪春秋时吴王的园囿,私家园林最早见于记载的是东晋(4世纪)的辟疆园,历代造园兴盛,名园日多.明清时期,苏州成为中国最繁华的地区之一,私家园林遍布古城内外.16--18世纪全盛时期,苏州有园林200余处,现在保存尚好的有数十处,并因此使苏州素有"人间天堂"的美誉。以拙政园、留园、网狮园、环秀山庄为代表的古典园林于1997年12月被列入“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名录”;苏州的水色山光,景色怡人,自然环境悦目赏心;

苏州的街巷临河,“人家尽枕河”,水乡泽国,被誉为东方威尼斯。 苏州城历史悠久,私家园林始建于公元前6世纪,至明代建园之风尤盛,清末时城内外有园林170多处。为苏州赢得了“园林之城”的称号。现存名园十余处,闻名遐尔的有沧浪亭、狮子林、拙政园、留园、网狮园、怡园等。苏州园林战地面积小,采用变换无穷、不拘一格的艺术手法,以中国山水花鸟的情趣,寓唐诗宋词的意境,在有限的空间内点缀假山、树木,安排亭台楼阁、池塘小桥,使苏州园林以景取胜,景因园异,给人以小中见大的艺术效果。拙政园享有“江南名园精华”的盛誉。宋、元、明、清历代园林各具自然的、历史的、文化的、艺术的特色。 苏州是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国家重点风景旅游城市,物华天宝,人杰地灵,自古以来被人们誉为“园林之城”,其盛名享誉海内外。苏州古典园林历史绵延2000余年,在世界造园史上有其独特的历史地位和价值,她以写意山水的高超艺术手法,蕴含浓厚的传统思想文化内涵,展示东方文明的造园艺术典范。实为中华民族的艺术瑰宝。与“苏州园林”并驾齐名的苏州风景名胜虎丘、天平山、石湖等风景区也是古往今来海内外游客向往的游览胜地。 明清时期,苏州封建经济文化发展达到鼎盛阶段,造园艺术也趋于成熟,出现了一批园林艺术家,使造园活动达到高潮。最盛时期,苏州的私家园林和庭院达到280余处,至今保存完好并开放的有,始建于宋代的沧浪亭、网师园,元代的狮子林,明代的拙政园、艺圃,

《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全文

《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古村落的保护,维护古村落传统风貌,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了《苏州市古村落保护》,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古村落的保护,维护古村落传统风貌,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村落的认定、规划、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和条件)本条例所称古村落是指历史久远、文物和古建筑丰富、具有地域文化特色、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的自然村落。 本条例所称的古村落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村落主体形成于1911年以前,能较完整体现一定时期的历史风貌; (二)村落内河道水系、地貌遗迹、街巷空间、格局形态等保存基本完整; (三)文物古迹比较丰富且较为集中; (四)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原则)古村落保护应当遵循整体保护、抢救第一、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古村落保护的投入和扶持,建立古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处理古村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县级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古村落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级市(区)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部门)负责对古村落内的文物、古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对古

古建修复关键工序施工技术方案

古建修复关键工序施工技术方案 本俞宅修复工程需用大量木材料,为防止白蚁虫害,在施工前,用1/200的氯丹(010H6CL3)乳剂对木构件进行处理。 一、地基工程施工技术方案 1、地基和基础根据现状全面进行一次检查测试,了解各地基沉降状况及房屋安全鉴定,如基础不稳固,危及房屋安全,则进行加固处理。 2、对应加固处理的地基作分段、分块、间隔进行掏修,并按加固要求进行修复。 3、地基修复对已挖出的地基作必要调整,按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填土工作,作到“先深后浅”,先填实深处后填浅处,每填一层夯实一层,在施工中注意基层的稳定性,避免今后发生不均匀沉降。 二、屋面工程施工技术方案 屋面进行全面翻修,更换破损小青瓦和望砖,新的瓦件品种、质量、色泽和原物保持一致。屋面做法采用桐油石灰加防水粉,作成实体泥垅上铺195×195小青瓦(底瓦一搭三,盖瓦一搭五,所有小青瓦的铺设瓦底大头向上,盖瓦大头向下),石油沥青油毡一层,165 ×120×20望砖浇刷,披线的色泽按样板施工。望砖套浆处理,以抗渗漏。损毁缺失的瓦当、滴水和封檐板重新定制。屋脊按原式样修复,作到高度一致、轴线对称、线条通畅。 青瓦屋面施工一般采用“撞肩”做法,其工艺流程:苦背→分中号陇→调脊→瓦瓦

1、苦背:用掺白灰渣子泥(碎麦秸或稻草)苦背。做法与琉璃悬山苦背方法基本相同。 2、分中号陇:按琉璃悬山屋顶分中号陇的方法进行。青瓦瓦口尺寸应在以下范围内确定:走水当不应小于底瓦宽一半;盖瓦瓦翅应遮住底瓦瓦翅。 3、调脊: (1)正脊的调脊方法: 1)按扎肩灰上号好的盖瓦中,在每坡各陇底瓦位置各放一块“续折腰瓦”和两块底瓦(梯子瓦)。下面的一块梯子瓦的下面再放一块凸面朝上横放的底瓦。沿前后坡扯一道横线,该横线沿3块瓦底中间通过,高度应比博缝上皮高一底瓦厚。通过调整枕头瓦,使每陇瓦高低一致。 2)将横线移至脊中开始“抱头”。方法是一人挑线,另一人将两坡最上面的“老桩瓦”移开后放灰于两坡相交处,再重新放好“老桩瓦”,用力一挤,使两块瓦碰头,灰从上边挤出来。这样做的目的一是加强两块瓦的整体性,二是提高防漏性能。 3)扯线铺灰,在脊上正折腰瓦之间瓦盖瓦“正罗锅”(两坡续罗锅瓦待瓦时与正罗锅瓦相接)。 (2)垂脊。大式青瓦屋顶垂脊也分为兽前兽后两部分,各占垂脊总长的1/3和2/3。 1)在边陇与排山割角滴子瓦相交处,放遮心瓦,并铺灰放一块勾头,这块勾头要打“割角”,它与垂脊的平面夹角为45度。 2)勾头之上铺灰砌圭角砖。圭角应比勾头退进若干。3)在圭角砖后扯线铺灰,砌1~2层条砖(胎子砖)。胎子砖砌好后,里外抹麻月灰刷青浆轧光。胎子砖抹灰后宽度等于圭角宽并与圭角同

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一条规定

第一条消防安全责任 文物古建筑应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占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管理、使用、占用文物古建筑的单位或个人是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文物古建筑的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文物古建筑责任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管理人员及部门 文物古建筑责任单位应至少明确1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设置和确立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结构和消防设施 文物古建筑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 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通道。 第四条防火检查、巡查

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日常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四)消防设施完好情况; (五)消防水源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六)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七)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八)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场所落实专人看管情况; (九)厨房、人员宿舍等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十)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十一)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十二)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对前款规定的第(三)、(四)、(七)、(八)、(九)项内容开展日常的防火巡查;游览、参观或开放期间,每2小时应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应少于2次。第五条火源管理

苏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苏市林规[2012]1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2.08.08 【实施日期】2012.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市林规〔2012〕1号) 各市、区林业局(农业局、农发局、地方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及国家林业局、江苏省林业局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林业局 2012年8月8日

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及国家、江苏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和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自然景观适宜、生态特征典型、历史和文化价值独特、科普宣传教育意义明显,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宣教、科研、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湿地公园建设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和县(市、区)级湿地公园。 国家湿地公园由已经完成初步建设的省级湿地公园升级建立,其建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省级湿地公园由市级湿地公园升级建立,其建立、建设和管理按照《江苏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执行。 市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由所在地县级市(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等材料。市农林行政

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

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批准部门】8;810;81001; 【批准日期】2002.10.23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10.23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 (2002年9月27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制定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古建筑的保护,维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风貌,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建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古建筑,是指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 (一)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民居、寺庙、祠堂、义庄、会馆、牌坊、桥梁、驳岸、城墙、古井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建于1949年以前,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优秀建筑和名人故居。 古建筑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列为控制保护建筑,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 第五条市、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古建筑的保护工作。 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古建筑的规划工作。 发展计划、建设、财政、公安、工商、海关、房管、园林、民族宗教、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古建筑的有关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古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对在古建筑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古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一)古建筑为私有的,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古建筑为非私有的,使用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作为民居使用的,管理单位为第一保护管理责任人,使用人为第二保护管理责任人; (三)没有管理单位的古建筑,由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管理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保护管理责任人

社会实践心得体会

社会实践心得体会 我们小组选的课题“各地保护传统文化的举措及成果调查”,我们立足“就近、实事求是”的原则,主要调查了‘平江路’到‘忠王府’这一段。 平江路作为苏州古街,不仅历史悠久,而且文化气息浓重,是苏州传统的代表,但是随着苏州城市化快速的发展,难免受到一定程度上的破坏,如何处理好本地区发展与传统文化保护的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从2003年开始,苏州市委、市政府启动平江路风貌与环境整治工程。总长1700米的平江路,纳入历史街区保护范围的约1090米,共有475户人家先后搬离平江路历史街区,动迁面积达到了3万平方米。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平江路民居的保护主要有两种措施:一是通过修缮民居继续发挥它原有居住作用,并且通过改造使其更适合现实的使用;二是充分利用平江区浓重的历史氛围发展旅游业,不仅带动本区的经济的发展同时避免了原有建筑的的破坏。通过将沿路的房屋改造成商业店面,既利于保护了旧民居又利于平江区第三产业的发展。通过这些努力,平江路已经成为苏州著名的的旅游景点,为苏州传统文化增添了浓重的一笔。 作为中国四大园林之一,拙政园的保护措施就很复杂了,大体归类为以下类:周边环境的整修、古树的保护、古建筑的保护、名胜的复原与优化。作为世界闻名的名胜,拙政园的历史、文化价值不可估量,正是因为如此,拙政园的保护就显得非常重要,而通过保护拙政园在新时期焕发出新的光彩,带动周边第三产业的发展,同样的,第三产业的发展也又利于拙政园的保护。 忠王府的保护措施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修缮本身,二是建设新馆。忠王府本是作为苏州博物馆使用,随着新馆的建成,忠王府作为博物馆的功能下降,但正是如此才使得忠王府得到更好的保护,既满足苏州对于博物馆的功能要求,又不使展品掩盖忠王府自身的魅力,可以说十分成功。 除以上措施以外,苏州传统文化的保护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党和国家多次立法保护苏州古城,并且给予其他大量支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所在地苏州人民政府,坚持统筹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以及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将保护工作纳入苏州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并安排专项保护经费。这些都使苏州传统文化得到保护。 附: (2003年3月25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4月1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继承和发展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古建筑开发与保护

古建筑与旅游业 古建筑作为重要的人文旅游资源不仅对旅游业的发展起着重大的推进作用,还对我国的国民素养起着积极地教育作用。然而,我国古建筑的开发与保护现状却令人堪忧。 一、古建筑在旅游业中的现状 古建筑在旅游活动中日益凸显的焦点地位。目前,很多古建筑已经成为了旅游的热卖点,例如:北京故宫、龙门石窟、秦始皇陵……这些景点不仅平日里门庭若市,到了节假日更是人山人海。例如:2010年的“十一”黄金周,北京故宫一天的客流量就达到了12万人次,直接创下了历史最高纪录。而每年近700万人到访,令这座入住过24位中国帝王的宫殿,承受着沉重压力。 古建筑污染严重。随着经济的发展,有能力出游的“闲人”越来越多,不在乎“票面压力”的人也越来越多。游人的增多带给古建筑的不仅是噪声污染、光污染、环境污染……更多的是古建筑的磨损。例如:北京故宫的地面已经出现了明显的下陷,而在英国公布的一批全球面临破坏的旅游目的地中,北京故宫“榜上有名”。 古建筑维护经费不足。目前,我国很多旅游景点的古建筑都出现了年久失修的状况,一是因为旅游景点自身的维护经费不足,另外就是国家对古建筑维护经费拨款的不足。这不仅使我国的古建筑的维护面临危机,更使其保存面对巨大的挑战。 古建筑的再建与新建困难重重。很多地方政府为发展旅游业已对部分古建筑采取了再建和新建工程。从国家对于古建筑的保护条例来说,这项举措是值得提倡的;但就目前我国古建筑的再建和新建工程来看,这些工程虽然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古建筑的风貌,但却不能恢复其原有的历史价值。此外,已建好的古建筑不是特色太少,就是商业化气息太重,还有个别的古建筑根本就是移花接木,不仅与当地的历史文化不符,而且建造风格也是乱七八糟。 二、古建筑在旅游开发中的问题 古建筑的价值在旅游活动中得不到体现。古建筑作为一种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结合体,其所固有的历史价值、建筑价值、美学价值……在旅游活动中都得不到深刻的体现。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旅游的游览层次大部分还停留在走马观花的层次。 古建筑的旅游开发层次不深,资源利用过度。古建筑作为一种具有高度文明的旅游资源,在我国的旅游活动中也只是一个走马观花的景点,然而就是这种层次的开发也为其带来了过度饱和的忧患。 古建筑的监护存在纰漏。大部分的旅游景点都对古建筑采取一种开发、修缮为主,监管为辅的政策。例如:我国的古建筑大部分上面都有乱涂乱画的痕迹,垃圾更是遍地可寻。 三、古建筑在旅游中的不利对策 加强政府在古建筑保护方面的作用。目前,我国对于古建筑保护经费方面的劣势已不是一时能扭转的了。因此可以在政策方面对古建筑采取保护措施,例如:封闭重点古建筑、制定古建筑保护的条例、对于有损古建筑保护工作的行为加以处罚…… 提高景点的保护力度。出于对古建筑的现状保护,限制古建筑的游客量已是势在必行的了。热门的景点不仅可以像布达拉宫一样限制每日游客量,也可以采取节假日票面大幅上涨来限制游客量,此外景点还可以在售票处收取古建筑保护费。对于景点内的古建筑保护,不仅要派专人监督、督促游客提高公德心,还应设立一定的罚款机制,使古建筑的保护有所保障。 地方政府应加强其宣传、教育作用。古建筑作为中国人民智慧的结晶,不仅仅只是一种旅游资源、吸引游客的摇钱树,更是中国人民共同的精神财富。只有让人民真正了解了古建筑的价值,才会让人民意识到古建筑保护的意义,因此地方政府在古建筑保护与宣传方面的作用不容小觑。 旅游发展应重视分流。北京故宫之所以客流量可以创新高,一是因为其限制门票的手段不够强硬,另外就是其旅游业发展不均衡,缺少恰当的分流手段。游客分流在平日的游览中并不重要,但在旅游高峰期却尤其重要。分流不仅可以减少游客量,还可以缓和景点压力,、间接减少景点的损坏。 有层次开发古建筑旅游资源。基于我国国民目前对于古建筑的保护意识不强烈,可将我国的古建筑旅游资源进行划分。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的,可采取重点保护不开发原则,或开发成专项旅游。 综上所述,古建筑作为重要的人文旅游资源,其开发应因地适宜,不宜杀鸡取卵。不仅要考虑经济利益,更要考虑其长远的价值影响。

苏州古城保护

(1) 苏州是一座有着2520年历史记载的古城。苏州是一座2520年没挪过窝的古城。2520年的岁月积淀,苏州古城里的古典园林、古城墙、古河道、古街巷、古塔、古桥、古建筑群星罗棋布,为后代子孙留下了宝贵的遗产,也留下了保护的重任。为了保护好这座古城,使之“传之后世,永续利用”,苏州市有关部门不断地探索、创新古城保护之路,在全国连创了六个率先:率先实施城市紫线管理,把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率先将文保工作列入各市(县)、区政绩考核指标,明确一把手政绩与当地文化遗产保护挂钩;率先颁布政 府资金奖励引导办法,加快形成文物保护多元化投入机制;率先建立古建筑评估体系,使文物保护从经验型转向科学化;率先出台文物维修工程准则,进一步规范文物维修行业;率先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保护古建筑完好率测评办法,并对各级文物和控保古建筑进行完好率测评。 法制化撑起了古城保护伞 【镜头】苏州古城保护令专家最为满意的是,苏州古城内没有高大建筑,登上北寺塔眺望,苏州古城风貌一览无余,视线未被阻挡。这得益于苏州坚定地控制了古城区内建筑的层高。按照保护规划,苏州古城区限高24米,在古城14.5平方公里的范围内,没有一幢十层以上的高楼。近年来,古城区内的新建筑,檐高更被限制在9米。 【理念】立法在先,依法行政。 【实践】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行“全面保护古城风貌”的原则。保护整个古城以及与古城有密切历史、文化、景观联系的地段和风景名胜区。苏州先后出台了《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苏州市区河道保护条例》、《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苏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与现行文物保护大法相配套的、符合苏州实际的较为完善的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体系。苏州市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公布了首批控制保护古建筑。2002年10月,苏州市出台了第一部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主要适用于控制保护古建筑的保护管理,针对性强,而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四个特点:一是正式确立了古建筑保护的法律地位;二是加强了古建筑保护措施;三是加大了古建筑保护管理的奖励力度;四是对古建筑的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予以积极的政策扶持。2003年12月又出台了《苏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是通过对各类文物遗存划定城市紫线,并将其纳入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强化文物保护的权威地位。苏州市专门成立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管理委员会,由市长担任主任,分管副市长等任副主任,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为切实落实文物保护管理责任,苏州市政府与各市、区政府,市文物局与各文物保护责任单位分别签订了保护管理责任书,明确保护要求和保护责任。每年年底,由分管副市长带队,对各市、区的文物保护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苏州市

古建筑保护修复的原则和方法

古建筑保护修复的原则和方法 古建筑保护修复的原则是必须原址保护、尽可能减少干预、定期实施日常保养、保护现存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保护现存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正确把握审美标准、必须保护文物环境、不存在的建筑不应重建、考古发掘应注意保护实物遗存、预防灾害侵袭。 纪念建筑、石建筑、石窟寺壁画、造像、古碑石刻等修缮工程,应严格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系指始建或历代重修、重建的原状。修缮时应按照建筑物的法式特征、材料质地、风格手法及文献或碑刻、题铭的记载,鉴别现存建筑物的年代和始建或重修、重建时的历史遗构,拟定按照现存法式特征、构造特点进行修缮或者采取保护性措施;或按照现存的历代遗存、复原到一定历史时期的法式特征、风格手法、构造特点和材料质地等,进行修缮的原则。 依工程性质,可分为五类,如下;1、经常性保养维护工程,2、抢险加固工程,3、重点修缮工程,4、局部复原工程,5、保护性建筑物与构筑物工程。 保养维护工程系指不改变文物的现存;结构、材料质地、外貌、装饰、色彩等情况下所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护,如屋顶除草勾抹;局

部揭瓦补漏;梁柱、墙壁等的简单支顶加固;庭院整顿清理、室内外排水疏导等小型工程。此类工程就由管理或使用单位列入年度工程计划和经费预算,作为经常性工作,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加固抢险工作,系指建筑物、石窟岩壁以及壁画、造像、石刻等发生危及文物安全的险情时所进行的抢救性措施,诸如支顶、牵拉、堵挡、加固等抢救性措施。此类工程须在技术检查的基础上制定抢险加固方案,报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报时,须补报备案。 重点修缮、局部复原工程,系指对文物进行较大规模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此类工程必须事先做好勘查测绘、调查研究,在充分掌握科学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设计。工程设计必须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专家的意见。并在提出《修缮、复原工程申请书》报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之后,方得进行施工。 保护性建筑物与构筑物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的安全设施,诸如排水防洪堤坝、防水房、亭、新加窟檐等。凡此类构筑物或建筑物,须与文物及环境风貌相协调,不可喧宾夺主。对文物本身和其周围的历史残迹,必须严格保护,不可因附加安全措施而遭受损坏,附加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方案,报请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施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