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辅导:《经济与民商法律》第七章(9)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模拟试卷1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模拟试卷1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案例分析题单项选择题每题l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以下民事法律行为中,不适用代理的是( )。
A.演出行为B.民事诉讼C.申请专利D.商标注册正确答案:A2.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十万元。
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某甲表示愿以十五万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正确答案:A3.甲从乙家中偷出一部新手机,以不喜欢该式样为由,按商店标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丙。
后来甲因另案被捕,交代了此事。
乙得知,就要求丙限期返还。
依照法律,本案中( )。
A.丙应将手机返还给乙,所付的价款由甲退还B.丙不必将手机还给乙,乙的损失由甲赔偿C.丙应将手机还给乙,所付的价款由乙支付,再由乙向甲追偿D.丙应将手机返还给甲,甲将价款返还丙,甲再将手机返还乙正确答案:B4.下列( )不是要约消灭的原因。
A.要约有效期限已过B.受要约人拒绝要约C.要约人撤销要约D.受要约人死亡正确答案:D5.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A.2年B.3年C.4年D.5年正确答案:A6.下列选项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 )。
A.司法判决文书B.地图作品C.时事新闻D.乘法口诀表正确答案:B7.以汇票、本票、支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出质人和债权人应当订立质押合同的,质押合同自( )起生效。
A.双方签字之日B.进行权利登记之C.权利凭证交付之日D.主管机关批准之日正确答案:C8.下列财产可以抵押的是( )。
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B.依法被杳封、扣押、监管的财产C.土地所有权D.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正确答案:A9.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错误的是( )。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010年模拟题68_真题-无答案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010年模拟题(68)(总分68,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资金额。
拨付各分支机构运营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 )。
A. 40%B. 50%C. 60%D. 65%2.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 )承担。
A. 受托人财产B. 信托财产C. 委托人财产D. 委托人财产、受托人财产以及信托财产按比例3. 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下列行为中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是( )。
A.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公开声明撤销其收购要约B. 在收购期限内,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C. 向被收购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开出特别收购条件D. 在收购行为完成之后的第十三个月,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4. 2006年7月10日,甲签发了一张一个月到期的汇票,收款人为乙,丙为付款人。
2006年7月15日,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
2006年7月20日,丁向丙提出承兑时遭拒绝,并制作拒绝证书。
丁对乙行使追索权的期间至( )。
A. 2006年10月20日止B. 2007年1月20日止C. 2007年7月20日止D. 2008年7月20日止5. 依据《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不行使而消灭。
A. 1年B. 2年C. 5年D. 10年6.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万元。
A. 5000B. 10000C. 15000D. 200007.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 )年内予以处分。
A. 2B. 3C. 4D. 58. 某公司董事甲获悉本公司将收购某上市公司股份的消息后,便提前购入该上市公司股票4000股。
浅谈律师如何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浅谈律师如何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作者简介:钟艳(1972—),女,汉族,江苏吴江人,法律硕士,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研究方向:商法、经济法;毛春泉(1987—),男,汉族,江苏吴江人,法学学士,江苏新天伦(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1.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江苏苏州215002;2.江苏新天伦(吴江)律师事务所,江苏苏州215200【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独立、平等的经济主体,只有在遵守市场规则的前提下进行经营活动,建立并健全依法治企的内部运行机制,才能在竞争中崭露头角、永葆生机。
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良好运作无疑是检验依法治企机制的重要标志。
本文笔者结合多年来的律师工作实践,就如何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谈一些浅薄的经验与体会,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律师;企业法律顾问;风险管理法律顾问是指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的人员。
[1]企业法律顾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企业法律顾问是指企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而聘请的人员。
[2]它既包括社会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取得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包括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其他人员,如法学研究人员、公检法司退职人员等。
狭义的企业法律顾问,仅指受聘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社会律师,即本文所指的企业法律顾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企业改革日趋炽热化,规范而严酷的市场法律环境对广大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促进企业规范经营管理、保持有序竞争和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然而,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形势却向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就要求广大社会律师进一步转变观念、更新知识,在服务内容和工作方法上向新的领域突破,向更高层次发展。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由于受到法制传统与法律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价值相对西方发达国家而言仍未得到充分的发挥。
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点信托法

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考点:信托法1.信托的概念信托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①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进行了财产权的委托,受托人由此获得信托财产名义上的管理处分权,成为名义所有人。
②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对该财产权进行管理或处分。
2.信托的特征(1)信托以信任为基础。
(2)信托必须存在财产权的转移和分离。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4)信托民事责任的有限性。
(5)信托存续的连贯性。
3.信托的种类(1)意定信托与法定信托。
(2)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3)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
(4)营业信托与非营业信托。
二、信托当事人1.委托人及其权利义务(1)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应当具备的条件:①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对委托财产享有所有权。
③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不得陷于破产境地。
(2)委托人享有的权利:①信托财产管理的知情权。
②管理方法变更权。
③对违反信托目的的处分行为的撤销权。
委托人的申请权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④对受托人的解任权。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⑤特定情形下解除信托的权利。
在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及受益人同意等情形下,委托人可解除信托,同时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对于自益信托,当委托人享有全部信托利益时,委托人享有解除权。
⑥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异议权。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情况作了规定,其中包括:第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第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第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第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委托人承担的义务:①转移信托财产的义务。
②支付报酬的义务。
③赔偿损失的义务。
委托人违反信托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信托关系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负有对受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
企业法律顾问都有那几种、公司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都有那几种后者是合同关系。
专职法律顾问又分为通过国家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在企业专职法律顾问工作的企业法律顾问和通过司法考试的执业律师接受企业聘用成为专职公司律师,专职公司律师不再从事除受聘公司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聘请的法律顾问是指企业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律师事务所指派或者企业指定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执业律师,这类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从事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1997年,依据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下发了《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7〕26号),国家开始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
2002年人事部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
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2009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时间为10月24日和25日。
考试科目设置考试设4个科目。
具体是:《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每科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企业法律顾问的教材是由经济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全4册),2009年版本的教材已经在2009年5月20日出版。
4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试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在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个半小时。
考试成绩管理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习题第三章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习题第三章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
A、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B、资合公司、人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C、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D、公营公司和民营公司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的种类。
根据公司的信用标准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2、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拟对公司为股东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
下列有关该事项表决通过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该项表决由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B、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C、该项表决由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D、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对外担保的内容。
(1)公司为“他人”(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3、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
甲、乙丙、丁分别为未来的公司取一个名,其中可以采用的是( )。
A北京大地商贸公司B北京666商品贸易有限公司C中国北京商品贸易国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D北京汇通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答案:D解析:公司的名称一般包括三部分组成:一是商号(字号);二是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三是组织形式。
4、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
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
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
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B、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C、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D、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股东出资不实承担责任问题。
公司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习题第三章第3页-公司法律顾问考试.doc

2014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习题第三章第3页-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第1页:单项选择题第3页:多项选择题第5页:案例分析题二、多项选择题1、赵律师在向客户介绍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时,以下那些说法是正确的()A、募集设立的有限公司,必须经过两道批准程序:一是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二是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B、向社会公开募股前,必须签订两个协议:一是同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二是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C、发行股份完成后应当持验资证明会其他文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登记完成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D、公司创立大会召开时如果出席人员所代表的股份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则会议不的举行。
答案:BD解析:本题考核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内容。
募集设立的方式包括:1、签订发起人协议;2、发起人起草公司章程;3、发起人认购股份;4发起人缴纳股款、出资;5、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6认股人认股、缴纳股款;7、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8、办理设立登记。
2、甲公司、乙公司与王某、赵某欲共同设立一个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各自的出资方式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甲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80万元出资B、乙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60万元出资C、王某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D、赵某以其房屋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股东出资。
股东(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的是()。
A、修改公司章程B、选举和更换全部监事C、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D、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撤销权

2015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第七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知识点:撤销权● 定义: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转让财产,而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 详细描述:《合同法》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例题: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A.3年,1年B.5年,1年C.1年,3年D.1年,5年正确答案:D解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2.下列说法中,债权人可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是()。
A.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B.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C.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正确答案:A,B,C解析: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内没有使用的,撤销权消灭。
A.二年,五年B.一年,四年C.一年,五年D.二年,四年正确答案:C解析:《合同法》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4.下列关于合同撤销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B.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C.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D.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权人自己负担正确答案:D解析: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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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公司解散和清算公司解散应清算公司解散是指因本身不能存续的事由发生,而停止积极活动,开始整理财产关系,是公司终止的必经程序。
解散从广义上讲甚至包括公司宣告破产。
本文所指解散系狭义的解散,其与公司宣告破产共同构成公司法人人格终止的两种情形。
解散是一种客观状态,根据解散事由发生的原因,公司解散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
自愿解散是指基于公司自身意志导致的解散,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解散的,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者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
强制解散系非为公司自愿,而是由于其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被国家行政机关强行退出市场,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解散。
强制解散包括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法人营业执照、被主管机关撤销或者关闭、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或者法人成立无效等。
对于股东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笔者认为,因公司系各投资者根据合意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公司成立或解散均应取决于股东的意志。
当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侵害股东合法权益,公司不予纠正时,受侵害之股东有权通过各种救济方式维护自身权利。
现行公司法将股东的平等原则仅仅体现为“同股同权”,对大股东利用“多数决原则”任意支配公司,侵犯中小股东利益行为缺乏必要的限制,以至于投资者在某种情况下成为其自己组建公司的受害者。
在不能自主协商解决纠纷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是出资者最后的救济手段,人民法院不应将其拒之门外。
当然,在处理解散公司之诉时,一定要采取审慎态度,尽可能在保护个别股东利益与保护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中寻求一种公平、公正的解决方式。
即在判决解散公司前尽可能通过采取其他方式,既达到个别股东退出投资的目的,又达到维持公司人格存在,使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因公司解散而受到利益损害的结果。
笔者认为,一是可以通过设置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前置程序,即必须存在股东在起诉前曾以内部救济方式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纠正错误决议之要求遭到拒绝,或者转让股权受到阻碍的客观事实;二是必须以调解为必经程序,即尽可能地通过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由公司股东大会对有关决议作出相应变更,或由其他股东受让该股东所持股份的协议,以实现股东退出投资的目的,同时免于公司解散的后果;三是注意审查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时,是否有充足证据证明董事在经营公司事务时陷于僵局,股东无能力打破这一僵局;或董事的行为正在或将会是非法的、压制性的或欺诈的,正在或将要侵犯股东的合法权益;或公司在投票力量上陷入僵局;或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等。
四是为了防止个别股东恶意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对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股东,人民法院应当收取一定担保费用,在人民法院判决该股东败诉时,从预先收取的担保费用中支付公司因此支出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
这样处理是可以实现个别股东、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衡平保护的。
有观点认为,应当借鉴德国、日本公司法的规定,对申请公司解散的股东资格作出一定限制,如对公司股份持有一定比例,或者连续持有一定时间等。
笔者认为没有做此规定之必要。
股东享有的出资、退资权利不因其持有公司股份多少而有所区别。
之所以要对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作出一定限制,无非是为了防止恶意诉讼,或者避免因保护个别股东权益而损害了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上述四个方面作出限制后,已经完全能够达到该目的,故不应再以股东持有股份数量、时间等来限制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解散公司之诉时,应重点审查股东之间的裂痕是否有愈合的可能,当确认股东之间“感情确已破裂”,穷尽其他途径已无法维持公司存在时,人民法院即应判决解散公司。
建立判决解散公司制度,不仅为中小股东面对不得已事由时提供了维权的工具,而且对促进大股东履行对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和勤勉义务有其积极意义。
同时该制度在大股东为分配是否均衡等事项出现不可调和纠纷时也提供了一个彻底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
公司清算是指清理已解散法人尚未了结的事务,使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
从世界各国立法例来看,对于解散和清算的关系有两种制度:一是“先清算后解散”,一是“先解散后清算”。
对于前者,其解散即意味着法人人格的消灭;而后者,解散并不表明法人人格消灭,而仅仅是法人人格终止的原因,法人人格的终止应以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为标志。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我国采用的是“先解散后清算”制度,即公司解散必须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其法人人格始得终止。
这是法人制度的潜在含意。
公司进入市场和退出市场虽然是出资者的权利,但其作为法律拟制的民事主体,其权利是要受到国家意志干预的。
即其进入市场和退出市场的自由是建立在不侵犯国家、社会、债权人利益基础上的。
故法律除了规定公司成立必须符合法定要件外,也必须明确公司退出市场经营时,除非发生合并、分立等概括性继受情形,公司未经清算法人人格不得终止。
只有法人人格“善始”又“善终”的社会才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
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其只能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清算中公司与解散前公司系同一法人人格,仅仅是权利能力有所缩小而已。
公司解散必须成立清算组织,负责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组织接管董事会全部权利,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清算法人表示意思,了结既存法律关系。
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大量仅提交了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文件而未清算的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
这种做法违背了法人制度,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应有的困惑。
如对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承诺如何定性,是由该承诺者负责承担注销公司的所有债务呢,还是仅仅负责清理其债权债务?如果经清理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已有债务时,承诺者是否应当承担公司债务?如果不承担,债权人利益如何保护?或者承诺者本身没有偿债能力,公司以此方式逃废债务如何处理?故在公司法人人格终止问题上,笔者一再强调要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要件,即依法清算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不能简单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注销登记来确定公司人格终止。
对于公司的清算,我国法律尚未作出系统规定。
清算从不同角度可以作出不同分类。
首先,从清算原因看,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在公司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后进行的清算,各债权人公平受偿后法人终止。
非破产清算理论上是在公司资产大于负债情况下进行的清算,公司以其资产偿还完所有债务后尚有剩余财产,各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后,公司法人人格消灭。
故非破产清算中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均能得到实现,不存在是否公平受偿问题。
因公司解散未清算时其资产状况不明,故应首先进入非破产清算程序,在非破产清算中,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则应由非破产清算程序向破产清算程序转化,最终消灭法人。
应当注意,在非破产清算中,为保证各债权人在最终可能因资不抵债转化为破产清算而得到公平受偿,清算开始后,对涉及解散公司的所有生效判决均应中止执行。
其次,从清算对象看,清算分为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
任意清算适用于出资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如独资企业、无限公司等人合性质公司,因清算程序的完结并不免除出资者对公司债务的无限责任,故对该类公司的清算按照出资者意志或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对任意清算我国法律未做规定,现在我们所说的清算均为法定清算。
法定清算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适用的对象是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再次,从清算程序是否由有关机关介入,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二者均属法定清算。
普通清算是在正常情况下由公司自行组织进行的清算。
特别清算是指进行普通清算存在显著障碍,或公司财产超过公司债务有不实之嫌时,为保障债权************利不受侵害,由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清算。
特别清算制度是各国公司清算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公司法这块却是空白。
而实践中恰恰又大量存在普通清算无法正常进行时如何清算的问题。
虽然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对特别清算作了规定,但一是该办法适用对象有限,二是即使在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中,也因规定得不够具体完善而可操作性差,有的主管部门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为了将特别清算进行下去,自行采取有关措施后招来了不必要的行政诉讼。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清算仅仅是理想状态下的清算,我们有必要制定司法清算法,对组织清算的部门、清算组织的组成和义务、清算人任职资格,以及特别清算的条件、程序、期限、中止和终止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尤其是清算终止问题,除明确因顺利完成和因清算中发现资不抵债转入破产程序终止外,对清算确因帐册遗失无法按正常程序进行下去时,在追究有关责任主体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后,确定清算终止的法定程序,以从程序上合法了结清算,防止清算长期拖滞。
另外,对于清算中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直接关系到清算能否依法、顺利进行。
如对清算义务人不依法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解散长期无人清算,公司财产贬值、流失,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保护;清算过程中,清算主体不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清算,或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虚伪记载,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不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等违法行为,现行公司法仅作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规定,而对民事责任未作任何规定。
对由此产生的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一直困扰着审判实践。
如从彻底解决公司解散不予清算角度看,公司解散不予清算,即直接追究出资者民事责任,则能够有效地督促公司或其出资者依法清算,但这样处理理论依据是否充分?如果仅仅通过债权人提起人民法院裁定出资者进行清算;或公司出资者存在侵权、出资不实或对公承诺等时,由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规范力度又嫌不足。
笔者认为,实践中清算程序发动之司法救济不足和清算义务人不作为之责任认定是急需解决的两个问题,故一是应当从规范解散清算入手,制定和完善特别清算程序。
清算程序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
公司解散和清算表现为一种联动机制,清算程序的不完善,对公司解散有着极大妨碍。
清算制度本身是一种程序制度,目的是为了使清算结果公平,即通过正义的程序保障实体的公正。
故在普通清算存在严重障碍无法进行时,应由司法部门启动特别清算程序,以保障清算的顺利进行。
二是明确清算义务主体未依法清算时的民事责任,尤其应当对恶意解散行为作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直接追究有关责任主体民事责任的规定。
如对清算开始前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行为;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行为;对原无担保债务提供担保行为;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行为;放弃债权行为等,只要能证明股东滥用法人人格,恶意解散逃废债务,则可直接追究其民事责任。